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内涵及意义(1).doc
教育公平内涵及意义

教育公平内涵及意义
教育公平指的是每个人都应该有同等的获取教育的机会和资源,不受种族、性别、财富、地域等因素的影响,以实现教育机会的公正分配和教育质量的公平提升。
教育公平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机会公平: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受到不公正的因素的歧视和限制。
这意味着任何一个人都应该能够进入到适合自己的教育阶段,并有机会获得高质量的教育资源。
2. 资源公平:教育资源应当公正地分配给所有人。
这包括优质的教学设施、师资力量、教材等。
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有助于缩小因社会经济地位和地理区域差异而导致的教育不平等。
3. 教育质量公平:教育质量应该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不受性别、种族、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不同群体的学生应该有同等的机会去发展他们的潜能和才能。
教育公平的意义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促进社会公正:教育公平有助于消除种族、性别、阶级等因素对教育机会和资源的不平等对待,推动社会的公正和包容性发展。
2.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教育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资源,教育公平有助于激发每个人的潜能和才能,提高整体的人力资源素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3. 实现个人发展和社会流动:教育公平为每个人提供了平等获取教育资源的机会,使得每个人都有可能通过努力和能力来提升自身的地位,并有机会实现个人的理想和追求。
4. 建立和谐社会:教育公平有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的不公正和冲突,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因此,教育公平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一项关系到社会公正和稳定的重要工作。
对教育公平理论和实践的认识

对教育公平理论和实践的认识[摘要]教育公平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教育平等,而是教育基本权利的平等和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
实现教育公平要在正确理解教育公平内涵的基础上,遵循能力差异理念和弱势救济补偿理念。
由于对教育公平缺乏正确的认知,在实践中出现了平均主义和限制发展的误区。
因此,有必要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推进教育公平。
[关键词]教育公平基本权利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一、教育公平的内涵(一)公平与平等很多人把公平和平等视为同一概念,在许多场合,将“平等”和“公平”不加区别地混用。
其实,“平等”和“公平”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我们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提出的“按劳分配”思想为例来做一个说明。
“按劳分配”就其形式而言,是一个公平的权利;但就其内容而言,不同的劳动者收入是不均等的,这又是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
在生产力水平低、集体财富尚未极大充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是公平的。
可见“公平”不等于“平等”。
“平等”的基本词义,就是无差别,强调的是一个客观事实,有差别就是不平等,无差别就是平等。
“公平”的基本词义是无偏见、无偏袒,是一种合理的差异,而不是“无差别”。
如果说“平等”强调的是“同”,那么“公平”强调的则是“异”,是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
绝对平等以及作为绝对平等表现之一的平均主义,事实上是一种社会不公。
所以,“宁要不平等的公平,不要平等的不公平”正突出了二者的区别。
在厘清了“公平”与“平等”二者概念后,就不难分析教育公平的内涵了。
(二)教育公平的内涵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一般认为,包括教育权利公平和教育机会公平。
通常所说的权利包括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
所谓基本权利,即人权,是人的发展必要的、最低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最低的、基本需要的权利。
非基本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比较高层次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比较高层次需要的权利。
从实质上说教育权利的公平具有两层涵义:平等的基本权利、比例平等的非基本权利。
教育公平内涵及意义

一、教育公平的主要内涵教育公平的主要内涵,在法律上,是人人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在教育政策领域,是人人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资源;在教育活动中,是人人受到平等地教育对待,人人具有同等的取得学业成就和就业前景的机会。
为了真正体现和维护教育公平所蕴含的平等精神,在实际教育活动中,教育公平还必需包括:在客观上存在着社会发展不平等的历史时期,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不平等”的矫正);在现实层面上,反对和遏制旨在破坏教育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的教育特权(“平等”的维护)。
(一)人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作为现代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教育公平意味着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凡具有同等公民资格的人包括青少年学生,不因为他们的性别、种族、地域、健康状况或家庭背景等因素的不同而在教育上受到不同对待,反对形形色色的教育排斥或教育歧视。
这项权利已经明确地写入现代国家法律之中,成为一项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1954年)。
后来历次宪法修正案中(1975、1978和1982年)都保留了这一条款,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46条将这一条款扩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宪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作为现代社会的普遍人权,教育公平体现了《世界人权宣言》(1948)的基本精神。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教师的教学公正:内涵和价值

教师的教学公正:内涵和价值摘要:“一切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是新课程的最高宗旨和核心理念。
因此,教师需在教学中秉承公正。
教师的教学公正是教育公平、教育公正在教学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本文详细地阐释了教师教学公正的内涵及表现,论述了教师教学公正对教师、学生,以及教学的价值。
关键词:新课程教学公正内涵和价值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人们由逐渐重视宏观层面教育起点的公平,转向关注追求过程和结果的公平。
这种转变更加关注的是学生在实际的校园里,甚至是每一堂课上的际遇。
正是基于这样的转变,我们认为有必要把研究的视角转入具体的学校教学活动层面为教师教学进行公正的研究。
一、教师的教学公正:内涵及表现公正作为一个意蕴广泛的词语,其在教育学中也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教师教学公正是现代社会倡导的一种价值观念,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主观自觉的一种道德行为,表现出来的是具体实质的存在。
本文以具体的课堂教学活动作为落脚点,从师生关系、教学资源的分配、教师的教学设计、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以及班级管理等角度,对教师教学公正的内涵进行全面的分析。
(一)师生关系的审视。
新课程要求建立尊重、民主的新型师生伦理关系。
在教学中,师生之间显然存在着这样一种矛盾。
“教育过程的基本要素是未成熟的、没有发展的人,和在成人的成熟的经验中体现出来的某些社会目的、意义和价值。
教育过程就是这些因素应有的相互作用。
”[1]为了更好地在师生关系中体现教师公正。
教师应努力做到:尊重、理解、读懂学生,不要用教师的经验作为标准去衡量学生。
教师要避免“刻板效应”、“晕轮效应”,真实、全面地对待学生,不能给学生贴上“标签”或者分成等级。
学生有自己的世界,试图用教师的权威压制学生,必然会形成“权威—服从”型的师生关系。
(二)教学资源的分配。
教师教学公正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学生的应得和发展。
比如,国家和学校的教育资源经过教师的“手”是否让每一个学生都均等地得到分享。
[2]所以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课堂提问。
教育公平文献综述

关于教育公平的文献综述高雪社会学一班201000012010引言:公平是全世界范围内关心的一个问题,教育作为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先导性和基础性的作用,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教育公平必然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教育在世界范围内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人们对教育公平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而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对教育公平问题的深入探讨,虽然开始时间晚但是教育公平以成为了我国教育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教育不公平的问题在我国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教育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研究教育公平问题在现在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教育公平(一)教育公平的含义是(1)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3)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
通常,这三个层次被概括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从教育实践主体来看,教育公平可分为学生公平与教师公平。
学生公平是指对待和评价学生公平与否的问题;而教师公平则是指对待和评价教师公平与否的问题。
从教育活动过程来看,可分为教育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起点上的公平是指每个人不受性别、种族、出身、经济地位、居住环境等条件的影响,均有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
过程公平是指教育在主客观两个方面以平等为基础的方式对待每一个人。
结果公平即教育质量平等。
我认为教育公平的含义至少包括两个层次:教育权利平等与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方面。
(二)国内外几个关于教育公平的理论:追求教育公平是人类社会古老的理念。
孔子“有教无类”的主张,体现了古代朴素的教育民主思想。
在西方思想史上,柏拉图被认为最早提出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亚里士多德则首先提出通过法律保证自由民的教育权利。
卢梭主张建立国家教育制度,他主张由国家掌管学校教育。
卢梭在其教育著作《爱弥儿》一书中,详细地阐述了他的教育思想。
卢梭崇尚人人享有平等和自由的教育,坚决反对封建专制对人的摧残和压制。
教育公平与公正分析

教育公平与公正分析一、引言近年来,教育公平与公正话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这不仅是因为教育的重要性,也是因为大众对教育资源分配不平等的关注。
本文将结合教育公平与公正的基本概念和现实情况,分析其内涵、形成原因、现实问题和对策建议,旨在对教育公平与公正的提升提出建设性的思路。
二、教育公平与公正的内涵教育公平是贯彻“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在教育领域中具体体现为“机会公平”、“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三个方面。
机会公平指的是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学习机会,无论生长环境、经济条件、性别、性别等因素。
过程公正则强调在教育过程中,学生应该受到公正对待,不存在赞助、歧视和特权等问题。
结果公正则指的是教育的结果应该公正地反映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努力程度。
教育公正则是从公平的意义上发展而来,主要强调在教育过程中的制度安排、资源分配和评价标准等方面的公正性。
教育公正的内涵是多维的,包括财政公正、地区公正、学段公正、课程公正和评价公正等。
三、教育公平和公正的形成原因教育公平和公正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的差异。
不同人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不同,这会导致其教育机会和资源的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的现象会在教育的过程中延续,造成教育公平和公正问题。
其次,教育的制度安排存在的问题。
教育的制度安排直接影响到教育公平和公正。
制度安排不合理会导致教育公平和公正的偏差。
再次,评价方式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教育评价方式存在固有缺陷,往往偏重于某一个方面的评价,容易导致教育公平和公正的问题。
四、目前教育公平和公正的现实问题当前,教育公平和公正问题依然存在,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 地区差距。
不同地区的教育资源差异较大,严重阻碍了教育公平和公正的实现。
2. 学段发展不平衡。
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发展不平衡,造成学生在升学评价时的不公平问题。
3. 教育腐败。
教育腐败现象的出现,会导致教育公平和公正问题更加突出。
4. 区域财政归集不均衡。
教育公平

罗尔斯虽然承认差别原则达到了补 偿的目的,或起到了补偿的作用,即对 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进行补偿。但他又 认为,差别原则不等于补偿,而是社会 合作中每个人的“应得 ”。其理论既体 现了自由,又体现了平等,而且还重视 了其间的差别问题。
从罗尔斯正义论对教育公平基本内涵 再进行剖析,具体包括四个层面:
北京 上海 河南 山东 青海
26 9 0 3 0
6 5 0 2 0
23.01 4.52 0 0.36 0
高校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山东大学 浙江大学 复旦大学 厦门大学
招生总数 1520 1391 5086 3965 1393 3943
所在省招生 占招生总数 外省招生总 占招生总数 比例( ) 比例(%) (%) ) 数 数 248 205 2226 2268 340 1394 16.3 14.7 43.8 57.2 24.4 35.4 1272 1186 2860 1697 1053 2549 83.7 85.3 56.2 42.8 75.6 64.6
(一)公平的概念
1、柏拉图认为在社会分工基础上按其不同才能和天 性形成不同的等级来担任适合其天性的不同职务; 不同等级之间“各守本分、各司其”就是正义,即 这就是一种公平的状态。 2、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就是对性质相同者给予相等 的待遇,对不相同者给予不相等的待遇 。 3、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公平是行为对象应该 承受的行为,是给与人应得,而不是给与人不应得 的行为;反之,不公平是行为对象不应承受的行为, 是给人不应得,而不是应得的行为。
我国学者认为: 公平是平等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不公平 是不相等的利害相交换的恶行,或者说公平 是等利害相交换的行为,不公平是不等利害 相交换的行为。 从根本上说,公平是社会关系的特有属性, 公平是对某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评价的基 本尺度。
对我国教育公平的认识和思考.doc

对我国教育公平的认识和思考作者:赵孟静来源:《教育与职业·理论版》2009年第11期[摘要]教育公平是当今教育所追求的最高理想。
教育公平的第一要义是教育权利平等,第二要义是个体所受教育还应与其自身的素质条件相称。
我国的教育公平现状不容乐观,在教育起点、教育过程及教育结果中均存在不公平现象。
推进教育公平,在指导思想上,要体现整体公平、差别对待的原则;在宏观管理上,要把教育公平作为制定教育政策的重要依据;在微观上,要将公平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
[关键词]教育公平教育机会[作者简介]赵孟静(1972- ),女,河南浚县人,鹤壁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
(河南鹤壁 458030)[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9)17-0154-02当下,教育已成为劳动者提高其经济收入、改善生活状态最重要的手段,也是实现个人自我价值、改善社会地位的重要保障。
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被视为减少社会性不公平,实现社会平等的“最伟大的工具”。
因此,追求公平也成为教育的价值取向和最高理想。
一、教育公平的内涵深入理解和把握教育公平应当从公平、正义的界定和原则入手。
公平在现代汉语中一般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
因此,人们通常认为公平是公正、正义、平等的近义词。
美国著名哲学大师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论述了正义的两大原则:一是自由平等原则,即每个人都处在与他人共同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之中,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二是公平机会与差别原则,即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依系于在机会公正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作为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领域之一,教育领域也追求公平,即“教育公平”。
根据罗尔斯的公平原则,教育公平主要是指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地分享当时当地的公共教育资源;在承认个体差异的同时,允许在非基本教育权利、非公共教育资源方面有区别地对待;同时,应努力减少和控制教育公平的自然因素,清除主观造成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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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公平的主要内涵教育公平的主要内涵,在法律上,是人人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在教育政策领域,是人人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资源;在教育活动中,是人人受到平等地教育对待,人人具有同等的取得学业成就和就业前景的机会。
为了真正体现和维护教育公平所蕴含的平等精神,在实际教育活动中,教育公平还必需包括:在客观上存在着社会发展不平等的历史时期,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不平等”的矫正);在现实层面上,反对和遏制旨在破坏教育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的教育特权(“平等”的维护)。
(一)人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作为现代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教育公平意味着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凡具有同等公民资格的人包括青少年学生,不因为他们的性别、种族、地域、健康状况或家庭背景等因素的不同而在教育上受到不同对待,反对形形色色的教育排斥或教育歧视。
这项权利已经明确地写入现代国家法律之中,成为一项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1954年)。
后来历次宪法修正案中(1975、1978和1982年)都保留了这一条款,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46条将这一条款扩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宪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作为现代社会的普遍人权,教育公平体现了《世界人权宣言》(1948)的基本精神。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
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
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其他的一些得到国际普遍承认的人权公约,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6)、《儿童权利公约》(1990)等,也明确地将人人享受平等教育权利作为基本人权加以确认,认为其基础源于人的固有尊严与平等的要求,源于此项权利与其他基本人权之间的内在关联。
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是,在现代社会中,如果人人不能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那么他们彼此之间就不能享受同等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其他各项基本人权。
在此意义上说,教育不公平损害的不仅是人们之间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且是人们之间的平等人权;不仅是部分人的人权,而且是整个人类的人权体系。
(二)人人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资源人人享受同等教育权利在公共政策领域主要表现为人人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资源。
从性质上说,公共教育资源是指由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所支持和提供的教育资源,具有鲜明的公共性、共享性和开放性,不同于私人或个别团体所提供旨在满足个别人或某一团体需求的教育资源;从类型上说,公共教育资源包括由政府所提供的入学机会、生均公共经费、课程资源、师资条件、教学设备、信息技术支持等。
这些资源是公共教育事业发展和青少年素质形成的重要社会条件,是公民或儿童教育权利实现所指向的实际内容。
因此,依法平等享受教育权利就意味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能够依照法律或政策规定,平等地享有各种类型公共教育资源,不因为自己的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而受到不同对待。
在此意义上,教育公平是现代教育制度与政策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价值原则,旨在倡导、维护和实现人人享受平等的公共教育资源。
在各种各样的公共教育资源中,教育机会是最核心也是最重要的教育资源,它意味着一个人接受某种类型和阶段教育的可能性。
因此,人人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资源最直接地体现在人人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机会。
比较普遍的认识是,教育机会均等包括了入学机会均等、参与教育过程的机会均等、教育结果的机会均等以及教育结果对未来生活前景的影响均等。
根据教育的阶段或层次,又可以将教育机会均等划分为学前教育机会均等、初等教育机会均等、中等教育机会均等和高等教育机会均等。
从这方面说,教育公平即是不同类型或阶段的教育机会在不同社会人群之间的平等分配,或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缩小业已存在的教育机会差距。
(三)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无论中国还是外国,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种种复杂的地理、历史与经济社会和家庭等原因,在事实层面上,并非人人享有的公共教育资源在数量和质量两方面都是平等的。
公共教育资源的供给或配置呈现出比较明显的地域、城乡、性别乃至种族的不平等,不同学校、不同性别、不同家庭背景和身体健康状况的青少年儿童也往往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因此,教育公平所要求的人人享受平等受教育权利、人人平等享有公共教育资源要想真正地得到实现,就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法律或政策文本中,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矫正历史形成的教育不均衡,减少不同地域、城乡、性别、种族及学校类型等之间的教育差距,促进整个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更加均衡和协调地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公平不仅要求平等地分配公共教育资源,还要求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适当地向各种社会处境不利的弱势群体倾斜。
从政治哲学的角度上说,前者体现了分配正义的要求,后者体现了矫正正义的要求。
矫正正义是分配正义的补充和完善,建立在矫正正义理念基础上的弱势补偿使得真正的社会公平包括教育公平得以可能。
(四)反对各种形式的教育特权教育公平的实现要求反对各种形式的教育特权。
形形色色的教育特权是威胁与破坏教育公平、引发社会舆论公平性抱怨的现实因素。
特权是崇尚身份差别和阶级不平等的传统社会的产物。
特权的实质就是要求社会不平等、崇尚特殊待遇。
教育特权的实质是要求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按照权力大小、财富多少或关系远近来分配,以满足个别人或少数强势利益集团的特殊教育需求。
我国是一个具有漫长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在社会文化心理层面,特权思想比较顽固。
尽管进入现代社会以来,政治领域、文化领域和教育领域开展了持续的反对特权的斗争,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极大地提高了社会平等的意识,消除了特权赖以存在的社会制度基础。
但是,勿庸讳言的是,直到今天,在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反对特权的斗争还很难说取得了最后的胜利。
在公共教育领域,个别人或少数强势利益集团热衷于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财富或各种社会关系,试图影响或牺牲公共教育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以实现自身教育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从思想上、制度上、社会舆论上加快教育民主化进程,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有效地遏制教育特权、预防教育腐败成为维护和实现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
二、教育公平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人类在进入现代社会之前,尽管也提出了“有教无类”之类的教育思想,反映了进步思想家对于某种程度教育公平的追求,但是它没有成为古代社会所信奉的基本价值原则,也缺乏实现教育公平所需要的深厚社会物质基础与制度保障。
只有当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之后,伴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教育公平的理念才被明确提出,并不断地从一种水平走向另一种更高的水平。
教育公平是社会现代化包括教育现代化的直接产物和重要特征。
(一)教育公平反映了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教育公平观念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根本上反映了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
现代化大生产不同于古代农业生产或手工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现代化大生产的知识基础不再是狭隘的个体经验,而是不断发展的现代科学技术。
因此,从事现代化大生产的人就不能在家里、田野里或作坊里采用古老的“师徒制”形式培养,必须在现代的学校里接受制度化的正规教育。
组织现代化大生产的人要想获得合格的、源源不断地能够为自己赚取利润的劳动者,也必须拿出钱来向他们提供最基本的教育。
现代化的机器大工业使得现代公共教育成为可能与必要。
现代化大生产的出现,使得扩大教育机会、人人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不再是一种善良的愿望,而是以科学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生产方式的内在要求。
资产阶级不对广大劳动人民及其子女进行基本的读、写、算以及劳动技术教育,现代化大生产就失去其劳动力的基础和再生产的可能;不持续地提高广大劳动人民及其子女的受教育水平,现代化大生产就不能跟上科技革命的步伐。
在现代化大生产的驱动下,起源于新教教义宣传需要的“义务教育”思想很快地与经济生产结合起来从而获得了它不断发展最深厚的动力,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不断延长;各国实科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打破了古典学科与古典教育本身的贵族性、等级性与阶级性,广大劳动人民及其子女开始享有最基本的教育权利;“双轨制”的出现和陆续并轨使得教育公平从教育的初始阶段向教育的高级阶段发展,广大劳动人民子女接受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人数越来越多;高等教育也越来越走出中世纪大学的古典传统,开始与社会经济生产并从而与广泛的劳动力需求相联系,在20世纪中叶开始了自己的大众化历程。
可以说,近代以来人类在教育公平方面提出的每一个新要求,所迈出的每一个新步伐,无不直接或间接反映了具有革命性的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
这种要求的不断满足又反过来为现代化大生产准备和输送符合新要求的劳动力大军,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现代化大生产从一种比较低级、简单的形态走向另一种更加高级、复杂的形态。
(二)教育公平是现代政治民主化的重要内容现代政治是民主政治,不同于古代社会形形色色的专制政治、寡头政治。
民主政治的具体样式不同,与民主政治形成的具体社会历史环境和要解决的具体社会历史问题密不可分。
但是,不论是选择和实行什么样的民主制度,民主都离不开教育的支持,都致力于教育权利的扩大和教育机会的增加。
教育公平是现代政治民主化的重要内容,与广大劳动人民不断争取平等受教育权利的教育民主化运动密不可分。
如上所述,现代化大生产尽管为教育公平的提出提供了深厚的物质基础和强烈的客观需要,但是资本主义制度自私和贪婪的本性总是力图阻碍教育公平的实现,总是把广大劳动人民的受教育权利限制在一个最低的水平。
这就激起广大劳动人民为争取平等受教育权利而进行长期的斗争,教育民主化运动蓬勃开展。
当广大劳动人民意识到教育权利不仅与自己的生产能力和职业前景有联系,而且还与他们的普选权和自身的社会解放有着密切联系时,他们参与教育民主化运动的热情就更加高涨,他们要求教育公平的呼声也就更加响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黑人围绕着争取平等受教育权而进行的卓有成效的斗争最终迫使联邦最高法院于1954年5月17日裁定1896年确立的“隔离但平等”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精神,要求各地审慎地消除学校中种族隔离。
在这种情形下,围绕着教育权利和教育公平进行的斗争就不仅具有教育学意义,而且还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政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