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浙财农〔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3〕6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1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我省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助范围和对象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1号)和《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中央和省立项的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农业技术推广、农业高产创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生态循环农业示范推广、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补助资金,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条农技推广资金的支持原则:(一)突出生产应用。
发挥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作用,解决生产环节应用主体技术的制约因素,调动农民适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积极性,切实将农业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
(二)突出区域优势。
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布局,科学确定适用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主推技术。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浙委办[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浙委办[2011]1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2月17日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一、赵洪祝同志对全省反腐倡廉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二、吕祖善同志对全省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对分管的省编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咨询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一)认真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强化预算约束机制,逐步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三、夏宝龙同志对分管的省委统战部、省台办、省农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侨联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一)加强对“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和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大厂务公开力度。
(三)加大村务公开力度。
(四)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任泽民同志对省纪委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一)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中央和省委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对口援疆、市县乡领导班子和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关于公布第七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关于公布第七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供销合作社
•【公布日期】2013.01.25
•【字号】浙农产发[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渔业资源
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供销社关于公布第七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
企业名单的通知
(浙农产发〔2013〕1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局、供销社:根据《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浙农产发〔2012〕5号)和《关于组织推荐第七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浙农产办〔2012〕13号)要求,在各市推荐和监测的基础上,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杭州冠华王食品有限公司等83家企业(其中:替补15家)为第七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各地进一步加强对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引导发展订单农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为全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出新贡献。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供销社
2013年1月25日附件:
第七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浙财农发字[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9〕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颁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二○○九年三月五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以下简称“农发工程”)。
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参照国家有关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发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农发工程管护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农发办”)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7.06.19•【字号】浙农计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计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7号)精神,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决定在2007年-2010年组织实施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
为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明确投资重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立足为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提供农机装备和农机安全保障,因地制宜引进试验和示范推广粮油及主导产业生产、加工、服务过程中的机械设备,加快推进粮油及主导产业关键生产环节和农产品贮藏加工机械化;坚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基层农机安全监管网络,着力加强农机安全技术装备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省立项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资金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第四条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项目主要解决粮油及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生产环节农业装备落后和技术不配套等问题,预防并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保障农机生产安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b47f50a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17.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业和农村科技创新与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54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设立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奖励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农业技术推广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农业科技工作者,特别是基层农技推广人员。
第二章奖励对象、条件和形式第三条奖励对象(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主要是涉农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实施各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深入农村一线创新创业和开展服务的科技人员,以及深入一线实施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并在生产上大面积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农业科技人员。
(二)农业技术推广方面:主要是农业、林业、渔业、水利、科技、供销、气象等系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其中县及县以下的奖励比例不低于80%。
第四条奖励条件(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在农业高新技术、传统农业技术升级和紧缺资源替代技术,特别是农业生物技术、种子种苗、农产品保鲜和加工增值、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保护和利用、农业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发成效显著;或在一个县域范围内通过成果转化与应用,逐步形成重点支柱产业,打响一个品牌,扩大市场占有率,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显著。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8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c48fa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ed.png)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8号)各市(地)、县(市、区)委,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省政府各部门抓紧做好工作,尽快组织实施,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各市(地)、县(市、区)、乡(镇)也要认真做好准备,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相继开展机构改革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0年3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国务院机构大体协调的省政府组织机构框架,构建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体现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合理划分事权,理顺各种关系;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
加强行政组织立法,逐步实现地方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制化。
二、转变政府职能省政府主要履行区域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制订区域性社会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集中精力抓好区域经济调节、政策指导、行政执法和监督、组织协调,保持经济社会有序运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411e9dc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07.png)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15•【字号】浙委办发[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发[2004]7号)省直属各单位:《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向省委、省政府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2月15日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1号)精神,现将文件中的有关工作任务分解如下:一、进一步推进农业体制创新和结构调整,努力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一)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1.大力培育一批具有区域比较优势和较强竞争力的农业主导产业、系列产品,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单位:省发改委、省质量技监局等2.进一步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动植物防疫体系和农产品预测预警体系。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量技监局、省财政厅参与单位:省经贸委、省工商局、浙江检验检疫局等3.抓好农业招商引资,鼓励社会资本和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发展开放型农业和跨区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外经贸厅参与单位:省农办、省经贸委等4.继续推进海洋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鼓励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5.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农产品出口,研发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国际认证,推动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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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0号)和《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组织网络进一步加大农技推广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6号)要求,为深入推进责任农技制度建设,切实支持广大基层责任农技人员面向生产、面向农户积极开展农业科技推广服务,规范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水利厅
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附件:
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0号)和《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组织网络进一步加大农技推广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6号)要求,为规范省农技推广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农技推广项目重点支持基层责任农技员围绕现代农业和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实际,以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设施特别是生产上急需的“短、平、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活动。
第三条省农技推广项目实行基层申报、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绩效激励、公开监督。
第二章项目申请与实施
第四条省农技推广各分中心根据全省农技推广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农技推广重点、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经省农技推广中心协调后,由省级农口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立项指南。
第五条省农技推广项目原则上由乡镇(含区域及流域站,下同)农技推广机构联合责任生产主体(主要是农业规模生产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示范户等,下同)申请,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等在编在岗乡镇责任农技员及县级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农技指导员等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聘请农业科研、教育单位的专家参加。
每个项目申请资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同一实施区域(田块、场户)3年内不得重复申请同类项目。
申请项目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县(市、区)、乡(镇)重视农技推广工作,完成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立责任农技推广制度。
(2)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开展生产上急需的“短、平、快”实用技术的示范推广,能迅速提高技术的入户率和到位率。
(3)有先进实用的核心技术,实施人员业务素质较高,任务明确,责任落实。
(4)有一定的实施规模,落实到具体的实施田块、场户,并具备必要的实施条件,能发挥较好的示范作用,能在1-2年内完成。
第六条项目实施采用主持人负责制。
申请单位必须明确项目主持人及参加人员。
主持人应富有创新思想,有较强的责任心,原则上由责任农技员承担,每位主持人同时主持实施的项目不超过一个(即已主持项目未完成前不得再申报)。
第七条项目每年申报两次,申报采用“浙江农民信箱”网上申报和纸质文件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省下达的项目立项指南,编写《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申请书》(见附表1)及《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生产主体登记表》(见附表2),于每年1月底、7月底前向当地县级农口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技推广中心)申报。
各县级农口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分别于每年2月底、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式将推荐的项目汇总表(见附表3)报至省农技推广各分中心,同时抄送省农技推广中心、省财政厅。
“浙江农民信箱”网上申报方式另行通知。
第八条省农技推广中心和各分中心、专家组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立项指南的由省相关农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批准立项,项目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拨付。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和主持人必须以省下达的项目计划批复、资金拨付文件为依据,组织项目的实施和使用资金。
不得擅自调整计划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
确需调整、变更,必须按原渠道重新报批。
第十条建立分级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
省农技推广中心主要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各分中心及当地县级农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查、监督、检查、考核,各专家组负责技术把关、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监管。
第十一条在“浙江农民信箱”开设专门的项目管理平台,公开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及举报投诉。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省下达的农技推广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公益性农技推广活动,实行无偿资助。
第十三条资金主要用于下列环节:
(1)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集成、试验、示范;
(2)农业科技示范户、示范点、示范区建设;
(3)农民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补助;
(4)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农业技术培训;
(5)农业安全、节能减排、节水增效、抗灾避灾等其它生产上急需的农、林、渔业、水利实用技术推广。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必须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严禁用于工资和人员福利等支出,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绩效评价与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绩效考评采用农民评价、专家考评、现场抽查、网上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由省农技推广各分中心负责,当地县级农技推广部门组织考评。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在一个月内向当地县级农技推广
部门提出考评申请。
不能如期考评的,须提出书面报告,经省农技推广分中心同意后,可延期一年。
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项目考评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下达、省补资金拨付文件;
3.项目实施总结(包括采取的技术措施、效益分析及资金使用情况);
4.《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实施结果生产主体评价表》(见附表4 )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考评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考评结束后,考评组人员须填写《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绩效考评表》(见附表5),并由县级农口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将《绩效考评表》和《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实施结果生产主体评价表》报省农技推广各分中心,各分中心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及考核总结报省农技推广中心。
省农技推广中心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部分县(市、区)绩效考评工作及部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相关信息在“农民信箱”上公开。
第十八条考评结论作为今后立项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突出的,鼓励申报各类农业科技奖励及先进评选。
对考评未通过的,或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挪用资金、向农民索取报酬等情况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