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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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05•【字号】沪府办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9〕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附则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预警信息类别)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等城市安全运行的相关通告和提示类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等级)预警信息等级的划分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一般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告知和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建交[2011]93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15
【实施日期】2011.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告知和安全防范工作
的通知
(沪建交〔2011〕93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防办制订的<上海市201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1〕66号)要求,为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告知和安全防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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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18•【字号】沪民防[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民防〔2012〕53号)各区县民防办,市民防办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96号)要求,切实做好社区民防建设各项工作,我办结合市民防“十二五”规划相关部署和当前实际,提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区县,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96号文)要求,结合市民防“十二五”规划相关部署和当前工作实际,进一步做好社区民防建设各项工作,现提出实施方案如下:一、基本目标“十二五”期间,本市社区民防建设要在“十一五”工作的基础上,到2013年底前,全市各街道(乡镇)、居委(村委)会社区民防工作基本达到“工作有人抓、经费有保障、各项任务能落实”的要求。

到2015年底,全市各社区达到“组织健全、预案规范、设施齐全、队伍精干、教育普及”的目标,社区民防建设工作实现规范化、常态化开展。

二、基本原则(一)巩固基础与创新发展兼顾。

要坚持固强补弱,巩固基础;同时要结合实际,积极创新,推动社区民防工作规范发展。

(二)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并重。

要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有计划、分阶段抓好场所、设施、器材等硬件建设;同时要完善制度等软件建设,努力提高社区民防建设规范化管理水平。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防空警报试鸣工作的通知-沪经运[2008]524号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防空警报试鸣工作的通知-沪经运[2008]524号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防空警报试鸣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防空警报试鸣工作的通知(沪经运(2008)52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和《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上海市将组织开展2008年防空警报试鸣工作,以检验全市防空警报设备和控制系统的完好率、覆盖率、统控率,进一步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提高对防空警报信号的认识能力。

现将试鸣时间、范围、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试鸣时间试鸣时间为2008年9月20日(全民国防教育日)上午10时至10时30分。

其中,10时至10时03分试鸣预先警报,10时10分至10时13分试鸣空袭警报,10时20分至10时23分试鸣解除警报。

(二)试鸣范围在全市范围内(除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地区外)组织防空警报试鸣。

(三)相关工作要求1、各区县经委要主动配合各区县警报试鸣指挥部,做好相关工作,特别要指导好大型商场、超市、卖场、菜场等人群聚集场所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等形式,提醒、告知消费者,保证商业场所的正常秩序,防止发生意外。

2、市电力公司要做好全市原有及新增的音响报警设施的电力保障工作,确保试鸣期间电力供应。

3、各集团所属的重点经济目标单位要做好警报试鸣的宣传告知和安全防范工作,大力宣传警报试鸣的目的、意义和时间,确保警报试鸣时保持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二○○八年九月十一日——结束——。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民防办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民防办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民防办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沪民防[2009]134号•【施行日期】200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民防办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民防〔2009〕134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7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市民防办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市民防办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一、秘书处(编制8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一)负责民防发展规划的编制。

(二)负责综合性报告和领导重要讲话稿的起草。

(三)负责文件的核稿和印发,承担文秘事务、文电处理、信息刊物、上海民防网站建设维护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会务工作以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负责机关行政、后勤、接待、对外联络、机关干部住房补贴、机关固定资产登记和日常事务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督查、外事、综合统计、保密、国家安全、内部安全保卫、提案、舆情监督、新闻媒体宣传和信访工作。

(七)负责军事年鉴、信息公开、行政受理总窗口工作协调和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编制5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一)牵头组织全局性、综合性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民防政策拟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牵头组织民防综合性文件的研究和起草工作。

(三)牵头负责本市民防依法行政的规划、协调与管理。

承办市民防办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区县民防办依法行政、法制建设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市民防办中、近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配套计划,并组织推进落实。

上海市公安局指挥部关于做好9月20日本市防空警报试鸣期间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指挥部关于做好9月20日本市防空警报试鸣期间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指挥部关于做好9月20日本市防空警报试鸣期间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沪公指[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指挥部关于做好9月20日本市防空警报试鸣期间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公指[2008]123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为检验全市防空报警设备和控制系统的完好率、覆盖率、统控率,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民防意识,提高对防空警报信号的认知能力,市政府决定于今年9月20日全民国防教育日上午10时至10时30分在全市范围内(除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地区外)进行非紧急状态下的防空警报试鸣,其中10时至10时03分试鸣预先警报,10时10分至10时13分试鸣空袭警报,10时20分至10时23分试鸣解除警报。

为做好防空警报试鸣期间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警报试鸣当日,各分、县局,文保、水上、轨道、化工、宝江分局,铁路公安处,上海港公安局要增派警力加强辖区巡逻,尤其要加强人员密集区域、场所的巡逻;各级交警部门要增派执勤警力,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及时处置部分市民群众不知情而恐慌,影响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事件。

二、近日,市政府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市民群众宣传警报试鸣的有关情况。

各单位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口径,结合社区警务、窗口接待等工作适时开展宣传,进一步提高市民群众的知晓率。

交警总队要通过上海广播电台交通频率向广大驾驶员加强宣传。

此外,各单位要向民警进行宣传告知。

三、市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要加强值守,做好试鸣当天因不了解情况而拨打“110”报警的市民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各级公安监管部门要事先向在押人员告知警报试鸣有关情况,并加强内部安全防范,防止试鸣当日在押人员发生恐慌,影响监管场所秩序。

防空警报安全管理制度

防空警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我国防空警报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防空警报设施的防护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准确地发出警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确保防空警报设施完好无损,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2. 提高防空警报设施的运行效率,确保警报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

3. 加强防空警报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管理职责1. 国动办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

3. 城市建设、消防、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四、设施管理1. 防空警报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

2. 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单位应确保设施的质量,对设施进行验收,并报国动办备案。

3.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4. 防空警报设施的改造、扩建和拆除,应经国动办批准。

五、运行管理1. 防空警报设施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运行,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发出警报。

2. 防空警报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警报信息的准确传递。

3. 防空警报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设施恢复正常运行。

六、安全管理1.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2.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七、监督检查1. 国动办对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 城市建设、消防、公安等部门对防空警报设施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国动办。

3.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民防知识竞猜题目

民防知识竞猜题目

附件2国防民防知识竞赛题库一、是非题(45题)(一)国防知识1、国防教育的目的和实质是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2、国防观念是人们对保障国家安全和发展所采取防务措施的思想观点的统称,是维护国家安危和民族兴衰的重要精神因素。

()3、我们党和国家正确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关系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

()4、实施科技强军战略,其核心内容是把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战斗力摆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战略位置。

()5、《国防教育法》规定中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6、《国防教育法》规定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7、国防教育法是根据国防法与教育法制定。

()8、“国防教育”一词,在我国最早是孙中山在他的《建国方略》中提出的。

()9、国防教育法规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工作、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并颁布实施。

()12、中国人民解放军诞生于1927年8月1日。

()13、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前身是新四军。

()14、解放战争中最大的进攻战是淮海战役()15、信息作战样式按内容可分为情报战、电子战、心理战、计算机网络战和信息设施摧毁战等()(二)民防知识1、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2、上海市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

对违反该规定的单位,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处以1-5万元内的罚款。

()3、战时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4、上海市的公民应当学习民防的基本知识,接受民防基本技能的培训,参加民防演练以及增强自救互救的能力()5、在上海市,灾害性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平战结合原则统一组织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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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维护,规范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和发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防空警报设施,是指专门用于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括警报器及其支架、控制设备、控制线路、电源线路、后备电源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传递、发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民防办的指导。

本市规划、财政、电力、公安、通信、文广影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经费)
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建设规划)
市民防办应当根据本市防空袭方案,结合城市建设和防护要求,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

区、县民防办应当根据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会同区、县规划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

第七条(设置点的确定)
区、县民防办应当根据市和区、县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确定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点。

在主要景观道路两侧或者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区、县民防办应当报市民防办,由市民防办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后予以确定。

第八条(安装、保障)
防空警报设施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组织安装。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为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提供方便,不得阻挠。

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所需的电力线路、通信信道、无线电频率等,电力、通信以及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优先保障。

具体保障方案,由市民防办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验收)
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后,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标志)
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在防空警报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防空警报设施拆迁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防空警报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需要拆迁防空警报设施的,拆除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材料报送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民防办。

区、县民防办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民防办审批;市民防办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经批准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的,拆除单位应当承担防空警报设施的重建费用。

第十二条(维护主体和要求)
市和区、县民防办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并履行以下责任:
(一)落实防空警报设施维护人员;
(二)巡查防空警报设施维护情况;
(三)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保养;
(四)更新防空警报设施的零部件。

防空警报设施设置点所在单位应当对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三条(检测)
市民防办应当定期组织电力、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对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线路、通信信道、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进行检测,确保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四条(警报信号的发放权)
因防空警报试鸣等原因需要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由市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
市和区、县民防办在防空警报信号发放的决定作出后,应当组织实施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并通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相关单位协同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相关单位协同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具体办法,由市民防办会同市通信管理部门和市文广影视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警报试鸣日期和警报试鸣实施)
市政府在每年的全民国防教育日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并在防空警报试鸣的5日以前发布公告。

市民防办应当会同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政府在确定的区域内具体实施防空警报试鸣工作。

第十七条(调试发放警报信号)
安装、迁移、更新防空警报设施,需要调试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区、县民防办应当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占用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
(二)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三)擅自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阻挠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擅自拆除防空警报设施或者占用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民防办可以委托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处实施。

第二十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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