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司法体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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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第16章俄罗斯法

外国法制史第16章俄罗斯法
❖1936年鉴于苏联国内政治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又制定了新宪法。
这一系列部门法典的颁布,标志着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 面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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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苏联时期的法律制度
3.苏联社会主义法的进一步发展
❖1956年苏共第二十次代表大会做出决定,加强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切实
维护法制,坚决消灭一切非法的或危害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
❖苏联解体后,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整体上已告终结,但其对于世界
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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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
1990年6月12日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俄罗 斯联邦国家主权宣言,宣布俄罗斯联邦是主权国家,俄罗 斯宪法和法律在全境内至高无上。
1991年12月21日俄罗斯等11个共和国首脑在哈萨克斯坦 首都阿拉木图签署了《建立独立国家联合体协议》,并发 表《阿拉木图宣言》,宣布“在平等的原则基础上作为缔 约各方组成独立国家联合体”,强调随着独联体的成立,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将停止存在,同时确认独联体 不是国家,也不是国家以上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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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24年苏联宪法
1922年年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 并于1924年通过第一部苏联宪法,其全称为《苏 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是根据1922年 为成立苏联而召开的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 的《成立条约》制定的。
该宪法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成立宣言》, 第二部分是《成立条约》和11章本文。
第十六章 俄 罗 斯 法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俄罗斯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基本特征和
历史地位,了解俄罗斯法对中国的影响。
【关键概念】 ❖罗斯真理(Truth of Russia) 1649年会典(Record of Laws and

俄国是什么制度

俄国是什么制度

俄国是什么制度俄罗斯是一个联邦共和制国家,政府体制主要由总统、议会和内阁组成。

这篇文章将简要介绍俄罗斯的政治制度及其运作方式。

俄罗斯的政治体制是以总统为核心的半总统制。

总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国家元首,由全国公民选举产生,任期为六年。

总统拥有重要的行政和立法权力,负责领导国家和政府的工作。

总统还有权力提名和罢免政府成员,并且可以对重要决策进行否决。

俄罗斯的立法机构是联邦会议,由两个相互独立的议会组成:国家杜马和议会委员会。

国家杜马是俄罗斯的下议院,由450个代表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

议会委员会则由各个俄联邦主体的代表组成,代表各个地区的利益。

立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法律和议案,监督政府的工作,并制定国家政策。

政府行政机构是俄罗斯联邦政府,由总理、副总理和各个部长组成。

总理由总统任命,领导政府的日常工作。

政府负责执行国家政策,保障公民和机构的权利和利益。

在俄罗斯的政府体系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力分配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俄联邦主体(包括联邦区和共和国)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制定和实施与地方利益相关的政策。

此外,在俄罗斯的政治体系中,法院起着重要的角色。

俄罗斯的司法机构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一系列地方法院组成。

法院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处理涉及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俄罗斯的政治制度在保障政府的权力的同时,也注重民主原则和权力的制衡。

然而,在实践中,俄罗斯的政治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政府的权力过于集中、媒体的自由度不足等。

总之,俄罗斯是一个以总统为核心的半总统制国家。

政府体制主要由总统、议会和内阁组成。

这个体制在维护俄罗斯的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为了更好地发展和壮大,俄罗斯政治体系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俄罗斯的政治制度

俄罗斯的政治制度

俄罗斯的政治制度俄罗斯的政治制度可以追溯到其历史的深远背景。

例如,在沙皇时期,俄罗斯是一个沙皇制度,所有政治权力都集中在沙皇及其家族手中。

然而,在1917年的十月革命后,俄罗斯开始走向了社会主义制度,成立了苏联。

苏联的政治制度是一个单一党制,由共产党的政治领导核心控制。

共产党通过中央委员会、全国代表大会等机构来决策,并且领导着国家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

在此期间,苏联的政治权力完全掌握在共产党手中,没有政党之间的竞争。

然而,苏联解体后,俄罗斯逐渐朝向了一种更加民主的政治制度发展。

1993年,俄罗斯通过了一部新宪法,建立了一个总统制的政治制度。

俄罗斯总统是国家最高领导人,具有全国代表性和行政权力。

总统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六年,连任不限次数。

总统有强大的权力,例如他可以制定法律、解散国家杜马(议会下院)和任命政府等。

然而,总统也受到宪法的限制,必须遵守法律和法治原则。

与总统并行的是俄罗斯的立法机关,即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

国家杜马是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任期为五年,拥有立法权和监督政府的权力。

联邦委员会是由各个主体共和国和自治州的代表组成的,其成员由各主体共和国和自治州的领导人任命。

除总统和立法机构外,俄罗斯还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负责审判和解决法律纠纷。

俄罗斯的司法体系由最高法院、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最高级别的法院,宪法法院负责处理宪法问题,而普通法院则处理其他各类刑事和民事案件。

尽管俄罗斯的政治制度在俄罗斯历史上发生了多次变迁,但目前的体制是基于俄罗斯联邦宪法的。

在这一体制下,总统拥有最高权力,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司法机关负责审判。

然而,一些人认为俄罗斯的政治制度存在问题,例如民主和人权方面的限制,以及选举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问题。

这些问题在国内外引起了争议和讨论。

俄罗斯联邦国家机构

俄罗斯联邦国家机构

俄罗斯联邦国家机构俄罗斯联邦实行总统共和制的联邦民主制,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基础,根据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原则行使职能。

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公民按照平等、直接的原则,以不记名的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4年,2008年修宪改为6年,直选产生。

总统拥有相当大的行政权力,有权任命包括了总理在内的高级官员,但必须经议会批准。

总统同时也是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总司令以及国家安全会议的主席。

并可以不经议会通过直接颁布法令。

总统不可以连任超过2届。

总统和政府是国家执行权力机关。

政府主席(总理)经过俄罗斯下议院国家杜马协商后由总统任命。

1 联邦会议根据宪法,俄罗斯联邦会议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权力机关。

联邦议会采用两院制,下议院称国家杜马(代表联邦各主体),上议院称联邦委员会 (代表联邦)。

联邦委员会(上议院)由各个联邦主体各派两名代表组成:一名来自国家代表权力机关,一名来自国家执行权力机关,主要职能是批准联邦法律、联邦主体边界变更、总统关于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的命令,决定境外驻军、总统选举及弹劾,中央同地方的关系问题等。

国家杜马(下议院)的职权是同意总统对总理的任命;决定对总统的信任问题;任免审计院主席及半数检查员;实行大赦;提出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指控;通过联邦法律。

2 司法机构俄罗斯宪法、民法、行政管理条例和刑法是俄罗斯司法机构的执法依据。

俄罗斯的司法机构包括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惩戒法院和各级地方司法机关,(联邦主体、州、地区和市级的司法机构)和仲裁法庭系统。

联邦宪法法院根据总统提名由联邦委员会任命的19名大法官组成。

宪法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包括:(1)裁决是否符合联邦法和宪法法规;(2)没有正式生效的国际条约;(3)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发生的纠纷;(4)联邦主体和地区权力机关之间关于权限上的纠纷;(5)联邦主体最高权力机关之间的纠纷。

除此之外,宪法法院有权力解释俄联邦宪法和检验法律条款是否符合宪法。

论俄罗斯的司法改革

论俄罗斯的司法改革

论俄罗斯的司法改革范纯2011-03-09 13:48:04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7年第2期(内容提要) 当代俄罗斯司法改革可定位为俄罗斯司法史上的第三次转型。

在俄罗斯总统的推动下,确立了司法权独立,诉讼程序得到改观,法官等制度得到完善,取得立法阶段的改革成果。

但是,俄罗斯存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的路径依赖问题,使改革呈现出艰巨性和长期性特征。

改革最终能否成功受制于法治文化的积累和人们法意识的改变。

【关键词】俄罗斯司法改革司法权独立当事人主义【作者简介】范纯,1964年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哈尔滨150080)俄罗斯获得独立主权国家地位后,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以司法独立为原则,以人权保障为主要任务,积极消除原有政治结构中司法被行政吞噬的状态。

经过10多年的努力,俄罗斯司法改革的立法阶段取得一定成果,为创制未来的司法体制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一俄罗斯司法改革的历史定位俄罗斯司法改革源于苏联末期改革时代,苏联解体前就形成了进行司法改革的构想。

其中,设立宪法法院的构想,就是通过1991年7月制定的《宪法法院法》成为普通法院改革的先驱,同时,面对市场经济化和各种经济纠纷,设立了仲裁法院。

针对普通法院的改革,1991年10月俄罗斯确立了“司法改革的基本构想”,提出了确立司法权独立、确立拥护与尊重权利自由以及审判程序上的市民宪法权利、对法院等部门进行民主改革等基本方针。

按照基本方针,俄司法改革侧重6个方面:(1)创设联邦法院制度;(2)承认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3)对公务员违法行为扩大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机会,对刑事程序上的强制处分的适法性确立审判控制;(4)采用当事人主义,向当事人同权及无罪推定原则的诉讼程序转变;(5)分化审判程序;(6)改善法官独立的保障体制,确立法官终身制。

为推进司法改革,1994-年俄罗斯成立了“俄联邦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提出建议和对策,推动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

试析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

试析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

试析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刘向文、高慧铭2011-03-05 10:12:37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5年第5期【内容提要】 1991年10月24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批准了叶利钦总统提出的《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

从1991年10月至今,俄罗斯联邦进行了3个阶段的司法改革,制定了大批司法机关组织法,颁布了宪法司法、民事司法、刑事司法、行政司法和仲裁司法领域的大批法律。

本文拟在简要介绍俄司法机关改革和司法法律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分析俄司法改革的特点,评价俄司法改革的得失,同时探讨俄司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司法机关改革司法法律制度改革【作者简介】刘向文,1943年生,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高慧铭,1977年生,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郑州 450052)从1991年至今,俄罗斯司法改革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

1991年年底以前为改革的第一阶段,其成果是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1992年至2000年年初为司法改革的第二阶段,叶利钦总统主持颁布了新宪法,但司法改革构想的实现进程缓慢;2000年5月普京总统上任至2005年为司法改革的第三阶段,即完成阶段。

在司法改革的后两个阶段里,俄不仅制定了大批司法机关组织法,而且颁布了宪法司法、民事司法、刑事司法、行政司法和仲裁司法领域的大批法律。

这就是说,俄司法改革大致包括两个方面:司法机关改革和司法法律制度的改革。

目前,我国正酝酿进行司法改革。

为了使我国的司法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世界各主要国家司法改革的经验。

特别是要认真研究原来与我国有着相同司法制度,现在又同处于转型期的俄司法改革的经验。

因此,本文拟在简要介绍俄司法机关改革和司法法律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分析俄司法改革的特点,评价俄司法改革的得失,同时探讨俄司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特点(一)在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俄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之一,是自始至终都在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简述俄罗斯现行政治体制

简述俄罗斯现行政治体制

简述俄罗斯现行政治体制
俄罗斯联邦政治体制是一种总统制和议会制相结合的混合政治体制。

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最高行政长官,由人民选举产生,任期六年,在任期内不能连任超过两次。

俄罗斯总统负责国家的内政外交、国防等事务,对国会和政府负责。

俄罗斯联邦政府是总统任命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理和副总理组成。

俄罗斯政府向总统和联邦议会负责,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力。

除了总理外,政府成员由总统指定。

政府机构包括联邦部、联邦局和联邦服务。

俄罗斯联邦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

联邦委员会是地区代表的议会,包括85名成员。

国家杜马是直接选举产生的议会,由450名成员组成。

俄罗斯联邦议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法律、决议和议案来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法律体系。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是国家宪法的最高权威机构,负责监督宪法和联邦法律的实施。

宪法法院由12名宪法法官组成,由总统、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任命。

宪法法院还负责解释宪法和制定联邦立法符合宪法的裁决。

总之,俄罗斯联邦政治体制是由总统制、议会制、司法制和地方自治制相结合的混合政治体制。

总统是国家最高行政长官,政府是总统任命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宪法法院是国家宪法的最高权威机构。

俄罗斯司法制度

俄罗斯司法制度

• 宪法法院只在联邦一级设立。
• 主要职权:
• (1)审理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 • (2)解决职权纠纷案件; • (3)根据俄联邦公民的投诉或法院的询问,对
具体案件中适用或者应予适用的法律是否符 合联邦宪法进行审查;
• (4)解决俄联邦宪法; • (5)对指控俄联邦总统叛国或者犯有其他重大
俄罗斯司法制度
• 一、法律依据
• 1993年新宪法
• 1、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的政权 组织形式。其中司法权作为一种 独立的国家权力被确定为国家的 根本宪法制度。
• 2、宪法明确规定俄罗斯的司法 权力只有法院来行使。
• 3、宪法专门规定了司法权,并 确定了司法独立原则。
• 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如司 法部、内务部、检察院、联邦安 全局、联邦保卫局、联邦边防局、 对外情报局、国家海关委员会、 联邦税务警察局以及律师组织等 统称为“护法机关”;
过俄罗斯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法院法。 • 7月12日,联邦第五次(非常)人代
会通过了对此法的修正案。 • 同年12月29、30日,俄罗斯联邦第五
次(非常)人代会选举产生13名联邦 宪法法院法官。
• 俄罗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宪法监督机 构正式诞生。
• 宪法法院第一案
• 1991年12月,就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 钦1991年8·19事变后下令禁共是否符 合宪法的问题,36位人民代表向宪法 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审议叶利钦总统 关于中止苏共和俄共活动并没收其财 产的三项命令是否符合宪法。
• 经过40多天的休庭准备,宪法法院重新开庭
• 共举行了52次听证会,传唤了46位证人,听 取了16位专家发言,最后在2 名法官持有异 议的情况下作出裁决。
• 同年11月30日,佐尔金院长在长达20分钟的 时间内宣读了一份折中的判决书。它裁定: 叶利钦总统有权下令禁止苏共和俄共的财产; 代表总统方面提出的关于苏共本身不合法的 诉讼,因苏共已经瓦解,因而不予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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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司法体制概述俄罗斯全称俄罗斯联邦,它是1991年12月以后由原来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联盟中“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更名而来。

俄罗斯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如司法部、内务部、检察院、联邦安全局、联邦保卫局、联邦边防局、对外情报局、国家海关委员会、联邦税务警察局以及律师组织等统称为“护法机关”。

检察机关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与法院的关系密切。

由于目前俄罗斯的司法制度正处于改革与完善之中,许多重要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原则还没有定型。

一、审判体制俄罗斯联邦的司法体系由联邦法院和联邦主体法院两部分组成。

仲裁法院、普通法院和军事法院在全联邦境内都实行统一的等级体系;宪法法院系统则分别由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主体宪法法院组成,两者互为独立。

(一)法院设置及管辖1、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只在联邦一级设立。

内设两个分院。

主要职权:(1)审理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2)解决职权纠纷案件;(3)根据俄联邦公民的投诉或法院的询问,对具体案件中适用或者应予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进行审查;(4)解决俄联邦宪法;(5)对指控俄联邦总统叛国或者犯有其他重大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结论;(6)立法提案权即向联邦国家杜马提出联邦宪法划归宪法法院管辖的问题的立法动议;(7)行使联邦宪法、联邦条约、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主体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担任法官的条件是:必须是年满40岁、未满70岁的公民;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并具有15年以上的专业工龄;在法律界享有良好声誉。

2、普通法院。

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由联邦最高法院、各联邦主体、区(市)法院、治安法院以及军事法院组成。

联邦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体系中的最高审判机关。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司法监督权。

联邦军事法院由各军兵种、军区、集团军、舰队军事法院和各军、卫戍区、兵团、分舰队军事法庭组成,不仅接受军事法院的垂直的司法监督外,还要接受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监督。

(1)治安法官:实行独任制审理。

主要审理法定刑不超过2年监禁的案件和其他轻微的民事、行政案件。

法官的工资直接由中央财政预算,由联邦财政预算拨付给联邦最高法院司法财政管理局,再由后者下发。

(2)区法院:按照行政区划与行政层次设置的基层法院,除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外,还受理对治安法官的判决或裁定提出的上诉的案件,是治安法院的上诉法院。

(3)联邦主体法院:各联邦主体法院系统分为联邦主体宪法法院与地方治安法官两种。

各联邦主体宪法法院的职权与组织方式由各主体相关法律规定,与联邦宪法法院相互独立,各自管辖范围不同,无上下级及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联邦主体法院除直接受理各类案件外,还受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和抗诉案件。

(4)联邦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中的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法院下设3个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军事审判庭。

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很广泛,还受理军事法院和下级普通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对这些法院有司法监督权和司法解释权。

俄罗斯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三审终审。

最高法院对普通法院体系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也可作为有关案件的一审法院。

主体共和国最高法院和边疆州区等法院可作为一审和二审法院。

区法院在自己辖区可作为一审法院,同时也是治安法官的上级审法院。

3、仲裁法院。

分为高等仲裁法院、上诉审法院、二审法院、一审法院等四级法院。

各级仲裁法院是审理经济争议和行政处罚争议等纠纷的司法机关,按仲裁程序行使审判权。

必须接受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监督。

各级仲裁法院法官由联邦总统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命。

(1)基层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实行独任制,只有在特殊案件中才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

基层仲裁法院集一审、二审于一身。

(2)高等仲裁法院:俄罗斯的最高仲裁法院,下设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

负责审理俄罗斯联邦与各主体之间的经济争端和联邦主体之间的经济争端,确认联邦最高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和侵犯组织、公民利益的案件。

(3)上诉审法院:由跨行政区的大区仲裁法院行使。

审理案件时不涉及到案件的事实部分,而是就上诉案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是否合法作出裁判。

(二)法官的选任及待遇1、法官的条件。

法官必须是年满25岁、具有高等法律教育程度和5年以上法律职业资历的俄罗斯公民,经过考试后可以担任法官。

法官不得兼职。

法官的任命有严格的规定。

各级法官任职资格不一样,审级越高要求越严。

2、任命程序。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与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法官由俄总统提名。

院长、副院长由法官集体选出;联邦主体最高法院及以下法官均由俄总统任命;俄联邦仲裁法院院长及法官,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总统提名及最高仲裁法院法官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结论书任命,其他各级仲裁法院院长及法官均由俄总统任命;在联邦主体内,主体宪法法院院长及法官根据各主体相关法律任命;治安法官由其司法辖区居民选举产生。

3、法官待遇。

各级联邦法院法官实行职务终身制。

法官的审判活动独立;法官不可随意撤任;法官的退休不受任期和年龄限制;法官不受侵犯。

法官的经费由联邦财政统一预算。

法官的工资待遇大大高于法院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官及其家庭成员和财产提供特殊保护,如向每位法官发放公务用手枪自卫。

(三)法院判决的执行俄罗斯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统一由司法部管理。

刑罚执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监狱系统和劳动改造统一由司法部管理,监狱部门还要负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和押送,并负责缓刑人员的监控等工作。

民事判决的执行机关是隶属于俄罗斯司法部的司法警察——执行员执行。

如果申请人对司法警察提起的执行程序决议有异议或因执行人员的原因没有完成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民事判决的,将被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和承担执行费用。

强制执行机关执行依据主要有: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法院命令;经过公证的关于支付赡养费的协议;劳动争议委员会根据其裁决发出的证明书;在债务人账户上没有足以满足债权人要求的钱款的情况下,实施监督职能的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的关于追索钱款的要求,该要求应当指出银行或信贷组织全部或部分不执行追索的情况;有权审议行政违法案件的机关(或公职人员)作出的决议;司法警察——执行员作出的决议;其他机关依照联邦法律规定作出的决议。

(四)法院的行政工作俄最高法院直属的司法司负责法官及法院其他文员的教育、培训、法官职能空缺的重新分配,并负责向联邦政府提出各级法院和治安法官的拨款建议,负责法院建筑及其他物资保障工作,有权检查和监督各法院的财政经济活动。

各级法院的非法官的工作人员的录用、培训和管理由各级法院自行负责。

各级法院维持正常的司法活动的经费完全由联邦政府制定预算和保障。

俄最高法院直属司法司司长由最高法院院长任命,直属司法司工作人员为国家公务员,不参与审判活动,与法官并列为两个不同的管理体系。

法院其他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部管理。

二、检察体制俄罗斯联邦检察体系由联邦最高检察院,各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军事检察院和其他专门检察院,以及区(市)检察院,以及其他的区域性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构成。

各级检察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干涉。

各级检察机关都由检察长负责,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实行垂直领导,下级服从上级,最终受总检察长监督。

下级检察院的检察长隶属于上级检察院的检察长。

(一)检察院的设置及职能1、检察院的机构设置:(1)区(市)检察院:区(市)检察院和同级别的区域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都由其检察长领导。

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任命。

(2)联邦主体检察院:各联邦主体检察院、同级别的专门检察院都由其检察长领导,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同相应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协商后任命。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对联邦主体检察长享有领导和指挥及任免权。

(3)联邦总检察院:总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任免。

联邦总检察院下设总局、局和局级处。

总检察长不仅向议会两院,而且向总统负责,每年向他们汇报工作。

(4)军事检察机关:由三级机构组成,即设在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中的军事检察院;军区、集团军、舰队、战略火箭军、联邦边防局检察院以及相当于联邦主体检察院级别的其他军事检察院;军、分舰队、兵团、卫戍部队检察院和相当于区(市)检察院级别的其他晋升检察院。

俄罗斯联邦军事总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一名副总检察长兼任,他领导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机关体系。

2、检察院的职能。

检察机关是护法机关,其作用是保障法律的至高无上和国家的利益、人民权益的实现。

目前,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能有:(1)监督职能: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对联邦主管部门和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军事管理机关、监察机关颁布的法律是否合法及这些公职人员是否执行法律进行监督;遵守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情况的监督;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机关、执行刑罚和其他强制措施机关执法情况的监督,并有权对上述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对民事、刑事判决提出异议。

(2)参加法院案件审理的职能:主要是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在法律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时,有权就该法律的合宪性问题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询问。

检察长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对法院的民刑事判决、裁定和决议提出异议;对法院判决的抗诉。

(3)刑事侦查职能:协调护法机关反犯罪斗争的职能;参加完善法律活动的职能;对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刑事侦查。

(二)检察官的任命1、任职资格。

凡具有高等法学教育程度、具备必要的业务和道德素质、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有工作经历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被任命为检察官和侦查员。

经过6个月的试用期后即可成为正式的检察官和侦查员,检察官和侦查员不能兼职,不能参加政治活动。

刚从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只能当助理;年满25周岁,且具有3年以上检察机关工作经历的人可被任命为区(市)检察长;年满30周岁,且具有5年以上检察官和侦查员工作经历的人可被任命联邦主体检察长。

2、检察官的任命。

俄联邦总检察长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总统提议任免。

俄罗斯总检察院的其他检察官由总检察长任命。

各联邦主体检察长(包括与其平行的军事检察长和专门检察长)检察长、副检察长由俄总检察长任命。

区(市)检察院的检察长由俄罗斯总检察长任命,其他检察官由该检察院检察长任命。

3、检察官的保障。

检察机关法对检察官的保护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对检察官提起的刑事诉讼必须由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官享有持有、携带、使用枪支和特种武器;享受国家提供的人身保险,保险金由国家预算支付,保险金额相当于180倍的月平均工资。

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特种工作补贴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工资待遇相当高;每年享受1次在俄罗斯境内连续30天的带薪休假;有权免费乘坐除出租车外的交通工具;房租、水费、电话费等享受减半优惠;家属的退休费支付、医疗费用报销等诸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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