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科技大学教职员工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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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受理教职工申诉实施办法

学院受理教职工申诉实施办法

学院受理教职工申诉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促进和谐校园建设,规范校内申诉制度,根据《XX高等教育法》《XX 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相关处理决定或结果有异议,经沟通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条教职工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对教职工争议的申诉事项进行处理。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由7人组成,构成如下: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为工会、党委教师工作部、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

申诉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档案材料等日常事务。

秘书处设在工会。

受理范围:(一)原处理决定适用依据不当;(二)原处理决定之程序不符规定;(三)原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事实不符;(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有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应当进行受理。

除此以外的事由,不作申诉受理。

第七条教职工可就涉及到本人的下列事项提出书面申诉:(一)对校内行政考核结果及相应的奖惩决定不服;(二)对校内行政岗位聘用、职务聘任结果不服或对工作安排不满;(三)对校内工资、福利、待遇的标准适用或发放范围不满;(四)其他人事、劳动争议;(五)教职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六)申诉委员会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教职工应在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处理文件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促进学院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根据《XX教育法》、《XX高等教育法》、《XX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在编的教职员工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处理教职工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方便教职工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及学院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教职工申诉与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的院内申诉。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委员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

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政职能部门、教代会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申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院工会委员会提名,经教代会讨论通过。

委员任期与申诉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院工会,办公室主任由院工会常务副主席兼任。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申诉,享有下列职权:(一)受理教职工申诉;(二)就申诉事项组成调查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调查中有权查阅复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审查学院及院内相关机构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当事人;(四)监督申诉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对不予落实的可向学院有关机构提出责任追究。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应当由3~7名申诉委员会委员组成申诉处理小组,直接行使申诉审查权。

申诉处理小组讨论决定申诉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申诉处理小组的结论意见经申诉委员会主任签署后生效。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处理小组的结论意见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重大疑难复杂的申诉事项由申诉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集体决定。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对申诉事项的决定,应有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有直接关联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具有上述情形的委员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均有权要求其回避。

性骚扰防止与处置办法

性骚扰防止与处置办法

性骚扰防止与处置办法引言性骚扰是一种严重侵犯个人权益的行为,严重干扰了个人的工作与生活。

为了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与生活环境,以及保护每个人的尊严和权益,制定性骚扰防止与处置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性骚扰的定义、常见形式以及预防与处置的方法。

一、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是指以性别作为攻击对象,通过言语、行为、姿态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侵犯、恐吓或其他不友善行为。

性骚扰可以发生在工作场所、学校、社交活动中,造成被骚扰者身心的伤害。

一般来说,性骚扰可以分为两类:1.言语性骚扰:包括言语上的恶意调侃、嘲笑、侮辱或猥亵性的语言等。

2.非言语性骚扰:包括不适当的身体接触、性暗示的姿态、色情或挑逗性的照片、信件或其他物品。

二、性骚扰的常见形式虽然性骚扰的形式多种多样,但以下几种形式较为常见:1.性别歧视:对某个性别进行恶意歧视或冷嘲热讽。

2.言语骚扰:使用粗俗、色情或具有侮辱性的言辞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

3.非言语骚扰:包括身体接触、性暗示的姿态、不适当的目光注视等。

4.电子骚扰:通过手机短信、社交网络等电子媒介进行性骚扰或传播淫秽信息。

5.性骚扰调查:以不合理的方式对他人的私人生活进行过度调查。

三、性骚扰的预防措施预防性骚扰的最佳方式是创造一个无性别歧视和骚扰的积极环境。

以下是一些预防性骚扰的措施:1.建立明确的行为准则:组织应制定性骚扰政策,明确表明对性骚扰的零容忍态度,并明确定义不可接受的行为。

2.在职业培训中加入性骚扰教育:将性骚扰的定义、影响和后果纳入职业培训课程,提高员工对性骚扰的认识和敏感度。

3.提供有效的反馈机制:建立一个安全、保密的反馈机制,使受害者可以匿名举报性骚扰行为,并保证对举报进行及时、公正的调查处理。

4.加强管理者的责任:管理者应承担起监督、培训和预防性骚扰的责任,确保员工能在一个安全、无骚扰的工作环境中工作。

四、性骚扰的处置办法当性骚扰发生时,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置办法:1.直接拒绝:受害者可以清晰地表达他们对骚扰行为的不满,并要求其停止。

严禁教职工实施六种行为的监督机制和具体措施

严禁教职工实施六种行为的监督机制和具体措施

严禁教职工实施六种行为的监督机制和具体措施
1.严禁教职工进行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剽窃、伪造等,建立学术道德监督机制,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

2. 严禁教职工进行违纪违法行为,如贪污腐败、滥用职权、侵占公共财物等,建立纪律监督机制,加强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处理。

3. 严禁教职工进行性骚扰等不当行为,建立性骚扰监督机制,加强对不当行为的预防和处理。

4. 严禁教职工进行言行不当,如诋毁他人、辱骂、恶意攻击等,建立言行监督机制,加强对言行不当的惩处力度。

5. 严禁教职工泄露机密,建立机密保密监督机制,加强对机密保密的监督和管理。

6. 严禁教职工违反工作纪律,如迟到早退、旷工等,建立工作纪律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纪律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措施:
1. 加强对教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2. 建立举报制度,对教职工的违纪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进行举报和处理。

3. 加强对学术道德、纪律、言行、机密保密和工作纪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4. 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工,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如警告、记
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

5. 建立健全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监督措施的有效实施。

教职工申诉制度和申诉办法

教职工申诉制度和申诉办法

教职工申诉制度和申诉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保障公民的权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教育领域中,教职工的权益同样需要合理的保障和维护。

为了解决教职工在工作中所遭遇的不公平待遇和权益纠纷,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职工申诉制度和申诉办法,以促进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和积极的教育教学氛围。

二、教职工申诉制度的建立1.设立申诉机构: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申诉机构,负责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申诉事项。

该机构应由学校领导、人力资源部门、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并由独立的委员会或专门的部门来监督其工作。

2.明确申诉范围:教职工申诉制度应明确规定可以申诉的范围。

一般来说,教职工可以申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待遇、工作环境、职务晋升等。

3.规定申诉程序:教职工申诉制度应规定明确的申诉程序,包括申诉的方式、申诉期限、证据证明和申诉处理流程等。

申诉方式可以包括书面申诉、面谈申诉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申诉等。

4.明确申诉结果:教职工申诉制度应明确规定申诉结果的处理方式。

对于申诉事项属实的,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予以纠正和解决;对于申诉不属实的,应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反馈。

同时,还应规定教职工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上诉途径。

三、教职工申诉办法的具体规定1.申诉方式:教职工可以通过书面申诉、面谈申诉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申诉等方式提出申诉。

学校应建立便捷的申诉渠道,确保教职工的申诉可以得到及时受理和处理。

2.申诉期限:教职工提出申诉的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规定,一般应在发生纠纷或者不公平待遇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

学校可以设立申诉期限为15个工作日,以确保申诉不会过于拖延。

3.证据证明:教职工在申诉时应提供合理、充分的证据证明。

学校应建立证据收集和审查的程序,确保申诉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4.申诉处理: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申诉处理机构或者委员会,负责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申诉。

该机构或委员会应依据教职工申诉制度的规定,进行公正、客观的申诉处理工作。

5.处理结果:申诉处理机构或委员会应及时处理申诉,并做出合理的处理结果。

学校教职工申诉或调解救济制度

学校教职工申诉或调解救济制度

学校教职工申诉或调解救济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成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委员会第二条教职工校内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工会、民管会、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三章教职工(以下称申诉人)申诉的范围第三条学校教职工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教职工认为学校及所在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相关权益包括:职务聘任、教学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等。

2.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职工认为校内其他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章教职工申诉的程序第四条提出申诉。

申诉人必须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60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书面递交《xx学校教职工申诉申请表》(见附件),超过60天不予受理。

申请表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申诉人及被申诉人(含学校、部门及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基本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教职工申诉原则上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

第五条申诉处理(1)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请表后,应审查申诉人主体资格和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区别不同情况,在5日内做出处理: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说明不予受理原因;对申请表未说清申诉事项的,指导申诉人按规定重新提交。

(2)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后,应组织工作组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必要时召开听证会核实取证并作好笔录。

对于重大、情况复杂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对质活动(涉及个人隐私除外)。

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范本

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教职工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是指教职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学校提出申诉,请求学校予以调查、处理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第四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教职工的申诉事项。

二、申诉范围第五条教职工申诉范围包括:(一)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工资福利、培训进修等方面的权益;(二)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权益;(三)奖励、表彰、处分等方面的权益;(四)其他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项。

第六条下列事项不纳入教职工申诉范围:(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事项;(二)学校规定的不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三)教职工个人与他人的纠纷。

三、申诉程序第七条教职工申诉程序分为申诉提起、申诉受理、申诉调查、申诉处理和申诉结果告知五个阶段。

第八条教职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九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第十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教职工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四、申诉处理第十二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诉人的陈述、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以下处理:(一)撤销或变更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决定;(二)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三)对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五、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

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一、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

申诉处理过程应遵循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民主协商原则。

申诉处理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采取充分协商的方式,寻求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3.法律依据原则。

申诉处理工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确保处理程序合法有效。

4.真相求实原则。

申诉处理工作应以查明事实、澄清问题、解决矛盾为目的,追求真相、客观性和合理性。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因工作、学习、机构管理等方面发生的纠纷、矛盾等问题,涉及全校在职教职工及所有劳动人事争议等。

三、申诉范围1.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诉范围为个人对学校领导、管理机构、教育教学机构及其他任何管理机构的行政、业务决策等方面的不满和不服。

2.以下不受理申诉:(1)对已按程序作出的决定提出不服申诉的;(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而被处理的;(3)已向其他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4)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申诉;(5)请求撤回申诉的。

四、申诉程序1.申诉途径申诉人可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交申诉书或口头申诉。

2.申诉材料申诉人应书面提出申诉,并在申诉书中详细说明申诉的事实、理由、请求、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并要求学校尽快处理和答复。

3.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后,如果属于可受理范围,应及时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处理的情况。

4.调查取证学校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听取申诉人和申诉对象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和材料,查明申诉事实,并形成处理意见。

5.处理结果学校应根据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作出终止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6.救济途径若申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校团委提起二次申诉,由校团委进行仲裁,若仲裁结果仍不接受,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申诉保密和保护学校在办理申诉中,应对申诉人的个人隐私、个人荣誉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密和保护。

六、附则1.本办法于实施后自动废止之前有效。

2.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和处理。

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包括教师、职员、工勤人员等。

第三条申诉处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确保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申诉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教职员工可就以下事项提出申诉:1. 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决定;2. 对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工作待遇等方面存在异议;3. 对学校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工作方法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4. 对学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5. 其他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第五条提出申诉的教职员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是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2. 申诉事项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范围;3. 申诉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章申诉程序第六条教职员工提出申诉,应当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学校设立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教职员工的申诉事项。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申诉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应当召开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讨论,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条处理意见形成后,申诉委员会应当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领导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学校领导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复核。

决定复核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第四章处理决定第十三条学校对教职员工的申诉处理决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 处理程序合法;4. 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第十四条学校对教职员工的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及时通知申诉人。

校园教师性骚扰防止及强制报告程序

校园教师性骚扰防止及强制报告程序为了保障校园内师生的权益,维护校园和谐氛围,学校特制定本程序,旨在预防教师性骚扰行为,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援助,并对加害者进行严肃处理。

1. 定义在本程序中,教师性骚扰是指教师以权力和地位为依托,对在校学生实施的不适当、不合适、具有性暗示或性意味的言语、行为或其他形式的侵犯。

2. 预防措施学校将采取以下预防措施,以减少性骚扰的发生:1. 开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强化教师的职业操守。

2. 加强师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鼓励学生向教师报告疑似性骚扰行为。

3. 建立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对有性骚扰前科或不良记录的教师进行严格监控。

4.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倡导尊重、平等、友善的师生关系。

3. 强制报告程序学校要求所有教职员工在知晓或怀疑校园内发生性骚扰时,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告:1. 立即报告:发现或怀疑性骚扰行为时,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2. 保护受害者:确保受害者的隐私和安全,避免二次伤害。

3. 收集证据:保存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受害者的陈述、目击者证言、聊天记录、音频、视频等。

4. 调查核实:学校将启动调查程序,核实报告事项的真实性。

5.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对加害者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

同时,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6. 跟进与反馈:对受害者进行定期跟进,了解其心理状况,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向报告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4. 保密与责任1. 学校将严格保密报告人、受害者和证人的身份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2. 违反保密规定或知情不报者,将承担相应责任。

5. 修订与更新学校将定期审查本程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与更新,以更好地预防和管理校园教师性骚扰行为。

6. 附则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如有未尽事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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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I19-002 龍華科技大學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99.03.10第9808次行政會議通過制定
第1條龍華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教職員工工作權益,提供免於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之工作環境,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
懲戒辦法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專、兼任教職員工相互間所發生之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

第3條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
一、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對他人施以性要求或具有性意味之言行舉止,作為勞動
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升遷、降職、報酬、考績、獎懲等之交換
條件。

二、有對他人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而足以引起受害當事人不悅或反感之言
行舉止,致侵犯或干擾他人自由人格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

三、主管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不得利用工作上權利、機會或方法,
對教職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亦不得縱容他人對教職員工或求職者性騷
擾。

四、教職員工不得於工作場所對同仁性騷擾,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
性騷擾。

五、工作場所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主管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者,應予
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以縱容論。

第4條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辦理防治性騷擾或工作場所性別歧視之教育訓練,並公開揭示相關之法令
等資訊。

二、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接受申訴。

三、以不公開方式進行申訴案件之調查程序,並依調查結果函請校內相關單位
予以適當之處置。

四、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求者,得視情況轉介至本校相關單位或專責機構。

第5條性騷擾或工作場所性別歧視申訴案件,由本校人事室為收件單位,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處理。

第6條受性騷擾或工作場所性別歧視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委員會提起案件調查申請;被害人外之任何人亦得向委員會提出檢舉。

本校其他單位於知悉
本辦法第三點事件時,應立即將案件移送本委員會處理。

第7條提起案件調查申請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以書面提出時應由申請人簽名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
請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聯絡
電話。

(三)申請之事實及內容。

(四)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二、申請人得以言詞提出,受理之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
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未簽名或蓋章者,得不予受理。

三、申請人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必要時,得先行以電話申
請,並於5日內以書面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

四、以匿名方式提出之檢舉,本會應以適當方式要求檢舉人補正其姓名與被害
人等必要資訊。

不予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五、申請人於案件評議期間撤回申請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委員會後即予
結案備查,並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請。

第8條委員會於接獲案件調查申請、檢舉或移送時應作成紀錄,而內容應經申請人或檢舉人確認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第9條遇到重大性騷擾或工作場所性別歧視事件足以影響校園安寧或教學時,委員會應主動進行調查。

第10條委員會審議之程序如下:
一、委員會於接獲性騷擾申請案件時,應於5日內召開會議確認是否受理申
請。

如確認受理,委員會應於3日內組成3至5人之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專案小組應於30日內完成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送委員
會,委員會應於收到專案小組調查結果之次日起30日內,作出成立或不
成立之決定。

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30日,並
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三、申請案成立時,委員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
議,該次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之相對人及學校。

四、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對申請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10日內以書面敘
明理由提出申覆,如未具理由,委員會得逕予駁回。

申覆以一次為限。


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請。

五、委員會接獲申覆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覆人申覆結果。

第11條委員會審議之原則如下:
一、處理性騷擾會議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二、委員會得決議或經專案小組之建議邀請申請人、申請之相對人、關係人到
場列席說明,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或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
益,對調查內容負保密責任,如違反者得由委員會主任委員終止其調查
權;受邀列席人員亦應予保密,如違反時得函請相關單位依規定辦理懲處
事宜。

四、委員會審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五、委員如涉及申請事項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
避;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其迴避。

迴避與否,得由委員會決定之。

第12條申訴人於案件評議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本會於收受撤回書面後,應即予結案備查。

撤回申訴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審議:
一、申請人提出請求。

二、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
議。

三、其他有暫緩調查及審議之必要者。

第14條經委員會作出成立時,本校應依相關法規召開懲處會議,對申請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教師移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職員及工友移請職工評審委員會。

如經委員會作出不成立且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本校應將申請人為適當之懲戒
或處理,並經前述相關會議審議。

第15條委員會所作成之裁決,不影響雙方當事人之司法訴訟權。

第16條參與調查之非本校教職員工專業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

經延聘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第17條學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第18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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