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侦查与防范

洗钱犯罪侦查与防范
洗钱犯罪侦查与防范

目录

引言 (1)

一、洗钱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1)

(一)洗钱犯罪的概念 (1)

(二)洗钱犯罪的特点 (2)

二、洗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

(一)构成要件限定严格,认定难 (3)

(二)无明显受害者,发现案源难 (4)

(三)账款流向复杂,隐蔽,追查难 (4)

三、洗钱犯罪的侦查方法 (4)

(一)洗钱犯罪侦查的思路 (4)

(二)洗钱犯罪线索的获取 (5)

(三)洗钱犯罪线索的查证 (7)

四、洗钱犯罪的防范 (7)

(一)加大宣传力度,是反洗钱的前提 (7)

(二)完善立法,是反洗钱的基础 (8)

(三)加强对洗钱犯罪的侦查,是反洗钱的关键 (9)

(四)健全预防机制,是反洗钱的核心 (10)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引言

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洗钱犯罪活动在我国早已呈现日趋严重的发展态势。据有关方面估计,近十年来,中国内地每年洗到海外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如果这些黑钱用来弥补3098亿元的2002年的国家预算赤字,赤字水平就减少64%。据有关人士测算,中国每年因此受到的财税损失达近千亿元,洗钱犯罪与其他社会丑恶现象结合更增加了其危害性,表现是腐败与洗钱的紧密结合。当腐败与洗钱紧密结合时,政府的形象以及执政能力会受到质疑和动摇,其危害的严重性可想而知,所以洗钱犯罪的危害性不容小视。

洗钱犯罪是我国新时期面临的重大犯罪威胁之一,其行为所具有的隐蔽性、复杂性、专业性,以及与上游犯罪紧密联系的特征等使该类犯罪的侦查工作面临严峻的困难和挑战。从侦查学角度,探讨我国洗钱犯罪侦查工作的对策,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的立法工作,以保证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洗钱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一)洗钱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洗钱犯罪: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和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

性质和来源的。1

(二)洗钱犯罪的特点

1.洗钱犯罪具有显著的国际性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毒品和走私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猖獗,洗钱犯罪的国际性色彩也越来越浓和理,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存在有组织犯罪和洗钱犯罪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也是全世界所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联合国的有关统计显示: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每年被合法化的非法收入为10亿——20亿美元,一些发达国家这一数字为1000亿美元,而在上述金融中心,每年有3000亿——5000亿美元的黑钱被合法化。国际性还表现在洗钱活动往往在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进行。由于国际司法协作中存在大量的问题,以致洗钱行为不能被有效的惩处,这样,也就加大了对洗钱犯罪侦查的难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给跨国洗钱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2.洗钱犯罪在中国具有自己的特色性

在我国一种新的洗钱犯罪,即腐败的公职人员洗钱现象日趋严重。他们一方面充当洗钱犯罪的“保护伞”另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给自己贪污受贿的黑钱披上合法外衣。之后,不仅可以公开挥霍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还可用来投资和进行再增值。其发展速度及恶劣影响,已远远超过了传统的洗钱犯罪。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与经济的飞速发展,洗钱犯罪在我国也呈现出“独具特色”的“新面目”。

3.洗钱犯罪的过程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由于洗钱犯罪活动通常与其他犯罪行为纠缠在一起,人们便将洗钱的过程看得相当复杂,没有固定的模式。尤其在贸易全球化时代,金融全球化通过银行的中介作用,增加了合法活动和非法活动之间的复杂连通关系。银行与非银行机构以“职业秘密”和“不干预”为由,在犯罪集团和合法经济之间竖起了一道挡风板。非法资本与偷税一样,以相同的方式进行再循环。金融系统变成了一个熔炉,使腐败的“灰色区”和毒品走私的“黑色区”难以划分:腐败保护洗钱,洗钱滋养腐败,形成了一个金融旋体,从而助长了经济犯罪。据中国人民银行专业人士

1康均心、林亚刚.国际反洗钱犯罪与我国的刑事立法[J].中国法学,1997(5):20-40

分析,洗钱活动有四个共同的因素,案犯在进行洗钱活动时通常会考虑到:需要隐藏有关金钱的真正拥有权及来源;改变有关金钱的形式;洗钱过程不得留下明显的痕迹;最后,必须始终控制洗钱的全过程。因为洗钱者要掩饰或隐瞒犯罪收益的性质、来源,就必须要对犯罪收益原有的形式加以转化,通过一系列复杂的环节,将犯罪收益伪装成合法收益。典型的洗钱过程常常分为处置、分层、融合三个作业阶段才能完成。由此可见,洗钱犯罪的过程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4.洗钱手段的隐蔽性、多样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加深

在侦查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般可以通过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地下钱庄或利用专业人员洗钱。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是资金流转主要通道,因此犯罪分子千方百计利用金融机构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是跨境洗钱者常用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中间环节较为简单、方便快捷,并且缺乏金融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督;一些犯罪集团利用拥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例如律师、会计师、金融顾问等进行洗钱活动。经过多年的发展,洗钱者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方法的技巧不仅变化多端,而且更加复杂老练。洗钱成为这些犯罪企业中具有专门分工的重要部门,并且逐渐成为一个特殊的行业。由于专业人员的介入,洗钱行为更加隐蔽,洗钱的方式更加复杂,侦查部门的查处工作更加艰难。

二、洗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多样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的司法认定、部门协作、案源发现、追查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构成要件限定严格,认定难

由于《刑法》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的严格限定,增加了相关部门认定洗钱犯罪的难度。《刑法》第191 条中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上述规定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过于简单、严格,使侦查机关对洗钱行为的认定存在较大困难。

从“明知……”、“为……”的句式看,刑法将洗钱罪的心理限定为故意,

并且要求洗钱者必须明知是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为掩饰和隐瞒这些收益而进行的清洗活动,才构成犯罪。这种规定排除了间接故意构成本罪的可能。也就是说,洗钱犯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不构成犯罪,更排除了过失行为构成本罪的可能性。同时,条文中用了“为……”这一范式表明了该行为是有目的行为,实际上将洗钱确定为目的性犯罪,这种规定客观上增加了侦查部门打击洗钱犯罪的难度。

(二)无明显受害者,发现案源难

洗钱犯罪属无明显受害者的犯罪,侦查部门难以主动发现案源。洗钱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如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等具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是洗钱犯罪无明显的受害者,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但是,短时间内洗钱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利影响不明显,甚至他们通过金融操作或提供金融服务,还可以从中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就难以有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在现实中,侦查机关在查处洗钱案件时,大多数都是依靠金融机构提供情报信息去发现洗钱案件线索的。因此,如果没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积极配合,就会有很大一部分的洗钱案件无法被发现和查处。

(三)赃款流向复杂、隐蔽,追查难

由于洗钱行为赃款流向的复杂性和隐蔽性,追查洗钱行为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相当困难。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然而,对于混合于赃款中的其他合法财产是否能够予以没收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按照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的没收的规定超出了传统上的直接没收的观念。采用了与《联合国禁毒公约》相适应的间接没收措施,即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包括违法收益。但是,若犯罪分子将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的收益和其他合法的财产多次融合,侦查机关识别、认定赃款、赃物难度是非常大的。

三、洗钱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

(一)洗钱犯罪侦查的思路

1.环线型侦查

侦查机关在接手洗钱犯罪的侦查后,一般已经有了特定的犯罪嫌疑对象,立案后所要做的是如何通过侦查工作搜集并证明一切与犯罪有关的证据。最后要将侦查工作中发现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封闭的证据体系,达到认定犯罪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的侦查目的。对于洗钱犯罪,传统的侦查措施、手段往往难以发挥它们在侦破传统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如何打击洗钱犯罪的效率,对刑事侦查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洗钱行为一般具有六个基本要素: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和资金去向。这些要素以犯罪嫌疑人或犯罪线索、证据为起点,以环状形式线性贯穿整个犯罪内容。因此,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整体上呈现出封闭、环绕型结构,侦查人员以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以犯罪嫌疑人或线索、证据为侦查思路的起点,环线型地展开侦查工作。

2.“以证找人”式侦查

在大多数的洗钱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方面得到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时,基本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我们所掌握,我们可对嫌疑对象的收支情况、账本、票据等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后,将正式立案对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及资金去向等进行侦查。在查清洗钱犯罪的具体内容后,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洗钱事实。在这个侦查过程中,侦查思路的起点是犯罪嫌疑人,简单说就是“由人查证”的过程。另外还有一些洗钱犯罪的侦查过程是这样的,侦查机关掌握的是洗钱犯罪已经发生的信息、情报或者是犯罪发生的证据,但从事洗钱犯罪的嫌疑人还不被其掌握,这时的侦查思路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侦查思路的起点就将是犯罪的线索、证据,经过对犯罪内容的分析及洗钱犯罪六要素进行动态分析的初查之后,“刻画”出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正式立案开始侦查工作。最终在对洗钱犯罪有清晰、确实、排它的认识之后查获、证实洗钱犯罪的嫌疑人,简单的说这种侦查思路就是“以证找人”。

(二)洗钱犯罪线索的获取

洗钱犯罪与普通的刑事犯罪相比,一是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较难发现,发案时一般没有现场或现场的信息不够充分,不足以让侦查部门判明案件性质,侦查部门需要开展一定的调查工作,搜集一定的素材来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二是洗钱犯罪无明显的被害人,与案件相关的人员因为趋利避害的本性,往往也会隐瞒

2对自己不利的情况。

1.我国目前洗钱犯罪情报的主要来源

目前,我国洗钱线索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①金融机构移交(报告)的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线索;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员自首的线索;③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线索;④国(境)外执法机关要求协助调查的线索;⑤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转和交办的线索。在上述五种线索来源中,实践中更多是依靠金融机构提供情报信息去发现洗钱线索。但是,由于洗钱犯罪属于无明显受害者的犯罪。侦查部门难以主动发现案源。因为短时间内洗钱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利影响不明显,甚至他们可以通过金融操作或提供金融服务,从中取得一定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就难以有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侦查人员除了要调动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反洗钱工作的热情、加强其法律意识、明确其职责外,还要主动的通过其他方法、途径分析、搜集洗钱犯罪信息。

2.借鉴国外对洗钱情报的识别方式

在反洗钱机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对可疑资金交易的识别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技术,以识别可疑资金交易。①客户临时要求金融机构提供与客户业务状况不相符的金融产品或服务;②缺乏经济或法律意义的交易;③某个帐户在某一段时间大额收支过于频繁;④与自然人或公司经济状况不相符的大额交易;⑤汇往或来自离岸司法区或反洗钱不合作国家的汇款;⑥资金转入某一帐户后又在短时间内转入境内或境外的另一帐户;⑦在无理由或理由不明的情况下,资金流动大大超出某一客户正常的业务范围;⑧某一零售经营者不同于本地区的其他同业竞争者,其经营方式明显改变并有大量资金流入;⑨客户不能解释其资产来源或资产的突然变化。

3.对可疑信息来源的搜集方法

我国目前反洗钱的专门机构尚不健全,对可疑资金交易的失败作为洗钱情报线索的来源一方面可赖于以海关、工商、税务、银行、证券等金融部门日常工作的常规检查,另一方面对上述可疑资金交易常见方式的信息来源可采用如下方法搜集:①新闻分析,即分析新闻报道中的异常或巨额可疑投资,或投资者身份可

2毛成辉、张瑜.美、日、澳三国反洗钱工作状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体制改革,2006(1).

疑的情况;②从政府或金融部门的常规工作报告中发现可疑情况;③分析因经济犯罪而被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审讯记录;④利用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的秘密情报关系获取其清洗黑钱的情况;⑤根据国际反洗钱组织或其他国家反洗钱执法部门提供的情况。对情报的搜集、分析,除了广辟情报源外,最好还应建立由反应灵敏精通金融、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且工作效率高的情报搜集分析人员并配备先讲的计算机网络监控设备组成的情报分析系统。

(三)洗钱犯罪线索的查证

对洗钱案件线索的查证有以下两个工作步骤:

1.认真审阅现有材料

因为经济犯罪没有犯罪现场,所以就要把现有的材料当作“犯罪现场”,对线索的准确性和可查性等各方面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研究。

2.在外围审慎查证主要涉嫌犯罪事实

在调查阶段,如果不接触涉案人和单位能达到调查目的的就应该在尽量外围开展调查,不轻易去接触涉案人和单位,以防止暴露调查目的。洗钱犯罪具体地可能涉及以下几类信息:①银行账户信息②工商的登记信息③人口信息④纳税信息⑤犯罪记录⑥进出口交易信息⑦出入境信息⑧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业与涉案人和单位发生业务关系的信息。

四、洗钱犯罪的防范

(一)加大宣传力度,是反洗钱的前提

要进行反洗钱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全民反洗钱的法律意识,是反洗钱的前提。当前,对何谓洗钱,洗钱的严重性、危害性如何,法律法规有些什么规定,怎样依法反对洗钱犯罪活动,又如何依法防范洗钱犯罪等等,不仅普通公民知之甚少,即使国家公务员、甚至很多司法部门相关机关的工作人员也知之不多,因此,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第五个五年全民普法教育的时机,在全民中,特别是国家公务员、司法机关、金融、税务、海关等系统,以及企事业单位进行系统的宣传教育;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县以上领导干部与反洗钱有密切关系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经过学习,考试或考核合格,才能允许上岗。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清洗钱犯罪行

为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反洗钱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这将大大有利于推动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所以,学习宣传,统一思想,树立必要的反洗钱法律意识,为预防洗钱构筑起一道钢铁长城,是保证反洗钱斗争取得更大成

效的前提。

(二)完善立法,是反洗钱的基础

完善反洗钱刑事立法是当务之急,也是反洗钱的基础。实践表明,反洗钱已从单一的贩毒领域走向多元的犯罪领域,反洗钱的必要性也越来越多地体现在犯罪预防的功能层面上,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洗钱的刑事立法。

其一,应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也就是洗钱犯罪对象的范围。洗钱是许多类经济犯罪活动的派生物,是从相关的“上游犯罪”衍生出来的“下游犯罪”。现行刑法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等七种。这一规定与国际公约和控制洗钱国家的立法相比,将洗钱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限定得过窄,不利用惩治洗钱和与之相关的经济犯罪。事实上,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有必要将所有犯罪纳入上游犯罪的范围。另外,追缴赃款是打击牟利型犯罪的重要方面,对于掩饰、隐瞒赃款来源的洗钱活动不予制裁,也不利于打击上游犯罪。所以,顺应国际社会惩治洗钱犯罪的潮流,把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犯罪收益,将会大大加强对洗钱犯罪及上游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二,完善有关客观方面的规定。依据现行刑法规定,洗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事实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七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而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的洗钱刑事立法中,洗钱行为的内容要丰富很多,如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所有权、地点、转移路线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我国刑法规定过于简单,难于涵盖复杂的洗钱行为,应适当增加和完善,或制定衡量一定行为的合理标准,使实践中有法可依。

其三,修改有关主观方面的规定,将“明知”修改为“应知”。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等七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才构成洗钱罪。由于上述七种犯罪非常隐蔽,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证实行为人的“明知”是非常困难的,或者说不大现实的,所以难以操作,还会导致犯罪分子轻易逃避制裁。为了严密刑事法网,有必要将“明知”改为“应知”,只要根据种种迹象判断行为人应当知道其处理财产是非法的,即可定其构

成犯罪,而不必确证其明知。国际上对犯罪收益的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反置,即被告人认为某项财产不属非法收益,不应予以没收的,由其举证加以证明。这一立法模式,值得借鉴。其四,赞成许多专家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反洗钱法》,不仅有利用于加大我国反腐败的力度,而且有利于加快建立可疑资金的报告制度,更有利于与国际反洗钱的同步与国际反洗钱的同步与合作。

(三)加强对洗钱犯罪的侦查,是反洗钱的关键

对洗钱犯罪的侦破往往是从犯罪行为锁链的最后一环即非法钱财的使用上开始的,因为洗钱是所有经济犯罪的最终追求物,通过追踪非法资金来揭露犯罪事实是侦查经济犯罪的最重要的策略之一。侦查洗钱犯罪的资金流向,需要通过查证商业帐目和银行系统的金融记录来掌握非法资金的周转过程,以及了解有关商业、金融业务的运作来识破某些表面现象。基于洗钱犯罪的特点,加大重点区域、行业的控制。重点区域如秘密贩毒交易地,走私犯罪多发区域的边界等;重点行业如各类金融机构,珠宝店、首饰店、房地产公司等。对重点嫌疑对象实施监控,重点嫌疑对象如某些可能是与各类犯罪集团有联系的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贩毒、吸毒人员,经济收入反常者等。收集并分析各类情报信息,如交易的动向,诈骗、走私等经济犯罪可能的资金流向,外国投资人的身份、背景等核查金融记录。因为金融记录和帐目最大而复杂,查证任务繁重,可以通过其他措施逐步缩小侦查范围。查帐追踪首先要注意结合行为人实施金融业务活动的次数和涉及金额的绝对数量;其次要注意在不同区域、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兑汇、转帐业务的证明材料,尤其是要验证汇款人的帐户、受益人的帐户和交易的数额、分析汇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揭露虚假、隐蔽的商业活动。有些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达成共识,虚称的交易额往往高于实际交易额。而以虚称的交易额进行纳税登记,这样虚称的交易额与实际交易额之间的差额就提供了一个表面上合法的收入来源。对于某些通过虚假的商业活动来掩饰洗钱行为,可以通过概率分析、抽样分析和隶属关系分别加以揭露。运用秘密力量,与侦查毒品犯罪和其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一样,在侦查洗钱犯罪过程中,秘密力量的作用至关重要。加强与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协作,有些洗钱犯罪的实现往往伴随着违反税务和海关法律法规,而且税务或海关进行业务调查时,经常能够发现较大规模的经济犯罪的存在。

(四)健全预防机制,是反洗钱的核心3

健全以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反洗钱预防机制,是反洗钱的核心。金融系统一直是洗钱者的首要目标,在过去如此,今后同样如此。因此,健全金融制度、加强金融监管成为预防和控制洗钱犯罪的重中之重。一是现金管理是国家通过银行洞察资金流向,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金是黑钱存在的主要形式,严格的现金管理有助于发现异常的现金交易行为和识别洗钱犯罪。如毒品犯罪等牟利型犯罪的收益主要是现金形式,其洗钱的主要方式就是进行各种现金交易,将犯罪收益变成支票、贵重物品、不动产等。所以,加强现金管理,就必须充分发挥银行的调控作用。严格现金的审查管理制度,健全银行的货币监控和控制机制。同时,应采取切实措施减少坐支现金、套取现金的现象,加快现金的归行速度。二是建立健全有关金融制度,如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交易记录和记录保存制度等,即使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又使司法机关能够在调查洗钱犯罪是获取完整的证据。三是完善个人税收征管制度,加强稽查。客观地掌握个人收入情况,有利于发现个人收入中的可以因素,有利于对具体洗钱金额的准确定量,有利于没收的执行,做到罪刑相适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个人收入被认为是一项法律上的隐私权。所以,关键是在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打击犯罪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3阮方民.洗钱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30-50.

结语

洗钱犯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新型犯罪, 对其进行必要的侦查方法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的现有侦查体系中对洗钱罪有一些规定, 但存在很多不足, 需要加以完善, 以更好地遏制洗钱犯罪。进一步加强经侦部门反洗钱的组织建设,提升办案侦查人员的素质,培训反洗钱的专业人才,是反洗钱的重要保证。国际反洗钱经验表明,设立反洗钱的专门组织机构,有利于跟踪国内及国际洗钱动态,制定有针对性的打击对策,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及有关国家进行联络,开展国际合作,协调各部门的行动,借鉴国际经验。

反洗钱不仅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而且又是个重大的经济和政治问题,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任何一方面的努力都不可能奏效。笔者认为,必须在总结我国已有的反洗钱实践和吸取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洗钱犯罪活动的特点和形成的原因,进一步加大反洗钱的力度,要真正在防治上下功夫,从思想、立法、执法、金融防范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加强对洗钱的预防、控制和治理,构筑适合我国国情的洗钱防范体系。

作者签名:

参考文献

[1]郝宏奎. 金融犯罪案件侦查[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2] 汤静文.欧美国家反洗钱金融防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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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毛成辉、张瑜.美、日、澳三国反洗钱工作状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

体制改革,2006(1).

[4] 邵沙平.控制洗钱及相关犯罪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

社,2003.

[5] 阮方民.洗钱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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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于志刚.洗钱罪基本特征的司法认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 开展 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通俗的说,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另外,国际上被纳入洗钱的还有:把合法资金变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把一种合法资金变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侵占;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以逃避监管和税收。洗钱犯罪不仅影响到一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与信誉,也威胁到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目前,全世界各国纷纷成立反洗钱机构,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反洗钱活动的合法地位和权威性,规范反洗钱活动。同时,为加大反洗钱的力度,国际社会反洗钱合作日益紧密,成立国际性和区域性反洗钱小组,联合打击洗钱犯罪。 近年来,我国日趋重视和加快了反洗钱的法制建设和反洗钱检查、打击的力度。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其第四条首次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又明确增设了洗钱罪。XX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利用匿名账户进行洗钱的合法性。XX

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主要针对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从而初步构建了一个以反洗钱刑事法律为基点、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为重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发生了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手段也更加隐蔽,技术更加先进。面对新的形势,我国当前的反洗钱的立法尚存在诸多缺陷,技术手段严重滞后于工作需要,严重制约基层央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一、目前我国洗钱的主要方式 在一般人眼里,“洗钱”一直与黄赌毒、走私、贩卖军火等行径联系在一起,而时下我国的洗钱犯罪活动主要是把“自产”的黑钱洗白和资金外逃。有报道说,每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都有一、二百亿美元的“误差和遗漏”,表明我国已有大量的资金外流。有关专家也曾对中国洗钱数量作过评估,认为每年的洗钱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大体上相当于中国经济总量的2%左右。另有报道说,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2,000亿元人民币中,走私收入约为700亿元,官员腐败收入超过300亿元,剩下最大一块竟然是一些洗“白”为“黑”的合法收入,即外资企业出于避税的目的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那么,洗钱是怎样完成的?

反洗钱题目和答案

反洗钱题目和答案 一、 1、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保存内容应真实。。。对 2、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走私是洗钱活动的常见表现形式对 3、证券期货业机构在办理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他人办理业务时,要求。。。。复印件。对 4、洗钱犯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对 5、中国的《反洗钱法》,既是一部反洗钱组织法,也是一部反洗钱行为法对 6、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结论。对 7、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中。。。程度错 8、上游犯罪分子“自洗钱”指的是上游犯罪分子利用自身开立的账户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对3 9、客户身份识别流程中的“留存”等同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中的“保存”。错 10、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资料。。。。。。规范化管理()对 11、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以洗钱数额20%的罚金。错 1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依据《》(2号),。。。工作原则对 13、对洗钱犯罪“明知”。。。。综合分析对 14、客户身份识别中识别“”是指所有从事交易活动的客户。错 15、各国对各类洗钱行为都规定了相同的罪名。错 16、上游犯罪各国认定存在差异,源于各经济体对于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政策取舍。对 17、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资金监测。对 18、FATF创始国包括西方七国在内的15个国家以及欧盟欧洲委员会对 19、中国否认上游犯罪主体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对 20、客户身份识别的“差异性”是指。。。分配资源。对 21、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必须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错 22、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资料的及时调取和更新,。。。。。。规范化管理()错 23、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中的有效性指的是。。。。。程度。错 24、埃格蒙特集团是。。。。银行业协会。错 25、随着洗钱犯罪的集团化。。。。扩大。对 26、证券期货业机构只需在开户、变更信息、存取款支取、销户环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错 27、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处于洗钱数额20%的罚金。错 28、与洗钱行为不同,洗钱。。。的界定。对 29、客户身份识别的留存目的只是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真实。错 30、在我国,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反洗钱义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 31、反洗钱的目标就是洗钱刑事犯罪化。错 3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思考直接确定代理机构确认的客户风险等级。错 33、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判20年有期徒刑。错 34、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处洗钱数额20%的罚金。错 35、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任何决议都需要得到所有成员的一致同意。对 36、2003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扩展、。。。。上游犯罪。错 37、在我国,法人机构无法构成洗钱罪的犯罪主体。错

加强洗钱犯罪的法律控制

加强洗钱犯罪的法律控制 鉴于洗钱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我国刑法中有关打击洗钱犯罪的规定已日益显现其不足,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成为现实情势所需。对此,笔者谈一家之言。 我国刑事法律对洗钱的规定相对简单,且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应尽快予以完善,为反洗钱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1)完善洗钱罪的罪名体系。洗钱行为多种多样,其行为的性质、危害性也迥然不同,皆以洗钱罪笼而统之,实有不妥。从实践来看,要有效打击洗钱犯罪,仅有洗钱罪的规定是不够的,必须增设相关罪名,以打击与洗钱有关的边缘型犯罪。在完备的实体法规定的基础上,还要求有配套的程序法或证据法上的规定,才能在反洗钱的斗争中充分发挥作用。 (2)适当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我国刑法将洗钱犯罪的原生罪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三种类罪。其上游犯罪限定明显偏窄,界定的范围过窄,导致社会上大量洗钱行为因其上游犯罪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三类犯罪之列而无法加以追究。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往往数额巨大,也存在着“清洗”的要求,其社会危害性和涉及金额丝毫不逊色于毒品犯罪等三种犯罪,有必要适当地将其纳入上游犯罪的范围。此外,逃税、诈骗、资本外逃等经济型犯罪以及贪污受贿等职务型犯罪多伴随着洗钱犯罪行为。所以,从打击犯罪的需要来看,我国有必要尽快完善洗钱罪的立法,扩大其上游犯罪的范围。 (3)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条件需要完善。我国刑法对洗钱罪在主观方面规定的条件是故意,也就是说除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之外,还必须“明知”行为对象是特定的三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从立法本义角度考虑,若仅“明知”是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不确切知道是何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则其行为不构成洗钱罪的故意。这在实践中为犯罪分子规避法律留有漏洞,同时也会增加追诉犯罪行为的难度。我们应借鉴美国、欧洲等国的经验,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重新界定洗钱罪“明知”的证明要求,即犯罪主观方面只要求行为人知道他或者他的行为对象的某种形式的非法活动的收益即可。 (4)明确洗钱犯罪主体性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洗钱犯罪的主体,但是其列举的五种行为方式中,前四种都是指由非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实施的行为。对于实施了上游犯罪的罪犯本人是否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并无明确规定。对

洗黑钱的概念及特征

洗黑钱的概念及特征 洗钱(MONEYLAUNDERING),本意指把肮脏的钱清洗干净。据说在二十世纪初期,美国旧金山市一家饭店的老板,看到自己饭店里日常流通的一些硬币沾满了油污,他怕弄脏顾客所戴的白手套而影响饭店的生意,便用洗涤剂将收到的硬币清洗一遍,于是被清洗之后的硬币就象新的一样干净了,这就是洗钱的最早来源。到了二十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出现了一个以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他们利用美国经济发展中使用的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产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起初,该组织以开洗衣店做掩护,在为顾客洗衣服的同时,向顾客收取现金,然后将这一部分现金连同其贩卖毒品的收入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这样就把毒品收入也变成了合法收入。这就是现代意义上“洗钱”一词的渊源。后来,人们用它来称谓把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最初的洗钱,实际上是毒品交易的一部分,据联合国统计,每年约有来自毒品交易的5000亿至6000亿美元流入正常的经济流通领域,这样,在国际金融系统中流通的“毒”钱大约有一万多亿美元。现在把对贩毒、走私、抢劫、盗窃、诈骗、贪污、贿赂、逃税等犯罪收入的清洗,都视为洗钱。关于洗钱的概念,目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表述也不尽相同。 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禁毒公约)中将毒品犯罪及其洗钱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该公约将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非法财产之来

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的即为洗钱。该定义范围较为狭窄。 1990年2月7日,欧洲和北美的15个国家在巴黎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对付洗钱问题,并为此组建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该组织给洗钱所下定义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该定义从宽规定洗钱范围,突破了毒品交易所得的局限,将其扩大、延伸到凡是对由犯罪行为所得财物加以隐瞒或掩饰的行为。 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洗钱控制法》对洗钱犯罪规定为:1、就法律指定的犯罪种类而言,从事与犯罪相关联资金的金融交易,如果明知其非法性质,并以协助犯罪实施为目的,或者明知交易旨在掩护款项的性质、方位、来原、所有权或控制权,构成联邦刑事犯罪。2、就法律指定的犯罪种类而言,与金融机构从事一刃美元以上犯罪赃款的交易,构成联邦刑事犯罪。3、促使一国内金融机构不予提交,或者提交有重大遗漏或失实的货币交易报告,重构与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之间的任何交易,构成联邦刑事犯罪。所谓重构交易,是指犯罪分子和洗钱者对一万美元以上的款项,故意拆零,分别与多个金融机构或一个金融机构的多个分支机构交易,以使每一笔均在报告金额界限以下,从而规避报告的行为。 1991年6月10日,欧共体发布的《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的法令》把洗钱定义为:明知是犯罪财产而故意拥有、转移、隐藏、或帮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

2017年反洗钱试题题库答案

1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预防、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对) 2.在我国,上游犯罪主体不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错) 3.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对) 4.完善、有效的内控控制制度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绝对的保障。(错) 5.在我国,单位不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 6.客户身份识别的完整流程包括了解、核对、留存三个环节。(错)) 7.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禁止义务主体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并不得为匿名或假名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对) 8.金融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回顾与评估。(错) 9.所有洗钱行为都有放置、离析、融合三个阶段,并且需要严格遵循三个阶段的递进顺序。(对) 10.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对) 11.按照《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现涉恐资金交易应只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错) 11洗钱的主要预防措施只包括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洗钱的预防措施。(错)122003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扩展、充实并强化了有关反洗钱措施,出台了2003年版《四十项建议》,将税务犯罪列为洗钱的上游犯罪。(错) 13反洗钱的核心问题和基础工作是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设。(错) 14金融机构仅管理层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负有责任。(错) 15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风险,按《“红、黄、蓝”牌处罚制度(2017版)》属于黄牌事项。(对) 16原则上保险公司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机构或人员是合规的。(对) 二、单选题 1.银行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本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账户,至少每(B)进行一次审核。 A.季度 B.半年 C.一年 D.两年 2.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不包括(D) A.符合依法经营内在需要 B.符合接受外部监管要求 C.是金融业安全的保障基础 D.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唯一要求 3.(C)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金融业《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方法指引:高级原则和程序》,将风险为本的理念引入反洗钱工作。 A.2003年

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宣传情况汇报

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宣传情况汇报 为切实提高全社会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意识,营造知法守法反洗钱氛围,切实防范洗钱风险。根据宁银反洗(2017)56号文件的要求,我行2017年9月开展了反洗钱宣传活动,并于9月16日在固原市地下广场开展了街区宣传。现将宣传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 为确保反洗钱宣传活动的有序进行,我行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主管行长为组长的反洗钱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组员为各部门中层干部及文化街支行的相关工作人员,同时要求相关部门狠抓落实,加强员工的反洗钱业务素质的培训。 二、加强反洗钱业务学习,提高反洗钱工作能力 为了更好的服务反洗钱宣传,我行以此为契机,从基本的反洗钱业务知识学习,有针对性的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业务专项培训,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提高员工反洗钱工作素质。 三、充分利用宣传资源,落实日常宣传工作 利用电子屏显示、营业大厅、柜面服务、客户调查等便利条件,在营业大厅摆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向客户发放宣传材料,为取得更好的宣传效果,反洗钱宣传内容丰富。(一)宣传公众在办理金融业务中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提高公民应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杜绝出售、出租、出借证件、银行卡及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远离洗钱犯罪。 (二)加强对已曝光的网络诈骗洗钱、非法网络集资、电信诈骗和地下钱庄汇款等网络相关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法与特征的宣传学习,提高公众自身金融信息的保密意识,免受不明信息的误导,坚决预防电信诈骗“四不原则”和“八个凡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在电子屏不间断显示反洗钱宣传标语,在营业大厅放置反洗钱宣传资料向客户发放,宣传反洗钱知识,提醒客户防范和远离洗钱活动。 四、积极参加“反洗钱街区宣传日”活动 9月16日我行由杨鸿礼行长带领5名业务骨干积极参加人行组织的“反洗钱街区宣传月”集中宣传活动。本次宣传活动以“预防洗钱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为主题,在固原市原州区地下广场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宣传展板,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公众咨询。向客户介绍反洗钱的相关知识,重点就《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客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客户身份识别及开户管理等内容向客户进行详细宣传解读,引导客户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远离洗钱。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使广大群

反洗钱相关测试及答案

1. 中国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是()。 √ A 公安部 B 国务院 C 中国人民银行 D 财政部 、 正确答案:C 2. 以下活动可能存在洗钱行为()。 √ A 地下钱庄 B 购买保险立即退保 C 成立空壳公司 ? D 以上都是 正确答案: D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 A 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 B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 C 金融机构、其他非金融机构 D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正确答案: B

4.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首先应进行()。 - √ A 客户身份识别 B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C 可疑交易的分析 D 与司法机关全面合作 正确答案: A · 5. 作为普通市民,在反洗钱行动中应该尽量避免行为()。 × A 大额存取现金 B 用真实姓名开立银行账户 C 身份证不轻易借人 、 D 发现可疑的洗钱线索尽快举报 正确答案: A 6.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 A 客户身份证明文件 B 保单信息及转账记录 : C 客户名称及银行卡信息 D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正确答案: D

7.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客户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几年时间() √ & A 5年 B 10年 C 15年 D 20年 正确答案: A ) 8.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的规定,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对客户在本单位开立账户的资金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临时冻结后()小时以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 A 12小时 B 24小时 C 36小时 D 48小时 · 正确答案: D 9.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 √ A 反洗钱非现场调研 B 反洗钱风险排查 》 C 反洗钱行政调查 D 反洗钱可疑交易甄别

反洗钱

反洗钱与我 镇盛信用社潘飞燕 反洗钱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作为普通居民,反洗钱距离普通我们究竟有多远?一些公民常见的反应是“不清楚什么是洗钱”、“看了感觉与自己无关”,但实际上,普通人的漠视,很可能就会纵容洗钱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身边。通过反洗钱截断犯罪活动的资金融通渠道,摧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是保障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健康稳定的有效手段。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了解何为反洗钱。 反洗钱,顾名思义是相对于洗钱而言,既然如此,什么是洗钱呢?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合法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主要是金融机构;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性质得以掩饰;归并阶段,即被清洗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目前,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反洗钱对维护金 融体系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 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我们为何要反洗钱?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公平正义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 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 1

反洗钱考试-题库答案——2019年4月

反洗钱考试-题库答案 一、判断题 1、中国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不同罪名,而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经济体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统一罪名。(对) 2、FATF(四十项建议)建议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至少十年。(错)(至少五年) 3、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走私是洗钱活动的常见表现形式。(对) 4、对洗钱犯罪“明知”的认定需要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 5、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对) 6、中国否认上游犯罪主体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对) 7、埃格蒙特集团是由12家着名的国际大型银行组织的银行业协会。(错)(沃尔夫斯堡集团是由12家着名的国际大型银行组织的银行业协会,埃格蒙特集团不是) 8、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资料的及时调取和更新,证券期货业机构应尽可能实现相关资料数据的纸质化保存,并进行有效的规范化管理。(错)(非纸质化) 9、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都有规定的防范洗钱活动的核心措施是大额交易报告制度。(错)(核心措施是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10、在我国,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反洗钱义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 11、客户身份识别的“差异性”是指秉承“风险为本”原则,按照风险程度分配资源。(对) 1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依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确立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和分类的工作原则。(对)13、洗钱者明知道是犯罪收益而清洗,“明知”指的是知道,不包括可能知道。(错) 14、客户身份识别的留存目的只是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缺失、损毁、防止泄露,以还原真实交易过程。(错) 15、我国最高立法机关2012年12月在《刑法修正案中》,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对) 16、随着洗钱犯罪的集团化、组织化和国际化发展,上游犯罪范围将不断扩大。(对) 17、在我国,若是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但尚未依法宣判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批。(对) 18、中国的《反洗钱法》,即是一部反洗钱组织法,也是一部反洗钱行为法。 19、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全国反洗钱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和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对) 20、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判20年有期徒刑。(错) 21、洗钱行为首先是一种违法行为,洗钱行为的金额是决定其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唯一因素。(错) 22、在我国,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反洗钱义务主体

关于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一)洗钱罪侵犯的客体 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活动是近二十多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其主要危害在于刺激、促进以攫取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发生,破坏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阻碍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国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业日益崛起的今天,如何加强金融管理,形成稳定良好的金融秩序已成各国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于正在着力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的中国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对于吸收存款、设立帐户等,中国人民银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力行之。但由于种种原因,如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犯罪分子洗钱有机可乘。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介入,使得正常的金融活动受到了干扰,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发生了某些变化,甚至有些金融机构明目张胆地干起了洗钱这一类违法活动。这就破坏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降低了有关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资信,从而将引起资金的不正常流动。对于一个为洗钱提供便利的银行,客户会时刻担心它有可能被予以停业整顿甚至刑事处罚之类的惩罚,这样一来,他们还愿意把资金存入此银行吗?即使已存入,或许他们也会迅速地将资金调出,或进行投资或选择其他的银行。在一定时间内,这笔资金将为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而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资金对社会,尤其是金融市场,金融秩序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倘若处理不当,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 同时,洗钱犯罪也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因为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毒、买卖军火、走私、贿赂等)的继续。洗钱犯罪也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隐藏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这无疑为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调查难。把“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和洗白需要经过很多刑事环节,涉及方方面面,不仅需要侦查人员具有更加专业全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有更加敏锐的洞察力,能够拨开迷雾,发现真相,查处的代价十分高昂。二是取证难。很多洗钱活动是通过犯罪分子自己或家族的私营企业来进行的,这类“企业”管理的家庭化、经营活动的不规范,财务帐目和基础资料的不完全,以及大量的现金交易和帐外交易,很容易成为腐败分子洗钱的防空洞,也成为取证工作的难点。三是追赃难。由于腐败分子急于把赃款(“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而且用违法犯罪手段侵占的财产不存在“成本”问题,他们往往为此不惜代价,而一些中介机构也往往看准这一点,狠狠斩一刀。一些腐败分子为了把钱“洗白”,要在当地设立空壳公司,编造假的财务报表,虚报营业额和利润,在没有任何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不断缴纳各种税收和保险,造成赃款的流失。在许多西方发达国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 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内容摘要] 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使洗钱活动更便捷,网络银行和电子商务使洗钱者“如虎添翼”。洗钱已成为国际社会十大犯罪之首,它是一种借助银行渠道,有计划、有预谋的高科技犯罪,因此,关注银行反洗钱现状,研制相应的防控对策,意义重大。2003年央行施行“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拉开了我国反洗钱的序幕。本文通过对银行反洗钱现状的分析,探析反洗钱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键词] 银行反洗钱法律问题对策 计划经济年代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不法分子无法洗钱;改革开放后内地就出现洗钱犯罪。“白领犯罪在20世纪90年代表现为洗钱”。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全球每年的洗钱数额达6000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左右。国际社会已将洗钱列为十大犯罪之首。因此,遏制洗钱犯罪,势在必行。 一、洗钱罪概述 (一)洗钱犯罪的含义 洗钱,顾名思义就是把赃钱清洗干净,给非法的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它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黑帮分子开了一家投币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其它赌博、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除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

的由来。各国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洗钱”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与各国对洗钱罪的界定相适应的。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利益转移为合法财产,所转移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洗钱的上游犯罪增加了“或其他犯罪”,将洗钱行为表述为:“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洗钱犯罪的特征 洗钱犯罪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二是利用银行或地下钱庄进行;三是具有跨国性。各主权国家司法管辖权有限,不能越界追逃;四是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 (三)洗钱犯罪的危害 洗钱犯罪危害性大,破坏经济建设,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一是为有组织犯罪提供资金来源;二是助长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洗钱的高利润会刺激犯罪分子的欲望,助长了其嚣张气焰,给社会带

洗黑钱的概念及特征

---------------------------------------------------------------最新资料推荐------------------------------------------------------ 洗黑钱的概念及特征 洗黑钱的概念及特征洗钱(MONEYLAUNDERING) ,本意指把肮脏的钱清洗干净。 据说在二十世纪初期,美国旧金山市一家饭店的老板,看到自己饭店里日常流通的一些硬币沾满了油污,他怕弄脏顾客所戴的白手套而影响饭店的生意,便用洗涤剂将收到的硬币清洗一遍,于是被清洗之后的硬币就象新的一样干净了,这就是洗钱的最早来源。 到了二十世纪20 年代,美国芝加哥出现了一个以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他们利用美国经济发展中使用的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产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 起初,该组织以开洗衣店做掩护,在为顾客洗衣服的同时,向顾客收取现金,然后将这一部分现金连同其贩卖毒品的收入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这样就把毒品收入也变成了合法收入。 这就是现代意义上洗钱一词的渊源。 后来,人们用它来称谓把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最初的洗钱,实际上是毒品交易的一部分,据联合国统计,每年约有来自毒品交易的 5000 亿至 6000亿美元流入正常的经济流通领域,这样,在国际金融系统中流通的毒钱大约有一万多亿美元。 现在把对贩毒、走私、抢劫、盗窃、诈骗、贪污、贿赂、逃税等犯罪收入的清洗,都视为洗钱。 关于洗钱的概念,目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表述也不尽相 1 / 7

同。 1988 年 12 月 19 日联合国大会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以下简称《联合国禁毒公约) 中将毒品犯罪及其洗钱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 该公约将洗钱定义为: 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非法财产之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的即为洗钱。 该定义范围较为狭窄。 1990 年 2 月 7 日,欧洲和北美的 15 个国家在巴黎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对付洗钱问题,并为此组建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该组织给洗钱所下定义为: 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该定义从宽规定洗钱范围,突破了毒品交易所得的局限,将其扩大、延伸到凡是对由犯罪行为所得财物加以隐瞒或掩饰的行为。 1986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洗钱控制法》对洗钱犯罪规定为: 1、就法律指定的犯罪种类而言,从事与犯罪相关联资金的金融交易,如果明知其非法性质,并以协助犯罪实施为目的,或者明知交易旨在掩护款项的性质、方位、来原、所有权或控制权,构成联邦刑事犯罪。 2、就法律指定的犯罪种类而言,与金融机构从事一刃美元以上犯罪赃款的交易,构成联邦刑事犯罪。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反洗钱: 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 反洗钱,是指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的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2月21日对外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建立银保监会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框架。 反洗钱必要性: 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 一是国内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

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是国际形势的需要。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关于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虽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现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打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

对于洗钱犯罪的预防

对于洗钱犯罪的预防 钱贵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相互交错,互为条件。如果上游犯罪的非法所得不能被清洗,那么犯罪的经济目的也就无法实现。因此,洗钱能否成功,客观上成为能否实现其上游犯罪的实施的必要条件。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利用刑事、民事和行政等诸方面规范体系加强对洗钱犯罪的预防。主要措施有: 一、密切追踪、熟练掌握洗钱犯罪的作案手法和规律特点。这是对其有效防范打击的基础和前提。 二、金融机构要加强防范。所有的金融机构均应建立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和证件留存制度,杜绝匿名帐户和假帐户;客户在存款或进行任何金融交易时,金融机构应要求他们提交真实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住址;对于一切复杂的、不寻常的和大数额的交易应当特别注意其背景、目的和来源;在发现和怀疑某些非法资金来源于非法活动或可疑时,应免除金融机构及其职员为客户保密的义务,反之应向执法机关及时报告。 三、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 四、建立情报信息资料库,加强国际情报信息交流。欧美各国均重视加强防范洗钱犯罪的情报信息的收集。美国财政部已建立了利用计算机技术来分析、研究货币报告的联邦数据库,国际刑警组织也设有专门机构并掌握洗钱犯罪的情报。由此,我国也应建立自己的的情报资料库,并与国际情报网相联,以更有效地遏制洗钱犯罪。

五、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各国签定和加入含有反洗钱条款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反洗钱条约;通过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察、海关之间的合作,互通情报,相互为查处洗钱案件提供便利,通过必要的立法将洗钱犯罪列为可引渡的犯罪。 目前,美、俄、意等国家正在联合行动,打击洗钱犯罪。这些国家还研制出一种追踪电脑洗钱的设备。这种技术主要是用人造间谍来监视电脑,当数以百万计的交易正在进行时,能测出哪些交易有可能是在洗钱。另外,国际刑警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麻醉品控制委员会等国际性组织,都在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加强对国际性洗钱犯罪的防范和打击。

2017年反洗钱考试试题库及答案

一、判断题 1.2012年版的《四十项建议》所指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赌场、房地产代理商、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商、律师、公正人、其他独立法律专业人士和会计师,以及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者。(对) 2.《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当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应当确认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错) 3.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错) 4.金融机构应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对) 5.投保政策性或强制性保险产品,如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这些产品具有财政补贴和强制性特点,平均保费金额较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退保、变更受益人等操作,虽洗钱风险极低,但仍应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错) 6.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客户涉嫌洗钱风险因素或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法,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不同措施的过程。(对) 7.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预防、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对) 8.在我国,上游犯罪主体不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对) 9.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错) 10.完善、有效的内控控制制度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绝对的保障。(错) 11.当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对) 12.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错) 13.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走私是洗钱活动常见表现形式。(对) 14.中国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不同罪名,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经济体则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统一罪名。(错) 1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要达到“双全”要求,即覆盖范围全面和覆盖人员全面。(错) 16.在保险期间内,可任意超额追加保费、资金可在风险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小;相反,不可任意追加保费和跨账户调配资金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大。(错) 17.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可疑行为。(对) 18.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对洗钱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与中国人民银行外部监管所要达到的目的存在差异。(错)

反洗钱基础知识教学内容

反洗钱基础知识 第一章洗钱的基本概念 “洗钱”一词的原始含义就是把脏污的硬币洗干净。在以铸币为主要支付手段的年代,金银铸币流通的时间久了,表面会很脏,会影响铸币的使用和流通。于是,商人们就想出了一个办法,他们戴上手套,将被弄脏的货币倒入大缸内,再加入一些具有腐蚀性的化学药剂进行清洗,使铸币光亮如新,重新投入流通。这是“洗钱”一词最早的来历。此时的洗钱概念并无贬义。 现在“洗钱”一词的含义是对其原始含义的假借,是指将货币资金或财产来源和性质的“不干净”进行清洗,即将所谓的黑钱、赃钱和犯罪收入通过各种交易来使其达到表面合法化,从而使非法财产的拥有者能够安然享受不法财务或利益。 1.1洗钱的基本含义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 1.1.1我国对洗钱概念的界定 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获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将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1.2国际组织对洗钱概念的界定 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洗钱定义为: 1、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为了隐瞒或掩饰其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

最新反洗钱培训资料

反洗钱培训资料 1月 一、定义 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形式合法化的行为。 二、反洗钱系列法规出台的背景 1、洗钱犯罪呈多发状态,金融机构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目标; 2、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立法层次及法律效力较低,无法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 3、国际公约对我国反洗钱立法的重要影响。 2月 三、反洗钱立法现状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修正案(三)、(六)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006年《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07年《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07年《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2007年《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1)《刑法》对洗钱罪的界定 ?1997年刑法191条规定了洗钱罪,但是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很窄。 ?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加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界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此次刑法关于“洗钱”的概念也被后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所沿用,两部法律在对“洗钱”的界定上实现了统一。 3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首次将基金管理公司纳入到反洗钱的义务主体范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的义务并非由反洗钱法新创设,实际上,《证券法》、《基金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于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资料、账户信息以及交易纪录的保存制度都分别进行了规定,反洗钱法和相应的配套法规只是从反洗钱的角度将这些制度体系化,系统规定了上述内容;同时,为有效打击洗钱活动,增加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严格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能够有效地防御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对基金管理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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