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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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豫知〔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知〔2018〕36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6号)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创新驱动发展,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5月29日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6号),全面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市、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自愿申报、科学评定、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严格考核”的原则进行知识产权强县(市、区)管理。

第三条知识产权强县(市、区)工作的申报对象为:全省符合条件的县、县级市、市辖区。

第四条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知识产权强县工作的评定考核、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强县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主体。

(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分为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在下文简称为试点县市区、示范县市区。

)二、申报评定第五条试点县(市、区)申报条件1.区域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
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1.10.11
•【字号】豫知〔2021〕62号
•【施行日期】2021.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工作
的通知
豫知〔2021〕6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管理部门,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专利导航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促进专利布局与产业创新能力高度匹配,加快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支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省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工作,制定了《河南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该实施方案,结合实际,遴选本地区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指导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基地建设工作。

11月11日前将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名单、联系人和实施方案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附件:1.河南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2.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名单
2021年10月11日******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郑州市花园路21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南区综合楼922房间。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近期国家专利导航试点工作的函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近期国家专利导航试点工作的函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近期国家专利导航试点工作的函
【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知函[2015]3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5.08.18
【实施日期】2015.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近期国家专利导航试点工作的函
(豫知函〔2015〕3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64号)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大了试点工作覆盖面,并推广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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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HENANKEJI·ZHISHICHANQUAN 2016.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引领产业集聚区创新驱动发展,规范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评定、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工作面向全省具备条件的园区开展,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分为初建和示范两个阶段。

第四条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建设承担主体为园区管理委员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评定考核、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评定第六条初建阶段申报主体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申报主体为园区管委会或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

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有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参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行业协会签署合作协议。

园区是指包括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中开展过专利导航相关工作的产业集聚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所辖产业集聚区,以及省级重点产业集聚区等。

第七条初建阶段申报条件申报初建阶段的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知识产权管理及投入。

有知识产权专门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及充足的工作经费。

2.专利导航产业基础。

园区专利拥有量达到一定规模。

已选定符合《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中所确定重点发展的某一专利密集型产业,并设有适应产业发展的专业化管理机构,有一定规模的产业集聚。

3.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基础。

申报地政府管理机构选定有符合开展专利导航服务条件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或具有专利分析评议资质的服务机构等(政府与服务机构签订有服务协议),专利信息服务利用等工作扎实。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豫知〔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知〔2017〕4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加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我局制订了《加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2017年8月15日附件加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加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下称“自创区”)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健全专利创造政策体系。

鼓励在专利创造和运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申报河南省专利奖。

实行授权后发明、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及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授权资助以及专利权质押融资资助等。

第二条完善职务发明激励机制。

落实相关法律和政策,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

自创区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主要从事专利转移转化业务的事业单位将职务发明转让收益用于奖励发明人和为专利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奖励金额比例不低于70%、最高100%。

第三条增强高价值专利创造能力。

在自创区深入实施专利导航工程、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高校和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能力提升专项行动等。

对建立省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平台和专利导航工作机制的产业集聚区给予奖补。

专利导航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指引

专利导航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指引
5。制定并实施专利分析人才、专利运营人才等培养计划,建立专利运用人才库,逐步优化专利人才结构.
6.建立专利指标监控体系,实验区专利储备运营相关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
4。提供工作交流合作平台。在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框架下,搭建工作交流合作平台,推进不同单位之间的战略合作。
5。提供经费支持。制定考核指标,工作指导和年度考核;根据**实验区工作推行情况,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3。提供骨干人才培养.建立人才培养和交流工作机制,为实验区培养一批专利分析、专利运营等骨干人才。开展专利协同运用与储备运营综合业务培训。
(二)项目计划
1。开展专利分析项目需求分析。
2。确定重点分析领域和企业。
3.制定专利分析项目目标及计划、项目进度表。
(三)项目实施
1.启动专利分析工作.
2。专利分析项目实施进程控制,开展中期评审工作。
(项目实施目的:规避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风险,提高决策质量和优化管理水平。)
(三)项目实施
1。针对每个评议项目深入调查需求、提出评议任务、制定工作方案。
2.对每个评议项目出具评议报告。
3.把评议工作嵌入现行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相应项目决策的运行体系。
4.设立实验区建设专项,对**类项目实施给予必要保障,并重点支持专利储备运营项目实施、专利交易平台建设、专利化平台建设等。
2.建设专利化平台,加大专利的二次开发和技术孵化工作力度,推动专利技术的化;引导民间资本、风险和企业专利化项目。
3.依托专利交易公共平台和专利化平台,与专利、咨询、资产评估、专利分析等专利服务机构的战略合作,搭建专利运用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链条完整的专利运用服务体系。
4。实验区专利导航的和培训,依托专利运用服务平台,逐步实现技术、人才和资本在实验区集聚.

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30日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促进第三章专利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的促进、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处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培育、开发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教育职工尊重他人的专利权,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运行机制第四章规划建设第五章科技创新第六章产业发展第七章保障促进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和改革创新,发挥开发区经济建设主阵地、主战场、主引擎作用,加快现代化河南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规划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保障促进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多规合一、创新驱动、集聚集约、绿色低碳的原则,将开发区建设成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引领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筹、部门对口、权责清晰、协调联动、规范高效的开发区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解决开发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开发区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统筹布局,组织开展全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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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号),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引领产业集聚区创新驱动发展,规范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评定、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工作面向全省具备条件的园区开展,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分阶段开展。

第四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评定考核、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评定第五条申报主体
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申报主体为园区管委会。

园区管委会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行政级别的,申报主体为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园区实行公司化运营的,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应联合或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

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的承担主体为园区管委会或产业集聚区。

第六条申报条件
.知识产权管理及投入。

有知识产权专门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及充足的工作经费。

.专利导航产业基础。

园区专利拥有量达到一定规模。

已选定符合《中国制造河南行动纲要》中所确定重点发展的某一专利密集型产业,并设有适应产业发展的专业化管理机构,有一定规模的产业集聚。

. 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园区已在专利申请、专利信息利用、专利分析等方面开展专利服务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政策环境。

具有相对集中、边界清晰的实验区建设范围,地方政府已出台或拟出台支持实验区建设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申报材料
.《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书》。

.建设方案。

申报主体应会同所在省辖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

.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

.建设承诺书。

园区管委会(县级以上)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承诺书。

第八条申报程序
.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材料由园区管理委员会或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初审。

省直管县(市)在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可直接申报。

.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对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相关证明材料和建设承诺书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进行评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培育对象)。

第九条省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开展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月份集中开展评定工作,确定专利导航实验区(培育对象)名单。

第十条被批准为初建阶段的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应当于批准之日起个月内,修改完善建设方案,由申报主体正式印发实施。

被批准为培育阶段的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培育对象,应当于批准之日起个月内,修改完善培
育方案,由申报主体或承担主体正式印发实施。

建设方案和培育方案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一条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培育对象培育期满后,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

通过验收的专利导航实验区培育对象升格为新一批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

未通过验收的,给予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培育对象称号。

第十二条通过初建期考核的专利导航实验区年内可申报进入示范阶段。

年以上未申报或申报不成功的,不得继续使用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称号。

第十三条申请进入示范阶段的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条件:
.通过初建阶段考核验收。

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申报主体出台导航产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

完成导航产业规划类项目和至少项企业运营类项目。

专利导航产业拥有一定数量的国外专利或专利。

.导航优势明显。

专利导航工作体制机制较为完善,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制,专利导航产业创新发展规划实施效果明显,企业专利导航工作深入,专利运营、高价值专利培育及专利布局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在导航产业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明显。

.条件保障到位。

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人以上、服务机构人员人以上,上年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占实验区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高于%。

.建设环境良好。

实验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实验区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标,具有健全的政策体系和高效的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申请进入示范阶段的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实验区向省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考核指标》(另行发布)自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省直管县(市)在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可直接申报。

.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实验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推荐函。

.省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入示范阶段的实验区组织评定,确定进入示范阶段实验区名单。

第十五条申请进入示范阶段的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应于批准后个月内,由申报主体制定并印发实验区年工作规划。

第三章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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