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2007年印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686号)进行了修订。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对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行中央切块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地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有关流域机构做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实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主要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下同)前期工作一般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坝系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单坝工程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管理范围包括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建设用地、矿区和其他需要水土保持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水土保持管理要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科学规划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管理机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规划第四条水土保持规划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制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包括水土保持区划、水土保持措施规划、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等内容,并定期修订完善。
第六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和效果。
第三章水土保持措施第七条水土保持措施包括植被恢复、水源涵养、土壤保育、径流调蓄等各种技术手段。
第八条在农业用地上,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推行水稻返青期灌溉制度,合理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加强旱地农作物保护。
第九条在林业用地上,应当加强人工造林和天然山林保护,推行森林抚育、林下耕作等措施。
第十条在建设用地上,应当合理规划和布局,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保护地表覆盖,减少露天土地面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由水利、林业、农业、土地等部门协同进行,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督查制度,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加强水土保持技术指导,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水土保持工作人员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格、水土保持规划示意图。
注释:⒈水土保持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⒉农田水利设施:指农田水土保持工作中的水利工程设施,如灌溉渠道、水井等。
水保单位管理规章制度

水保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保单位的管理行为,保护水资源,维护环境卫生,提高水保单位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水保单位的管理、运作和服务活动。
水保单位指负责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包括水库管理局、水文局、水利工程公司等。
第三条水保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组织管理,保证水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水保单位设有机构分为领导机构和职能部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水保单位的领导机构包括单位领导班子、党组织等,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决策事项,推动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水保单位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划分,包括规划建设部门、监测评估部门、技术支持部门等,承担具体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水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第八条水保单位应当建立领导机构和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例会、座谈会等,及时沟通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九条水保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水保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环境的治理,开展水质监测、水量监测等工作,确保水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一条水保单位应当加强对水文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完善的水文数据库,为水资源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水保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水保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推动社会各界参与水保工作。
第四章职工管理第十四条水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水保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奖惩机制,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及时奖励和惩罚,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六条水保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健康管理,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水保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做到用钱阳准、用钱合法。
水保工程管理制度

水保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保工程管理,提高水土保持效益,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确保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1. 水保工程管理委员会:设立水保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水保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工作。
2. 水保工程管理部门:设立水保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水保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3. 水保工程管理人员:负责水保工程管理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遵守水保工程管理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三、工程规划1. 水保工程规划:水保工程规划应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布局,科学设计,确保水保工程的整体效益。
2. 水保工程设计:水保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考虑到地形、土质、降水等因素,确保水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四、工程施工1. 水保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和工程经验,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2. 水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的防范,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水保工程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确保水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工程监理1. 水保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和工程经验,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问题。
2. 水保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水保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确保水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六、工程验收1. 水保工程验收应由水保工程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确保水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 水保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由水保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七、工程维护1. 水保工程的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清理和修复,确保水保工程的长期有效运行。
2. 如发现水保工程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水保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理,确保水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八、违章处罚1. 对违反水保工程管理制度的行为,水保工程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工整顿、罚款等。
环保水保技术要求和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它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工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水平,促进环保水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根据工程合同文件、安全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协议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实行“业主牵头、设计规划、监理监管、施工控制、全员参与”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工程成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环保、水保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施工区环境保护(简称“环保”)、水土保持(简称“水保”)工作。
环保、水保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环保、水保管委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含两路两桥工程)施工区各参建单位。
第二章参建各方的职责第五条筹建处是对电站建设期间实现环保、水保管理目标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一)牵头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关于环保、水保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根据环保、水保设计要求,在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环保、水保责任和义务,以及费用等。
(三)组织制定环保、水保工作规划,环保、水保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环保、水保管理体系,制定环保、水保管理考核办法,督促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履行环保、水保责任,并检查实施情况。
(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区环境监测、水保监测工作;(六)收集、整理、归档环保、水保资料;按有关规定定期上报相关资料和报表。
(七)配合或参与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事件或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设计单位对电站建设的环保、水保承担设计责任,其主要职责:(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批复文件要求,编制环保、水保实施总体计划(大纲),及时开展相关设计,提供实施技术文件。
(二)按照“三同时”原则,应做到防治污染的设施、环保、水保设施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
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水保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1、培训人员学历、资历和专业要求(附录1)2、水保方案编制资质变更证明材料(附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
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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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
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第七条征求意见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处罚等应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申请、审查与颁发第八条甲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20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3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6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须有3人以上,所学专业为水利、资源环境和其它土木工程专业的须各有2人以上,为概(预)算专业的须有1人以上。
(四)持有乙级资格证书2年以上,近2年内独立完成并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少于5个。
(五)有与承担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绘制图设备等。
第九条乙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12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2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2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须有2人以上,为水利、资源环境和其它土木工程专业的须各有1人以上。
(四)有与承担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绘制图设备等。
第十条丙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专职从事水利、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及科研等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达6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1人以上,持有上岗证书的4人以上,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的各1人以上,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水土保持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近2年内独立完成并已通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鉴定的水土保持规划、勘察、设计、咨询以及科研等成果不少于5个。
(四)具有与承担小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定期受理资质管理单位定期受理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间内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三)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章程和质量认证体系证明材料);(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五)注册资本、开办资金或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六)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聘任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技术职称和身份证明材料;(七)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职称证书、注册工程师证书和上岗证书复印件;(八)近2年内的业绩证明材料;(九)主要实验、测试、勘测、分析设备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十)资质管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真实性责任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省级审核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初步审核(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1个月内将初步审查意见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的单位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可直接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审查(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2个月内提出审查结果并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五条证书颁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自收到甲级资格证书的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收到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的审查结果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审查或复核。
对通过审查或复核的,在中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站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同意颁发资格证书的,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章资格证书的延续和管理第十六条证书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资格证书延续申请。
延续申请提供的材料同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延续条件在达到申请同级证书条件的前提下,证书管理单位根据日常检查及申请证书延续单位持证期间的业绩情况,作出延续、降级和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年报制度持证单位应每年填写《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报告表》(简称“年度业绩报告表”),其中甲级持证单位于次年2月底前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乙、丙级持证单位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乙、丙级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汇总表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九条日常检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负责对甲级、省级水土保持学会负责对乙、丙级持证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条日常检查内容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二)遵循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情况;(三)单位、编制机构及技术负责人情况;(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五)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组成、培训及继续教育情况;(六)设备仪器配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警告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其警告处理:(一)明显拷贝、抄袭其他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成果的;(二)现场勘测不落实或不扎实的;(三)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一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四)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设计严重脱节的;(五)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六)一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七)技术审查后拖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完善时间,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整改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3个月以上、9个月以内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不得使用资格证书:(一)质量管理和内部管理混乱的;(二)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两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技术审查后拖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完善时间,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以上的;(五)两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六)两年内被警告两次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降级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甲级、乙级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降级或降级延续资格证书:(一)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取得本级证书条件的;(二)转包、变相转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三)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三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四)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资质管理要求的;(五)近2年内承接的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不足4个的;(六)拒绝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第二十四条吊销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吊销资格证书或不予延续资格证书:(一)在领取资格证书中弄虚作假的;(二)转借资格证书的;(三)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错误或不当,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灾害或经济损失的;(四)丙级持证单位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五)近2年内持证单位没有承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六)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再申请限制被吊销或不予延续资格证书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原等级资格证书;被降级或降级延续资格证书的单位,2年内不得申请原等级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证书变更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编制机构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2个月内向资质管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证明材料。
资质管理单位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于2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证书失效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依法终止、分立、改制和股权变更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证书交回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资格证书交回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一)已申请到上一级别资格证书的;(二)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三)资格证书被降级的;(四)资格证书失效的;(五)资格证书到期的;(六)应当交回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