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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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评价规范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评价规范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评价规范1.引言在引言部分,需要说明评价的目的、范围和依据,明确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2.项目概况在项目概况中,需要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包括项目的位置、规模、建设内容、主要技术指标等,并解释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

3.环境基线调查在环境基线调查部分,要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与描述,包括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多样性和环境噪音等方面的情况,以及与项目相关的环境因素的现状。

4.环境影响预测在环境影响预测部分,需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规模,预测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包括对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多样性、噪音等方面的影响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价。

5.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部分,需要对预测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包括环境容量、敏感性分析、风险评估等。

同时,评价阶段需要对可能的不利影响进行识别,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控制措施。

6.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在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部分,要制定详细的环境管理控制措施和环境监测方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对环境的保护和监测工作得到有效的执行。

7.公众参与与沟通在公众参与与沟通部分,要说明公众参与的程序和方式,并明确公众参与的时机和内容。

同时,要注重向公众提供项目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部分,要按照规范的要求,编写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报告书需详细描述项目情况、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公众参与与沟通等内容。

9.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参考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参考部分,要列举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评价评估遵循的法律准则和政策要求。

总结: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评价规范是保障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中包括项目概况、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公众参与与沟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参考等内容,所有内容需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展开,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JTST105-4-2013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标准

JTST105-4-2013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标准

6
5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分数计算方法
续表 5. O. 5-1
项目
满分
内容
满分
指标
满分
计分方法
(1)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采用根据负载控制柴油机
转速技术;
(2) 起重机采用势能回收或超级电容技术;
主要
15
设备
(引起重机采用变频或直流驱动技术。 满足 3 条及以上,得 11 -15 分;满足 2 条,得 6 -10 分;满
1 总则
1 总则
1. 0.1 为统一绿色港口评价标准,规范评价行为,提高评价工作水平,制定本标准。 1. 0.2 本标准适用于对港口的绿色评价。 1. 0.3 绿色港口的评价对象应为生产性码头。 1. 0.4 评价范围应为码头、码头前沿水域、后方库场、辅助生产区域范围内的设施设备的
配置与运用,以及港口经营人生产运营行为。
节能
50
满足 2 条,得 5 -10 分;满足 1 条,得 1 -4 分。 每采用 1 项其他经证明具有节能效果的工艺,按满足 1
条计 (1)配备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设施;
(2) 采用电网谐波污染治理技术和电网无功补偿技术;
行动 (P2 )
(3) 变电站采用节能型变压器; (4) 室外照明采用智能化控制技术; (5) 采用节能灯照明系统;
目次
目次
1 总则……. .. ..........................…. .......……………….......………. ........…….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到 4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指标体系…………………………………………………………(的 5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分数计算方法. .. ... ..……. ... ... ......... ... ......................….. (5) 6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 .......………………………. .................. ... ... ..….......... (14) 附录 A 不同类型码头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浓度控制值…. ................….......... (1 5) 附录 B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指标体系节约、低碳指标控制值 ……….................. (16) 附录 C 各种能源 CO2 排放因子及平均低位发热值 .................................... (17)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指南》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3.19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20号
•【施行日期】2021.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1年第2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
南》的公告
现发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为水运工程建设推荐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T 105—2021,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S105-1—2011)和《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227—2001)同时废止。

《指南》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实施过程中具体使用问题的咨询,由主编单位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答复。

《指南》文本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专栏
(/syportal/sybz)下载。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19日。

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11.25•【文号】交规划发〔2021〕129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生态环境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现对港口总体规划调整的适用情形作进一步明确,并就做好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港口总体规划调整的适用情形根据《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港口规划的调整是指对港口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规定要求,现就港口总体规划调整的适用情形进一步明确如下:(一)码头功能由货运调整为客运。

(二)码头功能在件杂货、滚装和通用之间的相互调整。

(三)液体散货(主要包括原油、成品油、液体化工品和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码头各货类之间的相互调整,且调整直接涉及的岸线长度不超过所在区域原规划连续液体散货码头岸线长度的30%。

(四)干散货(主要包括煤炭、金属矿石等)码头各货类之间的相互调整。

(五)在符合进港航道规划等级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设计船型尺度,泊位等级上下调整不超过2个等级。

其中,集装箱泊位调整后最大不超过15万吨级,其他泊位调整后最大不超过20万吨级。

(六)规划利用自然岸线长度调减量不超过1千米(跨海跨江通道建设涉及的调减量不超过2千米)。

(七)规划形成码头岸线长度调整不超过所在区域原规划连续码头岸线长度的10%,不改变原港区(作业区)原规划功能,且不新增占用自然岸线。

码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码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字(两个英文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际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环境质量状况
评价适用标准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 231—9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4—09—20批准1995—02—01实施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统一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标准,防止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海港、河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

厂、矿及其他专用码头的环境保护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必须贯彻“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统一”的方针,必须执行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1.0.4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必须贯彻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的方针,并应积极慎重地推广先进的防治污染技术。

1.0.5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的国家标准。

2 一般规定2.1 选址、总图和工艺设计2.1.1 港口工程选址应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或城市环境规划的要求。

2.1.2 港口工程选址应考虑风向和水流对环境的影响。

对大气环境污染较大的港区,宜布置在城市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对水环境污染严重的河港港区,应布置在城市下游的河段。

2.1.3 港区总图布置时,装卸作业对大气环境产生较大污染货种的泊位,应布置在港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装卸作业对水环境产生严重污染货种的河港泊位,应布置在港区的下游岸线。

2.1.4 对大气环境产生严重污染货种的港区、泊位,同相邻污染较轻的港区、泊位及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其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的规定确定。

2.1.5 新建工程总图设计应满足环境工程、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2.1.6 河港码头泊位与下游城镇、港区生活用水取水口之间应设置不小于1 000 m的卫生防护距离,污水排放口应设在生活用水取水口的下游500 m以远:感潮河段设在取水口下游的排污口,距取水口的距离还应适当加大。

2.1.7 海港港区污水排放口不宜设在港池内,排污口的选择应充分利用潮流的稀释扩散作用。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储存与运输管理
制定合理的固体废物储存和运输方案,确保固体废物在 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
04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 内容等。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生态环 境等。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预测
包括空气、水质、噪音、生态等方 面的影响。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引言 • 工程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 环境保护措施 • 环境影响评价 • 环境保护设施与设备 • 环境保护管理 • 环境保护监测 • 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实施与建议
01
引言
目的和意义
1 2
提升港口环境质量
通过合理的设计和规划,降低港口建设和运营 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环境质量。
污水处理设施与设备
污水处理设施
应设置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雨水处理设施等 。
处理工艺选择
根据废水来源和性质选择适宜的处理工艺,如预处理、一级处理 、二级处理等。
处理效果评估
对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设备
废气污染控制
对易产生废气的生产环节,应配置相应的废气收 集和处理设施。
08
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实施与建议
实施要求与注意事项
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规范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应该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设计,确 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加强规范的学习和培训
加强相关人员对规范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规范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建立监测机制
建立规范的监测机制,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日期:•概述•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总则•港口工程环境保护专门规定•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实施与监督目•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录概述01港口作为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港口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也会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有必要制定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此规范旨在规范港口工程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的设计工作,提高环保水平,促进港口可持续发展。

背景及意义明确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的原则、标准和要求,提供实用的指导和方法。

针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港口工程,提出相应的环保设计建议和措施,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规范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工作,确保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

目的和任务0102适用范围和约束力本规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在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过程中应遵循本规范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港口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工作。

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总则02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预防为主,注重环境影响评价,强化污染防治措施;结合区域环境特征,合理布局,科学设计。

01020304环境保护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考虑工程所在地的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自然环境因素,以及可能引发的自然灾害和环境问题;自然环境了解当地社会经济状况,预测工程对周边区域的影响,考虑环保措施的经济可行性;社会经济评估现有技术的可行性,合理选用环保工艺和设备,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实施;技术条件根据工程所在地的环境容量,确定工程规模和排放标准,确保工程与环境相协调。

环境容量合理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控制指标;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环境污染,确保环境质量达到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优化能源结构,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污染。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专门规定03港口工程应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合理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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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 226—97一.总则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护好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基础。

本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目的是统一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提高评价质量,使港口工程建设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的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有被法律确定,执行具有强制性。

除环境保护法外,国家还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条例;国家还制定300多项有关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基础、环境方法等标准为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须执行。

我国海岸线长、内河通航河流多,港口建设项目分布广。

各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环境质量要求和环境功能规划还制定了地方法规和地方环境标准,评价时必须执行。

为统一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防止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海港、河港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一般规定1 评价阶段和评价程序根据最近几年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将环评工作阶段作了适当调整,规定第三阶段为报告书审批阶段,工作内容为审查报告书、修改补充报告书,报告书批复,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报告书的质量。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组成部分。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第二阶段为评价阶段,第三阶段为报告书审批阶段。

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二.4)三.工程分析三.1 一般规定工程分析是环境影响预测的基础,是报告书的重要内容。

条文规定了工程分析才用的资料、分析内容和分析方法。

工程分析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技术资料为依据。

还应包括项目概况描述和项目建设期、营运期二个阶段的污染源分析。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按分期进行工程分析。

工程污染源强分析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类别和污染物性质,可采用类比分析法、物料平衡计算法、经验公式计算法、调查统计法、查阅参考资料分析法等。

A类和B类评价项目,应通过分析确定主要污染物和预测评价因子。

三.2 建设期污染源强分析条文规定了A类和B类评价项目建设期工程分析内容和应达到的深度,分析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1.A类和B类评价项目应进行施工活动分析,确定建设期影响水环境和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及排放方式;采用类比分析法、经验公式计算法确定未采取防污染措施和采取防治污染措施二种状况下的污染负荷、污染强度及采取防污染措施减少的污染负荷、污染强度。

2.A类和B类评价项目应采用类比分析法确定影响环境噪声的主要施工机械噪声源强、施工车辆流量及交通噪声强度。

C类评价项目可分析法确定建设期影响水环境、大气环境和环境噪声的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3.A类和B类评价项目宜采用类比分析法确定建设期固体废物总量、主要成分及性质。

还应根据施工船舶的船型和施工期采用类比分析法确定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

还应采用类比分析法或经验公式计算法确定陆域形成、码头建设、进港航道疏浚产生悬浮物总量及排放强度。

三.3 营运期污染源强分析规定了A类和B类评价项目水环境和大气环境工程分析的内容和应达到的深度,分析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还提了港口营运期各环境单元的污染源强分析确定方法。

1. A类和B类评价项目,应进行装卸工艺流程分析确定营运期影响水环境、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及排放方式;可采用类比分析法和经验公式计算法确定未采取防污染措施和采用防污染措施二种状况下年排放污染负荷、污染强度及采取防污染措施后的污染负荷、污染强度,采取防污染措施减少的污染负荷、污染强度。

2.水环境一级和二级评价的污染负荷和污染强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生活污水量应包括陆域生活污水量和船舶生活污水量。

陆域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进行计算;船舶生活污水量可根据船型和到港艘次采用类比分析法确定。

船舶舱底油污水水量和含油量,可根据实测资料或采用经验公式法、类比分析法确定。

油船换装油品时的洗舱水量,宜按船舶载重吨的10%~20%确定。

3.散装有毒液体卸船码头接收船舶洗舱水量和船舱残留物,应根据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和洗舱条件确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 A类物质卸船后的预洗舱水量应按从每个舱内排出的有毒物质浓度计算。

当排出浓度为0.10%时水量可取10m3;当排出浓度为0.01%时,水量可取100m3。

需要达到装卸另一种物质要求清洁条件的总洗舱水量,可按载货舱容积的3%~5%计算。

(2) B类、C类和D类物质卸船后达到清洁条件的洗舱水量,大型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每船可取50~200 m3 ;小型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每船可取5~20 m3 。

B类和D类物质船舱残留物每舱可取1~3 m3 ;洗舱水量可取3 m3 。

(3)煤炭、矿石码头确定冲洗水量时的冲洗强度可取每次5L/m2;污水中煤炭、矿石的悬浮物含量,可采用类比实测资料确定。

石油、散装液体化学品装船和装罐作业排出的油气和化学品气体排出量,可采用油品、化学品损失率计算。

损失率宜采用实测或统计法确定。

散粮码头的扬尘量可采用经验系数法确定。

散装化肥码头和散装水泥码头的粉尘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宜采用类比法确定。

港口机械噪声、疏港车流量和交通噪声,宜采用类比实测资料确定。

港口船舶固体废物和陆域固体废物发生量宜采用统计分析法确定。

四.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调查四.1 自然环境调查A类和B类评价项目评价中描述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所需收集的资料内容、方法。

在调查时,可充分利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资料。

A类和B类评价项目应进行评价区域的地质、地貌、水文和气象等自然环境的调查。

地质调查应概要说明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地层构造等情况。

地貌调查应收集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海拔高度、地形特征、地貌类型。

水文和气象调查应重点调查评价区内气象台和水文站的长期观测资料。

四.2 社会环境调查A类和B类评价项目应进行评价影响区域内的城镇与乡村分布、交通、邮电、环保基础设施、工农业发展规划等社会环境调查。

城镇与乡村分布应收集批准的资料,确定评价区内的环境敏感目标。

交通、邮电及环保基础设施调查应重点收集与项目相关的公路、铁路、水运、邮电通讯、污水处理设施现状及发展规划。

工农业生产调查应收集项目相关的厂矿企业、工业结构、能源消耗、土地利用等。

五.水环境影响评价五.1 水环境现状评价本条制定的原则是:充分利用评价水域内已有资料,减少现场调查与监测工作量,缩短评价周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水环境现状评价应包括评价区内的污染源评价和水质质量、底质现状评价。

水环境现状评价应充分利用现有监测资料,现有资料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1)收集评价水域的水质、底质长规监测资料。

收集的资料应是国家三级及以上的环境监测站近三年的监测成果。

(2)应收集评价水域及相邻水域近三年内经审查的环境评价资料。

一、二级评价污染源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调查直接排入评价水域的陆域污染源、船舶污染源及对评价水域有较大影响的相邻污染源。

(2)内容应包括污染源的分布、排放形式、排放量、排放成分、排放规律和排放途径等。

(3)调查可采用社会调查、实地监测和统计计算等方法。

污染源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评价因子应选择排放量大、毒性大、对环境和人群健康影响较大的污染物。

(2)评价标准应采用现行污水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3)评价方法可采用等标污染负荷法、等标排放量法,计算污染源和污染物的分担率。

(4)评价结果可用列表法和直方图法表示,并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排入评价水域的主要污染物。

一、二级评价现有监测资料不能满足评价需要,进行补充监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环境现状监测包括水质监测和底质监测。

(2)监测断面、垂线和采样点设置应根据评价区域的水文、地形条件和评价内容,采用射线法,轴线法或功能布点法确定,采样垂线不应少于5条。

并满足下列要求:(a) 开敞式海港项目宜采用射线法由岸线向外设置3-4个断面,每个断面布设近、中、远三条采样垂线,垂线间距为500m~1000m,近岸垂线不应被建设后的码头所覆盖;在锚地和环境敏感目标处宜增加采样垂线;(b) 有掩护海港宜采用轴线法沿设计主航道两侧布设采样垂线,在锚地、港池口门及环境敏感目标处宜增设采样垂线;(c) 河港宜在拟建码头及上游、下游公布设3个断面,每个断面布设条采样垂线,在锚地和环境敏感目标处应增设采样垂线;(d) 重要的排污口下游500m~1000m处应设置监测断面;(e) 底质采样可按水质采样垂线的50%设采样点,以近岸为主,兼顾其它采样点。

(3)水环境监测因子应根据评价因子筛选确定,并满足下列要求:(a) 海港、河口港一、二级评价的水质必须监测的因子为:pH油类、COD、DO、SS、无机氮、无机磷和盐度;河港一、二级评价的水质必须监测的因子为:pH 、石油类、高锰酸钾指数、DO;并应根据项目性质及货种增加监测因子;(b) 一、二级评价的底质监测因子可根据需要从下列因子中选取:油类、有机质、 Pb、Zn、Cu、Cd、Hg等。

(4)水环境现状监测采样要求及分析方法满足下列要求:(a)海域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海洋调查规范》。

(b) 河流及其它地面水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5)监测时段及频率满足下列要求:(a) 海港和河口港一级评价的水质监测次数应为大潮期和小潮期各一次,每期高潮、低潮各采样一次,底质采样一次;二级评价监测时段应根据项目要求确定,监测次数宜为大潮期和小潮期各一次,每次高、低潮各采样一次,底质采样一次;(b) 河港一级评价的水质监测次数应为枯水期和平水期各一次,每次连续二天,每天取样一次;二级评价的监测次数应为枯水期或平水期中的一次,每次连续二天,每天取样一次;三级评价项目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评价需要时,可在平水期或枯水期进行一次水质补充监测。

(6)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评价因子应在监测因子中选择确定;评价标准应经有关部门确认;水质和底质宜采用单项指数法评价。

评价结果满足下列要求:(a) 确定评价水域内的主要污染物质、污染程度和位置;(b) 分析各种污染物质的超标原因; (c) 综合确定水环境质量。

五.2 水环境影响预测水环境影响预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对工程分析确定的污染因子进行预测;当运载疏浚物的船舶选择的航线二侧无环境保护目标和疏浚物在划定的抛泥区内抛弃时,可不评价悬浮物和疏浚物对水环境的影响;分析污染因子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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