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社会优抚法律制度_
第十八章 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1 退役安置的对象。 2 退役安置的原则。 (1)不同退役性质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将转业、退伍 和复员等不同情况加以区分,采取不同的安置原则 和办法 (2)部队和地方共同培训的原则。 (3)妥善安置原则。
3 退役安置的形式。退役安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①提供资金。②提供服务。 (二)离退休安置 1 离退休安置的对象。 2 军人离、退休的条件。 (1)军队干部离休条件。 (2)军队干部退休条件。
第十八章 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优抚制度概述 第二节 社会优抚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社会优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第一节 社会优抚制度概述
一、社会优抚制度的含义 社会优抚制度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庭设立的一 项特殊的社会保障措施,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 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以提供 津贴、服务和安置条件等方式,在就业、入学、 救济、贷款、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厚待遇,以确保 其受人尊敬的社会地位和一定生活水平的社会保 障制度。建立并完善社会优抚制度,对鼓舞军队 广大官兵士气及调动群众参军卫国的积极性,以 及保障优抚对象的工作和生活都有巨大的积极作 用。
(四)待遇标准的激励性 根据有关立法规定,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保障 待遇要高于普通国民的保障标准,军转干部的离 退休待遇要高于地方同等级别的离退休人员的待 遇水平,军人的抚恤标准也要高于一般劳动者的 工作抚恤标准。这与被保障对象为国家所做的牺 牲、贡献是密切相关的。这样的待遇标准,对保 障对象来说,稳定可靠、吸引力大,对军队建设 有强大的激励作用。
(3)落实政策的原系军队干部和原属部队系统的在 编和非编单位的职工,经平反纠正后,丧失工作 能力,符合退休条件的,由部队按照地方干部、 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改办退休。 (4)志愿兵退休条件。 3 离、退休待遇。 (1)生活待遇。 (2)安置去向。 (3)家属子女的安排。 (4)其他待遇。
优抚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优抚工作管理,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等。
第三条优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优抚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优抚工作管理体系,确保优抚政策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章优抚对象认定第五条优抚对象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认定,严格审核;(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程序规范,责任到人。
第六条优抚对象认定程序:(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三)公示。
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所在地乡镇(街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认定。
公示无异议的,由民政部门出具认定证明。
第三章优抚待遇发放第七条优抚待遇发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时足额发放;(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程序规范,责任到人。
第八条优抚待遇发放种类:(一)定期抚恤金;(二)一次性抚恤金;(三)遗属优待金;(四)其他优抚待遇。
第九条优抚待遇发放程序:(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三)发放。
审核通过的,由民政部门按时足额发放优抚待遇。
第四章优抚服务保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抚服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优抚服务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优抚服务保障内容:(一)医疗保健服务;(二)教育保障服务;(三)就业援助服务;(四)住房保障服务;(五)其他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优抚服务保障程序:(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社会优抚安置制度模版

民政部社会优抚安置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优抚安置工作,维护军烈属、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享有社会优抚安置权益,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优抚安置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优抚安置对象、军烈属及其他优抚对象的社会优抚安置工作。
第四条社会优抚安置工作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原则,坚持优抚对象优先、照顾特殊困难家庭原则,注重综合施策,分类施策,打造一个和谐社会。
第五条国家加大对社会优抚安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落实机制。
第六条社会优抚安置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将社会优抚安置对象和军烈属、其他优抚对象区分管理,每个对象都有专属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社会优抚安置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密切合作,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质量。
第二章优抚对象的认定第八条优抚对象的认定分为军烈属、其他优抚对象两类。
第九条军烈属是指为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献身的人员牺牲的,以及因公殉职的军人及其他人员。
第十条其他优抚对象是指脱离公职属于优抚对象的人员,包括退役军人、烈属家属、优抚对象及其直系亲属。
第十一条优抚对象的认定原则是合法、权威、科学。
第十二条米抚对象的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有权准确、及时地对优抚对象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优抚对象的认定结果由民政部门向申请人发放优抚证书,并在优抚对象名录上公示。
第三章优抚补助和服务第十四条优抚补助是社会给予优抚对象的物质帮助。
第十五条优抚补助分为养老抚恤金、抚恤金、医疗费用补助、教育费用补助等几类。
第十六条养老抚恤金是指向年满六十周岁的优抚对象支付的每月生活补助。
第十七条抚恤金是指向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支付的一次性丧葬、抚恤等费用。
第十八条医疗费用补助是指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
第十九条教育费用补助是指为优抚对象的子女提供教育服务,并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
第二十条优抚服务是指社会为优抚对象提供的各类服务,如就业创业服务、法律援助、文化娱乐活动等。
简述社会优抚制度的体系

社会优抚制度是指国家为改善特定群体生活状况而实施的各项救济政策和安排,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共同富裕。
其主要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优抚对象:包括因战争、病残、生活困难等原因而需要救助和帮助的特定群体,如退役
军人、烈士遗属、红军老战士、烈属、孤儿等。
2.优抚待遇:包括经济补贴、医疗保障、住房保障、教育资助、就业安置等多种形式的救
助和帮助。
3.优抚机构:包括政府主管部门、专门的优抚机构、社会组织等,负责优抚对象的申请、
审核、发放优抚待遇、心理疏导、义务教育和就业培训等工作。
4.优抚政策:包括《优抚条例》、《烈士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各级政府颁布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
5.优抚宣传:包括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优抚制度的认知和理解,加强社会
关爱与支持,营造尊崇英烈、感恩军人的良好氛围。
以上就是社会优抚制度的主要体系,其目的在于为需要帮助的特定群体提供全方位的优抚服务,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社会优抚

(三)社会优抚制度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颁布了一系列优抚优待的法规, 如1950年颁布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 《民兵兵工伤亡褒恤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 恤暂行条例》第5个规定,建立起了以军人及其家属为对 象的优抚制度。当时的规定主要涉及优待和抚恤问题,后 来逐步扩展到安置、养老等措施和服务上。 1981年和1982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分别颁布了《关于 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 暂行规定》,对军队干部离退休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1984年第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兵 役法》其中对军人的抚恤、优待、退休养老、退役安置等 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废除了50年代颁布的5个条例, 建立了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抚恤优待制度。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对《中华人民共兵役法》进行第3次修正。
(二)制度来源:《宪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 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 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 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 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五)优抚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武警官兵;
2、革命伤残军人;
3、复员退伍军人;
4、革命烈士家属;
5、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6、病故军人家属; 7、现役军人家属。
二、社会优待Social preference
根据2004年8月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11年7 月29日通过修改稿,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在第四 章的三十二至四十五条中规定 军人享受的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doc 1.生活优待 2.医疗优待 3.交通优待 4.其他优待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正确分析优抚安置对象的民生需求,不仅是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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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民政部社会优抚安置制度范文

民政部社会优抚安置制度范文社会优抚安置制度是指国家依法采取措施,对因战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伤残、病残、遭受严重创伤或牺牲的军人、残疾人、失独家庭等群体提供相应的救助、抚恤和安置。
民政部社会优抚安置制度体系包括多个方面内容,以下为其范文。
一、优抚对象的确定社会优抚安置制度范围包括退役军人、病残人员、伤残人员、家庭成员丧失唯一劳动力的失独家庭等群体。
确定优抚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确定,明确优抚对象的身份和条件;2.通过评定认定程序,进行专业评估,确保优抚对象的伤残程度或损失程度真实准确。
二、优抚待遇的提供优抚待遇是指国家给予优抚对象的经济、物质和精神帮扶。
具体措施包括:1.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的补贴和救助;2.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安置,为优抚对象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3.提供医疗救助和康复服务,包括定期体检、康复治疗、康复辅助器具等;4.提供心理疏导和社会支持,为优抚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会融入指导。
三、优抚安置的具体形式优抚安置不仅仅包括经济补贴,还应为优抚对象提供合适的居住环境和工作机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和自尊心。
具体形式包括:1.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为优抚对象提供住房补贴或免费安置;2.提供适应能力的就业机会,根据优抚对象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适应能力的岗位和工作环境;3.建立起业扶持政策,鼓励优抚对象自主创业,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创业资金;4.加大社会力度,提供志愿者服务,定期组织各类文体活动,增强优抚对象的社交和精神交流。
四、机构建设和政策完善为了保障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的有效实施,国家需要建立健全的机构和完善的政策。
具体措施包括:1.设立专门的优抚机构或部门,负责社会优抚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2.完善优抚政策和法律法规,细化制度规定,明确优抚对象的权益和待遇;3.加强优抚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对优抚工作的认知度和支持度;4.加大财政投入,确保社会优抚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社会优抚制度是指国家对那些因为遭受战争、灾难、意外和疾病所致残或者死亡,以及因其他原因致残、死亡的人员(包括其家庭成员)所采取的一系列社会保障措施。
社会优抚制度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抚恤金标准的制定
国家根据受益对象的工龄、年龄、贡献等因素进行差别化抚恤金制度的制定,并根据社会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确保优抚对象得到合理的抚恤金。
二、残疾人康复和就业安置
国家建立残疾人康复和就业安置制度,通过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力输送等方式,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工作和生活。
三、医疗保障
国家为优抚对象提供免费医疗保障服务,确保他们的健康和身体能够得到及时的保障和治疗。
四、优待待遇
国家为优抚对象和其家庭成员提供多种优待待遇,如公共交通优惠、旅游门票优惠、购房优惠等,享受优待待遇的优抚对象和家庭成员可以减轻生活负担,提高生活品质。
五、心理帮扶
国家为优抚对象提供心理帮扶,在他们心理困扰时给予心理疏导和心理支持,帮助他们走出阴影,树立信心,重拾生活希望。
总之,我国社会优抚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保护了那些遭受战争、灾难、意外和疾病所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包括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它不仅体现了国家的人文关怀,也激励了社会对需要帮助的人们的关注和尊重,这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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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社会优抚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及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历史发展、立法的现状,理解并掌握社会优待、社会抚恤、安置保障的基本内容,进而明确社会优抚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和地位。
〔主要内容〕本章共分二节:第一节社会优抚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本章重点及难点〕本章的重点内容是社会优抚制度的概念、特征及社会优待、社会抚恤、安置保障的基本内容。
本章的难点在于:其一,社会优抚法与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的关系问题;其二,社会优抚法律关系;其三,在当前中国形势下,我国的社会优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的趋势。
第一节社会优抚法律制度概述一、社会优抚概述(一)概念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以提供津贴、服务和安置条件等方式,在就业、入学、贷款、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厚待遇,以确保其受人尊敬的社会地位和一定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特征1.优抚对象的法定性:现役军人和武警官兵;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军人家属;离退休军官、文职干部。
因参战残废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亦可参照国家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享受有关抚恤待遇。
2.责任主体的明确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庭。
”明确由国家和社会承担社会优抚的责任。
3.优抚内容的综合性:与一般国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同,社会优抚制度既不是单纯的社会救助,也不是单纯的社会保险或社会福利,而是兼具三种制度的特点。
社会优抚制度是一个以特殊社会群体为保障对象的综合社会保障体系。
4.待遇标准的激励性:根据有关立法规定,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保障待遇要高于普通国民的保障标准,军转干部的离退休待遇要高于地方同等级别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军人的抚恤标准也要高于一般劳动者的工伤抚恤标准。
这与被保障对象为国家所作的牺牲、贡献是密切相关的。
这样的待遇标准,对保障对象来说,稳定可靠、吸引力大,对军队建设有强大的激励作用。
5.实施措施的规范性:由于对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优抚制度自建国时就开始建立,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形式、保障手段、管理体制等做出明确规定,各种规章制度相对健全,从而在具体实施中能够“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与中国现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乃至社会保险相比,针对军人的社会优抚在实施中显然更具规范性。
6.保障目标的双重性:一方面,社会优抚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高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因而具有物质保障性;另一方面,通过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又具有褒扬革命军人,对全体国民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殊意义,因此又具有政治褒扬性。
正是这二者的结合,使我国的优抚制度有了自下而上广泛的群众基础,激励着军人为国家无私奉献。
二、社会优抚法(一)概念是指调整社会优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社会优抚立法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就通过《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它标志着我国最早的社会优抚制度的建立。
建国后,党和政府一直十分重视社会优抚工作。
根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政务院在1950年制定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五个条例,以法规形式对社会优抚的对象、方式、标准等均作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为社会优抚工作提供了可循的法律依据,也使中国的社会优抚步入了统一、规范的制度化管理轨道。
“十年动乱”期间,优抚工作虽未完全中断,但遭到了巨大冲击,一些优抚对象也受到了诬陷和迫害。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在总结几十年优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优抚制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之不断完善,逐步走上法制化、社会化的新型保障之路。
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4年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做好移交给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等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原则,国务院于1987年、1988年分别颁布实施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提出了建立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抚恤优待制度,健全了优抚安置的法规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各项改革事业的进行,对《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也作了相应修正,并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99年)、《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001年)等一系列新的法规,为我国社会优抚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全面、完善的法律依据。
2004年,国务院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公布实施,对确立军人抚恤优待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理顺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的重要意义。
第二节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一、社会优待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资金和服务等优惠措施,提高其生活质量、褒扬其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优抚制度。
包括:社会优待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资金和服务等优惠措施,提高其生活质量、褒扬其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优抚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社会优待主要包括: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对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对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对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
二、社会抚恤是指国家通过发放抚恤金向优抚对象提供生活保障的优抚形式。
(一)死亡抚恤死亡抚恤的对象主要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
国家对死者家属采取物质抚慰形式,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
(二)伤残抚恤伤残抚恤的对象是伤残军人,主要包括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现役和退役军人,主要采用提供津贴和提供康复服务的形式,目的是保证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和身体康复。
伤残抚恤的标准主要是依据伤残的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来确定。
三、安置保障(一)退役安置退役安置是国家和社会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就业及其他安置所需的资金和服务,以保证其尽快适应社会、安居乐业的社会保障项目。
1.退役安置的对象。
其安置对象的是退役军人,包括转业军官、退伍的义务兵和复员的志愿兵。
2.退役安置的原则。
(1)不同退役性质区别对待的原则。
(2)部队和地方共同培训的原则。
(3)妥善安置原则。
(4)从2002年开始,实行退伍安置证制度。
3.退役安置的形式。
主要有两种:(1)提供资金。
退役保障金在内容上主要包括退役安置费、生活津贴以及生产贷款等项目。
(2)提供服务。
是指政府和社会通过向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就学、安家、落户、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来实现保障目标的形式。
(二)离退休安置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向直接从军队现役中离退休的军人提供资金和服务,以保证其安度晚年的社会保障项目。
主要讲解离退休安置的对象、条件和待遇。
1.离退休安置的对象。
其对象是离退休的现役军人。
2.军人离、退休的条件。
(1)军队干部离休条件。
(2)军队干部退休条件。
(3)落实政策的原系军队干部和原属部队系统的在编和非编单位的职工,经平反纠正后,丧失工作能力,符合退休条件的,由部队按照地方干部、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改办退休。
(4)志愿兵退休条件。
3.离、退休待遇。
主要包括:(1)生活待遇。
(2)安置去向。
(3)家属子女的安排。
(4)其他待遇。
四、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一)中国社会优抚制度的现状及不足在党和国家的重视和领导下,中国的社会优抚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在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及社会效果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社会优抚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从而制约着这一制度的良性运行。
1.抚恤标准过低,导致优抚制度的保障功能弱化。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社会优抚标准尽管多次调整,但还是远不能及,这种状况直接影响到优抚制度保障优抚对象正常生活水平的基本功能的发挥。
2.优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导致在资金上只能依靠财政拔款。
尽管国家对优抚事业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但是仍然不能满足优抚保障的资金需要。
再者,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旧思想、旧观念对社会优抚工作的开展也起着制约作用。
如不少优抚对象仍指望单纯依赖优待抚恤金维持生计,“等、靠、要”的思想根深蒂固。
如何从传统的“输血”式优抚保障转向“造血”式的保障,以及如何开拓优抚资金新的来源渠道,这应当是新时期优抚保障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3.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的转变,我国退役安置面临很多新的问题。
(1)就安置退役士兵来看,安置任务越来越重,安置难度也越来越大。
(2)就退役军队干部来看,主要有按收安置掣肘多、困难大、进展慢,军队干部待遇落实慢、时间长,医疗费用超支难以解决等等问题4.优抚制度中的有些内容,如就业、住房、入学、贷款等,政策性调整多,强制性调整少,可操作性较差。
因此,保障功能不强,这需要将有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
(二)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改革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必须以改革的办法积极拓展优抚保障渠道,开创优抚安置保障的新思路,提高优抚对象的待遇标准,树立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优抚安置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新目标。
1.社会优抚保障方面,应逐步形成社会优待、抚恤补助、医疗减免、孤残养护、扶持生产、褒扬宣教相结合的多层次的优抚保障制度体系,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在不低于当地居民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向更高层次的保障水准努力,达到优抚保障法规完善、资金充足、项目齐备、服务网络健全的良性制度体系状态。
具体而言,应采取如下措施:(1)建立抚恤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平均收入水平提高同步增长的机制,确实按照高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来调整社会优抚标准,特别是在物价不稳的情况下,抚恤标准的调整必须考虑物价上涨的因素,使抚恤标准顺应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2)完善医疗减免制度,使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在当前医疗制度改革的情况下,对一般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要采取社会保险的方式,使医疗保障变成一种预先积累式的真正具有社会意义的保障模式;同时,要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那些特殊优抚对象(如老红军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的医疗保障问题,使他们的基本医疗得到更好的落实。
(3)改革抚恤的方式,改单纯发放抚恤金为发放抚恤金与扶持抚恤对象发展经济相结合的方式,变“输血”为“造血”,以增强抚恤家庭的致富能力,从根本上解决抚恤对象及其家庭的生活保障问题。
(4)拓展优抚资金的来源渠道,合理分担优抚资金。
要在明确地方政府保障责任的同时,也要明确中央政府在抚恤费用分担方面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