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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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收回闲置土地的公告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收回闲置土地的公告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收回闲置土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1.15•【字号】•【施行日期】200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收回闲置土地的公告(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调查认定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无偿收回北京市王府井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等十四个单位占用的下列闲置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北京市王府井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于1997年3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7〕第004号批复和京房地地划〔批〕字(1997)第004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东城区礼士胡同,宗地面积为426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开工建设用地除外)。

2、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于1995年1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5〕第007号批复和房地批字(1995)第008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东侧,宗地面积为858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开工建设用地除外)。

3、北京市东城区为民住宅合作社,于1993年7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3〕第005号批复和房地批字(1993)第015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宗地面积为1716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北京市金融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7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4〕第024号批复和京房地批字(1994)第022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西城区西四北大街6-8条,宗地面积为63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北京京槐建筑科技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1995年12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5〕第034号批复和京房地批字(1995)第035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宗地面积为72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6.17•【字号】京国土房管出[2004]689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4]689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尽量简化程序,为开发企业提供合法高效的管理和服务,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4年7月1日后,不再颁发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

7月1日前申领的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继续有效。

7月1日后签订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中不再约定颁发临时证的条款。

二、2004年7月1日后原则上以单栋建筑为单位,交清地价款的可申请核发该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2004年7月1日后,按成片小区或多栋楼签订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在同时交纳出让合同定金、按单栋楼计算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可申请核发已交清地价款的有关整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凭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核发该栋楼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单栋楼地价款的确定,由原出让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和出让合同确定的地价水平确定,并将确定数额备案,归入合同档案。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规定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可由设计单位对各用途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出具设计说明。

五、对单栋和多栋的划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六、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需要变更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先申请变更出让合同,调整出让建筑面积和地价款。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计字[2000]40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计字[2000]40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计字(2000)40号2000年2月25日)各区县房地局、开发区房地局、交易所、登记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2000〕第006号)中“本通知文到之日起执行”的日期是指2000年2月16日。

不论房屋买卖合同何时签订,均以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日期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按平方米计算,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三、对经济适用住房按50%收取房屋买卖手续费。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市建委开发办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屋。

四、房改售房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房改房是指经各级房改部门(含中直、国管、解放军系统)批准方案的,并按北京市规定的房改价格出售的房屋。

五、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革改造改组中涉及房屋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是指经市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上市公司及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的“三改”企业,涉及房屋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六、房屋产权置换的买卖手续费按面积较大的计收。

七、2000年2月16日及其以后按交易额1%收取的房屋买卖手续费,如当事人要求退款,由执收单位负责退款,房改售房退返全部手续费,其他房屋买卖退返手续费的差额部分。

——结束——。

北京市各区房地局具体办公地点,咨询电话及办公时间

北京市各区房地局具体办公地点,咨询电话及办公时间

一、房屋登记分工••••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办理市辖行政区内军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及外资独资、中外合资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的房屋登记;••••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区县辖行政区内除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办理登记外的房屋登记。

••••二、房屋登记部门的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三、登记窗口地址、咨询电话•••单•位••••••••••••登记办证地点••••••••咨询电话东城区房管局地安门东大街88号(地安门十字路口东南角) 84014947西城区房管局西安门大街115号(红楼电影斜对面) 66184506崇文区房管局东花市南里二区3号楼(富贵园小区) 67122090拨0宣武区房管局鸭子桥路29号(白纸坊桥西万龙酒店) 83975114朝阳区房管局姚家园路石佛营东里128号院•(朝阳公园桥往东800米) 85839922 海淀区建委双榆树北里22号(当代商城北侧) 82618228丰台区建委丰台镇大井东里甲2号(丰台体育中心北门往北) 63812840石景山建委八角西街66号(方地大厦) 68838208通州区建委新华南路196号(果园环岛东北角山国际大厦) 52118577—78大兴区建委兴政街29号(建设大厦) 69261295/69261324门头沟区建委新桥南大街48号(国土局分局大厅) 69828118—269房山区建委良乡西路3号(国土局分局大厅) 89368814/89352214顺义区建委府前东街甲25号(光明广场对面) 69444169/69448847昌平区建委昌平区南环东路10号(国际联华超市西行200米) 80111095平谷区建委府前街32号(国土局分局大厅) 69966332怀柔区建委开放路33号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康意德医院对面) 69681073/69687497密云区建委环新路32号(燕山宾馆后面) 69042534延庆区建委东外大街89号(金宸大厦一层) 69148075亦庄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 67865572/67880083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和平里北街2号(城铁柳芳站口西100米) 64409000—119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5.09•【字号】京国土房管市一[2004]501号•【施行日期】200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一[2004]501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2004〕4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1.开发企业对外公开发售的在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否则不得向预购人收取定金及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2.适用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政策的项目:由政府批准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单见附表一;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房项目名单见附表二。

其他新项目的名单由市国土房管局公布。

3.计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五年的起始日期,以交纳契税时取得完税凭证的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的日期为准。

4.预购人在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房屋的,受让人必须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持审核证明按《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

其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

经济适用住房已竣工,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办理预售转让手续。

5.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后,交易时出售人按成交价格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的,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6.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新的购房人须按规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超标的按规定补交综合地价款,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不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由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见附表三),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凭该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资格审核手续。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居住小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居住小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居住小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1.09•【字号】京国土房管物字[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居住小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2]48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为贯彻《关于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通知》(京政管字[2001]258号)精神,加强居住小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的资格管理,现将停车场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区县居住小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的资质初审,具体工作由各区县局主管物业管理的部门承担。

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企业应是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包括房屋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二)有专业停车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停车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包括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四)具有自有产权的停车场或受托经营的停车场;(五)停车场具有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停车标志、标线等。

三、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在办理资质备案时,应填写《北京市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一式五份(原件一份,复印四份),在登记表“经营企业名称”处加盖公章,并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二)停车场产权证明或委托经营管理证明;(三)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名单;(四)停车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包括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五)停车场车位示意图。

停车场经营企业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还应提交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区县国土房管局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的,在登记表初审意见栏中填注意见,加盖公章,并对登记表统一编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2.12•【字号】市国土房管出字[2002]1100号•【施行日期】200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出字[2002]1100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县)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委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土地一级开发的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有关职责分工,做好土地一级开发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组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外。

参加投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中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其承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和实施第六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2.08.20
•【字号】
•【施行日期】2002.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2002年8月20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受我局委托,已经开展了土地整理、征用、收购、收回、储备和土地入市交易等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属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规定,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向我局申请入市交易。

二、凡属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规定,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愿意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可向我局申请入市交易。

三、其他有关单位如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完成立项、规划、拆迁等相关前期工作,愿意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的,均可向我局申请收购或申请入市交易。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按上述规定向我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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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朝国土房管拆[2003]53号
关于确定朝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请示
区政府: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4号)第十四条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规则》)第三条的要求,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按照《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公式中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参照我区普通住宅商品房屋价格的分布情况,结合我区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货币补偿政策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专家认真研究,反复测算,我们拟定了《朝阳区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补偿价》的初步意见,具体标准如下:
一、关于确定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的意见:
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时,有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上述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地具体的补偿单价。

二、关于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及户均安置面积的意见:
根据《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要求“房屋重
置成新均价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100_——150平方米确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
理办法两个政策的衔接,以及价格的平衡,我们建议在计算宅基地区位补
偿时,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原则上按400元/平方米掌握,户均安置面积原则
上按150平方米掌握。

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由我局根据实际情况作适
当调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复。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附:《朝阳区三环以外地区普通住宅指导价示意图》
朝阳区住房指导价区域划分文字说明
一号区域:京昌高速公路—北三环路—东三环路—通惠河—东四环路—北四环路—京昌高速公路;
二号区域:通惠河—东三环路—朝阳南部区界—南四环路—东四环路—通惠河;
三号区域:京昌高速公路—北四环路—东四环路—通惠河—东五环路—北五环路—京昌高速公路;
四号区域:通惠河—东四环路—朝阳南部区界—南五环路—东五环路—通惠河;
五号区域:朝阳区行政区域内五环路以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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