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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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酒泉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酒政发〔2007〕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酒泉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酒泉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五章物业配套设施设备第六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八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其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⑴制定和落实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⑵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物业服务收费;⑶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办法;⑷依照管理权限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⑸负责物业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培训;⑹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⑺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进行复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⑴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⑵撤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或者责令其限期改正;⑶批准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⑷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物业服务收费;⑸接受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有关物业管理活动的登记备案;⑹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使用执行情况;⑺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⑻依照管理权限,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青海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青建法[1997]第459号

青海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青建法[1997]第459号

青海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青海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青建法(1997)第459号文1997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功能的正常发挥,为业主(住户)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新建住宅区的开发建设、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住宅区的业主(住户)和使用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住宅区是指住宅小区、住宅组团及其他物业。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物业业主(住户)的委托,对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治安秩序等进行管理、维护、修缮和整治的服务活动。

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及其他物业的产权所有人。

住户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及其他物业的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第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治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住宅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

第七条业主(住户)有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秩序、遵守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义务。

甘肃省物业管理制度

甘肃省物业管理制度

甘肃省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2.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2.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职责、工作程序等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3.1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3.2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3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4.1 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和管理,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

4.2 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物业的特点和服务合同约定,制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4.3 物业管理企业应保证服务质量,接受业主、使用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5.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收费标准应与服务内容和标准相适应。

5.2 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物业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5.3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6.1 业主、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6.2 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6.3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物业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docx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docx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docx范本1:简洁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海省的物业管理,完善相关制度,促进物业管理业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人居兴社区兴的理念,根据居民需求,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依法、及时、高效地开展,做到合法合规,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科学发展,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成立,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承担相关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完善内部组织架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根据居民的需求和要求,提供全面、优质的物业服务,维护物业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业主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提供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提供居民所需的各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的维修、保洁、绿化等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物业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区域内其他管理单位的合作,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章经济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维修、公共设施的更新等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财务制度,做到收支明细、账目清楚,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对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进行专项核算,用于相应的物业维护和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违法行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甘肃省物业管理的发展,保障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增强社区的居民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物业管理领域的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业主。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管理,服务居民。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租赁或委托合同下,经批准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包括物业管理公司、自管物业企业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二)具备相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三)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五)具备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设施。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甘肃省的有关规定,定期向社区居民公示以下信息:(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人数、专业素质等;(三)物业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四)物业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五)投诉电话和投诉处理机制。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对物业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社区居民满意度调查,接受监督,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甘肃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十一条业主拥有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益:(一)财产权益: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益;(二)使用权益:包括对房屋和公共设施的使用权;(三)管理权益: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四)信息权益:业主有权获得物业管理相关的信息;(五)维权权益:业主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是指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临时性规定。

下面是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的标准格式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以及相关业主和住户。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服务为本、管理为先的理念,积极推进社区自治和业主自治。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备案。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业主关注的问题。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为业主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全、维修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服务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要求和服务时间,确保业主享受到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向业主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费用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用,并明确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真实、准确、透明。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维修基金和公共维修基金,用于维护和修缮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公共区域的良好使用环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六条物业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举报,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全文(专业版)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全文(专业版)模板一:一: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二:物业资质要求2.1 物业管理企业的注册及许可2.2 物业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2.3 物业管理企业的评级考核三:物业管理规划3.1 物业管理委员会3.2 物业服务项目规划3.3 物业设施规划3.4 绿化及环境规划3.5 安全管理规划四:房屋租赁管理4.1 租赁合同管理4.2 租金及费用管理4.3 租赁监管五:物业费用管理5.1 物业费用的计算和收取5.2 物业费用的使用和管理5.3 物业费用公示制度六:公共区域维护管理6.1 入口大厅及走廊的维护6.2 电梯及楼道的维护6.3 停车场的管理6.4 绿化及公共空间的维护七:安全管理7.1 门禁管理7.2 视频监控管理7.3 消防安全管理八:矛盾纠纷解决8.1 合同纠纷解决8.2 业主之间纠纷解决8.3 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纠纷解决九:附则9.1 监督检查9.2 法律责任9.3 违法行为处罚9.4 其他补充规定附件:1.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许可文件样本2. 物业管理人员资质证书样本3. 物业管理企业评级考核细则注释:1. 目的:本章节阐述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总体目的及意义。

2. 适用范围:本章节规定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

3. 定义:本章节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模板二:一:物业管理的目的与原则1.1 目的说明1.2 原则解释二:物业管理的权责2.1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2.2 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三:物业管理的组织架构3.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与运作3.2 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四:物业服务项目4.1 保洁服务4.2 保安服务4.3 绿化景观服务4.4 设施设备维护服务4.5 其他增值服务五:物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5.1 物业费用的计算标准5.2 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与周期5.3 物业费用的使用及公示六:公共区域管理6.1 公共区域的保养维护6.2 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6.3 公共区域的绿化环境管理七:业主权益与管理7.1 业主权益的保障7.2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八:争议解决机制8.1 物业纠纷解决机制8.2 业主之间纠纷解决机制九:附则9.1 法律监督与追责9.2 违法行为处罚9.3 其他补充规定附件:1. 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范本2. 物业费用收取公告样本3. 业主权益保障协议样本注释:1. 目的说明:本章节解释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意义。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 物业管理: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进行维修、保洁、安全等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2. 物业管理组织:指依法成立并注册的,负责对物业进行管理和运营的企事业单位、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等。

3. 业主: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对象的合法所有人或使用人。

4. 物业服务费:指业主按照规定支付给物业管理组织的费用,用于物业管理和公共设施维护的费用。

5. 物业管理合同:指物业管理组织与业主签订的明确规定双方权责的合同。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四条【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与注册】物业管理组织应依法成立并进行工商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未经注册的组织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的资质要求】物业管理组织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1. 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人员配备,确保正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2. 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3. 拥有合法的管理机构、设备和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服务设施。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的权责】物业管理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和协调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2. 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保持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环境。

3. 组织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物业内部的安全和秩序。

4. 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费,合理投入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设备。

5. 管理业主委员会,协助业主开展业主自治活动。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七条【业主共有财产保护】物业管理组织应保护业主共有财产不受侵害,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肃州区物业管理方案

肃州区物业管理方案背景肃州区作为酒泉市的一个重要区域,在城市发展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而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领域。

肃州区随着城市的发展,物业管理方案也日益成为人们的热点话题。

因此,我们制定了一份肃州区物业管理方案,旨在保证肃州区的物业管理水平与城市的发展相适应。

目的本方案旨在优化肃州区的物业管理,实现以下目的:1.提升肃州区的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建设和社区和谐;2.构建良好的物业服务营商环境,提高肃州区的发展潜力;3.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实施内容本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 优化物业管理机构为提升肃州区的物业管理水平,需优化物业管理机构。

首先,应建立严格的物业管理负责人制度,在每个物业项目中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团队,并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确保管理人员能够进行全面的管理和贴心的服务。

其次,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建立物资清单,统计物资数量和入库时间,明确物业资产的使用情况,为物业费收缴和服务提供依据。

2. 完善物业服务配套设施为满足业主需求,提高肃州区物业管理水平,应完善物业服务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提供集中服务;2.安装24小时监控摄像头,保障小区安全;3.设立环境卫生监测站,及时对小区环境进行监测;4.建立物业服务热线电话,提供快捷的服务渠道。

以上配套设施应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具体的实施方案。

同时,对于不同物业项目,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特殊服务。

3. 强化物业服务质量为提高肃州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建立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绩效考核,同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为业主提供服务质量保证。

同时,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服务水平。

预期效果本方案的实施将带来以下预期效果:1.物业管理水平得到提升,有效改善居民居住环境;2.明确职责分工,提高管理效率;3.提供更加完善的物业服务,提高肃州区的服务质量;4.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社区氛围。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3•【字号】•【施行日期】2016.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为全面加强我市政务信息工作,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加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和报送政务信息,服务领导科学决策,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市政府办公室对《酒泉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酒政办发〔2011〕2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3日酒泉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我市政务信息工作,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加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和报送政务信息,服务领导科学决策,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工作是指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省属驻酒各单位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情况,重点是围绕政府全年或阶段性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难点、重点及热点问题,反映建立科学发展体系、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指导基层提供全面、准确、客观、及时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根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与时俱进、客观反映的工作要求;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工作方法;坚持求真务实、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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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酒政发〔2007〕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酒泉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酒泉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五章物业配套设施设备第六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八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其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⑴制定和落实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⑵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物业服务收费;⑶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办法;⑷依照管理权限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⑸负责物业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培训;⑹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⑺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进行复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⑴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⑵撤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或者责令其限期改正;⑶批准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⑷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物业服务收费;⑸接受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有关物业管理活动的登记备案;⑹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使用执行情况;⑺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⑻依照管理权限,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财政、物价、国土、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城市监察、园林绿化、市政、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民政、街道、社区等部门,在充分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遵循方便工作和生活,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划分确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1、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2、处于同一街区或位臵相邻的;3、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4、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5、其它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根据前款第2、3、4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七条市及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2、共用设施设备情况;3、建设单位、产权单位;4、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5、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管理时间。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3、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4、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5、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6、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7、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8、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9、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10、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11、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居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房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该公房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同于业主。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3、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4、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5、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6、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7、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四条业主公约应当参照建设部制定的《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必须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由建设单位牵头,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成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及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召开。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15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七条对历史原因形成原有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由街道社区牵头成立筹备组,负责筹备召开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0人。

第十九条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套计算,每套一票。

非住宅物业业主的投票权按物业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数;不足100平方米但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以100平方米计;100平方米以上的,以100平方米为一个单位四舍五入计算。

单个业主所持的投票权数最高不能超过全部投票权数的30%。

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协商行使投票权。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投票权数为其代表的业主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之和。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按照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十二条规定,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的职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按规定公布后,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重新选举一名业主代表参加;未书面委托他人和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的,视为弃权,但必须服从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5、管理和监督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使用执行情况;6、纠正业主、物业使用人有碍居住区物业管理的不良行为;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确定,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中任职,或从事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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