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内部承包与工程款结算法律问题研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2012.08.06生效日期: 2012.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京高法(2012)245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号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就某工程项目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以及结算方式等条款。
在工程接近尾声时,双方在最终结算环节产生了争议。
一、争议原因争议的核心在于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和已完成工作的确认上。
甲方认为乙方在部分工程量上报的数据高于实际完成量,而乙方则坚持其上报的数据准确无误,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得出的结果。
二、争议处理过程面对争议,双方首先参照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在多轮协商未果后,双方同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量的鉴定和审计。
三、第三方鉴定与审计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并结合合同条款、施工日志、进度报告等相关文件,对争议工程量进行了详细的核算。
审计结果表明,乙方的部分工程量确实存在虚报现象,但并非全部。
四、解决方案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审计结果,甲乙双方重新进行了结算。
对于虚报的部分,乙方同意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于核实无误的部分,甲方予以确认并支付相应款项。
双方就未来如何避免类似争议达成了共识,并签订了补充协议。
五、案例分析本次工程合同结算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现出了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合作精神。
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介入,确保了结算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此案例也反映出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以及在施工过程中保持透明、及时沟通的必要性。
六、结语工程合同结算争议的妥善解决,不仅需要合同双方的积极配合,还需要依赖于明确的合同条款和专业的第三方服务。
在未来的工程管理中,加强过程控制、完善文档记录、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将是预防和减少结算争议的关键。
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的探讨和看法

建筑施⼯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的探讨和看法内部承包历来已久,并⾮近年才出现,只是近⼏年发展⽐较迅猛,问题也相对⽐较突出。
建筑施⼯内部承包是⽬前施⼯企业⽐较普遍采⽤的内部经营⽅式,⽴法并未禁⽌但也未确认其合法性,主要因其与挂靠、⾮法转包之间的界限⽐较难以认定。
那么,下⾯请看对建筑施⼯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的探讨和看法。
(⼀)定义内部承包,对于⼤多数的施⼯企业来说并不陌⽣,是施⼯企业普遍采取的经营模式。
⽬前并⽆对内部承包的确切法律定义,⼀般⽽⾔,内部承包指施⼯企业将其承接⼯程项⽬全部或部分交给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内部职⼯负责,由承包合同中的承包⽅组织⼈、财、物完成施⼯,实⾏内部独⽴核算,⾃负盈亏,并向发包⽅缴纳⼀定管理费的经营⽅式。
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般包括企业内部职⼯、分公司、项⽬部等具有⾪属关系的企业内部部门或个⼈,⽽对于作为公司法上具有独⽴法⼈资格的⼦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内部承包的承包⽅则有所争议。
(⼆)特征由于建筑施⼯内部承包责任制⽬前并⽆精确的法律定义,因此对于其法律特征也有不同的理解。
⼀般⽽⾔,施⼯企业内部承包有如下法律特征:1、内部承包承包主体的内部性或⾪属性⼀⽅⾯,既然是内部承包,应当体现其内部性,⼀般来说是与企业有管理上⾏政⾪属关系的部门或个⼈。
分公司的内部承包⼀般并⽆异议,作为职⼯的个⼈,⼀般强调其具有劳动关系以体现其内部性。
另⼀⽅⾯,内部性也体现在施⼯企业利⽤企业规章制度和项⽬管理制度对内部承包承包⽅进⾏监督管理。
2、内部承包承包客体是特定项⽬的经营权内部承包体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模式,承包⽅对特定项⽬具有相当程度上的经营权和⾃主权,对于施⼯的⼈员、物资、财⼒等都有⾃主权,作为发包⽅的施⼯企业不得任意⼲涉。
需要注意的是,⼀般⽽⾔的施⼯企业内部承包有别于通常意义上的企业承包模式,内部承包与企业承包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承包的是⼯程项⽬的经营权,⽽后者承包的是企业的经营权。
3、施⼯企业仍承担所承接项⽬的外部责任内部承包只是施⼯企业的内部经营⾏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施⼯企业作为承包⼈和作为建设单位的发包⼈之间存在建设⼯程施⼯合同关系,因此与建设单位等外部单位之间的经济责任主要仍由施⼯企业来承担。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原文]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问题的规定。
本条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事先有约定的,当然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其次,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考虑参照签订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再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的结果是不合格工程,则应当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结算工程价款。
[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安装、设备及税费等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筑造价计算的准确性是由建筑设计的进度和深度决定的。
按造价计算的准确程度,依设计进度可分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三种。
投资估算是在项目开发前期对建设投资最粗略的估计,仅可以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设计概算是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概算定额编制的、初步确定工程造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则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施工图反映的工程量按预算定额编制的确定工程预算造价的依据。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001年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施工内部承包账务处理

在工程施工行业中,内部承包是一种常见的经营模式。
内部承包是指企业将工程项目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内部员工个人,由承包人对工程进行施工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规范内部承包的账务处理,以下是对工程施工内部承包账务处理的详细介绍。
一、内部承包合同签订在内部承包项目开始前,承包人与企业应签订内部承包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承包范围、工期、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内部承包项目核算1. 权责发生制核算在内部承包项目中,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
即根据合同约定,确认收入、成本和费用。
2. 工程物资核算(1)购进工程材料时:借:工程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2)领用工程材料时:借:工程施工——直接材料贷:工程物资3. 人工费核算(1)计提工资时:借:工程施工——人工费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等社保(单位承担部分)(2)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个税等: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贷: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等(个人承担部分)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应收账款——总包代发民工工资(实发工资)4. 费用核算(1)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2)财务费用: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5. 收入核算(1)开具工程款发票时: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预收账款(之前如有预收款项)贷:工程结算收入——各项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1%的税率)(2)收到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6. 税费核算(1)缴纳税金时:借:应交税费-各种税金(销项减进项)贷:银行存款(2)简易计税项目的,全额计入工程施工成本;一般计税项目的,未能及时取得专票的,可暂按全额计入施工成本。
三、内部承包项目结余处理内部承包项目结束后,对结余款项进行如下处理:1. 承包人实际支出小于承包金额: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贷:其他应付款——内部承包结余2. 承包人实际支出大于承包金额:借:其他应付款——内部承包结余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通过以上内部承包账务处理,可以确保工程施工内部承包项目的财务状况真实、准确、完整。
27_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问题研究第一部分建筑工程合同的定义与分类 (2)第二部分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分析 (5)第三部分当事人权益保护机制探讨 (8)第四部分违约责任及救济途径研究 (11)第五部分工程变更与合同调整问题 (14)第六部分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效力 (17)第七部分国内外建筑工程合同比较 (20)第八部分未来发展趋势及立法建议 (23)第一部分建筑工程合同的定义与分类**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建筑工程合同的定义与分类** 一、建筑工程合同的定义建筑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工程项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中国,建筑工程合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双重规制,要求合同内容明确、合法、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秩序。
二、建筑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1.合同标的特殊性: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具有不可移动性、价值高、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等特点。
2.合同主体资格要求:建筑工程合同的当事人通常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如建设单位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施工单位则需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3.严格的法定程序: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各环节均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技术与经济紧密结合:建筑工程合同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大量的技术问题和经济问题,如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工程造价等。
三、建筑工程合同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建筑工程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按工程性质分类:a.土木工程合同:涉及土地工程建设的合同,如道路、桥梁、隧道等。
b.建筑工程合同:以房屋、建筑物等为主要对象的工程建设合同。
c.安装工程合同:专注于设备、管道、线路等的安装工作。
2.按承包方式分类:a.总承包合同:由一个承包方全面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环节。
b.分包合同:总承包方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方,分包方仅对分包部分负责。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法律思考

一Hale Waihona Puke 建 筑企 业 内部承 包的 法律 思考
合 同双 方 当事人 按平 等 民事 主体 来对 待 , 受 理 并 内部承包合 同纠纷 。 如最 高人 民法院《 关于审理 建 设 工 程施 工 合 同纠 纷 案件 适 用 法 律 问题 的解 释 》浙 江省 高级人 民法 院 民事 审 判第 一庭 《 于 、 关 审 理 建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纷 案 件 若 干 疑难 问题 的解答 》 山东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 于审 理建 筑 工 、 关 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意见》 等都对处 理 内部 承包 合 同纠纷 作 出 了规 定 ( ) 二 建筑 企 业 内部 承包 责任 制 的优 势 我 国对 建 筑 企业 实 行 严 格 的 从业 资格 和 资 质 等级 管理制 度 . 自然人 不 能独 立 承接 建筑 工程 ( 除农村中农 民 自住房建造外 ) 由此规范了建筑 . 市 场 的准 人 资 格 . 也 减 缓 了建 筑业 的 发 展 步 但 伐 些人 完全 有资 金 、 术 、 理 能力 和广 泛 的 有 技 管
施工合同款项支付

施工合同款项支付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日新月异,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逐年增大。
施工合同款项支付作为工程建设中的关键环节,关系到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明确合同款项支付的相关事项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施工合同款项支付的角度,分析支付原则、支付方式、支付条件、支付流程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内容,以期为类似工程项目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施工合同款项支付原则1. 公平原则:合同款项支付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合同价款应当根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恶意压低或抬高。
2. 诚信原则:甲乙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款项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
3. 权责对等原则:合同款项支付应遵循权责对等原则,甲乙双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4. 法律法规原则:合同款项支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政策要求。
三、施工合同款项支付方式1.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
2. 进度款: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进度款。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
3. 竣工结算款: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在核实无误后支付竣工结算款。
4. 质量保证金:甲方按照合同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予以支付。
5. 奖金:根据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表现,甲方可给予乙方一定的奖金。
四、施工合同款项支付条件1. 工程进度: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完成施工任务,达到付款条件。
2. 工程质量: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施工,达到付款条件。
3. 安全文明施工:乙方遵循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达到付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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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内部承包与工程款
结算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长久以来,我国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屡见不鲜,且越来越隐蔽,
不少建设施工企业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帮助没有建设资质的单位承揽工程,实施名
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的违法行为,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与施工相关的法律问题,
因为挂靠导致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合同无
效之后工程逾期完工,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以及实际施工人主张
工程款补偿问题如何结算?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利息等问题的妥善处理至关主要。
关键词:内部承包制;工程期限;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3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A
公司;承包人:B公司)。
合同约定:计划工期为2017年5月31日至2018年11
月27日。
2018年3月22日,B公司与曾某、龚某、甘某签订《内部承包责任书》(B
公司为发包人;曾某、龚某、龚甘某为承包人)。
《内部承包责任书》载明B公
司投标并中标A公司的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施工。
双方约定将A公司的工程项目中2、3、4栋房屋交由曾某、龚某、甘某承包施工。
总承包面积为82798.06平方米,承包单价1565元每平方米。
B公司收取曾某、龚某、甘某承包工程项目最终结算
视为总金额的百分之一的管理费。
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当完成主体
工程、内部装饰工程的一半、全部内部装饰工程、外装饰工程、所有土建水电的
安装后分别支付总工程价款的50%、5%、5%、5%和5%,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相关
资料给A公司后支付总工程款的15%,剩下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五年的质保金,
五年内无质量问题,则按照50%;30%;20%的份额从第一年开始,每两年共三次进行返还。
A公司也在内部承包协议上盖了章。
2018年5月1日,A公司与B公司协商增加协议,约定将工程单价每平方米调高321元,协议上有龚某、甘某、曾某的签名。
2019年3月2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承诺书》。
《承诺书》约定:B公司只进行A公司的工程项目的管理,不负责任何实际施工事项。
实际承包工程的施工人由A公司选派,工程款项有A公司掌握拨付。
2019年4月25日工程竣工验收,龚某、甘某、曾某与A公司和B公司办理工程造价审核,审核确定的工程造价为129909589.17元。
三人多次催讨A公司未支付全部工程。
龚某、甘某、曾某于2020年5月6日诉诸法院。
一审判决A 公司向龚某、甘某、曾某支付16187932.34元工程款并支付利息。
2020年9月25日,A公司提起上诉,主张龚某、甘某、曾某赔偿因其超时完工,导致A公司无法按时交房而对外承担的逾期交房承担金的损失,同时主张工程款不应该支付利息。
二审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一审判决。
二、本设计涉及到的主要法律焦点问题
(一)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保护
1、实际施工人的定义
实际施工人一词在《民法典》、《建筑法》中均未曾出现,而是在最高院2014年发布的《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首次出现。
根据对含有实际施工人的条文的字面意思可知,是指在建设施工合同效力始终无效的条件下,实际上对发包人发包的工程进行了施工的组织或者个人。
据此可知,该建设施工合同存在法律所禁止的致使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违法行为时,会存在实际施工人。
2、参照无效合同条款的保护
在大陆法系的背景下,合同关系受到债法的调整,合同之债的关键权利即债权。
由学理分类可知债权是请求权的一种,是相对权,在特定的人之间产生。
债
权主要是根据权利双方的意思自治,经过合同双方的对合同条款的合意,“认可”了对方可以向自己主张某些权利,同时也“放弃”了自身的部分权利,这种认可
和放弃仅仅只对其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不影响合同外的其他人。
发包人和实际施
工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了不当利益,因此建好的工程项目应当归于不当得利,但
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该标的不宜返还也不宜复原,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以给予折价补偿,所以实际施工人仍能拿到工程价款的,不过此时的工程款不
属于债权而是对实际施工人的补偿金。
(二)工程价款的结算和利息问题
1、工程价款的含义
工程价款是在承包人施工完成之后,发包人经检查工程合格后,根据双方签
订的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而结算并向承包人支付的价款。
取得工程款是承包
人主要合同权利。
2、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
定额计价的方法,即工程消耗人工、材料、设备的价格标准是由所在地的建
设主管部门规定的。
工程计价以定额为标准进行计算。
但是,在定额模式下建设
工程的定价标准主要由政府控制和指导,体现了市场的平均水平,不利于投标人
根据自身的情况调节竞标优势,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具有局限性。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工程量清单是针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工程项目、建设
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工程量清单。
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招标控制的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招标项目中的所有内容和信息,设计和形成统一的规范、计算单位和标准等。
并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拟建项目的投标工程量图表。
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按照《招标法》有关规定,提出工程数量并进行核对,由投标单位依据工程量清单设计标书自主定价,
选择最低价的中标方法展开计算。
该计价方式有利于调动投标方的积极性,增强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
三、本案的处理方式
根据被告A公司与第三人B公司签订的《承诺书》:“B公司只进行A公司的工程项目的管理,不负责任何实际施工事项。
实际承包工程的施工人由A公司选派,工程款项有A公司掌握拨付。
”以及A公司在B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上盖章的行为,可以确定被告A公司明知原告与第三人B公司之间是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内部承包关系且同意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且原告施工工程已经在2019年4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A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A公司主张工程款。
结论
良好的建设施工环境和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执行的施工过程有助于保障工程质量的合格,保护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如今,在建设工程市场上,从招投标一直到施工完成都存在许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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