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防修诉被告深圳市金源典当行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doc
典当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典当公司与一位客户之间的法律纠纷。
甲典当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的典当企业,主要从事动产和财产权利的典当业务。
乙客户为筹集资金,将其一辆汽车作为抵押物向甲典当公司进行典当。
双方签订了《典当合同》,约定典当金额、期限、利率、赎当方式等内容。
然而,在赎当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议,进而引发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1. 典当合同签订乙客户为筹集资金,将其一辆价值50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物,向甲典当公司进行典当。
双方签订了《典当合同》,约定典当金额为30万元,典当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
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典当期限内,乙客户有权赎回车辆,但需支付相应的利息和手续费。
2. 典当期间在典当期间,乙客户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甲典当公司多次催收未果。
期间,乙客户曾向甲典当公司表示,希望延长典当期限,但甲典当公司以乙客户未按时支付利息为由,拒绝了乙客户的请求。
3. 赎当争议典当期限届满后,乙客户向甲典当公司提出赎当申请。
甲典当公司要求乙客户支付全部利息和手续费,共计5.4万元。
乙客户认为,在典当期间,甲典当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典当服务,导致其无法按时赎回车辆,因此拒绝支付全部费用。
4. 法律纠纷双方就赎当费用问题协商未果,乙客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典当公司退还部分利息和手续费。
三、法律分析1. 《典当法》相关规定根据《典当法》第十七条规定,典当合同应当包括典当物、典当金额、典当期限、利率、手续费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规定,典当期限届满,典当双方应当协商确定赎当方式。
第二十三条规定,典当期限届满,典当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典当人有权留置典当物。
2. 本案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甲典当公司是否违反了《典当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乙客户无法按时赎回车辆?(2)乙客户是否应承担全部利息和手续费?(3)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3. 法律分析(1)关于甲典当公司是否违反《典当法》的规定本案中,甲典当公司与乙客户签订了《典当合同》,约定了典当期限、利率、手续费等内容,符合《典当法》的相关规定。
典当行法律纠纷案件(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一家典当行(以下简称“典当行”)与市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先生”)因典当合同发生纠纷,张先生将典当行诉至法院。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张先生因急需资金周转,于2019年5月将其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典当给典当行,典当期限为6个月,典当利息为每月2%。
双方签订了《典当合同》,约定张先生在典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典当物,典当期满后,张先生有权赎回轿车。
二、争议焦点1. 典当行是否应返还张先生轿车?2. 典当行是否应支付逾期赎当利息?3. 典当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件分析1. 典当行是否应返还张先生轿车?根据《典当法》第十七条规定:“典当期满,典当人可以按照约定的条件赎回典当物。
典当人未按照约定的条件赎回典当物的,典当人可以按照约定的条件处理典当物。
”本案中,张先生在典当期满后未按照约定支付赎当金,典当行有权按照约定处理典当物。
然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典当行在处理典当物前,应给予张先生合理的处理期限,否则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认为典当行在处理典当物前未给予张先生合理期限,应返还张先生轿车。
2. 典当行是否应支付逾期赎当利息?根据《典当法》第十九条规定:“典当期满,典当人未按照约定的条件赎回典当物的,典当行可以按照约定的条件收取逾期赎当利息。
”本案中,张先生在典当期满后未按照约定支付赎当金,典当行有权收取逾期赎当利息。
然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典当行在处理典当物前未给予张先生合理期限,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认为典当行不应收取逾期赎当利息。
3. 典当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典当行在处理典当物前未给予张先生合理期限,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典当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先生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典当业务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典当行):XX市XX典当行被告(借款人):李某被告(抵押物所有人):张某2019年5月,李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XX市XX典当行提出借款申请。
原告经审查,同意向李某提供借款,并要求李某以其名下一辆小轿车作为抵押物。
双方签订了《典当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抵押物为李某名下的小轿车。
2019年6月,李某将小轿车交付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20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 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关键事实和证据:1. 李某与原告签订了《典当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抵押物等事项,李某已按照约定将抵押物交付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 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3. 张某作为抵押物所有人,未在《典当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与李某存在夫妻关系。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1. 李某与原告签订了《典当合同》,且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故李某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张某作为抵押物所有人,未在《典当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且与李某存在夫妻关系,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抵押物所有人对抵押物的权利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典当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张某应与李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典当业务相关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典当合同的法律效力:《典当法》规定,典当合同是典当行与出典人之间设立典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典当行业法律风控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典当行业作为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典当行业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案例以某典当行因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而引发的诉讼纠纷为例,分析典当行业在法律风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典当行(以下简称“典当行”)于2019年5月与借款人李某签订了一份《典当借款合同》,约定典当行向李某提供人民币1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率为月息2%。
合同签订后,典当行依约向李某发放了借款。
然而,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典当行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20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相应的罚息。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提出抗辩,称其与典当行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同时,李某还认为典当行在借款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判决典当行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李某提出的第一个抗辩理由是《典当借款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欺诈、胁迫等。
在本案中,典当行与李某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李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2. 欺诈行为问题李某提出的第二个抗辩理由是典当行在借款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典当行在借款过程中并未存在欺诈行为。
李某的抗辩理由同样不成立。
3. 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本案中,典当行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1)合同效力风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导致典当行无法追回借款。
典当行业法律风控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完善,典当行业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典当行业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纠纷、资产评估风险、非法集资等。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当行业中的法律风控案例,旨在为典当行业提供风险防范和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典当行(以下简称“A典当行”)于2018年3月与客户B签订了一份典当合同,约定B将其价值100万元的翡翠项链典当给A典当行,典当期限为6个月,典当利息为每月2%。
合同签订后,B将翡翠项链交付给A典当行,并按约定支付了首期利息。
然而,在典当期满后,B未能按时赎回翡翠项链。
A典当行经调查发现,翡翠项链的价值仅为50万元,远低于合同约定的价值。
A典当行遂要求B支付差额,但B以项链价值评估不准确为由拒绝支付。
三、案例分析1. 合同风险在本案中,A典当行与B签订的典当合同存在以下风险:(1)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中对翡翠项链的价值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对价值认定产生分歧。
(2)评估机构选择不当:A典当行在选择评估机构时,未能充分考察评估机构的资质和信誉,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
2. 资产评估风险本案中,翡翠项链的价值评估不准确,导致A典当行遭受损失。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评估机构资质问题:评估机构可能存在资质不达标、评估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
(2)评估方法不当: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可能采用不恰当的评估方法,导致评估结果失真。
3. 法律风险(1)合同纠纷:A典当行与B因翡翠项链价值产生纠纷,可能导致诉讼风险。
(2)非法集资风险:若A典当行在典当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将面临法律制裁。
四、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1. 加强合同管理(1)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讨论和明确,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2)规范合同签订流程:严格按照合同签订流程操作,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2. 优化资产评估体系(1)选择资质优良、信誉良好的评估机构:在评估机构选择上,应充分考察其资质和信誉。
典当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
被告:某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李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
2019年6月,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将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作为抵押物,向某典当行申请典当。
双方签订了《抵押典当合同》,约定典当金额为10万元,典当期限为6个月,典当利息为每月2%。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典当费用,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2020年1月,王某未按期偿还典当本金及利息,某典当行遂将涉案车辆收回。
然而,在收回车辆的过程中,双方因车辆权属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涉案车辆的所有权是否归王某所有?2. 某典当行是否有权收回涉案车辆?3. 案件的处理方式及责任承担。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关于涉案车辆的所有权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签订《抵押典当合同》时,已向某典当行提供了涉案车辆的产权证明。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王某对该车辆享有所有权。
因此,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归王某所有。
2. 关于某典当行是否有权收回涉案车辆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约定解除抵押权的情况下,要求抵押人返还抵押物。
本案中,王某未按期偿还典当本金及利息,某典当行有权收回涉案车辆。
3. 关于案件的处理方式及责任承担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典当人,未按期偿还典当本金及利息,违反了《抵押典当合同》的约定。
某典当行有权收回涉案车辆,但应在收回过程中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1)某典当行应将收回的涉案车辆妥善保管,并尽快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王某的典当本金及利息。
(2)在拍卖或者变卖过程中,某典当行应优先考虑王某的债权,如有剩余款项,应退还王某。
(3)王某应承担因未按期偿还典当本金及利息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逾期利息和某典当行因处理涉案车辆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 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归王某所有。
典当公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典当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动产典当、不动产典当、财产权利典当等业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典当行业的快速发展,典当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份额逐年提升。
然而,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典当公司也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风险。
2018年5月,典当公司接到一起关于一辆豪华汽车的典当业务。
甲(车主)因急需用钱,将其名下一辆价值80万元的豪华汽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抵押给典当公司,典当金额为60万元,典当期限为6个月。
甲与典当公司签订了《汽车抵押典当合同》,合同约定典当期间,涉案车辆由典当公司占有,甲不得将车辆出售、赠与、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合同到期后,甲应按照约定偿还典当本金及利息。
在典当期间,典当公司发现甲有将涉案车辆出售给乙的迹象。
乙与甲相识,甲曾向乙透露过自己因急需用钱,打算将涉案车辆典当给典当公司。
乙得知此事后,主动联系甲,表示愿意购买涉案车辆。
甲考虑到乙的出价合理,便同意将车辆出售给乙。
典当公司得知此事后,立即与甲进行协商,要求甲停止与乙的交易。
然而,甲表示自己已经与乙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并将车辆过户给了乙。
典当公司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汽车抵押典当合同》的约定,遂将甲和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与乙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甲返还涉案车辆。
二、争议焦点1. 甲与乙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义务返还涉案车辆?3. 典当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和乙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甲与乙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在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以下因素:(1)甲是否具有涉案车辆的处分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典当公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典当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动产典当业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典当行业的快速发展,A典当公司也取得了显著的业绩。
然而,在一次典当业务中,A典当公司因法律问题陷入纠纷,导致公司形象受损,经济利益受损。
二、案情简介2019年10月,A典当公司接到一笔来自B公司的典当业务。
B公司欲将一辆价值100万元的豪华轿车典当给A公司,典当期限为6个月,典当利息为5%。
A公司对B公司提供的车辆进行了鉴定,确认车辆价值,并签订了典当合同。
在典当期间,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B公司一定的利息。
然而,在典当期满后,B公司未能按时赎回车辆。
A公司多次联系B公司,但B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于是,A公司决定将车辆变卖,以收回典当款项。
在变卖过程中,A公司发现车辆存在重大瑕疵,实际价值仅为50万元。
A公司认为B公司在典当过程中隐瞒了车辆的真实价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A公司损失。
三、争议焦点1.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3. 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四、案例分析1.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典当期满后赎回车辆,构成违约。
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因B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损失,可以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
3.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典当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典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车辆鉴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典当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一家知名典当行(以下简称“典当行”)于2010年成立,主要从事各类物品的典当业务。
2018年5月,典当行接到一个特殊的典当物品——一辆豪华轿车。
车主李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将这辆价值约300万元的轿车作为典当物交给了典当行。
双方签订了《典当合同》,约定典当期限为6个月,典当利息为每月2%。
合同到期后,李某未能按约偿还典当款,典当行依法行使了处置权,将轿车公开拍卖。
然而,在拍卖过程中,张某声称自己是轿车的合法所有人,对该车的所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停止拍卖。
这场关于典当物所有权的争议由此展开。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是否是轿车的合法所有人?2. 典当行在拍卖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3. 典当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阶段:典当行在接到张某的异议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张某是轿车的名义所有人,但并非实际所有人。
张某声称,其与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曾答应将轿车赠予其,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2. 法律咨询阶段:典当行在调查过程中,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
专家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因此,张某虽为轿车的名义所有人,但并非实际所有人。
3. 诉讼阶段:张某以侵权为由,将典当行告上法庭,要求典当行停止拍卖轿车,并赔偿其损失。
典当行则辩称,其拍卖轿车的行为合法合规,且在拍卖前已尽到了审查义务。
4.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并非轿车的实际所有人,其对轿车的所有权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典当行在拍卖过程中,已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存在违规行为。
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典当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典当行与李某签订的《典当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因此,典当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处置典当物。
2. 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典当业务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0岁,个体经营者。
因经营不善,急需资金周转,遂于2019年3月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抵押给某典当行,典当行评估涉案车辆价值为8万元,双方约定典当期限为6个月,典当利息为每月1%。
李某支付了当金及手续费后,典当行向李某出具了《典当凭证》。
在典当期间,李某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典当行多次催收无果。
2020年1月,典当行向李某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李某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当金及逾期利息。
然而,李某仍然未支付。
2020年2月,典当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当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应当支付逾期利息?2.李某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3.典当行是否有权处置涉案车辆?三、法院判决1.关于李某是否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典当法》第十六条规定:“典当期限届满,当户未赎当物的,典当行可以依法处置当物。
”李某在典当期间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典当行有权要求李某支付逾期利息。
因此,李某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2.关于李某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李某应当支付违约金。
3.关于典当行是否有权处置涉案车辆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典当法》第十七条规定:“典当行在典当期间,未经当户同意,不得擅自处置当物。
”典当行在未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无权处置涉案车辆。
因此,典当行无权处置涉案车辆。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典当行之间的典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典当行在李某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李某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然而,典当行在未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无权处置涉案车辆,违反了《典当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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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防修诉被告深圳市金源典当行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25号原告王防修,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绿洲花园2-103.委托代理人李建国,广东梁与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丛晓莉,广东梁与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金源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A栋801-812.法定代表人张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环,该司行政助理。
委托代理人陈兆方,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玉成,男,汉族,1955年9月10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徐州市煤机西村七排38号。
原告王防修诉被告深圳市金源典当行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晓凤独任审判,于2004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后追加张玉成为本案第三人,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0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国、丛晓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兆方到庭参加诉讼。
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购得车牌号为粤B.0A922的宝来1.8AT 新车一辆后,把车借与第三人使用。
第三人在未经原告授权也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该车典当于被告。
被告违反典当的基本规程,在非典当标的物所有权人亲自办理,也未有典当标的物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接受了该典当物。
原告认为该典当合同因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而使该处分行为无效,从而导致典当合同无效。
被告除应返还原告所有的汽车外,还应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故原告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典当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宝来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粤 B.0A922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207.6元。
被告辩称:一、第三人对涉诉车辆的使用获得了原告的授权。
该车系原告借给第三人使用的,第三人是通过合法渠道拿到该车的。
二、第三人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
第三人办理典当时所需的全部材料,没有原告的全力配合是不可能取得的,并且原告还陪同第三人一起到了被告处办理典当,而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原告是同意第三人将该车辆办理典当的,被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第三人有权代理原告办理一切典当手续。
三、2003年5月24日,第三人赎当取走该车。
被告将第三人因为典当而暂时存放被告处的汽车交还给第三人,被告没有任何过错。
四、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车辆典当与原告的财产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将该车借给第三人使用,第三人未履行归还义务才是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原因。
五、有关车辆已不再由被告保管,被告没有返还的义务。
该车已交回从原告处借得该车的第三人手中,被告并没有向原告返还该车的任何义务。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对下列事实与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02年9月26日原告以22.8万元购买灰色宝来1.8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粤B.0A922,车架号为I.FVBA21J523032719,发动机号为BAF018729.2002年10月初,原告委托第三人办理车辆牌照,为此向第三人提供了行驶证待办凭证、机动车销售发票、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深圳邮政同城速递委托受理详情单、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管局车辆管理收费收据,亦提供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将该车借给第三人使用。
2002年11月24日,第三人在无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向被告提交典当申请书、承诺书、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评估书、机动车销售发票、代购车辆购置税收据、同城邮递行驶证回执、车辆购置税凭证、车辆车牌证费收据,其中典当申请书、承诺书落款处申请人、承诺人的签名均非原告本人亲笔签名。
被告审查后同意典当该车,遂第三人以原告名义与被告达成典当协议,双方在当票中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该车典当给被告;被告同意借给原告14万元,综合费用6300元,被告实付金额为133700元;典当期限自2002年11月24日至2002年11月29日。
被告在典当行签章处加盖业务专用章,第三人在当户签章处签署“张玉成(代)”。
该当票背面典当须知载明:典当期间内及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时当户应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当期届满后5日内,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典当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属逾期赎当,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实际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绝当后,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票丢失需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补办当票。
未挂失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此后,第三人多次办理续当手续,连续续当至2003年4月8日。
2003年5月24日,第三人向被告归还本金14万元、支付逾期费用19320元及利息490元,办理了赎当手续,该车被第三人提走。
2003年下半年,第三人告知原告车辆被典当并交给原告48052226号当票一张,该当票当期为2002年12月4日至2002年12月9日,是续当当票中的一张。
原告对该典当合同未予追认,第三人未将已赎当的车辆归还原告。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归纳争议焦点如下:一、谁与被告发生典当关系,该典当关系是否有效。
二、若该典当合同无效,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三、若典当合同无效,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如何,各当事人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谁与被告发生典当合同关系,该典当合同是否有效。
原告主张,典当关系发生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原告并不知道,也没有授权,事后也没有追认,因此典当关系是无效的。
被告主张,被告与原告没有典当关系,我方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典当关系。
所有的手续均为第三人完成,实际上典当关系发生在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原告主观上没有典当的意愿。
二、若该典当合同无效,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原告主张,被告辩称因为第三人提交了购车的手续并且申请表上有原告签名,从而构成了表见代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被告主张,被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第三人有权代理原告办理一切典当手续。
第三人曾将该车送到被告处存放,后第三人又提走了该车。
该车系第三人送到被告处办理典当的,当票只是证明被告从第三人处接受该车的凭证。
2003年5月24日,第三人赎当取走该车,被告将第三人因为典当而暂时存放被告处的汽车交还给第三人,被告没有任何过错。
原告自愿将该车交给第三人使用,第三人对该车的存放有支配权。
该车由被告保管期间,原告从未向被告表示该车的典当未经其同意,第三人无权取走该车。
三、若典当合同无效,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如何,各当事人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在典当过程中有过错,其明知该车是原告所有而非第三人所有,仍办理了典当手续,违反了典当办法。
事后没有要求原告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追认。
在没有车主本人来典当情况下,被告有义务就来路不明的车向公安机关报告。
被告对此存在过错。
被告认为,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车辆典当与原告的财产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基于典当关系,第三人曾将该车暂时存放在被告处,但被告并未对该车作出任何处分,并且最后将该车交还给了第三人。
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典当关系并不是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原因,而真正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车辆借用合同关系。
第三人已经赎当,有关车辆已不再由被告保管,被告没有返还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将涉诉车辆借给第三人使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借用合同关系,第三人是该车辆的合法占有人。
第三人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原告提供的相关车辆手续,以原告的名义将该车典当给被告。
对此原告未予追认,故该典当合同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订立合同的一般原则,应属于无效合同,对原告不发生效力。
典当合同无效就意味着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存在。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让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没有订立合同时的状态。
而返还财产就是旨在使财产状况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
本案中,原告将涉诉车辆交付给了第三人,而并未交付给被告;第三人为履行该典当合同将其合法占有的车辆交付给被告,赎当时,被告亦是为了履行该合同将该车辆交付给第三人。
被告占有该车的事实已经消灭,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已经恢复到典当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即第三人合法占有原告车辆的状态。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
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原告应当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故原告要求判决典当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关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防修与被告深圳市金源典当行有限公司之间的典当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王防修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548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65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陈卫良代理审判员江剑军代理审判员杨晓凤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郭奕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