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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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犯罪中⽌的特征(⼀)及时性是指犯罪中⽌必须发⽣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处于运动中尚未停⽌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

故中⽌只能发⽣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阶段以及实⾏终了但结果尚未发⽣之前。

1、⾏为实⾏完毕是否就不存在犯罪中⽌呢?⾏为实⾏完毕要成⽴犯罪中⽌,必须在危害结果发⽣之前,⾃动有效地防⽌了犯罪结果的发⽣。

如果结果已出现,为既遂,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

如投毒案,该⾏为的实施与危害结果发⽣有⼀段时间差。

故上的⾏为是否完毕并不必然影响是否构成中⽌,中⽌不等于终⽌。

(1)如偷彩电,已脱离所有⼈控制再放回原处,是恢复原状,属于退赃⾏为,可作为量刑上的参考因素;(2)⼜如:利⽤职务便利变动帐⾯侵吞公款,后听说要查帐,随即归还公款并恢复原帐⽬。

2、放弃重复侵害⾏为可否定为犯罪中⽌?案例:甲欲杀⼄,有10颗⼦弹,第⼀颗⼦弹出去未打中,甲想⼀枪打不中,不打了,是何种形态?(1)⼀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

理由为:第⼀枪未射中不是⾏为⼈意愿,射出的第⼀枪形成了实⾏终了的未遂,虽然未再射击,也不能消除其负未遂的责任,只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考虑。

未打第⼆枪是犯罪以后的⼼理状态,不影响其犯罪形态。

(2)另⼀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理由是:a)符合时空条件。

重复侵害⾏为的放弃,发⽣在犯罪实⾏过程中,⽽不是在犯罪⾏为已停⽌的未遂或既遂状态。

⾏为是否实⾏终了应该是主客观的统⼀,即不但要看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为,还要看⾏为⼈是否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为是否都实⾏终了。

对重复侵害⾏为⽽⾔,主观上⾏为⼈认识到完成犯罪所必需的⾏为尚未实⾏完毕。

客观上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

因此,第⼀枪的侵害⾏为已完成,但整个犯罪⾏为没有完成。

犯罪尚未停顿在既遂或未遂状态,故存在着中⽌的时间条件(时空性)。

刑法学习之犯罪中止

刑法学习之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注意】犯罪人对“能够继续犯罪”有认识错误时,按主观上的主动性与被迫性定,主观上认为自已是被追放弃犯罪的,就定未遂;主观上认为自己是主动放弃犯罪的就定中止。

也即,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在此坚持主观说。

2、犯罪中止的两种模型3、常见的中止情形【注意】若考题仅指明犯罪分子遇到了障碍,一般可以认为这个障碍不是特别大,犯罪行为应可以继续,他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

如果题目特别指明了,在遇到障碍时,犯罪分子自己都明确表态“障碍太大,犯罪无法继续进行”,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未遂。

4、中止的有效性: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5、犯罪中止VS犯罪未遂1.犯罪未完成是否符合行为人的意愿(1)犯罪未遂,未完成犯罪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2)犯罪中止,未完成犯罪符合行为人的意愿。

2.处罚上是否需要“嘉奖”(1)犯罪未遂:不需要“嘉奖”。

犯罪分子内心还是期待完成犯罪的,因此,从宽处罚的力度较小。

(2)犯罪中止:需要对之“嘉奖”。

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迷途知返,因而需要“嘉奖”,从宽处罚的力度较大。

6、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丈夫在砍杀妻子的时候,不想被年幼的女儿看到,于是放弃砍杀。

关于丈夫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A.如果行为人基于同情而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B.如果行为人本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即使伦理上不能犯罪,也成立中止C.行为人是正常人能作出的选择则不成立中止,很异常的行为才成立中止D.如果行为人是考虑到别人的感受停止了不法侵害,成立中止答案及解析【答案】AB D【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判断可以综合采取心理说和规范回转说。

第一步,根据主观心理说,只有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的,才可能成立中止。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犯罪,虽然在客观上还可以继续犯罪,这显然不成立中止。

第二步,在此基础上,从规范的角度来看行为人的放弃是否在向合法秩序回归。

也即根据理性犯罪人标准,由司法人员对行为人是否有从犯罪“回转”的“合法性回归”进行规范评价。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 犯罪中止自动性带答案和解析 (2)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 犯罪中止自动性带答案和解析 (2)

1、2015年《立法法》修正后,关于地方政府规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以外的事项已制定的规章,自动失效B.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C.没有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D.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刊载2、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提起的下列哪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A.抢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夺走并变卖的手机B.寻衅滋事案,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造成的物质损失C.虐待被监管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体罚虐待致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D.非法搜查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非法搜查所导致的物质损失3、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4、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

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C.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5、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6、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7、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

犯罪形态认定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犯罪形态认定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犯罪形态认定的理论与实证分析犯罪形态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对于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程度以及量刑具有关键意义。

犯罪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每种形态都有其独特的特征和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来探讨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指的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比如说,张三为了实施抢劫,购买了刀具,并且多次到银行门口踩点,观察银行的营业规律和保安配置,这些行为就属于犯罪预备。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需要注意的是,预备行为必须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而进行的准备。

如果张三只是在心里有抢劫的想法,但是没有任何实际的准备行动,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

接下来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例如,李四潜入一户人家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主人突然回家,李四慌忙逃跑,未能偷到任何东西。

在这个例子中,李四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主人回家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所以构成犯罪未遂。

对于犯罪未遂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及未得逞是否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李四是自己心生恐惧主动放弃盗窃,那就不是犯罪未遂,而可能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王五计划杀人,已经拿着刀走到了被害人面前,但在最后一刻突然良心发现,放下了刀,放弃了杀人的念头,这就是犯罪中止。

或者赵六在给仇人投毒后,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核心在于“自动性”,即犯罪分子是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最后是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比如,孙七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成功骗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诈骗罪的既遂。

在实证分析方面,我们通过实际案例来更深入地理解犯罪形态的认定。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林号兵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

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

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

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

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到达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承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由此可见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犯罪既遂而处于停顿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似乎已成定局,即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停顿犯罪。

然而,何为自动?却是众说纷芸。

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争,至今尚无能承受的普通标准。

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违背法治的根本精神。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分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

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的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因外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在大陆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也有例外。

1951年的?保加利亚刑法典?和1919年的苏俄刑法指导原则?就规定未遂犯与既遂犯同等处分。

但是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

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德意志联邦**国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分〞。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内容摘要:新刑法第24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原刑法第21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显然新刑法在犯罪中止的认定方面修改不大,在处罚方面作了修改,使之更具体、更详细。

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观点展示

刑法理论观点展示(背诵版)——张宇琛一、量刑规则与加重构成要件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分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究竟属于加重构成要件?还是量刑情节?观点一: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如甲来到金库欲盗窃数额巨大的黄金,但是只窃得数额较大的黄金,则甲同时构成盗窃数额巨大的未遂和盗窃数额较大的既遂,按想象竞合处理。

观点二:属于量刑规则,因而不存在未遂问题。

例如,在盗窃情节并不严重时,不能认定为盗窃情节严重的未遂。

在盗窃数额并非巨大时,不能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未遂犯,只能根据实际盗窃数额来定罪。

【注意】加重构成要件和量刑规则的争论同样适用于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等财产刑犯罪。

二、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分歧:共犯的成立是否要求共犯对正犯故意具有从属性?例如,教唆犯的成立是否要求正犯必须具有犯罪故意?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歧。

【例】甲教唆乙说:“丙是坏人,你将这个毒药递给他喝。

”乙却听成了“丙是病人,你将这个土药递给他喝”,于是将毒药递给丙,丙喝下毒药后死亡,但乙没有杀人的故意。

观点一:肯定说,只有当被教唆者因为受教唆产生了实行犯的故意,并且着手实行犯罪,才成立教唆犯。

(甲不成立任何犯罪)观点二(命题人观点):否定说,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者产生故意为条件,因此,只要使他人实施了正犯行为,即使该他人没有产生犯罪的故意,也具备了教唆犯的处罚根据。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三、诈骗罪的处分意识分歧:成立诈骗罪是否需要被骗人具有处分意思?观点一:否定说,诈骗罪的成立只要客观上具有处分行为即可,不以处分意思为必要。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犯罪中止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犯罪中止司考刑法基础讲义:犯罪中止。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一)中止犯的特征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既可在实行阶段,也可在预备阶段。

(1)既遂后一般不成立中止。

如盗窃既遂后积极退还赃物、赔偿损失不认为是中止;受贿退还赃物不成立中止;深夜蒙面抢同事的包赶忙返还也不成立中止。

不仅如此,既遂后也不成立预备、未遂。

(12年)54.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

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

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

乙构成抢夺罪既遂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

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

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11年)54.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ABCD)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

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08年)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

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C)A.抢夺罪(未遂)B.抢夺罪(中止)C.抢夺罪(既遂)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2)已构成了预备、未遂的也不成立中止。

关于犯罪中止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关于犯罪中⽌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刑法》第⼆⼗四条 【犯罪中⽌】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由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关于犯罪中⽌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铭暄《刑法学》第九版P139页:故意犯罪的停⽌形态,按其停⽌下来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

⼆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类型中,⼜可以根据犯罪停⽌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等情况的不同,进⼀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形态。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330页:本书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未遂、犯罪中⽌称为犯罪的特殊形态。

这些特殊形态与既遂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P331页:刑法理论通常将故意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是未完成形态。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态,也存在阶段。

故意犯罪⾏为是⼀个过程,由星湖连接的预备阶段与实⾏阶段组成。

在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中⽌形态,在实⾏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中⽌与既遂形态。

特殊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构成所要回答的,⾏为符合哪些要件才能成⽴犯罪,它标明罪与⾮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关系。

犯罪的特殊形态,当然以⾏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

显然,如果使⽤以既遂为模式的犯罪构成概念,只有犯罪既遂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最为特殊形态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就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于是,不得不认为犯罪的特殊形态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

如果使⽤成⽴犯罪的最低标准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概念,那么,犯罪的特殊形态(未完成形态),都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P361-363页:对中⽌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是什么,这实质上是中⽌犯的法律性质问题。

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标准新论.doc

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标准新论作者:韩哲张津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一、基本案情某晚甲男在某公交车站附近劫持乙女后,意图进行奸淫,遂用暴力将其制服,在抠摸其阴部时发现乙女尿便失禁,顿觉恶心,遂放弃奸淫逃离现场。

乙女颈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几天之后,甲在该地再次实施强奸行为时被事先布控的民警抓获。

经审判,人民法院判决甲男构成强奸罪(未遂)。

二、分歧意见在办理该案时,司法人员对甲男构成强奸罪没有争议,但对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分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止,理由是:根据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在被害人尿便失禁的情形下,强奸行为仍然能够继续进行,甲男在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愿放弃强奸行为,完全符合中止犯“自动性”的本质特征。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

理由是:本案出现了不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客观障碍,即发现被害人尿便失禁使其产生厌恶之情,此障碍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因而行为人放弃强奸并非自愿,而是属于典型的障碍未遂。

三、评析意见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但理由有所不同。

本案认定未遂的理由在于甲男放弃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嫌恶被害人,停止犯罪的动机中缺乏真诚悔悟、同情、怜悯等伦理要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未降低,人身危险性并未减小,因而不符合中止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刑罚的立法原意,不能认定为自动中止犯罪。

(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判断的三个关键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前者是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后者则是行为人在自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动放弃犯罪。

一般情形下人们根据上述标准能够将二者区分开来。

但是,实践中当行为人因嫌恶之情放弃犯罪,或因遇到熟人放弃犯罪、担心被发觉放弃犯罪、因对象不符合嫌疑人事先预想的条件而放弃犯罪等情形,也就是说,当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遇到一定的障碍而放弃犯罪,且该障碍对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的作用力之大小存在差别时,行为人放弃犯罪究竟是“自动”还是“被迫”往往存在较大争议,因而导致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判断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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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问题
四川大学法学院 何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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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在开始实行犯罪之后,而出于自身原因中止其犯罪行为而作 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一种,。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要求则是犯罪中止有别于犯罪预备、犯 罪未遂最为本质的特征。自动性的准确判断是刑法罪别相适应原则的曲要要求,如何判断 自动性的有无列成为了犯罪中止理论争议最欠的焦点。对此,需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 的学说得出符合犯罪中止刑法性格的结论, 关键词: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方法 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中有别子其他犯罪形态,是指出于犯罪 人自身意思而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有效 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停止形态,对于 考察现代社会犯罪闷题具有相当重要的 意义。歼4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 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根据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得 出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有~下三个方 面的条件:1、首先是时问性。刑法明 文规定犯罪中止的成立是在“犯罪过程 中”.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把“犯罪过 程中。理解为从犯罪预备阶段到犯罪行 为既遂之前的这个时『日】区间内:2、其 次是自动性fuJ题。从刑法条文的规定可 以得出,不论是放弃犯罪行为还是彳{.效 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都必须要有“自 动性”来做支撑。因此,犯罪中止的自 动性就成为了犯罪中止的本质性特征: 3、最后是有效性蝴题。犯罪中止的有 效性是指,犯罪行为人在施行一定的犯 罪行为之后要成立犯罪中止。在实行行 为开始前彻底放弃犯罪行为或者是在实 行行为开始后饪效的防止犯罪后果的出 现。 一、自动性有无的厘定 我们认为,自动性的有无判断是 建立在犯罪中止的概念基础之上的,所 以应当依据犯罪中止的刑法性格,即为 什么要对犯罪中止减免刑罚.按照以下 的步骤和方法来来考察犯罪中止的自动 性。 首先,犯罪中止的前提性条件。即 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认为能 够把犯罪行为继续实行下去。例如行为 入甲携带刀具前往乙家欲杀害乙,甲预 谋杀死乙,在前往乙家途中悔悟,放弃 犯罪行为返回家中。甲自身认为能够完 成犯罪行为,而停止其犯罪行为的原因 在于其自身的悔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 当天乙并不在家中也不影响甲犯罪中止 的成立,我们认为,犯罪中止成立与否 须以行为人的这种主观认识为前提,倘 若行为人当时自认为存在客观上的障碍 致使不可能完成犯罪行为进而停止犯罪 行为的,则成立犯罪未遂。 其次,从限定主观说的角度出发, 采取心理主义的观点,考察行为人的内 心活动,比如由于同情、悔悟等等感情 意识的左右导致其行动计划的改变。例 如,甲事先预谋欲对乙强好。存对乙实 施暴力的过程中,因乙的言语劝说,甲 对乙产生捌情而主动中止了时乙的强奸 行为。行为人甲中止对乙的强奸行为是 由于乙的言语劝说+产生怜J|坷的心理, 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行为人自动放弃了 犯罪彳『为,这是典型的犯罪中止的自动 性条件根源于感情成立犯罪中止的例 子。 再次,人类进行或者不进行某种行 为的原因可谓足多种多样,这些情感因 素是否足以引起行为人“自动”地停止 其行为怎么判断?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 下可以采取弗兰克公式加以考虑。“弗 兰克公式”的标准表述为:能达目的而 不欲时,属于中止未遂;欲达月的而不 能时,属丁I障碍未遂。刑法理论学界对 于弗兰克公式中“镌”与“不能”的判 断基准存在主观说与客观说的争议,主 剐说认为在考察行为人在做出中止犯罪 行为的决定前,必须明晰判断出行为人 当时自身对于犯罪行为能否继续实行下 去的认识,“主观说强调行为人中止犯 罪的动机,而弗兰克公式则j{}除了对行 为入中止犯罪行为的动机的考虑”。若 行为人在做出中止犯罪行为的决定前的 那一刹那认为如果继续其行为能够使其 犯罪行为得以完成.则成立犯罪中止; 相应的.行为人认为当时情况下即使自 己继续实行犯罪行为仍然不能达到犯罪 目的,而“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的,则 不具有自动性,而可能会成立犯罪未遂, 主观说韵缺点在于过分重视行为人的内 心感受而忽略了外部环境,在某些情况 可能得不出一个合乎法理的结论。 社会生活中还有很多诸如风险增 加、恐惧因素会影响我们对于犯罪中止 自动性问题的判断。如犯罪风险的增加 问题,“只要该风险的增加从一般人看 来是不可忍受的,并在该风险下放弃犯 罪的,都应当认定行为人中止犯罪的行 为欠缺自动性,如继续犯罪有r,J能在现 场被警察或第三人抓获的,面对这种风 险,一般人也会停止犯罪的脚步,行为 人停止犯罪行为,不篚说出于一个意志 自由的选择,应当认为中止行为没有自 动性,”,如果采取限定主观说或者主 观说的方法对这种行为人犯罪风险增加 的中止犯罪行为是台具{r自动性考量. 犯罪意志坚定或者性格强硬的j巳罪行为 人与犯罪意志不坚定或性格偏向软弱的 犯罪行为人,两者自动性有无的评价会 走向两个极端,不符合刑法甲等原则。 因此面对不同的社会凼素和,{i同的行为 人特点,为保持刑法的稳定性和平等原 则,在限定辛观说和主观说理论得不出 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我们认为采取客观 说对此进行判断。 二、结语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是犯罪巾 止的本质性特征,对于犯罪中止自动性 的明确厘定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也是刑法半等原则的体现。在法条巾对 于自动性蚪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 于犯罪分了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的,是犯罪未遂。”犯器未遂又与犯罪 中止相对,凼此可以犯罪中止未能既遂 的原意来自于“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判断必须根据案情,首先从犯罪行为人 最为内心的情感因素(如悔悟、同情以 及怜悯等等)开始考量:这种方法不能 得出符合犯罪中止刑法性质的结论时在 根据主观说的判断标准加以衡量:人毕 竟是生活在社会群体当中的,因此客观 的社会一般人的标准才是衡量犯罪中止 自动性终局性判断的标尺。 参考文献: 【1]张莹:墩法制与社会》,《浅 析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2008, 03,第64页,
【2】王海潦《中国刑事法杂志Ⅺ,
Ⅸ论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中的三走基本 问题》,2011年第四期,第l页。 作者简介:何铤,男,1989一,四 川省角充市人,四川大学人,年级(刑 法”级硕士研究生),法学学院,刑 法专业,研究方向:刑法。
万方数据
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问题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何铤 四川大学法学院 才智 caizhi 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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