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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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2•【字号】宜府办函〔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宜府办函〔2019〕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2日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为加快补齐宜昌城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提升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水平,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和加强城镇水环境治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系统谋划,近远结合;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建管并重,管理优先;区域管控,源头治理”的原则,到2020年底,宜昌城区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21年底,城区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在2018年基础上每年提高10%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旱天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达到80mg/L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清理排查,摸清底数。

1.开展排水管网检测工作。

落实专项资金,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基础上,制定市政排水管网检测方案,统一检测标准,对市政排水管网开展全面检测,查清排水管网、排水口、检查井及雨污错接混接漏损等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形成城区排水管网检测评估报告。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1•【字号】宜府办文〔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2014年度考核结果,我市因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较低被暂停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为切实加强整改,确保完成2015年度及“十二五”水污染防治规划考核目标任务,加快改善流域水质环境,尽早解除限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属地责任,全面整改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强化统筹协调,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

要对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迅速组织开展自查整改,重点查找流域规划项目实施情况、涉磷企业达标排放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和市政府、市环保局挂牌督办的问题,要迅速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2015年11月底前整改到位。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力改善水质(一)强力推进流域规划项目实施。

各地要组织发改、环保、水利、住建等部门对纳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确保2015年规划项目完成情况较2014年有明显改善,项目得分较2014年提高30%以上。

各职能部门要对规划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和政策倾斜,积极做好项目服务。

发改部门要加大对流域规划项目的支持和申报力度,确保项目早日获得国家批复;住建部门要加快审批项目建设施工许可,确保项目早日开工;环保、水利、住建等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和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早日发挥效益。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河长制”加强河流生态保护的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河长制”加强河流生态保护的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河长制”加强河流生态保护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宜府办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河长制”加强河流生态保护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为维护全市河流生态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在全市河流(含湖泊和水库,下同)实行“河长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人水和谐理念,坚持保护优先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按照“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保障经费、长效监管、严格考核”的要求,建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河长制”,全面加强河流生态保护,建设美丽健康河流,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从2015年起,实现“河长制”全覆盖,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监管有力的河湖管理责任体系,每年达到国家和省级对宜昌控制单元水质考核要求。

到2016年,建立“河长制”配套制度及考核办法,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实现“河长制”管理常态化。

到2017年,主要河流实现环境整洁、岸坡及水面无垃圾、基本消除违章建筑,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到2020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主要河流实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

三、“河长”设置根据我市河道水系及管理体系,实施按河道级别和河道所在地相结合的多级“河长制”,覆盖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河道。

河流上的水库纳入所在河流管理。

有湖泊的县市一并建立“湖长制”。

跨县(市、区)的主要河流,由市领导担任一级“河长”,流经区域的县(市、区)领导担任二级“河长”,流经区域的乡(镇、街道)领导担任三级“河长”。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宜府办文[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的通知(宜府办文〔201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家对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2010年度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我市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比较滞后。

为此,省政府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落实情况列入全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求切实加大督办力度。

根据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关于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转监发〔2011〕6号)和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十一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督办力度的函》(鄂环函〔2011〕60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进度,力争项目早日建成发挥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部门责任,认真按照《宜昌市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10〕121号)确定的时限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倒排工期,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在2011年底前完成《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项目实施目标。

二、对《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中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必须在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并按照规定履行项目验收程序。

否则,必须停产治理。

三、对《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中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以及库区支流整治项目,必须在2011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5日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北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各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力争到2022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具体目标:到2017年,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以下指标:1宜昌市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5%,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4年下降15%。

2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5%。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宜府办发〔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3〕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宜昌市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市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600平方公里,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15条,水土保持率提升到82.9%,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

到2035年,全市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500平方公里,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65条,水土保持率达到85.72%,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一)强化水土保持规划引领1.修订市县水土保持规划。

根据省级水土保持规划,及时修订市级水土保持规划,建立覆盖全市2个一级流域、5个二级流域片区、12个三级流域单元的水土保持规划体系。

指导各县市区及时制定或修订水土保持规划。

(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不再一一列出)(二)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2.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指导各县市区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和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严格落实管控要求,加强水土资源保护。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3.严格保护重点区域。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6年发布)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鄂政发〔2016〕3号【适用区域】湖北省【发布时间】2016-01-10【生效时间】2016-01-10【关键词】水及废水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10日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三维纲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系统推进治污水、净湖水、保江水、促节水工作。

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湖兼顾,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坚持落实各方责任,坚持全民参与,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多赢,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水生态环境支撑。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优良水体比例增加,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基本控制。

到2030年,力争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良好。

到本世纪中叶,全省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88.6%,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6.1%以内,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水域船舶污染管控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水域船舶污染管控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水域船舶污染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宜府办文〔2015〕3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水域船舶污染管控方案的通知宜府办文〔2015〕39号宜昌市重点水域船舶污染管控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政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宜昌境内重点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污染物排放强度为核心,以在港船舶使用岸电、推进船型标准化、加强现场管控为主要措施,推动船舶单位运输量能耗显著下降,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港口生产过程粉尘得到有效控制,船舶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各类垃圾等得到有效处置。

二、管控范围长江干线庙河至白洋港区水域、黄柏河丁家坝至黄柏河与长江交汇处水域。

三、工作重点及任务分解(一)加快港口码头岸电供应系统建设。

指导新建港口码头按照《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155-2012)标准,建立港口码头岸电供应系统,并将港口码头岸电供应系统建设纳入竣工验收项目范畴;督促现有港口码头(已纳入拆迁计划的除外)制定岸电改造计划,未建设岸电供应系统的要加快建设,已建设岸电供应系统但配变容量不足的要加快扩容改建。

供电部门要大力支持港口企业建设岸电供应系统,开辟绿色通道,做好对接服务。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三峡海事局、宜昌海事局、宜昌供电公司)。

(二)加快三峡大坝坝上抵坡待闸锚地岸电系统建设。

加快三峡坝区沙湾、彬木溪、仙人桥、庙河4处抵坡待闸锚地建设岸电系统可行性研究,对具备条件的要制定建设方案,加快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宜昌供电公司。

配合单位:秭归县政府、市经信委、三峡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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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二江”(长江、清江)、“三河”(香溪河、沮漳河、黄柏河)和重污染水体为重点,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和水安全保障,全面执行最严格环保制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终身追责”的生态环保责任制度,努力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宜昌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水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优良水体比例有所增加,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污染源治理水平显著提高,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等监管能力显著提高,水安全保障水平大幅提升。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污染防治能力与水环境监管水平明显提高,水生态系统功能良好。

到本世纪中叶,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具体指标:到2017年底,消除重点流域劣V类水体;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确保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现状水质优于Ⅲ类的水体持续改善。

到2020年,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88.9%,无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成果得到巩固,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力争有所改善。

(详见附件2)三、主要任务全面实施《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业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城镇生活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重污染水体治理专项方案》、《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良好水体保护专项方案》6个专项方案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详见附件3—附件8)。

四、保障措施(一)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联动。

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建立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流域联动的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有关具体问题,指导、协调、督促各县市区落实本方案,统一部署流域综合治理工作,协同打击跨行业跨区域水环境违法行为,开展上下游重大项目会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2.明确责任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市政府副市长负责分管领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市直各责任单位对本行业水污染防治工作牵头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及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应制定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严格组织实施。

市直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要把水污染防治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督办考核,明确工作完成时限,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和成效,确保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政府及宜昌高新区管理委会要对照本方案制订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分年度确定工作任务和目标,实施方案于2016年9月底之前报市政府备案,每年11月底之前提交下一年度实施计划。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3.强化考核问责。

市政府将水污染防治目标作为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生态环保责任书的重要内容,严格督办考核。

对重点河流断面水质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督促整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目标办、市监察局、市环保局4.全面落实“河长制”。

全市各级要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河长制”加强河流生态保护的意见》(宜府办发〔2015〕55号)落到实处,全面加强河流湖库生态保护。

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湖库的各级“河长”和责任部门,要在上一级“河长”的统一协调组织下,研究建立上下游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建立区域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应急处置等联动机制,形成水污染防治合力。

牵头单位:市水利水电局责任单位:市目标办、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畜牧兽医局(二)创新体制机制,推行节水洁水。

5.建设节水型社会。

全面落实《宜昌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加强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用水标准和定额的相关规定。

2017年底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2018年建成国家节水型城市。

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14〕10号),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2.4亿立方米以内。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6.推进水价制度改革,落实相关税费政策。

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国家和湖北省相关要求,对洗车、洗浴等高耗水项目的用水价格按特种行业水价执行。

稳步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推行节奖超罚的农业水价模式。

自2016年起,各县市区县城所在地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逐步在建制镇推行。

根据国家和湖北省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

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国税局7.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落实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资金支持机制。

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领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积极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PPP项目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宜昌银监分局8.实施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的用水效率、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程建设。

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宜昌银监分局9.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水利水电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宜昌银监分局、宜昌保监分局10.探索采取财政预算、水资源开发、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

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11.探索推行流域性水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制,将各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能相对集中,实行监管力量下沉,全面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牵头单位: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12.加快推进环保领域先进成熟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推广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推进污染物减排技术、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转化应用。

不断完善环保类科研院所、创新平台研发与成果转化考核激励机制,切实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畜牧兽医局(三)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13.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

2016年底前,统一规划设置环保、水利水电、水文、国土资源、住建、农业等部门水环境监测断面(点位)。

对具备建站条件的饮用水水源地,国控、省控河流断面,跨界河流断面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水质实时监控。

到2018年,基本形成全市规范统一、上下协调、水质水量信息共享的水生态环境监测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14.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5〕12号),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人才队伍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

落实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增强乡镇(街道)环境监管力量,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各县市区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现环境管理无死角、监察无盲区、监测无空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智慧办、市社区网格监管中心(四)严格环境执法,打击违法行为。

15.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严惩恶意违法、多次违法。

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挂牌督办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

执行“红黄牌”警示制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和列入环保违法黑名单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

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16.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排放或利用渗井、渗坑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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