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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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86.12.15【实施日期】1986.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86年12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的甚至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包括:(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二)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行的奖励)。

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又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则应撤销该项目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水平很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金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黔府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黔府发〔2024〕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特色科技强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离子通道在多器官上皮黏膜保护及黏膜损伤疾病中的作用及机制研究”等2项成果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淀粉酯化改性修饰机理研究”等7项成果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耦合复杂系统中的集体动力学行为研究”等19项成果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授予“自主可控超高压芯片化保护关键技术与应用”成果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微生物辅助的矿山废弃物胶凝材料及配套应用技术”等4项成果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铁路隧道空气动力学效应理论与工程应用”等8项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复杂环境条件下岩土结构体的灾变机理及工程应用”等22项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儿童孤独症防治体系构建及适宜技术应用推广”等56项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予斯洛伐克籍专家Feckan Michal、厦门大学王传超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创佳绩。

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者学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四个面向”,聚焦实施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大力弘扬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贡献科技力量。

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培训资料

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培训资料

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培训2020年11月1.贵州省科技政策概况目录2.贵州省科技计划体系3.项目申报材料撰写思路01Part THREE贵州省科技政策概况2020年11月,贵州省科技厅对相关科技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重点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已废止。

贵州省科技厅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省科技厅单独行文部分)序号文件名称序号文件名称1贵州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黔科通〔2001〕63号)11贵州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管理办法(黔科通〔2012〕24号)2贵州省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黔科通〔2002〕109号)12关于调整贵州省科技攻关计划重大专项计划和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研体制改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黔科通〔2012〕113号)3贵州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黔科通〔2004〕37号)13贵州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黔科通〔2014〕178号)4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黔科通〔2006〕125号)14贵州省众创空间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黔科通〔2015〕89号)5关于下发《贵州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科通〔2007〕140号)15贵州省科技型企业成长梯队遴选及管理办法(黔科通〔2015〕104号)6贵州省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黔科通〔2007〕115号)16贵州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黔科通〔2015〕103号)7贵州省重大科技专项经费预算评审(试行)办法(黔科通〔2009〕65号)17贵州省技术市场培育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黔科通〔2015〕138号)8贵州省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黔科通〔2011〕19号)18贵州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黔科通〔2016〕174号)9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黔科通〔2011〕20号)19关于印发《贵州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科通〔2016〕184号)10贵州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黔科通〔2011〕67号)2020年11月,贵州省科技厅对相关科技政策文件进行清理,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科技保险补助等规范性文件已废止。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黔人社通〔2021〕193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193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1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竞赛体系第三章申报备案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竞赛训练第六章激励措施第七章经费保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技能人才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劳动者成才创造条件、提供平台,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为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第四条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应紧贴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与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培训、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和技术革新紧密结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有效衔接,借鉴世赛国赛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改进组织模式,科学规范开展,不断提升职业技能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五条举办竞赛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注重社会效益和成果转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交流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自主创新、合作创新、加强转化、重点突破、引领跨越的指导方针。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以及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优先安排促进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项目。

第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科学技术进步考核办法,实行科学技术进步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激励创新。

第二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发展重大问题,合理配置科学技术资源,鼓励推动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交流与应用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各类科学技术计划,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19•【字号】黔府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黔府发〔201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和省科学技术厅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贵州师范大学教授谢晓尧2012年度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大陆岩石圈伸展与成矿研究”、“中国人胚胎干细胞系的建立及胚胎干细胞诱导分化为造血干细胞的研究”2项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钛合金螺纹紧固连接件”等17项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民用无人机遥感系统技术及其应用”等61项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予“岩溶地区公路修筑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高产优质抗寒耐冻油菜品种黔油18号配套技术集成与转化”2项成果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一等奖;授予“HRB400E 抗震钢筋研究与开发成果的产业化生产应用”等6项成果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二等奖。

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获奖者学习,按照“十破十立”的要求,继续解放思想;发扬敢于争先、开拓创新、追求卓越、团结协作的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取得新的成果,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实现2020年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2年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目录(89项)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年2月19日附件:2012年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目录(89项)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61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21•【字号】黔府办发[2000]162号•【施行日期】2000.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6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为了扶持、促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为了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一、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促进企业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二、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三、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五、创新基金面向在我省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本省特色、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18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18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18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谌贻琴2018年10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省人民政府对涉及“放管服”改革、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1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28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2.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将《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契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二、将《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第八条修改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九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在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时一并缴纳。

”三、将《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

”删除第十条。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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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为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等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五条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必须实施应用两年以上。

候选项目是省自然科学奖的,其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二年以上。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每年授奖一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管理、指导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第九条《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重大的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促进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促进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二节省自然科学奖第十二条《办法》第九条所称“基础研究”,是指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新知识(揭示客观事物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学说)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是指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或目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

“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三)得到国内外同行、学术界认同。

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应用。

第十三条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试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四条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评定标准如下: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正面引用,对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有重大的推动作用,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建设有重大影响;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正面引用,对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建设有较大影响;三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正面引用,对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建设有一定影响。

第三节省技术发明奖第十五条《办法》第九条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生物制品(品种)等物质产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知识型产品;“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三)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六条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七条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评定标准如下:一等奖:属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或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二等奖:属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三等奖:属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第四节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八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类,分别是技术开发项目类、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类、重大工程项目类和社会公益项目类。

第十九条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制品(品种)的开发及应用推广的项目。

第二十条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自有或引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共安全、自然资源调查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科学技术普及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在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等单项科技成果的公民,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第二十五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评定标准如下:(一)技术开发项目类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或国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作用;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有较大作用;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有一定作用。

(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类一等奖:转化的科学技术成果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或国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或对本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二等奖:转化的科学技术成果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或对本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三等奖:转化的科学技术成果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或对本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一等奖: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或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作用;二等奖: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有较大作用;三等奖: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有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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