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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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体系之完善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体系之完善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体系之完善【摘要】加强刑事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意义重大,不仅可以改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被动和不利地位,而且也可以保障刑事被害人得到公正的诉讼待遇,从而确保刑事被害人实体权利得到保障之时能“心悦诚服”,在实体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之时也能“服判息诉”。

本文论述了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之不足和完善保障体系的设想,以期抛砖引玉,为我国加强对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提供参考。

【关键词】程序权利;保障不足;完善体系被害人学(Victimology)是刑事法学中一门新兴的学科,始于二十世纪中叶。

当前,世界各国的学者对被害人学的研究方兴未艾,被害人学已经成为刑事法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门学科。

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和发展,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已经成为法律实务和理论界的共识,本文将探讨加强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的问题。

一、刑事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的不足之处诉讼公正实际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各自有其独立的公正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

①犯罪侵害的法益的保障离不开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对于刑事追诉活动的实质性参与,程序权利是被害人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依托,也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作为刑事审判程序的最低限度公正标准之一的程序参与原则的核心内容就是那些权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影响的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虽然是诉讼主体,但由于其紧紧依附于公诉机关,他们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权利是残缺不全的。

在我国,被害人享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被赋予了许多的诉讼权利,但是其知情权等权利却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使得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有名无实。

(一)侦查阶段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不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却未相应规定要告知被害人,特别是对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害人可能因此一无所知,这显然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失去平衡,大大削弱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机制研究摘要:长期以来,人们更多的关注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保护,被害人的研究一直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随着诉讼学的发展,刑事被害人学迅速兴起.在我国,虽然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增加了被害人的较多诉讼权利,但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仍不完善.本文旨从现状及问题去分析解决方案.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利现状权利保障对策一、我国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现状我国在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一系列诉讼权利。

这是顺应国家潮流所表现出的重大发展。

具体表现在第82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新刑诉法对被害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权利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控告权。

对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列出专款加以规定;2、对不立案决定提出异议权;3、侦查起诉过程中对证据或者案件处理发表建议权;4、对比起诉决定的申诉权;5、直接起诉权;6、参加法庭审理权;7、申请提出诉讼权;8、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

被害人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机关申诉的权利;9、委托诉讼代理人权。

这是新诉讼法增加的以明确规定被害人该权利的法律依据;10、申请回避权。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

这一条是被害人当事人地位被立法承认后增加的诉讼权利,其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有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上诉提到的规定在相当大程度上调整了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平衡,但是由于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在司法时间当中却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有的案件中被害人是当做证人来参与诉讼的,更有甚者,有的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的进程毫不知情。

还有例如本来是为了解决被害人“告状无门”问题而建立的“公诉转自诉”制度,由于被害人无强制取证手段、无相应侦查技术而在实践中名存实亡。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摘要】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建立全面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加强被害人权益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完善被害人赔偿机制,提高司法保护能力,加强被害人心理疏导和帮助也是关键步骤。

这些举措有助于提升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水平,加强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未来,还需继续努力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合理和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对于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势在必行。

【关键词】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完善、赔偿机制、司法保护、心理疏导、重要性、发展方向1. 引言1.1 介绍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并不完善。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较低,权益保护不到位,赔偿机制不够完善,司法保护能力有限,心理疏导和帮助不足等。

被害人常常感觉自己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获得公正对待和及时补偿,这给被害人带来了二次伤害。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亟需完善,以确保被害人获得更好的法律保障和人道关怀。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不仅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通过改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我国刑事司法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维护被害人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1.2 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之一。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必须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让他们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注。

健全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有助于提高社会公正和法治程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依法维权的积极性。

建立健全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还可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论文摘要上世纪60年代前的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呈现出一个鲜明的趋势:大多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却鲜有人问及。

随着各国暴力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加,普通民众的危机感增强,使人们逐渐认识到保护被害人的重要性。

本文拟从介绍刑事被害人的内涵入手,又通过阐述现代国际社会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及呈现出的各自特点,结合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待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益完善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概述(一)刑事被害人的内涵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未对被害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对于被害人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理解。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组织和单位。

被害人受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收到“加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侵害。

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侵害可能导致两种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被害人是由犯罪行为的直接结果而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单位。

(二)刑事被害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这些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的举报控告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不予立案时的异议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知悉鉴定结论及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及直接抗辩权。

从上述权利的种类来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貌似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其实不以为然。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权利保护不充分、可操作性低及被保护力不足等问题。

因此,加强并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三)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1.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

小议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出路

小议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出路

小议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出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刑事被害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这让人们开始关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主体,也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

但是,很多被害人在参与刑事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往往遇到各种问题和难题。

本文将探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出路,并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现状在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被害人的权益受到了法律保护。

关于被害人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被害人有权立案和举报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侦查,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举报犯罪行为。

2、被害人有权参加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申请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出庭作证,并且有权在庭审中陈述事实和提出意见。

3、被害人有权要求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此外,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被害人还可以向国家申请司法救助。

尽管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享有法律权利,但是实际上他们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困难。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害人难以证明自己的权益。

由于刑事案件中证据的难以获取和存在的风险,很多被害人无法证明自己的权益,从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2、被害人的赔偿难以实现。

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刑,被害人的赔偿仍然存在难以实现的问题。

一些犯罪分子有意回避执行,有些则因无力支付而无法赔偿。

3、被害人在司法过程中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些被害人可能会遭受警方、检方和律师的不公平对待,这会导致被害人权益的损失。

二、如何促进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为了解决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建立完善的证据保护制度。

为了促进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应当建立完善的证据保护制度,加强证据的获取和保护,让被害人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权益。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完善探究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完善探究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完善探究摘要: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条文的形式明确提出了保障人权的原则,这一条文旨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保护,但同时新刑诉法还通过增设刑事和解程序等制度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但新刑诉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更为全面、深入,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仍然存在诸多不足,这些年以来,我国的恶性凶杀案频繁发生,从近些年的一些法院判例和新闻报道来看,发现大多数被害人及其家属最终都未获得被告人的赔偿,主要原因是这些凶犯大多没有可供执行赔偿的财产,而我国当前既无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也没有完善的被害人社会救助保障制度,甚至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并且从有关案例来看,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关于被告人是否获得人道待遇、公正的审判的情况,而被害人在遭受不法侵害后苦难却成了被普遍的遗忘。

遭受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承受心灵和肉体伤痛的同时,还要承担凶犯的犯罪行为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恶果,处境悲惨而无助。

2012年修订刑诉法首创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在司法实践中依然不利于被害人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亟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本文首先从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出发,明确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

其次,在了解并熟悉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之后,进一步深度剖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不足之处,从实践出发,找出导致被害人权益保障不足的制度上原因。

最后,在结合国外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的方法和措施之后,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完善措施一、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一)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指刑事受害人应在刑事诉讼中充当何种角色,也就是其对诉讼进程能够产生多大的影响力。

1被害人诉讼地位的高低往往直接反映出被害人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受到国家重视,反映出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力量对比,更反映出被害人是否完全参与到追诉犯罪人的诉讼进程中。

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现状与完善

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现状与完善
他不再是 诉讼的直 接 当事人 , 对于被 J 害 事实的 陈述仅 仅被 当 他 J u
” 作一个 定罪 的证 据 。 国家 追诉 的情 形下 , 在 刑事 被告 人 由于面对 院不予 受理 。 也就 是说 被害 人仅 能就财 产及 人身权利 受到 直接 这就 使被害 人的权利得 不到 的是强 大的 国家机 器 , 处于 势 地位 , 于是 为维护 被告 人 的正 当 侵 害的犯 罪行 为提起 附带 民事诉讼 , 权益 , 保护 被告 人权利 , 人们提 出了 各种 法律 原则 ,无 罪推 定” “ 、
阶级产 生之后 的奴隶社 会 , 害人 惩罚执 行者的地 位转而 成为 告 诉讼法 , 破 被害 人与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同为当事人 , 被 两者的诉 讼权
诉者 的地位 , 被害 人通过 向 国家机 器提起 诉讼 , 要求 国家 机器 对 利并非 完全对 等 , 害人在 刑事诉 讼 中充其量 只是个准 当事人的 被 侵害 人予 以惩 罚。 铍害人 处于 原告地 位 , 行“ 奉 无告 诉即无 审判” 、 时, 被害 人在 刑事诉 讼 的发生 、 运行 、 果中 起着关键 性 作用 。 结 到 封建 社会 时期 ,人们 认识 到犯 不 仅是 对被 害人 个人 利益 的侵 害, 是对 国家利益 的危 害, 是对 犯罪尤 其 是侵害 国家利 益 的 更 于 追究犯 罪 , 但被 害人 仍处 于犯 罪起诉 者 的诉讼 地位 , 多数侵害 大 理” 。从近代 开始 , 罪逐 渐被认 为 是对代 表统 治阶级 利 益或广 犯 角色 , 其诉讼 地位 介于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和证人 之间 在 公诉 被 。 法权利 , 从而 在一 定程 度上 忽视 了被 害人 的诉讼权 利, 主要 表现
综观 刑事诉讼 的发展过 程 , 以看 出刑事被 害人 诉讼地位 的 可 历 史变化 轨迹 是一 个 由高到 低再 逐渐 提高 的辩 证 否定过 程 。原

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我国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虽然在犯罪被害人的法律保护方面有重大进步,顺应了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趋势。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一)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1)没有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上诉的权利;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仅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上诉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其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使被害人对犯罪的追诉权受到一定限制。

造成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差异,不利于被害人完全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对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权限的规定不够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犯罪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并享有对这一规定的知悉权。

但是,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仅规定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没有涉及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使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权限不对等、不均衡。

(3)对被害人的控告权、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权的保护,以及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等方面,也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1)对被害人的赔偿,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但被害人的损失往往因被告人经济困难等原因,得不到补偿或不能得到有效的补偿。

还有的被害人则为了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放弃了对犯罪人的追诉,而与犯罪人“私了”,使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实际保护。

(2)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将被害人规定为当事人,赋予其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但由于司法人员的观念、素质的差异,往往对人身权利遭受犯罪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较为重视,而对财产权利遭受犯罪的被害人仅作一般证人对待,剥夺或者变相剥夺被害人应享有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在对被害人的社会保护方面,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被害人服务机构,在对被害人的支助、提供心理咨询、生理医疗等社会保护方面比较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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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

因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显得那么渺小、无助。

他们的权利曾一度难以获得全面保障,所以后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中,大家都高度关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而作为刑事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却被人们不自觉地淡忘和忽视。

在权利保障的天平中,他们的权利被高高悬在了空中。

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现状《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可见,被害人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且居于当事人之首,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应该是比较高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远不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缺失刑事诉讼法既然将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应赋予其当事人的权利,令其充分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然而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部分权利的缺失,被害人难以参与到刑事诉讼去。

1.在起诉阶段的陈述意见权因缺乏配套规定难落实《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可见,听取被害人或其委托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却没有对如何听取,采用何种方式、程序听取,不听取被害人意见会有何后果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至实践中,各个检察机关甚至同一检察机关不同检察官之间都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甚至省略了这一程序。

所以《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2.在审判阶段的诉讼参与权无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有出庭的权利,法院有通知被害人出庭的义务。

所以法院无需向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这样被害人无法了解检察机关以何种罪名起诉,案件何时开庭,无法参与进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这样,法官无法听取到被害人陈述,不了解此案给被害人带来多大的痛苦,在量刑时就难以将被害人意见综合考虑进去,以致作出的判决常难以让被害人接受。

现在个别地区出现的轻刑化趋势,跟被害人没能充分参与庭审不无联系。

3.对判决不服无上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只要对一审裁判不服,就可通过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而被害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只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是否抗诉取决于检察机关。

如果检察机关决定不抗诉,被害人即使对判决再不服,也无法启动二审程序。

在实践中,大多数被害人的抗诉申请都难以通过检察机关的审查。

因为被害人与检察官对法院裁判正确、公正与否的衡量标准是不完全一致的。

所以,许多被害人对此情形有着强烈的不满,认为法官被被告方买通,重罪轻判,检察官又与法官官官相护,从而丧失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4.对罪犯减刑、假释无需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罪犯的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没有规定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一些罪犯虽然在监狱表现不错,却拒不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对被害人没有丝毫愧疚之意。

因为立法未规定减刑、假释要听取被害人意见,所以他照样能获减刑或假释。

而对于被害人来说,在自己惨遭犯罪行为侵害,判决的赔偿款还没拿到,就看见伤害自己的罪犯减刑或假释出狱了,在这种情形下被害人的心理是难以平衡的。

被害人一旦心理失衡,就容易发生被害人和犯罪人的角色转化。

(二)刑事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难以保障1.刑事附事民事赔偿范围过窄,对精神损害不予赔偿2000年1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限制在物质损失上,而将精神损失排除在外。

且不论最高院这一解释有无突破刑法的规定,单从此规定的公正性来讲就是有争议的。

对于人身权利特别是性权利遭受侵犯的被害人来讲,这一规定是很不公平的。

如强奸案,据此规定,身心备受摧残的被害人几乎得不到分文赔偿,作恶者几乎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让人们从情感和理智上都难以接受。

2.无法从罪犯处获得赔偿时,也无法从国家获得补偿从马加爵杀人案、邱兴华杀人案的被害人的遭遇可知,我国目前还缺失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就是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被害人如果不能从犯罪人处获得赔偿,也无法从国家获得补偿。

这样被害人就感受不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其面对严酷而悲哀的现实就容易失去对法律的信心,继而有可能对社会秩序构成潜在的危胁。

(三)刑事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门槛较高《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特定类型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审查其经济状况。

而同样类型的被害人(如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就无权享受此特殊待遇,他们要想获得法律援助,不仅要自行申请,而且必须符合当地的经济困难标准(通常是最低保障水平或略高一点)。

有的被害人经济本身很困难,但还达不到当地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就无法获得法律援助。

可见,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门槛比被告人更高。

我国刑事被害人在法律制度层面本来就多项权利缺失,由于难以获得法律援助,大部分受害人连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难以充分行使。

(四)尚无专门的被害人服务机构许多被害人遇害后产生了强烈的心理障碍。

这种障碍如不加以疏导可能导致被害人精神崩溃,进行自我摧残或自行复仇,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被害人遇害后,或身心遭受严重摧残,或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或生活陷入危机,同时他们获取国家和社会帮助的能力变得更弱,渠道变得更窄。

所以被害人特别需要专门为他们服务的帮扶组织,为他们提供心理上的疏导、经济上的援助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地恢复正常生活。

我国目前尚没有这样的机构。

二、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的对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刑事案件的总数和犯罪率也快速增长。

近年来,我国每年刑事立案均达三、四百万宗之多,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有具体的被害人,许多案件的被害人还是群体性的。

巨大的犯罪数量背后是巨大的被害人群体,这一群体的权益如不能很好地加以保障,既不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也将对社会的稳定和谐构成巨大的威胁。

为加强对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笔者在此提出一些简单的构想,希能对以后的立法方面产生哪怕是丝微的影响:(一)赋予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完整的诉讼权利法谚云:“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只有让其充分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让其看得见正义实现的方式,他才可能相信这场诉讼的正义性,才会从内心认可这场诉讼并尊重法律的权威。

所以被害人非常有必要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

1.对起诉阶段的陈述意见权,制定配套的程序性规定为了保障被害人在起诉阶段的陈述意见权真正得以落实,可制定配套的程序性规定,明确陈述意见权是被害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听取被害人陈述是检察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规定被害人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时,其委托的律师有在场的权利,被害人陈述包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否支持检察机关起诉、对起诉的罪名有无异议、对被告人量刑的态度,对此检察机关应作出书面记录,作为一项必备材料(除没有被害人或无法联系被害人的)提交给法庭。

2.修改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害人能充分参与庭审被害人参与庭审是其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的核心,为保障其参与庭审权的实现,可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将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送达被害人,让其明确被告人是以何种罪名被起诉、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何,本案何时何地开庭,告知其开庭时有权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

赋予被害人最后陈述权,让被害人有机会陈述。

使法官能充分注意到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肉体和精神的损害,这样法官在量刑时就会综合考虑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情况,这样作出的判决才更加公平、公正。

3.赋予被害人直接上诉权赋予被害人直接上诉权是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必然的要求,是诉讼权利公平的内在需求,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做法,如法国、加拿大、前苏联等国的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被害人直接上诉权。

所以有必要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对一审裁判不服,既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也可以被害人名义直接上诉。

4.规定对罪犯减刑、假释须听取被害人意见犯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的管理秩序,更给被害人带来了直接的伤害,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

所以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不仅应由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执行机关提出建议,还应听取作为犯罪后果承受者的被害人的意见,看看被害人有无得到有效的赔偿,所受的伤害有无得到修复,是否同意对罪犯减刑或假释。

所以可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核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前,应听取被害人意见,了解该罪犯有无积极进行赔偿,被害人是否同意对该罪犯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将罪犯有无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规定为一种法定的悔过情节。

(二)保障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1.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无数案例已经证明,对刑事案件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对被害人严重不公,违反人情常理,无法为公众所接受,所以有必要废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一规定,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扩大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其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

这样,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相应的物质补偿,并获得心理的慰籍,缓和或解除其精神上的痛苦,减少或避免报复行为或过激行为。

同时,也让被告人全面承担起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精神损害的责任,帮助其吸取教训,防止再犯,实现预防再犯的目的。

另外,还可与民法里的侵权损害赔偿规定相统一。

2.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对未能从被告人处获得足额补偿的被害人予以补偿1963年新西兰建立了刑事损害国家补偿制度后,加拿大、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陆续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

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鉴于我国拥有庞大的被害人群体,及被害人从犯罪人处获得赔偿极不充分的现实,我国很有必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规定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对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造成损失,如果不能从犯罪人处或其他途径得到足额赔偿时,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补偿,由国家补偿差额。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国家补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议颁布专门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明确规定国家补偿的对象、条件、范围、程序、资金来源。

随着我国财力的增长,建立该制度所需的资金并不难落实。

所以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具有现实可行性,也是世界主流趋势。

该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完善刑事司法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益,而且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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