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学校办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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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行政许可申请书模板(3篇)

办学行政许可申请书模板(3篇)

第1篇尊敬的[教育行政部门名称]:我单位(姓名)拟在[办学地点]设立[学校名称],现将有关事项申请办理办学行政许可,特此提交以下材料。

请贵部门依法审批。

一、申请人信息1. 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姓名]2. 申请人性别:[申请人性别]3.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身份证号码]4. 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5. 申请人电子邮箱:[申请人电子邮箱]二、办学机构基本信息1. 办学机构名称:[学校名称]2. 办学机构地址:[办学地点]3. 办学机构性质:[民办/公办]4. 办学机构类型:[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5. 办学机构办学层次:[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研究生]6. 办学机构办学形式:[全日制/非全日制]7. 办学机构办学规模:[在校生人数]三、办学机构负责人信息1. 负责人姓名:[负责人姓名]2. 负责人性别:[负责人性别]3.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4. 负责人联系电话:[负责人联系电话]5. 负责人电子邮箱:[负责人电子邮箱]四、办学机构师资力量1. 教职工总数:[教职工总数]2. 具备高级职称的教师人数:[具备高级职称的教师人数]3. 具备中级职称的教师人数:[具备中级职称的教师人数]4. 具备初级职称的教师人数:[具备初级职称的教师人数]5. 未取得职称的教师人数:[未取得职称的教师人数]6. 外籍教师人数:[外籍教师人数]五、办学机构设施设备1. 校舍建筑面积:[校舍建筑面积]2. 教学设备设施:[教学设备设施]3. 实验室设备:[实验室设备]4. 图书馆藏书量:[图书馆藏书量]5. 计算机设备:[计算机设备]6. 体育设施:[体育设施]六、办学机构财务状况1.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2. 年度收入:[年度收入]3. 年度支出:[年度支出]4. 年度盈余:[年度盈余]5. 年度资产负债率:[年度资产负债率]七、办学机构发展规划1. 办学理念:[办学理念]2. 办学目标:[办学目标]3. 办学特色:[办学特色]4. 办学规模:[办学规模]5. 办学层次:[办学层次]6. 办学形式:[办学形式]7. 发展规划期限:[发展规划期限]八、办学机构招生计划1. 招生范围:[招生范围]2. 招生专业:[招生专业]3. 招生人数:[招生人数]4. 招生方式:[招生方式]5. 招生时间:[招生时间]九、办学机构管理制度1. 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2. 学生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3. 教职工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4. 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5. 质量监控制度:[质量监控制度]十、办学机构安全措施1. 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校园安全管理制度]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 卫生保健制度:[卫生保健制度]4. 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十一、承诺事项1. 本单位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依法办学。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市、县(区)教育局:近年来,按照《教育部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依法依规办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现象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止,在一些地区和学校,为争抢生源、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出现的与全面推进素质要求相悖的做法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教育系统的形象,影响了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塑造教育和教师的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现就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停止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改制的审批1、停止公办改制学校的审批。

中小学和幼儿园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中关于“从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

”的规定,全省一律停止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改制的审批。

2、规范改制试验学校的管理。

已经批准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实行“四独立”(即:具有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

目前尚未做到“四独立”的,必须在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前实行完全独立。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7.08•【文号】教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教发〔2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年来,公办学校(含其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学校基金会、学校工会等附属机构,下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下统称“公参民”学校),积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方优质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公参民”办学模式诱发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贯彻义务教育由国家统一实施的要求,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专项规范,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范围“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下同)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福建省教育厅一、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依法设立学校性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国务院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08号)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更名问题的通知(教计[1993]55号)4、关于印发《福建省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2001]高9号)5、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分级审批、分工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教[1998]社办13号)二、申报程序:(一)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二)高等职业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三、申报材料:(一)申报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的材料1、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考察意见材料。

3、学校章程。

应当规定以下事项:(1)学校名称、校址;(2)办学宗旨;(3)办学规模;(4)学科门类设置;(5)教育形式;(6)内部管理体制;(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8)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9)章程修改程序;(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学校发展规划。

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及配套规划:(1)校园建设规划;(2)师资队伍建设规划;(3)学科(专业)建设规划;(4)实验室及实训基地建设规划;(5)资金筹措计划。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公办学校参与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公办学校参与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审批参照执行)一、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审批参照执行)二、受理部门: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四、办事对象:法人单位、个人五、办事依据:1、《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发日期:20021228;施行日期:20030901;修改日期:20161107)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发主体:国务院;颁发文号:令399/2004;颁发日期:20040318;施行日期:20040401)第六条、第十一条;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颁发主体:穗府;颁发文号:穗府令第38号/2010;颁发日期:20100915;施行日期:20100915)附件3第3点序号9、序号10。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穗人社【2015】2026号)(发文日期:2015年10月27日)六、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 14:30-17:30时七、办理期限:批准时限为30个工作日八、受理地点:市桥万丰路8号二楼206室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联系方式:020-********十一、办理流程、申办标准及相关表格:见附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流程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标准及资料目录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申请单位(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盖章)申请日期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填表说明1、本表采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

2、拟办机构名称统一使用“广东省**职业培训学校(院)”、“广州市**职业培训学校(院)”、“广州市**区**职业培训学校”。

3、办学经费来源:①应明确是否属于财政拔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②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料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04•【字号】桂政发[1997]78号•【施行日期】199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1997年9月4日桂政发〔1997〕78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近年来,我区各地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努力探索基础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的路子,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推动了我区基础教育事业稳步、快速地发展。

但是,在我区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不同程度地阻碍和影响着我区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通知》(教成〔1996〕7号)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保证政府行为到位基础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保证其健康发展,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关键一环,也是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实现“两基”,促进基础教育协调、健康、快速发展,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

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兰教发〔2009〕8号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各学校、局直各单位,各事业办学单位,各民办中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治教、依法办学,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将《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落实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1.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市教育局统筹全市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工作,制定和完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单位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并负有规范市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所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2.省属中小学、事业单位所办中小学由其主管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3.民办学校由其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4.中小学校长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二、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5.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规定。

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兰州市招生工作“十不准”》(兰政办发〔2008〕59号)的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规定,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组织招生,公布招生条件,公开招生程序。

不得通过考试、考核、测试等方式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的考试录取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依据,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外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收“择校生”,对符合条件的片内生必须无条件接受,确保片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近年来,我省紧紧围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目标,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不符合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制约着新时代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按照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若干措施》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通知如下: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建立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管方向、管全局作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二、严格落实管理责任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指导、督促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辖区内普通中小学各类违规办学行为。

3.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 各普通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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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办学审批子项目一:公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包括修改章程)和终止的审核一、审批依据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2.《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第一条“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职学校,是指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

”二、申请条件(一)筹建1.申请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的单位和部门应具有法人资格;2.办学条件暂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2000〕41号)要求,可申请筹建,筹建期一至二年,筹建期内不得招生;3.有可靠的经费保证和足够的人员编制;4.符合重庆市教育事业规划和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总要求;5.适应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二)设立1.申请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单位和部门应具有法人资格;2.办学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3.有可靠的经费保证和足够的人员编制;4.符合重庆市教育事业规划和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总要求;5.适应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三)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学校主管部门申请高等职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应具有正当理由和合理方案。

(四)变更主管部门1.申请变更主管部门,应有变更的正当理由和调整方案;2.学校财务清算完毕并无遗留问题;3.新的主管部门申请承办报告;4.新的主管部门有举办学校的能力、资金保障和人员编制等。

(五)终止1.学校主管部门申请终止停办,应有终止的正当理由和调整方案;2.对教职工(含离退休)和学生应妥善安置;3.对学校校地、校舍、债权、债务、教学设备与设施等应妥善处置。

三、申请所需材料(一)筹建1.学校主管部门申办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拟申办学校的有关证明材料:⑴校园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详细规划图、土地权属证明或土地划拨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房产证(在建项目需提供建筑施工证)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⑵事业发展规划:含学校开设学科专业建设、近三年进购主要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情况(需以合同及付款单复印件为左证);⑶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附现有专任教师名册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未来师资引进或培养计划;⑷会计事务所对申办学校资产的评估报告;4.学校章程;5.拟申办学校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6.拟申办学校的专业设置及简要情况说明;7.提供拟建学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简要情况;8.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设立1.申办报告;2.批准筹建的批文(未经筹建期的学校可不提供此批文);3.可行性论证报告(含筹建情况的报告);4.学校章程;5.申办学校基本情况表;6.办学经费来源及校园土地、房屋、教学仪器设备的清单及产权证明。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筹设和正式设立材料中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之外的全部材料。

(三)分立、合并,变更名称1.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说明变更的理由;2.变更的方案及可行性论证。

(四)变更主管部门1.学校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财务清算报告;3.新的主管部门承办的报告;4.关于举办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5.新的主管部门情况介绍;6.学校教职工名单;7.学校章程;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五)终止1.学校主管部门申请报告,说明终止的理由;2.对教职工(含离退休)、学生的安置方案;3.对学校的债权、债务处置意见;4.对学校校地、校舍、教学设备与设施等处置意见。

四、审批程序1.学校主管部门向市教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2.对申请筹设的,发展规划处对申报学校进行审查和组织专家考察,根据专家考察意见,发展规划处提出筹设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签,经主任办公会或工委专题会审定后审批筹设。

3.对申请正式设置的,按如下程序办理:(1)初审。

发展规划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资金来源、校地校舍、师资队伍、学校章程等)。

(2)考察。

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由市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专家组对申办学校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核实办学条件,进行专家咨询,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议报告。

(3)评审。

在专家组审议的基础上,召开市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对经专家组考察基本符合条件的学校进行评审,按照评委会有关章程投票表决是否同意正式设置(有效参会人员赞成票超过2/3)。

(4)审核。

发展规划处根据市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审议的评议结果提出学校设立的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经主任办公会或工委专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5)审批与备案。

市政府对市教委提出的学校设置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取得教育部正式备案后由市教委批复申报学校,并向社会公布。

4.对举办者申请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举办者变更的,发展规划处组织专家组考察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和教育部备案。

5.对举办者申请终止办学的,发展规划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和教育部备案。

五、审批时限申请高等职业学校筹建和设置每年审核一次。

前一年8月底以前受理材料,当年3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回复审核意见,具体时间以教育部下发备案文件时间而定。

申请变更、终止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审核意见。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七、颁发证件批文。

八、联系方式重庆市教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重庆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子项目二:公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一、审批依据1.《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技工学校的设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调整或停办,均应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地方学校(含社会力量办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会商计划、财政及主管业务厅(局)等有关部门后,报人民政府批准(也可授权教育委员会批准)。

”5.《关于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教计〔2005〕126号)“设置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由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行文并附相关材料报重庆市教委审批。

”6.《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完)中办学条件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细则〉的通知》(渝教基〔2009〕55号)。

二、申请条件1.《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职教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职业学校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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