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债转股_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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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经贸

“债转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陈 斌 宋阿南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摘 要]文章通过对“债转股”的一般法律要求的分析,明确指出了“债转股”运作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相应地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即明确“债转股”三方的法律地位;制定“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重视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从而避免道德风险,完善配套的法律环境,解决“债转股”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债权;股权;债转股;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 (2004)12-0038-02

一、“债转股”的一般法律要求

“债转股”不仅仅是资产重组的方式,也是一种法律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

(一)转换成股权的债权应当是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出资方式有关规定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债权

若是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债权,必须通过特定方式依法转换成合格债权,才可以转为股权。同时,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应当可以用货币计量且金额已确定,或依法可确定。但目前我国尚无直接规定“债转股”定价的法律法规,而只有一些间接的原则性规定。

(二)法律、法规对股东资格有特定要求的,有关债权人身份须符合法定条件

例如,如果某自然人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债权人,该债权人对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债权不能转换为股权,但可以依法进行债权、债务重组,如自然人将债权转让给合格的法人,再将其转换为股权才符合法律要求。

(三)“债转股”涉及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修改章程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发生“债转股”时,须依法获得批准或核准。“债转股”转换成上市公司流通股的,还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有关规定。

二、“债转股”运作中遇到的主要法律障碍在我国,债转股作为一项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合的重大战略决策,如果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便会发现其合法性有值得探讨之处,现分述如下。

(一)“债转股”在公司法方面的障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不能用于出资。我国

公司法第24条第1款、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这是对股东(发起人)出资的种类的明确列举,并未使用“等”这一具有包容性的语词,因而应当对上述条款作严格解释,即除此以外不得以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包括债权)出资。因此,从《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角度讲,国家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出资这种方式作为股东,其权利并不受法律保护。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债权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因为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合同形成的债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债权人是合同之债的权利人,不是企业股份的持有人。在《公司法》中没有允许债权作为出资。债权既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出资,也不能代替实物及其他形式出资。但是,从债转股的制度本身来看,它实际上正是运用了债权和股权的根本区别。债权是一种契约性的权利,而股权是一种非契约性的权利,贷款本息作为债务,不仅债权人具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而且企业要将这些债务作为负债或财务费用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并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股本作为企业的资本金,股权人没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只在企业盈利时有分红的权利,而且股本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列示,它的增加不但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而且增强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债转股正是利用了这种区别,将债权转成股权,减少企业贷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业的资本金,最终达到使企业扭亏的目的。

(二)“债转股”在担保法方面的障碍我国担保法规定,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法设定担保。在债转股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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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公司与原商业银行借款人的法律关系就从债权债务关系改变为出资人与公司的关系。这样,原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自行消灭,其担保法律义务也不复存在。股权的性质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它既有投资得益,也面临着丧失全部投资额的风险,因此,担保法规定的任何担保方式都不适合为这种风险投资行为提供保护。

最高额抵押也是商业银行担保其债权实现常用的担保方式。担保法第197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合同法规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人不能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将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转让或者转变为股权的,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未能成功而向抵押人主张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若以违反担保法第197条为由抗辩,拒绝履行担保责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可能面临债权落空的危险,从而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三、解决“债转股”运作中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债转股”三方的主要法律关系及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11“债转股”三方法律关系的确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在“债转股”运作过程中,通过签订《债转股协议书》来产生并确立三方的法律关系。

②在银行与企业核对债权、债务的过程中,双方在订立《借款合同》基础上确立银企双方拥有债权和承认债务的法律关系。③在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的过程中,则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与企业签订“债转股”协议中,要明确“债转股”的对象和承贷主体的法律关系。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所有权及其在企业股票设置中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它在行使经营权、委派代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监督等法律关系。这些涉及“债转股”三方关系的法律问题,都需要当事人各方以协议合同等书面形式加以明确,为“债转股”的顺利运作提供法律保护。

21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国有独资的金融企业,其主要任务是运用投资银行手段收购、管理和处置由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同时,还担负着支持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的重大历史使命,需要尽快从法律上明确其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以保证公司财产独立、利益独立、责任独立。这样才能保障其受益权、管理权、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二)制定《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解决“债转股”的法律障碍

“债转股”作为一种国企解困、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实现银企双赢的政策选择,需要用法律的手段解决在具体运行中遇到的法律障碍。短时间内修改相关的法律规定既费时费力又不可行。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通过制定“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一揽子解决“债转股”的法律障碍,实现三个明确:11要明确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用其持有的债权出资,签订“债权股”协议后作为债务人的股东,享受《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全部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21要明确资产管理公司属于“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具有投资的职能,其投资限额不受《公司法》相关条款的约束。31规定“债转股”协议生效后,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该企业实行接管和整顿,整顿期间该企业的债务人不得提起破产申请。同时可以授权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具有专业性中介机构负责对企业重组、整顿,管理其股权的运作,从而弥补金融资产公司专业知识经验的不足,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持股权利。此外,制定与资产管理公司如何运作及业务经营有关的法规。

(三)重视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制度、经理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相互支持、相互约束,共同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实行“债转股”,使银行和资产公司成为公司新的大股东,它有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监督公司行为,其参加改变了公司的权力结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公司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金融资产公司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并且指派专人出任董事、监事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形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权与制衡机制。资产公司的最终目的是出售股权、收回债权,这种退出机制也促使其有效地承担起受托责任。

另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它与企业高级管理层的关系是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通过健全激励机制,使代理人在该机制约束下,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与维护委托方权益相一致,建立起风险代理制度,使其与国有资产同舟共济。

[参考文献]

[1]段钢1关于“债转股”的法律问题思考[J]1河北法

学,2000,(4)1

[2]赵细妹1关于债转股的法律思考[J]1西南政法大学

学报,2002,(3)1

[3]侯学明1谈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创新意义[J]1上海

投资,1999,(9)1

[责任编辑: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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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12期 N ORTHERN ECON OMY AN D TRADE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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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转股协议(化工)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以债转股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内万: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乙方资金周转困难,导致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的贷款本息岀现逾期而暂时无法偿还。为保证乙方在银行的信用,支持乙方生产正常运转,度过难关,同时,为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保证丙方担保不受损失,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各方信守。 第一条乙方已向甲方借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并由丙方为乙方的借款提供了担保,乙方保证在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 ______ 日之前将本金及利息全部偿 还给甲方。 第二条乙方承诺在其乙方资阳分公司的原址(包括生产区和生活区)上立即成立新的独立法人 公司(由乙方全资控股),注册资本____________ 万元(乙方资阳分公司全部土地亩、机器设备。甲、乙、丙三方达成价)。并将原址上所有建筑物、机器设备、配套设施、道路、围墙及原辅材料、物品、财产等如数转入新公司。保证新公司继续生产、销售碳酸氢铵、合成氨、复合肥等化肥产品。 第三条乙方在成立新的独立法人公司时,其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结构等必须与甲方进行协商,并征得甲方同意。一切报工商、税务等机关的资料均须甲方审查。 分管行政、人事、财务的副总经理、财务部门经理和保管行政公章的人员由甲方指定。 第四条乙方保证新公司不岀现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和遗留问题,其财产权属归乙方而没有任何争 议。若成立新公司后,暴露或发生在成立之前的任何纠纷、遗留问题或财产权属争议等,均与新 公司无关,都必须由乙方负责彻底解决。 第五条原资阳分公司的所有财产及物品等,自签订该协议后乙方承诺负责看管,并保证不发生 任何搬动或改变、租赁、变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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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经贸 “债转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陈 斌 宋阿南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摘 要]文章通过对“债转股”的一般法律要求的分析,明确指出了“债转股”运作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相应地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即明确“债转股”三方的法律地位;制定“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重视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从而避免道德风险,完善配套的法律环境,解决“债转股”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债权;股权;债转股;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 (2004)12-0038-02 一、“债转股”的一般法律要求 “债转股”不仅仅是资产重组的方式,也是一种法律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 (一)转换成股权的债权应当是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出资方式有关规定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债权 若是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债权,必须通过特定方式依法转换成合格债权,才可以转为股权。同时,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应当可以用货币计量且金额已确定,或依法可确定。但目前我国尚无直接规定“债转股”定价的法律法规,而只有一些间接的原则性规定。 (二)法律、法规对股东资格有特定要求的,有关债权人身份须符合法定条件 例如,如果某自然人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债权人,该债权人对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债权不能转换为股权,但可以依法进行债权、债务重组,如自然人将债权转让给合格的法人,再将其转换为股权才符合法律要求。 (三)“债转股”涉及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修改章程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发生“债转股”时,须依法获得批准或核准。“债转股”转换成上市公司流通股的,还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有关规定。 二、“债转股”运作中遇到的主要法律障碍在我国,债转股作为一项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合的重大战略决策,如果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便会发现其合法性有值得探讨之处,现分述如下。 (一)“债转股”在公司法方面的障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不能用于出资。我国 公司法第24条第1款、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这是对股东(发起人)出资的种类的明确列举,并未使用“等”这一具有包容性的语词,因而应当对上述条款作严格解释,即除此以外不得以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包括债权)出资。因此,从《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角度讲,国家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出资这种方式作为股东,其权利并不受法律保护。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债权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因为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合同形成的债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债权人是合同之债的权利人,不是企业股份的持有人。在《公司法》中没有允许债权作为出资。债权既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出资,也不能代替实物及其他形式出资。但是,从债转股的制度本身来看,它实际上正是运用了债权和股权的根本区别。债权是一种契约性的权利,而股权是一种非契约性的权利,贷款本息作为债务,不仅债权人具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而且企业要将这些债务作为负债或财务费用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并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股本作为企业的资本金,股权人没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只在企业盈利时有分红的权利,而且股本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列示,它的增加不但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而且增强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债转股正是利用了这种区别,将债权转成股权,减少企业贷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业的资本金,最终达到使企业扭亏的目的。 (二)“债转股”在担保法方面的障碍我国担保法规定,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法设定担保。在债转股后,金融 8 3经济与法 N ORTHERN ECON OMY AN D TRADE 2004年第12期 BEIFAN G J IN GMAO

债转股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债转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是乙方的股东,持有乙方20%的股权。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乙方向甲方借款80万元,并同意日后在适当的时候做债转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借款及债转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约定: 一、借款与转股 1、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万元,甲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向乙方支付借款______万元。 2、甲方同意乙方在适当的时候将对公司的______万借款转为公司的股权,并保证其他股东配合乙方的转股手续。 二、债转股后乙方股权构成: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待转股债权总额转换成甲方对乙方的直接投资,其中人民币【 】元转换成注册资本,人民币【】元转换成资本公积金。 2、债转股完成后,甲方持有乙方【】%的股权。 3、债转股完成后,乙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因签订、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均由各方自行负担。 三、争议解决: 因签订、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四、其它: 1、甲方实施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授权手续。 2、乙方负责办理乙方股权变更相关手续,各方为了履行本协议而需要获得的审批手续由各方各自负责办理,如有需要,各方应为其它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并由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正确理解和运用债转股--课后测试

正确理解和运用债转股--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9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多选题 ?1、1999年债转股的资金来源为()(10 分) A 财政部注资 B 央行再贷款 C 发行金融债券 D 银行自有资本金 正确答案:A B C ?2、债转股之后,实施机构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义务包括()(10 分) A 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B 进行股权管理 C 分红 D 有限责任 正确答案:A B C D ?3、本轮债转股的市场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哪些方面()(10 分) A 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 B 价格市场化定价 C 资金市场化筹集 D

股权市场化退出 正确答案:A B C D ?4、本轮债转股的法治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哪些方面()(10 分) A 洁净转让 B 真实出售 C 风险隔离 D 依法行事 正确答案:A B C D ?5、以下哪些企业属于债转股明确规定的禁止类企业()(10 分) A 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 B 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 C 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 D 负债率高的企业 正确答案:A B C ?6、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股权退出方式,包括()(10 分) A 股权转让 B 企业被兼并收购退出 C 企业上市后卖出股权 D 大股东回购股权 正确答案:A B C D

判断题 ?1、新一轮债转股的核心是企业高负债率。(10 分) ? A 正确 ?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2、新一轮债转股,主要以银行自身和他行的关注类资产为主。(10 分) ? A 正确 ?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3、本轮债转股旨在降低企业的高负债率,因此,所有高负债率的企业都是债转股的对象。(10 分) ? A 正确 ? B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4、市场化程度越高,出现僵尸企业的概率越高。(10分) ? A 正确 ? B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只债转股经典案例全面梳理

14只债转股经典案例全面梳理 导读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债转股基本上是企业在遭遇流动性紧张和债务压力时的一种自救行为,操作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后,债转股业务产生了较大变化,下文对债转股主要要素进行了详细对比。【重磅课程】《深度解析债转股、不良资产基金、证券化、金融债务重组等不良资产模式》,时间:2017年4月15~16日;地点:北京,详询(点击可查看) | 一、案例梳理 (一)《指导意见》出台前案例梳理 1.长航凤凰 2014年2月25日,长航凤凰披露重整计划,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债权部分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超过20万元的债权部分,每100 元普通债权将获得约4.6股长航凤凰股票,确认的普通债权总额为45.74亿元,涉及共计132家债权人。以长航凤凰股票2013年12月27日停牌价2.53元每股计算,该部分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约为11.64%。根据2015年12月18日长航凤凰恢复上市的首日交易情况,长航凤凰开盘价为18 元,股价当日最高冲至21.6元,最终报收21.2元,涨幅1154.44%,当日成交量3.3 亿股,成交额达65.64亿元,远超132家债权人45.74亿元的普通债权总额。而根据长航凤凰重整计划中每100元

普通债权分得约4.6股长航凤凰股票,再按当日成交均价19.89元出售进行估算,则长航凤凰债权人所持每100元普通债权换股后可套现约91.5元,其实际清偿比例达91.5%。 2.长航油运 2014年11月24日,长航油运公司重整计划,主要内容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和全体股东让渡股票两部分。在公积金转增部分,以长航油运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8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约16.29 亿股。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部用于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转增后,长航油运总股本将由33.94亿股增至50.23亿股。另外,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让渡其目前持有的长航油运股票,其中第一大股东南京油运让渡其持股总数的50%,共计让渡约9.32亿股股票;其他中小股东让渡其持股总数的10%,共计让渡约1.53亿股股票。全体股东合计让渡约10.85亿股股票。据此估算,上述转增及让渡股票合计27.14亿股,全部向债权人进行分配,用于抵偿部分债务,共计将抵偿约61.84亿元债务。照此计算,股票抵债价格约为2.27元/股。经统计,长航油运债权人申报及核查后的负债共计115亿元,这也意味着公司过半负债将通过“债转股”的方式进行清偿。3.华荣能源2016年3月8日,中国最大民营造船厂——华荣能源宣布,向债权人发行171亿股股票(向22家债权银行发行141亿股,向1000家供

“债转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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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股权是企业的股东以其对企业的出资额而对企业所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包括以下内容。 1.股权人是公司的社员,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根据自己的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2.股权人有权通过监事会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有权取阅有关公司生产经营和盈亏状况的一切资料,了解公司的业务进展和其他有关情况。 3.股权人享有依照出资比例分取股利的权利;股权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且在同等条件下,相互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终止后,有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 可见,债权与股权有明显的不同。首先,企业债权人和企业的股权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企业债权人与企业之间只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企业股权人是企业的投资人,是企业的组成成员,享有公司法和企业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在获利和权益顺序上,企业债权优先于企业股权,企业或公司在发放股息之前,应优先偿还债权人本金和利息,企业或公司破产时,也要优先偿还债权本金和利息。再次,企业或公司债权的风险不同于企业或公司股权投资风险,债权人除取得约定或法定利息外,还可于债权届期收回本金,其风险很小。而股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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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 摘要:债转股是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风险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文章从企业的道德风险、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债转股后的资产报酬率、资本市场和中介机构等方面就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近年来,国有企业负债越来越高,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风险也日益加大,如何对银企间的债务进行重组已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极为突出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于1999年8月通过了《关于实施债转股若干意见方案》,同意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转为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企业的股权这样,原来的银企债权债务关系就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持股关系这一债转股政策的出台对化解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风险和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债转股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也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债转股成败的关键本文就从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几方面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作些探讨一、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许多

国有企业认为债转股是免费午餐竞相争取,而资产管理公司等部门在选择债转股企业时如果不慎重,可能会引发一些企业的道德风险,形成普遍的赖账局面由于债转股使企业原来的巨额债务变成股本,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将大大降低,债务的本息将免于偿还,这对任何一个身背大量债务而无力偿还的企业来说都是极具诱惑的再加上许多企业对债转股认识不够,只是简单地认为债务不用偿还,而不知道债转股后,股权要求的回报要高于债权,使得许多国有企业纷纷争取债转股即使是本应破产的那些资不抵债、生产和经营没有市场前景的企业也存在弄虚作假,争取赶上债转股这班车的现象另外,虽然国家对债转股的企业提出严格的选择条件,但缺少具体的操作标准,使入围企业选择操作存在弹性在这种情况下,在选择实施债转股企业时如果不慎重,可能会使本来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债务企业心理不平衡:其领导和员工共同努力,加强经营管理,项目建设精打细算,积极还本付息,结果得不到债转股它们会降低努力程度,或者干脆不还银行贷款,以便使企业具备能够享受债转股政策的一些标准,这样就有可能形成大规模的赖债局面2、有关债转股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从目前实施债转股的情况来看,资产管理公司没有在债转股企业组成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和聘用总经理的权利,没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审批的权利,没有对债转股资产的保值、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没有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做出决

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汇总解析和经典案例

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汇总解析与经典案例=============================================== 前言: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成果对加速商业银行改革,支持国有企业脱困,乃至协助整个中国的金融深化都有着重要意义。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主要有诉讼追偿、资产重组、债权转股权、多样化出售、资产置换、租赁、破产清偿等,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并面临市场问题和道德风险等问题。 1.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1.1诉讼追偿 司法诉讼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企业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开国有机构处臵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烦琐的报批手续。 1.2资产重组 资产的重组包“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臵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其实质是对债务企业做出债务重新安排,有的在还款期限上延长,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应收利息上做出折让,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适当折让。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臵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

1.3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 1.4多样化出售 ①公开拍卖:公开拍卖又称公开竞买,是一种通过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不良资产采用公开拍卖处臵方式,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能体现市场化原则,是当前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处臵抵押资产屮使用较多的方式。该处臵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 ②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买主地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不良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地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地买主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地情况。 ③招标转让:招标转让是指通过向社会公示转让信息和竞投规则,投资者以密封投标方式,通过评标委员会在约定时间进行开标、评标,选择出价最高、现金回收风险小的受让者的处臵方式。具体有公开招标转让和邀请招标转让两种。该处臵方式适用标的价值大,通用性差,市场上具有竞买实力的潜在客户有限,但经一定渠道公开询价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资者。

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债转股是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风险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文章从企业的道德风险、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债转股后的资产报酬率、资本市场和中介机构等方面就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国有企业负债越来越高,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风险也日益加大,如何对银企间的债务进行重组已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极为突出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于1999年8月通过了《关于实施债转股若干意见方案》,同意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转为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企业的股权。这样,原来的银企债权债务关系就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持股关系。这一债转股政策的出台对化解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风险和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债转股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也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债转股成败的关键。本文就从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几方面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作些探讨。 一、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许多国有企业认为债转股是免费午餐竞相争取,而资产管理公司等部门在选择债转股企业时如果不慎重,可能会引发一些企业的道德风险,形成普遍的赖账局面。由于债转股使企业原来的巨额债务变成股本,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将大大降低,债务的本息将免于偿还,这对任何一个身背大量债务而无力偿还的企业来说都是极具诱惑的。再加上许多企业对债转股认识不够,只是简单地认为债务不用偿还,而不知道债转股后,股权要求的回报要高于债权,使得许多国有企业纷纷争取债转股。即使是本应破产的那些资不抵债、生产和经营没有市场前景的企业也存在弄虚作假,争取赶上债转股这班车的现象。另外,虽然国家对债转股的企业提出严格的选择条件,但缺少具体的操作标准,使入围企业选择操作存在弹性。在这种情况下,在选择实施债转股企业时如果不慎重,可能会使本来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债务企业心理不平衡:其领导和员工共同努力,加强经营管理,项目建设精打细算,积极还本付息,结果得不到债转股。它们会降低努力程度,或者干脆不还银行贷款,以便使企业具备能够享受债转股政策的一些标准,这样就有可能形成大规模的赖债局面。 2、有关债转股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从目前实施债转股的情况来看,资产管理公司没有在债转股企业组成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和聘用总经理的权利,没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审批的权利,没有对债转股资产的保值、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没有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做出决定的权利。这说明在债转股具体实施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改组、管理、监督缺乏权威性,并没有对企业进行实质性的干预,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权利。 其次,在债转股过程中,现在通行做法主要是企业最大比重的债权归哪家银行,就由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债转股。这样虽然使债转股的成本降低,容易操作,但对于单一国有资产企业来说,这种债转股只形成两方股东,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只有金融管理公司一方对企业进行约束的情况下,将不利于企业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的现代公司体制。 最后,对企业实施债转股,在原来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经理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

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与经典案例分析

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及经典案例分析 一、不良资产经营的历史和现状 第一轮 1999-2000 年:国有银行首轮注资+不良剥离 我国第一轮大规模不良资产经营始于1999 年;1997 年底,四大国有银行资 本充足率仅 3.5% ,远低于巴塞尔协议8% 的最低要求。 1999 年,财政部注资、 央行再贷款、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东方、华融、长城、信达,也就是我 们常说的四大 AMC ;到 2000 年 8 月底,四大 AMC 先后完成 1.4 万亿不良贷款 的剥离与收购工作,使得四大行不良贷款率下降了超过 10 个百分点。当时,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未形成,相当部分的不良贷款来自于地方政府干预、对国有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二轮 2004-2008 年:国有银行股改、二次注资+不良剥离 截止 2002 年末,四大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仍高达 2 万亿元,不良率达到 23.11% 。为了配合四大行的改制上市,四大AMC 于 2004-2005 年、以及2008年对四大行的不良贷款再次进行大规模剥离。 四大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从2003 年的2.54 万亿下降至2008 年的0.56 万亿,不良贷款率从19.6% 下降到2.42% ,资本充足率从3% 上升至11.3% 。四大行均成功实行了股份制改造,获得后续长远发展的基础。 现在:第三轮 可以说,前两轮不良处置很大程度上是补交经济转轨和改革的成本;而这一次,经济持续下行、产能过剩、杠杆高企带来的新一轮不良处置已拉开序幕。 截止 2015年末,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达到 1.96 万亿元,不良率达到1.94% 。2016 上半年,上市银行不良率达到 1.69% ,较年初提升 4 个 BP ;不良 贷款同比增长29% ,逾期贷款同比增长 16% ,关注类贷款同比增长 23% 。 2016年不良资产的政策和动向梳理 时间内容 2016.3.8华荣能源( 1101.HK ,原熔盛重工)公告债转股。 2016年 3月李克强总理表示:可以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降低企业的杠杆。 2016年4月国开行一位高管:首批债转股规模为 1 万亿元 2016年4月一行三会:要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债务重组,对符合政策且有一定清偿能力的钢铁、煤炭企业,通过实施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债务重组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权威人士表示:“对那些确实无法救的企业,该关闭的就坚决关闭,该破产的要依法破 2016年5月产,不要动辄搞‘债转股’,不要搞‘拉郎配’式重组,那样成本太高,自欺欺人,早晚是 个大包袱。” 国新办吹风会: 1.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完全应该由市场主体自己选择,不由政府指定。 2. 2016年 6月债权转让的价格完全由市场主体基于真实价值自己协商处理,对债权和股权进行市场化定价。 3.以前财政部最后买单,此次政府不再负有兜底责任。

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股东协议(协议范本)

(协议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3241 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股东协议Shareholders' agreement on capital increase and share expansion

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股东协议(协议 范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股东 第三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四章股东出资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股权的转让和/或回购 第七章承诺和保证 第八章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九章公司的财务与分配 第十章公司的筹建及费用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其他 股东协议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国______市签署:a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注册地址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注册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与存续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注册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 d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d公司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惟一出资者,其合法拥有公司的所有股权; 2.经批准单位、批准编号[]____号文批准,公司拟实施债转股; 3.根据a公司、b公司、c公司(以下合称“资产管理公司”)与公司及d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股权协议》和《债转股方案》,公司拟增资扩股,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将在剥离相关非经营性资产及不良资产后核定为d公司对公司持有的股权,资产管理公司对公司的债权将转变为其对公司持有的股权; 故此,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方之间的债权转股权协议,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1.1公司的名称及住所 (1)公司的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的英文名称: (2)公司的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国破产重整方案中的债转股问题研究

第1期2019年2月 No.l Feb.10,2019政:主伦纟 Zheng Fa Lun Cong 【文章编号]1002—6274(2019)01—153—08 法国破产重整方案中的债转股问题研究 [法]FranQois-Xavier Lucas (巴黎第一大学法国巴黎) 种林I张文韵$译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2.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研究中心,北京100089)【内容摘要】债转股作为债务清理方式和公司重整方法受到法律的肯定和鼓励,其实施方式和转换选择是理论研究和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首先,债转股的实施方式根据债的标的物是实物还是货币分为两种:当债的标的为实物时,在进行债转股操作时必须基于债权期限、债务有无担保、利息是否继续计算等因素综合评估该债权的价值以及其所对应的股份数量;第二种更受青睐的做法是债权人认购股权,并将由此产生的出资义务与其持有的公司金钱债权相抵销。为了避免债权人通过抵销方式而获得优先清偿,应适当减少数额。其次,关于转换选择。在坚持债权人同意和股东同意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强制实施债转股的例外机制。债权人委员会通过的债转股决议对于该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无须得到所有债权人同意就可以实施债转股;在修改公司章程被认定为符合公司利益需要、股东在重整方案中已承诺同意公司章程的修改等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形,债转股操作无需股东同意。 【关键词】法国破产法债转股实施方式强制批准 (中图分类号JDF411.92【文献标识码】A 法语“债转股”概念中表达“转换”意义所使用的单词"CONVERSION"不是法律术语。该单词更多地是唤起人们对宗教以及人对宗教“皈依”行为的联想,而不是对债权所涉及的人和物之间关系的思考。法学家们使用这个非法律术语来描述公司债权人同意将其对该公司的债权转换为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①的行为,而不是用该词汇对上述行为进行法律性质的确定。 债转股操作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公司重组方法并因而受到法律规定的鼓励。这种清理债务的方式不仅可以在破产和解程序中适用,还可以在破产保护或破产重整程序框架下进行。在破产和解程序中适用债转股方式的条件是参与债权人必须确保拟增资公司没有发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因为在负债企业已出现支付不能的情况下,以债务抵销方式的 --?---+---H--H----H--?---?—?+--1--H-----+--?--?--?---1---?--?---出资在后续的破产程序中可能被列为怀疑期间②的不合法行为,属于法国《商法典》第L.632-1,I,2°或4°以及第L.632-2条第一款所列明的可撤销行为之一③。这是在集体清偿程序启动之前实施债转股操作的主要风险??。尽管《商法典》第L.626-30-2条对于债转股的规定只针对进入破产保护程序或破产重整程序且设立了债权人委员会的股份公司⑥,但实际上所有的公司— —无论其采用哪种具体的公司形式一一在破产程序开始后,都是债转股操作的适用对象。换言之,正如我们所观察到的.在2008年12月18日法令特别规定⑦颁布前,实践中就已经有《商法典》第L.626-30-2条规定之外的公司在破产程序启动后适用债转股操作。 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企业的债权人具有可以转换为企业股东的权利表明了债权人和股东二者身份之 *基金项目:本译文系山东省2017年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新旧动能转化背景下管理人制度改革研究”(17CSPJ21)、山东政法学院科研项目“以僵尸企业为对象的重整和清算法律制度完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本译文受山东政法学院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及第63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 作者简介:Francois-Xavier Lucas,男,巴黎第一大学法学教授,司法研究所主任,博士生导师,破产法硕士项目负责人,研究方向为破产法与企业法。 译者简介:种林(1978-),男,山东莘县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全法中国法律与经济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研究方向为破产法与公司法;张文韵(1989-),女,江西南昌人,巴黎第一大学破产法专业硕士,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破产法与公司法。

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企业中的公司治理和股权退出问题研究

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企业中的公司治理和股权退出问题研究作为20世纪末国企改革的杀手锏,国家对债转股政策寄予了厚望。对企业来说,债转股后,债务变成了资本金,免去了大笔财务费用,财务状况得到改善,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剥离了巨额不良资产,银行卸下沉重的包袱,有利于银行的经营和竞争;对国家来说,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以股东身份对债转股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完善债转股企业公司治理,使其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发展活力,其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回购、转让等方式退出债转股企业,为国家收回巨额信贷资金,起到“一石三鸟”的作用。但是,通过对债转股政策实施的整个过程分析,不难看出,债转股政策能否达到最终目的的关键在于资产管理公司是否能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完善债转股企业的公司治理,从而按政策要求,股权顺利退出。因为按政策设计,资产管理公司仅仅是个阶段性机构(存续期不超过10年),如果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进入债转股企业后,起不到股东应有的完善公司治理的作用,债转股企业仍保持改制前的所有者实际缺位、权责不清、缺乏监督、投资失误、经营失误、效率低下的状况,到最后,资产管理公司只得持有大量不良股权,不能在存续期内按政策要求成功退出,这样,具有鲜明的政策主题的债转股变为纯粹的“财务帐面游戏”,国企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国家的金融风险只会更加巨大。 由此,本文提出两个问题:第一,资产管理公司是否能在债转股企业中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完善公司治理?第二,资产管理公司是否能按政策设计的退出途径顺利实现股权退出?本文通过对资产管理公司获得股东身份就存在问题,行使股东权利在实际中面临的诸多障碍,以及资产管理公司自身逃避股东责任等方面的分析,得出资产管理公司并不能完善债转股企业公司治理的结论;本文通过对股权退出的主要途径逐项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退出存在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笔者做出思考,认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定位是解决上述两方面问题的关键。首先,认清债转股政策对国有企业的作用在于给经营不好的企业提供一段“软时间约束”,必须利用这段时间,重新对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定位,方能使资产管理公司真正发挥股东作用,使债转股政策与国有企业改革结合起来;然后,提出资产管理公司应存续,发展为投资银行的设想;最后,为资产管理公司如何发展成为投资银行提出了具体建议。本课题目前具有一定的实

债转股合同文书范本

第一篇、债转股协议书债转股合同文书范本 债转股协议书 甲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乙方山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签订地点太原市大厦。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共同投资组建新公司(下称新公司)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三条甲方以享有乙方的现金债权人民币元(截止至合同签订日)和无形资产,乙方以现金、实物和土地使用权出资,乙方以现金出资,共同投资组建新公司。 第六条甲方负责编制项目的立项报告、可研报告;负责设计项目的技术工艺方案;负责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工艺指导;负责项目调试与投产的技术支持、人员培训;负责市场运营策划和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品牌导入和市场导入工作。 第七条乙方负责新公司注册及当地政府的项目立项审批;负责地方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的前期审批;负责办理建设调配中心所需的环评、安评以及消防等相关手续;负责调配中心的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新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名称暂定为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十六条新公司流动资金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新公司成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建必要的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提前退出合作,需提前一月通知对方,双方就新公司资产转让,是否继续经营等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并清理债权债务。 第二篇、债转股承诺书 债转股合同文书范本 债权转股权承诺书 债权人和公司依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公司登记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享有的对 公司人民币元(小写)(暂定,以债权实际评估价值为准)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做出如下承诺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真实、合法,符合下列情形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已经做出分割;

公司债转股协议书范本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签订了《借款合同》,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利息共计为元,(以上数额共 计元,以下简称债权); 2、乙方同意甲方以债转股的方式实现甲方对乙方的债权,使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之一; 3、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现乙方经股东会决议增资即将公司增资至元。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债转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参加乙方本次增资,以货币投资参股乙方,成为乙方新增股东; 二、截止至年月日,乙方公司资产状况详见(编号)《审计报告》,根据《借款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的约定,甲方投入资金为与债权同等的数额即人民币元,投入后乙方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甲方所投入资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三、由于甲方对乙方享有万元的债权,甲方以该债权转为对乙方的投资,在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甲乙双方就借款得以结清。 四、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原股东与甲方将共同对董事会进行改组。 五、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原股东与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参与修改、补充公司章程。 六、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负责依法办理完毕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七、违约事项 乙方未依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期限,依法办理完毕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借款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偿还所欠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方不予偿还的,甲方可行使抵押权。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九、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股东协议债转股范本

××××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股东协议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股东 第三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四章股东出资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股权的转让和/或回购 第七章承诺和保证 第八章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九章公司的财务与分配 第十章公司的筹建及费用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其他 股东协议

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国______市签署: A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注册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注册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与存续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注册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 D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D公司为××××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惟一出资者,其合法拥有公司的所有股权; 2.经批准单位、批准编号[]____号文批准,公司拟实施债转股; 3.根据A公司、B公司、C公司(以下合称“资产管理公司”)与公司及D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股权协议》和《债转股方案》,公司拟增资扩股,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将在剥离相关非经营性资产及不良资产后核定为D公司对公司持有的股权,资产管理公司对公司的债权将转变为其对公司持有的股权; 故此,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方之间的债权转股权协议,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1.1 公司的名称及住所 (1)公司的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武钢集团市场化债转股案例分析

武钢集团市场化债转股案例分析 近年来,世界宏观经济的运行态势呈现明显的不确定性,英国脱欧、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以及巴西总统罗塞夫被弹劾等“黑天鹅”事件频发,同时人口老龄化、欧洲难民危机等消极的因素,都使全球经济呈现缓慢复苏且又分化较大的现象。在此背景下,我国作为对全球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30%的国家,经济的发展也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目前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企业债务杠杆率过高,二是银行的不良贷款急剧增加。这些因素都直接阻碍了经济的发展,造成经济下行的压力增大。 在不良资产不断攀升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压力巨大,创新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问题受到各方面的关注。2016年9月,针对企业高杠杆率的问题,国务院出台了有关政策要求一定要积极稳妥的来解决企业高杠杆率的问题,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正式浮出水面。本文以武钢集团与建设银行的债转股为研究对象,对此次市场化债转股进行探索分析。本文首先对国内外有关债转股的研究文献进行了总结,然后剖析了此轮市场化债转股实施的动因。 在此基础上,又把此轮债转股与我国上世纪末实施的首轮债转股在主体、实施机构以及定价方式上进行了对比,从而突出了此轮债转股的特点。接着,本文选取此轮债转股中首单支持央企市场化去杠杆的落地项目武钢集团与建设银行的债转股为案例,在详细介绍武钢集团的基本情况、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所具备的条件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武钢集团实施债转股的操作模式及流程。然后深入探讨了此次武钢集团进行市场化债转股之后给各方带来的影响。本文认为,从企业自身来看,在财务报表、经营状况、治理结构以及社会效应方面都带来了颇为积极的作用;从债权人银行方面来看,其在不良资产处置、自身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上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同时此次建设银行与武钢集团市场化债转股的成功实施在社会上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不过,本文也提出在转股对象的选择、企业贷款的定价机制、债权人的权益保障以及实施之后股权退出前景这四个方面是此轮市场化债转股的难点问题。最后,本文根据武钢集团债转股实施的成败得失,认为新一轮债转股在给各方带来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要合理谨慎地实施债转股。并且从债转股的目标企业选择、股东行权保障以及最后的股权退出机制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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