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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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沪水务〔2023〕145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沪水务〔2023〕145号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局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办〔2021〕3号)等要求,切实做好2023年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保障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我局制定了《上海市2023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3月15日上海市2023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为切实做好2023年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保障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办〔2021〕3号)和《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沪水务规范〔2020〕1号)等要求,现就2023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加大行业监管和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推动人为水土流失有效防治,推进全市生态保护和绿色城市建设。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等十一部门制订的《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等十一部门制订的《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等十一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沪府办[2013]8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26【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等十一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3〕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6日上海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考核依据)为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1]18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各区(县)政府、特大型取用水户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县)政府、特大型取用水户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或本企业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主体)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特大型取用水户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进行考核。

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一2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上海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关于调整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关于调整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关于调整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2.15•【字号】沪水务[海洋][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关于调整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沪水务(海洋)〔2010〕82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水务局、海洋局:经研究,市水务局(市海洋局)行政工作职责分工调整如下:局长:张嘉毅主持局行政全面工作。

分管处室: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

党组副书记、纪检组组长:陈伯深分管审计、外事、信访、行政监察、社会宣传、政风行风等工作。

协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分管处室:监察室(审计室)、宣传处。

副局长:杨健分管排水行业管理、苏州河综合整治、海洋环保,以及人大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文化、教育、体育等工作。

协管排水行业规划、排水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分管处室:水资源处(排水方面)、海洋环境保护处。

主要联系单位: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排水管理处。

副局长:朱铁民分管工程建设和管理、质量监督等工作。

协管综合规划、计划财务、安全生产、项目建设前期等工作。

分管处室:建设管理处(建设管理方面)、计划财务处(项目办)。

主要联系单位: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建设方面)、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水利工程定额管理站、水务工程安全监督站)。

副局长:沈依云分管海域海岛管理、海洋经济、水务执法、海监执法、政策法规、行政许可、政风行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

协管海洋规划、海洋环保、海洋防灾减灾工作。

分管处室:政策法规处、海域海岛管理处。

主要联系单位: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海洋业务受理中心)、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副局长:朱石清分管排水行业管理、苏州河综合整治、海洋环保,以及人大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文化、教育、体育等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沪水务〔2023〕1014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沪水务〔2023〕1014号局机关相关部门、局属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7号)和市法宣办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沪委办发〔2018〕7号文件的实施方案》(沪法宣办〔2018〕11号)、《2022年上海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智能化评估实施方案》(沪法宣办〔2022〕5号)精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制订等变化情况,对局普法责任清单进行了调整。

现将《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12月7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一、重点宣传普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及责任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规处、执法总队、安质监站)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计财处、海洋事务中心)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防御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安质监站)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7.《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河长处、水利事务中心)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水文总站)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海岛处、海监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海洋事务中心)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海域海岛处、海监总队、海洋事务中心)1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事务中心)1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水文总站、防御技术中心、海洋测报中心)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利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16.《城市供水条例》(供水事务中心)17.《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供水事务中心)18.《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资源处、供水事务中心)19.《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处、执法总队)20.《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计财处、水资源处、行政服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总站)22.《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水文总站)2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法规处、河长处、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2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域海岛处、海监总队、海洋事务中心)25.《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防御处、海洋测报中心)26.《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长处、防御处、运管处、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27.《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河长处、水利事务中心)28.《上海市防汛条例》(防御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防御技术中心)29.《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执法总队、供水事务中心)30.《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法规处、水资源处、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31.《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供水事务中心)32.《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供水事务中心)33.《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堤防建设运行中心)34.《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防御处、运管处、堤防建设运行中心)35.《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水利事务中心)36.《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水文总站)37.《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计财处、水资源处、供水事务中心)38.《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海岛处、海洋事务中心)二、项目清单(一)加强系统内法治教育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将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等作为中心组理论学习重点内容。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八号)《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简称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落实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落实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落实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沪水务〔2023〕434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落实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沪水务〔2023〕434号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沪水务规范〔202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建立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标准和分级分类监管体系,进一步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效能,现就落实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通知如下:一、加强认定依据收集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认定流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下同)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列入问题情形依据》(附件1),在认定前落实整改意见下发、约谈、通报批评等相关工作,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整改意见、约谈记录、通报批评文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技术评审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作为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列入“两单”的重要依据。

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2018)-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2018)-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2018)正文:----------------------------------------------------------------------------------------------------------------------------------------------------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2012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水文总站(以下简称市水文总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可以委托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实施水文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和闵行、宝山、嘉定、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崇明等区(以下统称相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水文机构(以下统称相关区水文机构)可以接受市水文总站的委托实施具体水文管理工作。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0.17【实施日期】1993.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市范围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市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县(区)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规划、环保、市政、港务、交通、公用事业、地矿、渔业、环卫等部门,按照法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利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和防汛抢险中作出重要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在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本市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应当与全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适应,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防洪、治涝、灌溉、航运、消防、城市和工业供水、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各类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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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工作原则)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应当遵循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关系。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水土保持工作主管部门。

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水利处)具体负责水土保持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水文总站(以下简称市水文总站)负责水土保持的监测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其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宣传)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六条(调查)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水土流失调查。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告。

水土流失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以及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发展趋势、防治情况及其效益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规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规划内容)
本市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水土保持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水土流失易发区、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等类型区划分;
(三)水土流失防治的原则和目标;
(四)水土流失防治的任务和措施。

第九条(预防与治理)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结合河道治理,加强河岸、湖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植树种草,开展河道整治和镇村级河道轮疏,防治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
在本市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易发区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凡征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一万平方米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在五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一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方案报批)
除水利部负责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一)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万平方米且挖填土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市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工作;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方案内容)
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内容主要包括:
(一)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范围,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以及对周边造成直接影响的范围;
(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包括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栏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指标;
(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采取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等;
(四)水土保持投入,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编制的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投资以及相关的间接费用;
(五)其他有关水土保持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审批条件)
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十四条(审批时限)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方案变更)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涉及本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
(三)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四)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20%以上的;
(五)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堑累计长度20公里以上的。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
(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三)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第十六条(三同时)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方监测)
征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送原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第十八条(自验)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关专业单位组织水土保持工程的自验工作,并形成自验报告。

自验报告应当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含重大变更)编报审批及后续设计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水土保持工程质量等内容;对设有大型弃渣场等重点防护对象的,还应当出具稳定性评估结论。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及变更等手续履行情况;
(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落实情况;
(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落实与监测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政府监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科学布局监测站、点。

市水文总站应当编制年度水土保持监测计划,监督管理监测网络的运行情况,组织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水土保持监管重点监测,汇总与分析监测数据。

第二十一条(公告)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目标责任考核)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等考核的要求,结合本市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制定本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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