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本制度范文
认缴注册资金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第二条公司住所:[公司详细地址]第三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具体项目参照《企业经营范围规范条目》等法规要求列出]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金额]万元整,其中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金额]万元整。
第六条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股东一]姓名/名称:[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人民币[金额]万元整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认缴出资时间:[具体时间][股东二]姓名/名称:[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人民币[金额]万元整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认缴出资时间:[具体时间][以此类推,列出所有股东及出资情况]第七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股东的权利:1. 依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分红权;2.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3. 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知情权;4. 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5.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股东的义务:1. 按时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2. 不得抽逃出资;3.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4. 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5.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
第十一条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8. 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认缴注册资本协议书

认缴注册资本协议书甲方(出资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接收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有意向乙方认缴注册资本,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认缴,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认缴注册资本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认缴注册资本金额甲方同意向乙方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大写)[具体金额]元整(¥[具体金额])。
第二条认缴方式甲方将通过以下方式向乙方认缴注册资本:1. 现金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具体时间]内,将认缴资金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2. 非现金支付:甲方以[具体非现金支付方式,例如:股权、知识产权、实物资产等]形式向乙方认缴注册资本。
第三条认缴资金用途乙方承诺将甲方认缴的注册资本用于[具体用途,例如:公司运营、项目开发、市场拓展等]。
第四条认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理管理并使用认缴资金。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认缴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经营状况和认缴资金的使用情况。
2. 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认缴资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3. 甲方在认缴资金后,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以上内容为模板,具体细节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公司章程资本认缴(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本认缴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资本认缴,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行为。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公司全体股东,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资本认缴原则第四条公司资本认缴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股东出资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自愿原则:股东出资应当自愿,不得强迫。
(三)合法性原则:股东出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真实性原则:股东出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资本认缴方式第五条股东出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货币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应当将出资款项足额存入公司在其营业地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二)实物出资:股东以实物出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将实物交付给公司。
(三)知识产权出资: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知识产权转移手续,将知识产权权利证书交付给公司。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将土地使用权证书交付给公司。
第四章资本认缴程序第六条股东出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股东签订出资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事项。
(二)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审核股东出资情况。
(三)董事会根据股东出资协议,向股东出具出资确认书。
(四)股东按照出资确认书的要求,将出资款项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交付给公司。
(五)公司对股东出资进行验收,出具出资验收报告。
(六)公司根据股东出资情况,修改公司章程。
(七)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章资本认缴变更第七条股东出资变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变更:股东出资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平、公正原则:股东出资变更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资本认缴承诺书

资本认缴承诺书
致:[公司名称]
本人/本公司,作为[公司名称]的股东,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此承诺如下:
1. 认缴资本:本人/本公司承诺,将按照[公司名称]的章程规定,认
缴[具体数额]元的资本。
2. 资本支付:本人/本公司承诺,将按照[公司名称]的要求,在规定
的时间内向公司支付上述认缴资本。
3. 资本用途:本人/本公司承诺,所认缴的资本将用于[公司名称]的
经营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4. 资本责任:本人/本公司承诺,对于认缴资本的支付承担法律责任,如未能按时支付,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信息披露:本人/本公司承诺,将按照[公司名称]的要求,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提供与认缴资本相关的信息。
6. 遵守法律法规:本人/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
证认缴资本的合法性。
7. 其他承诺:本人/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公司名称]的章程和股东大
会的决议,履行股东的义务。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签字):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公司注册号码: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名称](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请注意,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浅谈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最新范文

浅谈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1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理价值分析1.1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
公司作为市场经营活动的一方主体,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成立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经营利润。
公司生产的商品和消费者的货币交换的过程,其实就是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过程,公司的稳健运行离不开债权关系的调整作用,良好的债权关系,能够为公司赢得更多的客户,促进公司的发展,为此,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也是在为公司自身的发展打基础。
1.2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成员,其目的和公司成立的目的一致即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相比较于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来说,债权人与公司的关系不如前者密切,甚者将债权人置于“局外人”的地位,对于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来说是及其不利的。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享有各种权利,而公司对债权人则没有这样优厚的待遇,股东的投资安全得到了保障,债权人的交易却完全陷入困境当中,因此应优先照顾债权人的利益方可使两者的利益达到平衡,符合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要求。
1.3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股东本身、公司及债权人有着不同的影响。
对股东个人而言,其是该项制度的直接受益者,避免了自己的财产利益受损;对公司来说,有限责任制度,能够激发股东投资公司的热情,快速充实公司的资本,同时也使得公司独立财产权更好地行使;然而该制度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则是弊大于利,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促使债权人只能以公司的经营好坏来决定自己的受偿效果,对债权人的保护是及其不利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似乎在风险的分配上为股东撑起了“保护伞”,将更多的风险转移到了债权人身上,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交易关系的建立。
2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2.1债权人获取公司经营信息的难度增加。
在“两权”分离的公司治理模式下,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有获取公司经营状况信息的权利,更加有利地保障了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而与之相对应的债权人则没有这样的优惠条件,债权人的“知情权”在《公司法》的规定中并未得到体现。
章程注册资本认缴制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设立和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采用认缴制,股东按照章程约定认缴出资,具体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协商确定。
第二章股东及出资第四条公司股东为【】名,股东姓名(名称)如下:1. 股东一:【姓名/名称】2. 股东二:【姓名/名称】……【以下省略】第五条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如下:1. 股东一:人民币【】元2. 股东二:人民币【】元……【以下省略】第六条各股东出资方式如下:1. 股东一:货币出资2. 股东二:货币出资……【以下省略】第七条各股东出资期限如下:1. 股东一: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缴清2. 股东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缴清……【以下省略】第三章公司设立及运营第八条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第九条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应当按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缴纳出资。
第十条公司设立后,如股东未按约定缴纳出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缴纳;公司设立后,如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未达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公司设立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补足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权利义务第十一条各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 参与公司经营管理;2. 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3.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转让股权;4. 依法要求公司分配利润;5. 依法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6. 依法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十二条各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2. 遵守公司章程;3.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4.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5.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6. 不得利用公司从事非法活动。
第五章股东会议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 修改公司章程;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认缴资本制度.doc

认缴资本制度简介编辑认缴资本又称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即股东同意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认购下来的股本总额。
这个概念是《公司法》提到的股东对本人所应缴纳的全部股本的承诺和认可,但是他和实缴股本是两个概念。
认缴资本可能等于注册资本,也可能小于注册资本。
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应一次全部认足,因此,认缴资本一般等于注册资本。
但股东在全部认足资本后,可以分期缴纳股款。
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一般不要求注册资本都能得到发行,所以它小于注册资本。
相关规定编辑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纳了一定程度上的授权资本制,即允许公司成立时股东只实际缴付一定比例的认缴资本,其余认缴的资本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缴清即可。
所以,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的认缴资本总额,但公司成立时的实缴资本可能小于注册资本。
制度比较编辑认缴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虽然都要求在公司设立前缴清法律规定比例的资本,二者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
但在剩余资本的处理上二者却相差甚远,实行“折衷资本制”的大部分国家对剩余资本均是采取了“授权资本制”的做法,即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行股份(但并不是必须发行规定数额的股份)l而“认缴资本制”对剩余资本则是在公司设立前,一开始就明确了股东对这部分资本不可撤销的出资义务和责任。
“认缴资本制”对股东剩余资本的出资义务提出了刚性的要求,从这一点上讲,“认缴资本制”对注册资本在法律制度的保证上比“折衷资本制”要硬化得多。
“认缴资本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仅是明确的,而且是有保障的。
因此在这一点上,“认缴资本制”更像“法定资本制”的某些特征。
只不过是“法定资本制”要求在公司成立前全部认足并缴清注册资本,而“认缴资本制”则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清认缴的剩余资本。
问题概述编辑我国《公司法》中认缴资本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第一、因情势变化导致股东主观上不予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认缴资本制度

认缴资本制度什么是认缴资本?认缴资本是指股东或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承诺向公司提供的资本额。
认缴资本可以是货币资本,也可以是实物资本或无形资产。
在股份公司成立时,股东或出资人需要认缴其出资额度,并在公司设立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其认缴资本。
为什么需要认缴资本制度?认缴资本制度是保障公司资本金有效回收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可以确保公司在业务过程中有足够的资本金来进行业务拓展和投资,同时还可以保证公司的经营稳定、合法和合规。
如果没有认缴资本制度,则公司股东或出资人可能会因各种原因不按时缴纳其出资额,致使公司资本金缺乏,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此外,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收回认缴资本,这也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造成威胁。
因此,认缴资本制度是保护公司利益和确保经营稳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认缴资本制度的实施下面是认缴资本制度的实施过程:1. 股权登记股东或出资人需要在公司成立之初登记股权或出资方式。
注册资本要求全体股东需出具准确的出资证明,表明其认缴资本的来源以及支付方式等。
2. 签署认缴协议公司应制定认缴协议,明确各股东的出资额度、出资时间和形式。
认缴协议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具有明确认缴资本的义务和承诺。
3. 认缴资本缴纳认缴协议签署之后,股东或出资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认缴资本,如当时一次性缴清或分期缴纳等。
如果股东或出资人不能按时缴纳认缴资本,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向股东或出资人要求履行约定,或在法律和协议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其他措施。
4. 实缴资本一旦认缴的资本得到了实际缴纳,就可以形成公司实缴资本。
实缴资本是股东或出资人实际出资的金额,可以反映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稳定性。
公司实缴资本应高于注册资本。
认缴资本制度的优缺点认缴资本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制度,在应用中具有以下优缺点:1. 优点•保证公司稳定经营,有足够的资本金来进行业务拓展和投资;•缓解公司经营风险,避免因出资人不能按时缴纳认缴资本而威胁公司的财务情况;•保障公司的合法和合规经营,提高公司的信誉度;2. 缺点•可能减缓公司发展速度,因为认缴资本需要费用和时间才能完全缴纳;•当资本缺乏时,公司可能会暂停扩张计划,这可能会影响公司发展的长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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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本制度范文
简介
认缴资本又称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即股东同意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认购下来的股本总额。
这个概念是《公司法》提到的股东对本人所应缴纳的全部股本的承诺和认可,但是他和实缴股本是两个概念。
认缴资本可能等于注册资本,也可能小于注册资本。
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应一次全部认足,因此,认缴资本一般等于注册资本。
但股东在全部认足资本后,可以分期缴纳股款。
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一般不要求注册资本都能得到发行,所以它小于注册资本。
相关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纳了一定程度上的授权资本制,即允许公司成立时股东只实际缴付一定比例的认缴资本,其余认缴的资本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缴清即可。
所以,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的认缴资本总额,但公司成立时的实缴资本可能小于注册资本。
制度比较
认缴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虽然都要求在公司设立前缴清法律规定比例的资本,二者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
但在剩余资本的处理上二者却相差甚远,实行“折衷资本制”的大部分国家对剩余资本均是采取了“授权资本制”的做法,即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行股份(但并不是必须发行规定数额的股份)l而“认缴资本制”对剩余资本则是在公司设立前,一开始就明确了股东对这部分资本不可撤销的出资义务和责任。
“认缴资本制”对股东剩余资本的出资义务提出了刚性的要求,从这一点上讲,“认缴资本制”对注册资本在法律制度的保证上比“折衷资本制”要硬化得多。
“认缴资本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仅是明确的,而且是有保障的。
因此在这一点上,“认缴资本制”更像“法定资本制”的某些特征。
只不过是“法定资本制”要求在公司成立前全部认足并缴清注册资本,而“认缴资本制”则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清认缴的剩余资本。
问题概述
我国《公司法》中认缴资本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一、因情势变化导致股东主观上不予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由于“认缴资本制”只要求全体股东缴清20%的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而剩余出资在长达两年的时间才予以缴清,如果在此期间,新成立的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已经投入的资本因公司出现重大亏损而
损失殆尽,继续投入将造成更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很可能会出现股东在主观上不愿再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那么,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能否按照《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可以请求 __解散公司”的规定,而免除股东缴纳剩余资本的责任呢?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这是因为,“认缴资本制”这一资本制度一开始就明确了股东对剩余资本不可撤销的出资义务和责任。
《公司法》第183条只适用于股东已缴清全部注册资本的情形。
如果在股东只缴纳了部分出资的情况下免除股东缴纳剩余资本的责任,将极大地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既便是进入解散程序,股东也要补足缴清剩余资本。
因此,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还是要按照法律规定强制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增大首期缴付出资的法定比例,则有可能促使出资者在新成立公司的项目论证上会更加精心,从而减少决策失误。
另外,正常情况下,从一般工程项目的资金需求上,首付20%的资本金也满足不了项目进度要求。
而且增大首期缴付出资的法定比例能更好地维护公司的稳定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适当缩短缴清出资的期限(如l2个月),也是减小因客观环境变化给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带来变数的有效措施。
第二、因情势变化导致股东客观上“履约不能”的情况。
“认缴资本制”下可能出现的另一种情况是,某一股东认缴了部分出资、并缴清了首次2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两年的缴付期内,股东因自身
所处行业不景气或出现重大亏损而无力再履行出资义务(即“履约不能”),而其财务状况又决定了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其履行出资义务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形下采取什么样的“救济”措施?对此法律并未予以明确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公司设立的相关原则,由其他股东受让这部分出资。
这样,既有利于公司的运营,又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增大首期缴付出资的法定比例并适当缩短缴清出资的期限,也是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的有效措施。
综上,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认缴资本制”的不足是,公司成立前股东首付的法定出资比例稍低,缴清全部出资的期限稍长,特别是在我国信用制度不健全的背景下,不利于交易安全。
因此,将股东首付的法定出资比例提高至40%至50% ,并适当缩短缴清出资的期限。
唯此才能避免因经济生活中情势变化导致股东在主观上不愿履行出资义务
或客观上“履约不能”的情况出现,从而使公司资本的真实性更有保证,更加有利于交易的安全。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