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的书写规范新规定
处方书写规范(更新)(二)2024

处方书写规范(更新)(二)引言概述:处方书写是医生在诊断和治疗患者时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
准确、规范的处方书写可以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并提高医疗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处方书写的规范要求,包括患者信息的记录、药物信息的书写、剂量和用法的明确等方面,并提供了相应的实践经验。
正文内容:1. 患者信息的记录1.1. 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的准确记录。
1.2. 患者病历号、诊断信息的标示和书写。
1.3. 如果患者有过敏史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在处方上明确标注。
2. 药物信息的书写2.1. 药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或国内流行名称,并且应写清楚,避免使用模糊的缩写。
2.2. 如有需要,可以在药品名称后注明药品的规格和生产厂家。
2.3. 如果是复方处方,应将各个药品的配方比例写明,确保患者使用时能正确按照比例调配。
3. 剂量和用法的明确3.1. 对于口服药物,应准确记录剂量和频率,并注明是何时服用,如餐前或餐后。
3.2. 对于外用药物,应明确写明涂抹的部位和次数。
3.3. 对于注射剂,应注明注射的部位、剂量和频率,并遵循无菌操作原则。
4. 药物的特殊要求4.1. 如有需要,应注明是否需要避光保存。
4.2. 对于特殊配伍需要注意的药物,应在处方上进行明确的指导。
5. 反馈机制和查对5.1. 处方上应留有医生和药师的签名以及日期,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5.2. 药师应在发药时进行查对,确保患者领取的药品正确无误。
5.3. 对于不同药品的客观疗效,应建立反馈机制,及时调整处方和疗程。
总结:处方书写是医疗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规范的处方书写有助于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提高医疗质量。
患者信息的准确记录、药物信息的清晰书写、剂量和用法的明确以及药物的特殊要求等方面都是规范处方书写的关键点。
同时,建立反馈机制和进行查对也能进一步提高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医生和药师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处方书写的规范要求,以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最新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书写规范一、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1、一般项目: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疾病诊断;(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在右上角需有专用标记: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需有病人身份证号码,或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急诊处方需有“急”字。
2、处方正文需有“R”标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
3、配方人签字,检查核对人签字,药价。
二、处方书写规范:1、字迹清楚、涂改必须在涂改处医师签字;皮试标记录须醒目。
2、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
3、中草药、西药品不能混用一张处方。
4、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慢性病可酌量延长。
5、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医师更改日期。
6、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家属开处方。
三、处方书写格式:1、药品排列以先注射剂(静脉、肌肉)、后口服药、再外用药为顺序。
2、处方格式以每药“两行全量书写法”为准,即第一行为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含量、浓度)、数量(容量)、总量,第二行为用法,包括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时间及次数、特别嘱咐(如皮内试验)等。
3、处方正文,为处方的主要部分,包括药品的名称及剂型规格的数量。
药品含量、剂量及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每一药占一行,药品用药单位:凡固体或半固体药物以克(g)、毫克(mg)为单位,液体药物一般均以毫升(mI)为单位,国际单位计算(IU),丸剂、胶囊以粒为单位,(片、丸、胶囊剂并注明含量),注射剂安瓿包装者以支为单位、瓶装者以瓶为单位(但必须注明规格)。
抗生素类以克或国际单位计算,血清抗毒素类按规定单位计算。
4、同一处方中所有各种药,在治疗和构成剂型上所起作用是不同的,一般应按其作用性质依次排列:1)主药:系起主要作用的药物。
2)佐药:系辅助或加强主要作用的药物。
3)矫味药:系指改善主药或佐药气味的药物。
4)赋型剂(或稀释剂)系赋予药物以适当形态和体积的介质,以便于取用。
5、服用法:这一部分是指出病人的服用方法。
最新版处方书写规范

最新版处方书写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新版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规范

• 2、正文:以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 数量、使用方法、用量。
• 3、后记:医师署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 品金额及审核、调配、查对、发药药学专业 技术人员署名。
新版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规范
第15页
四、处方药要求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该遵照 安全、有效、经济标准,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权。
新版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规范
第34页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 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惯用量;控缓 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惯用量;其 它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日惯用量。
新版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规范
第35页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惯 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 惯用量;其它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日 惯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 每张处方不得超出15日惯用量。
• 4.患者在其它医院所作检验,应 注明该医院名称及检验日期。
新版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规范
第4页
• 5.急危重患者必须统计患者体温、 脉搏、呼吸、血压、意识状态、诊 疗和抢救办法等。
• 对收入急诊观察室患者,应书写 观察病历。抢救无效死亡病例,要 统计抢救经过,参加抢救人员姓名、 职称或职务,死亡日期及时间,死 亡诊疗等。
新版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规范
第36页
第二类精神药品普通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惯 用量;对于慢性病或一些特殊情况患者, 处方用量能够适当延长,医师应该注明理 由。
新版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规范
第37页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 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 日惯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 出15日惯用量;其它剂型,每张处方不得 超出7日惯用量。
处方书写规范(更新)(一)2024

处方书写规范(更新)(一)引言概述:处方书写规范对于医疗行业来说至关重要,它能确保医生、药师和患者之间的交流准确无误。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临床实践经验的积累,处方书写规范也需要不断更新与完善。
本文将详细介绍处方书写规范的更新内容,并分为五个大点进行阐述。
正文:一、患者信息的清晰明了- 在处方头部,准确记录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和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以确保不发生患者身份混淆的情况。
- 患者信息应该以标准的格式进行书写,使用易于阅读和理解的字体和字号。
- 若患者有过敏史或特殊情况,应在患者信息栏中明确标注,以避免给患者使用不适当的药物。
二、药物信息的详细描述- 医生在书写处方时,应该准确写明药物的名称、规格、剂量和用法等信息,尤其是复方制剂或特殊配伍用药,要详细列出各个成分的剂量,并注明是否需要混合使用。
- 对于容易引起混淆的药物,如同音药物或外形相似的药物,应通过划线或加重标记的方式强调,以减少发生错误的可能性。
- 对于不同种类的药物,应使用专业术语进行描述,避免使用不规范的缩写或术语,以免产生歧义。
三、用法用量的明确指导- 对于药物的用法用量,医生应提供明确的指导,包括每日服用次数、服用药物的时间间隔和服用药物的时间,以及是否需要饭前或饭后服用等。
同时,对于需要特殊用法或需搅拌后使用的药物,医生也应详细说明。
- 另外,对于儿童等特殊群体,医生应根据年龄、体重等因素,调整用药剂量,并在处方中明确指出,以保证儿童用药的安全性。
四、严格执行电子处方系统的规定-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处方系统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医疗行业。
医生在使用电子处方系统时,应遵循系统的操作规程,保证处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医生书写处方时,应仔细核对药物名称、剂量等信息,确保没有错误或遗漏。
同时,对于系统中提供的辅助功能,如药物相互作用的提示和过敏反应的预警等,也要认真关注并遵循其建议。
五、与药师的密切沟通- 药师在药物的发药环节起到重要作用,与医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至关重要。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书写规范导言:为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订本《处方管理办法》,明确处方书写规范,减少因处方不规范而带来的医疗纠纷。
经认真研究,我们提出以下处方书写规范的建议。
一、处方格式规范处方应具备以下格式要求:1. 处方标题:在处方纸上方居中书写“处方”字样,字体一律使用宋体,字号为小四。
2. 医生基本信息:左上角书写医生姓名、职称和医生执业证书号码。
3. 患者基本信息:离处方标题一行书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4. 处方日期:右上角书写处方开具日期,格式为“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二、处方内容规范1. 药品名称:药品名称应使用通用名,字体一律使用宋体,字号为小四。
如有特殊需要使用商品名,请在通用名后以括号形式注明。
2. 药品剂型和规格:药品名称下方注明剂型和规格,如片剂、注射剂等。
剂型注明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规格单位要统一,如毫克(mg)、克(g)等。
3. 用药剂量及频次:用药剂量以阿拉伯数字表示,频次以每日次数表示,如“一次”、“两次”、“三次”等,不得使用模糊或不明确的描述。
4. 用药途径和用法:用药途径包括口服、注射等,用法包括饭前、饭后等。
请书写明确、简洁明了。
5. 用药时长:在处方最后一行,注明用药时长,如“连续使用10天”、“按医嘱使用”等。
三、处方书写注意事项1. 数字书写规范:所有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不得使用汉字数字或罗马数字,以免产生歧义。
2. 药品加量:如需加量或重复剂量,可在药品后方添加“X2”、“X3”表示,避免书写过多。
3. 药品配伍禁忌:对于不能同时使用的药品,应在处方中明确提示,防止患者因误用而产生不良反应。
4. 处方签名和医生章:处方最后一行空两格后,医生亲笔签名,并盖上医生执业章。
结语:通过本《处方管理办法》,有效规范了处方书写,减少了因处方不规范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在医疗实践中,医生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来书写处方,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处方书写规范更新

精二
处方/ ID号::XXXXXX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笺
姓名
性别
年龄
科别
病房
床号
诊断
门诊号/住院号:
R
当
日
有
效
医师
年月 日
审核 调配 核对 发药
药费:
元角 分
a
10
费别 自费 公费 保险 其他
机构名称
处方笺
姓名
性别 年龄
科别
普通
处方/ ID号::XXXXXX
病房
床号
诊断
门诊号/住院号:
R
当
日
有
效
医师
(签章)
审核 调配 核对 发药
年月 日
药费:
元角 分
a
11
费别 自费 公费 保险 其他
机构名称
儿科处方笺
姓名
性别
年龄
科别
儿科
处方/ ID号::XXXXXX
病房
床号
诊断
门诊号/住院号:
R
当
日
有
效
医师
(签章)
年月 日
审核 调配 核对 发药
药费:
元角 分
a
12
处方举例 [示例处方1]总量法形式 R 胃 用蛋 法白:酶10合ml剂口10服0m3l次/日 饭前
[示例处方2]单量法形式 R 维 用生 法素 :C10片0m10g0m口g服×403片次/日
[示便处方3]单量法形式
R 卡 用那 法霉 :素0.5注肌射注液20次.5×/6日支
a
13
示例处方4] R 5维用0%生法葡素 :萄静C注糖注射注液射1液0次.52×/02日m支l×2
处方书写规范及格式

处方书写规范及格式处方是医疗活动中医生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令,它不仅是患者获取药物治疗的依据,也是医疗记录和法律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处方的书写必须规范、准确、清晰,以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有效,同时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处方书写的规范及格式。
一、处方的基本格式处方通常包括前记、正文和后记三部分。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不能简略或使用缩写。
2、正文以 Rp 或 R (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书写的规范要求1、字迹清晰处方书写应当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2、药品名称规范使用药品通用名,避免使用商品名。
例如,应写“阿莫西林胶囊”,而不是“××牌阿莫西林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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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规定与要求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是医生对病人用药的书面文件,是药剂人员调配药品的依据,具有法律、技术、经济责任。
处方共有三部分:一、处方前记包括医院全称、科别、病人姓名、性别、年龄、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病人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二、处方正方处方头处方以“R”或“RP”起头,意为拿取下列药品;接下来是处方的主要部分,包括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等;三、处方后记包括医生、药剂人员、计价员签名以示负责,签名必须签全名。
(1)记载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a)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b)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的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无论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如布包、先煎、后下)要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如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种退烧药,不同药厂对它生产的制剂商品名有泰诺林、百服咛、必理通等。
因此,必须使用通用名](14)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有些以国际单位(IU)、单位(U)为单位;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开具麻醉药品处方,应有病历记录。
处方开具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2.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5.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7.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8.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9.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10.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处方用语开头标示:Rp. :取或授予Sig./S. :用法剂型:Tab. :片剂Inj. :注射剂Sol. :溶液Emp. :贴膏剂Cap. :胶囊Ung. :软膏Syr. :糖浆Ap. :水剂Mist. :合剂Tr. :酊剂Lot. :洗剂、擦剂数量单位:g(或不写)克ml或c.c.毫升mg毫克gtt滴μg或mcg微克IU国际单位U单位tabs片i,ii,iii1,2,3 #片,个,粒caps个(胶囊)服用间隔q.d.每天一次 b.i.d.每天二次t.i.d.每天三次q.i.d或4.I.d每天四次q.2h每二小时一次q.4h每四小时一次q.8h每八小时一次q.o.d隔日一次q.w.每周一次p.r.n必要时服用(可重复)s.o.s必要时服用(用一次)ad lib随意服用,任意时间st. 或stat立即使用服用时间a.c.饭前服用p.c.饭后服用int.两餐之间服用h.s.睡前服用给药途径H.皮下注射v.或i.u静脉注射m.或i.m肌肉注射p.o.口服i.v.gtt静脉滴注top外用sl舌下ad右耳al左耳od右眼os左眼处方管理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医生书写处方应当符合下列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宏章宏章搜集整理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应当填写患者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或同一张处方开具,但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 同时药品剂量与数量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医疗机构对处方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宏章宏章搜集整理2.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3. 从2004年9月1日起,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最新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医院医生在使用处方时将要更加“守规矩”,那对于百姓来说,则看病开药出现了四大变化开处方禁止写“天书” 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必须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而且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要分别开具,其中西药和中成药处方每张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药量不超7天对于处方的药量,规定医生一般不得开出超过7日的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特殊情况,处方用量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而且处方仅在开具当日有效,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一般是当天有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必须有医师注明签字。
可以是电子版的,但是只有打印出来后医师签名后才有效。
不得限制购药地点为降低患者的就医成本,规定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医院不得限制病人持处方到其他医院或者药店购药。
为此,办法也规定,医生在书写药品名称时,须以国家承认并公示的药品名为准。
药品简写或缩写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而医院或医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