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由集合资金信托向产业投资基金的转型
证券投资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比较分析

证券投资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比较分析彭礼【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产业转型进程的加快,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新型融资工具在证券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本文主要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特点、分类以及投资风险等方面做比较分析,让投资者了解和熟悉证券投资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的联系和区别,让投资者对投资基金有更深入的认识.【期刊名称】《西部皮革》【年(卷),期】2016(038)012【总页数】1页(P59)【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比较分析【作者】彭礼【作者单位】湖南外贸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4102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01.1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以组合投资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广义的“投资基金”的一个重要品种。
广义的“投资基金”除证券投资基金外,还包括以公募形式募集的投资其他领域的基金,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也包括以私募形式设立的投资基金,如对冲基金、风险资本等。
狭义的“投资基金”一般仅指证券投资基金。
1.2 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产业投资基金属于投资基金的一类。
产业投资基金在国外通常称为风投和私募,一般是指在被看好发展前景的实体资产需要资金支持的关键时刻,向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某类行业中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
其投资以实体资产影响整个产业链上下游环节的良好生产预期和发展预期为依据和评估标准,并由政府根据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水平进行合理、有效引导,从而促进企业和行业的长远发展。
从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产业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区别。
产业投资基金以实体投资为对象,不涉及证券市场,因此它对实体资产的作用是直接显现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e7a3e6f6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d9.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全面掌握风险底数,积极研究应对预案,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局。
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将信托公司打造成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二、做好风险防控(一)妥善处置风险项目1.落实风险责任。
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
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尽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
2.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
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
同时,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3.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
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20171117央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央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1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我国商业银行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机遇与模式探索

我国商业银行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机遇与模式探索廖慧颖【摘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正处于改革转型的关键时期,产业投资基金的兴起为我国金融资本市场与商业银行都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本文在介绍产业投资基金理论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我国商业银行积极参与产业投资基金市场的动因和优势所在,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相关政策,探索出我国商业银行介入产业投资基金的路径与模式.【期刊名称】《金融经济(理论版)》【年(卷),期】2016(000)006【总页数】2页(P126-127)【关键词】商业银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模式【作者】廖慧颖【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湖南长沙410005【正文语种】中文IIF在我国通常称为产业投资基金,是从西方的私募股权基金(PE)引申过来的。
其作为一种从融资到投资的集合投资资本经营制度,主要向具有风险辨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上市公司的非公开交易股权,最终以上市、并购或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份最终实现增值退出、随转下一期投资的一种资金运作方式。
与PE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方面IIF强调国家产业导向,立足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更注重“产业”而非“创业”,具有明确的实业投资导向,倾向于已经产业化或规模化、并处于成长期向相对成熟期发展的企业,或者是风险可控、收益较为稳定的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企业,资金到位迅速,对产业支持更为明显;一方面IIF是“专家集合管理”型资本,是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具有较强的资金聚合优势、资源整合优势和投资领域独特优势,拓宽了政策扶持产业及公共服务领域的融资渠道,极大地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和风险分散能力。
作为我国资金实力最强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凭借在客户资源、风险控制、零售渠道等方面的优势,无论是出于履行社会职责还是应对业务转型创新,积极参与IIF 都是必然选择。
但是在高风险高收益的IIF背后,商业银行只有积极探索出行之有效的参与模式,方能在较不成熟的市场机制和法规监管下做出理性选择,实现履行社会责任与拓宽盈利渠道的“双赢”。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Col lective InvestmentTrust)是由一群投资者投资组成的投资基金,由一家制定规则的信托公司受托保管、管理、发行和转换,旨在实现投资者投资目标的一种投资方式。
依靠信托机构的履行义务和进行多种投资活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投资者来说能够更有效地分类、分散和控制投资风险,使投资者获益更大。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思路是建立一个“自我融资的"投资平台,由一群不同的投资者投入资金,经过信托机构的管理和组合后,形成一定的投资组合,从而实现投资者投资目标。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采用弹性投资策略,投资者可以投资在收益率较高的证券市场、收益较低的货币市场或者收益组成比较复杂的其他市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目标而实现调整,从而实现最大收益。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体现了信托机构的责任,通过专业的资金管理人员的履行义务,让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得以达到。
信托机构会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严格按照投资者规定的投资方案,专业和迅速地管理投资者资金,保持投资有效,维护和增加投资者资金价值,使投资者有一个值得信赖的投费平台。
总的来说,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仅可以有效降低投资者的风险,还能够实现灵活的投资策略,投资者可以获得优异的投资回报,这是一种受投资者青睐的投资方式。
详情可以咨询专业的投资顾问,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以完整地实现。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规定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规定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纲领性文件【正文】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官网公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回应了政府引导基金实践中的众多重大问题。
1、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基金)的界定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2、政府出资的资金安排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
3、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准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4、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5、支持设立引导基金的领域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6、基金文件中必须明确的内容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7、政府引导基金一般应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参与日常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
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8、政府引导基金禁止从事7类业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84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8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4日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委、市政府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的战略部署,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产业链发展,提高常州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打造全国一流智能制造名城和工业明星城市,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基金是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首期规模50亿元。
资金来源主要为:(一)由市财政按各类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国有资本金收益的一定比例统筹;(二)整合现有各类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三)政府基金投资收益;(四)争取中央、省级资金;(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贯彻“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政府让利、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旨在充分整合国有资本,进一步放大政府投资基金的杠杆效应,引导撬动更多资本投入常州重点产业建设,形成覆盖十大产业链、覆盖企业生命全周期的现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系,推动常州产业转型升级和突破发展。
产业基金方案

产业基金方案一、背景介绍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等多个资本主体共同出资,并通过专业的管理团队进行运营管理的一种投资基金。
产业基金旨在支持和促进特定产业的发展,通过提供资金、技术和市场等资源,推动相关产业的创新、成长与升级。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已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
产业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在促进产业升级、推动经济转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重点介绍产业基金的基本特点和运作模式,并提出一个典型的产业基金方案。
二、产业基金的特点1. 政策导向性:产业基金通常由政府主导或政策支持,旨在加大对特定优势产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以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2. 多元化投资:产业基金通常通过多元化的投资策略,将资金分散投向产业链的不同环节,以降低风险并提高回报。
3. 长期运作:产业基金的运作期限通常较长,以确保足够的投资时间和空间,帮助企业实现长期竞争力和持续发展。
4. 专业化管理:产业基金由专业的管理团队进行运营管理,依托其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并提供战略咨询与支持。
三、产业基金的运作模式产业基金的运作模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市场调研与项目筛选:产业基金先进行市场调研,了解产业发展趋势和前景,然后根据投资标准筛选合适的项目。
2. 风险评估与投资决策:产业基金会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等,然后基于评估结果做出决策。
3. 投资与管理:产业基金将资金投入到被投资企业,并通过产业基金的管理团队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和战略指导,促进企业的发展。
4. 退出机制:产业基金通常有明确的退出机制,投资期限届满时可以选择以IPO、并购、二级市场等方式退出投资,实现资金的回收和收益的实现。
四、典型产业基金方案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为例,提出如下典型产业基金方案:1. 名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2. 规模:基金规模为100亿元人民币3. 投资策略: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核心环节,包括电池、电机、电控、充电桩等关键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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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 实现由集合资金信托向产业投资基金的转型摘要:集合资金信托作为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主体业务近几年发展非常迅猛,取得了骄人的业绩。
但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本身所存在的许多缺陷,既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投资体系的完善,更不利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
因此,实现集合资金信托向产业投资基金转型成为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战略。
当然,在转型的过程中会遇到法律、监管、机制、人才等方面的障碍,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产业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发展战略进入21世纪以来,“一法两规”(即《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暂行办法》)相继颁布和实施,信托投资公司从此以集合资金信托为主要业务,步入了规范运行的轨道。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
在短短的四年中,全国信托投资公司成功发行了上千个集合资金信托品种,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信贷资产转让等众多领域,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
但是通过实践我们发现,现有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一、现有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存在的主要缺陷(一)法律法规的限制较多,不利于产品的发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只能采取有限私募的筹资方式,并对产品规模、营销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诸多限制。
如对产品规模:规定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不得超过200份信托合同,这导致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不能满足大多数项目的资金需求,虽然2006年银监会的“65号文”(即《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获得创新类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机构投资者的集合信托计划,可突破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但是针对个人投资者的信托产品,则依然要严格遵循不得超过200份的限制。
对营销方式: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发行信托产品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这不仅导致产品销售渠道不畅,信息闭塞,也影响了产品的诚信度。
故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难以取得突破性发展(二)资金运作方式以贷款为主,不具有竞争优势目前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资金运作方式主要为贷款,股权投资较少。
据业内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年各信托投资公司共发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475个,实际募集资金485.84亿元,其中贷款类信托产品297个,资金规模349.11亿元,分别占总数的62.26%和71.86%;权益类(包括股权投资、受益权投资等)信托产品46个,资金规模59.55亿元,分别占总数的9.64%和12.26%。
贷款类信托产品就投融资功能而言,与银行贷款没有本质差异,都属于债权融资,而且在项目筛选和风险控制上与银行相比也没有更多优势,实际上成了“受人之托,代人融资”。
即使在仅有的股权投资项目中,信托投资公司基本上不参与目标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采取的各种控制措施也主要是为了防范资金风险,结束方式主要依靠第三方购回股权,属于变相的债权融资。
(三)产品期限较短,规模有限,难以规模化持续运作由于大多数投资者期望短期内获取收益,同时对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专业理财能力和市场信用持怀疑态度,故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期限一般较短。
有数据显示,2005年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平均期限为1.9年。
另外,受信托合同数量的限制,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资金规模相当有限,2005年每个产品的平均资金规模仅为1.05亿元,难以做到规模化持续运作。
(四)市场体系不健全,产品流动性差与证券、国债等投资品种相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诞生的时间尚不长,市场主体不十分清晰,流通渠道也没完全形成,配套环节相对落后,有些环节如产品登记、收益纳税甚至存在缺失和空白,因此,市场体系还不够健全。
同时,受现有法规的限制,信托投资公司不能采用受益凭证方式发行信托产品,而是以信托合同来体现投资者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拥有的权利。
而信托合同的内容、格式等又没有统一的标准,信托合同成为非标准的契约,转让手续烦琐。
这些都造成了产品的流动性较差,产品的价值大打折扣。
二、集合资金信托向产业投资基金转型的必要性分析产业投资基金(简称产业基金)是一种按照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直接投资于实业项目的金融工具。
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对我国国内的产业投资基金作出了明确、完整的定义: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因此,产业投资基金应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和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三种。
(一)集合资金信托向产业投资基金转型的宏观分析首先,是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基本保持持续、快速、平稳的增长,即使在1997和1998年面临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仍然保持了8.8%和7.8%的增长速度。
目前我国经济又处于一个高速发展时期,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各地区乃至全国范围都面临一次产业大整合,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可为此提供一定的保证。
其次,有利于进一步改善社会投融资结构,健全社会投融资体系。
目前我国国内金融产品较为单一,投资渠道较为狭窄,造成社会投资结构不甚合理。
一方面是我国居民储蓄率长期偏高,另一方面,企业融资渠道过于单一,社会融资体系不健全,商业银行承担的融资风险过大。
集合资金信托转型为产业投资基金,既拓宽了投资渠道,进一步满足投资者多层次的投资需求,优化了资本市场的结构,又扩大了直接融资规模,为企业提供不同于银行的融资方式,有效解决了整个金融体系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的问题。
再次,有利于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产业升级。
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是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内幕交易、一股独大等现象在我国企业中较为常见,这为我国企业做大做强留下了隐患。
集合资金信托转型为产业投资基金后,由于采用了股权投资的方式,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以股东和董事身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改善了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同时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大,资金投向多样化,可以投入充裕资金进行产品技术开发,主动并购、重组同类或上下游企业。
微观上多数企业的这些良性变化,将在宏观上促成产业升级。
(二)集合资金信托向产业投资基金转型的微观分析首先,有利于信托投资公司形成专属业务,确立其在金融业的地位。
信托业要想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一样,获得规模化发展而真正成为四大金融支柱之一,就必须有自己专属性的业务领域。
2002年修订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所谓投资基金,是指按照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某些原则,运用现代信托关系的机制,以信托基金方式将各个投资者彼此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以实现预期投资目的的投资组织制度。
因此,投资基金是名副其实的信托业务,也是最典型、最规范、最具前景的信托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当然也不例外。
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既有社会融资功能,又有直接投资功能,是惟一能连通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所以,以产业市场为投资目标,以资本市场为根基的产业投资基金完全有可能成为信托投资公司的专属业务,从而使信托投资公司在国民经济和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得到充分体现。
其次,有利于信托投资公司构建核心盈利模式。
企业的核心盈利模式是指在中长期具有持续盈利的潜力,其核心业务具有持续竞争力,并且与其他公司的核心业务具有差异性。
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技术含量不高,个性化不强,极易被其他公司所模仿,无法成为专属性业务。
同时,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在金融市场上正面临其他金融机构产品的激励竞争。
因此,信托投资公司要充分利用信托的制度优势和功能特点,发展投资收益类业务,实现产品转型,构建核心盈利模式。
三、集合资金信托向产业投资基金转型中面临的障碍(一)立法滞后产业投资基金立法滞后是目前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最大障碍。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权威的、全面的、统一的基金法,原拟订的《投资基金法》由于种种原因删去了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部分,最终出台了单独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采取了迂回的方式进行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
这些绕过法律和政策限制的模式,一方面导致基金设立成本过高,另一方面导致基金在设立和运作过程中出现许多不规范现象,而且一旦国家明令禁止,还会出现信托投资公司面临丧失信誉和市场的不利局面。
(二)监管僵化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归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管辖。
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由银监会的一个部门负责,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在金融业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
监管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审批管理上,忽略了行业规划、制度建设、配套政策等方面。
监管的方式采用类似商业银行监管的方式,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充足、风险控制、经营范围等进行抑制性监管,不允许信托投资公司“越雷池一步”,使信托投资公司难以充分利用信托制度的优势和特点进行金融产品创新。
(三)退出限制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目的不在于取得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控制权,而是通过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资金和经营管理服务,并选择合适的时机退出以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退出环节是产业投资基金运作和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甚至关键环节。
只有能够在必要时顺利退出,才能保持产业投资基金的高度流动性,才能进行下一轮投资,才能实现良性循环。
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方式主要有五种:首次公开上市(IPO)、向战略投资者转让股权、被整体收购、被投资企业回购和清算。
IPO被公认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的创业板尚在探索中,短期内不会推出;主板市场因对上市公司要求较严格,产业投资基金通过被投资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实现退出有困难;寻求战略投资者有难度,且成本过大;目前的产权交易市场规模小,设立分散,交易成本高,难以实现跨地区交易。
由于缺乏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一旦投入资金就容易陷入难以脱身的困境,这就导致信托投资公司难以维持产业投资基金的正常运转。
(四)人才匮乏产业投资基金是专家管理型资本,它对被投资企业的参与不仅仅限于资金的投入,还要对被投资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方面的服务,这就对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