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2.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证据的原则。
3. 坚持保护学生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师成长的原则。
二、师德失范行为类型与处理措施第四条师德失范行为类型1.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
2.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3. 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4. 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5. 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学生、家长、同事合法权益的行为。
6. 其他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处理措施1.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3)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3. 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依法撤销其学术成果,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科研项目;(3)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
4. 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 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学生、家长、同事合法权益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依法赔偿受害者损失;(3)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教师队伍的形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师德失范行为,是指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权益、破坏教育教学秩序等行为。
第三条高校应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处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注重预防和教育;(二)依法依规处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严肃认真,及时快捷,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四)强化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责任人。
二、师德失范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第五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分为以下几类:(一)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二)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恐吓等行为;(三)性骚扰或者性侵害学生行为;(四)侵占、克扣、索要学生财物或者接受学生财物行为;(五)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或者伪造学术资料行为;(六)在招生、考试、评估、职称评审等过程中,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行为;(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谈话提醒;(二)书面检查;(三)诫勉谈话;(四)调整工作岗位;(五)暂停教学科研活动;(六)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七)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高校应设立师德失范行为举报渠道,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监督。
对实名举报的,高校应认真核查,及时回复。
第八条高校接到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后,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组成调查组,认真开展调查。
调查组由不少于2名成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调查。
第九条调查组应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查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十三、国际交流与合作
1.学校应积极与国际教育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的师德师风建设理念和经验。
2.鼓励教师参与国际教育教学研讨活动,拓宽国际视野,提升师德师风建设的国际化水平。
十四、预防与预警
1.学校应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预防机制,通过案例分析、情景模拟等方式,提高教师的自我防范意识。
三、处理措施
1.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应根据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批评教育:对轻微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批评教育;
(2)诫勉谈话: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较为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停职检查:对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失范行为,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2.建立师德师风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失范行为进行早期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十五、心理健康支持
1.学校应关注教师心理健康,提供专业的心理健康支持服务,帮助教师应对职业压力,预防因心理问题导致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2.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教师心理素质,增强心理承受能力。
十六、权益保障
3.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及时收集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九、考核与评价
1.学校应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教师年度考核体系,作为评价教师工作的重要依据。
2.对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应暂停其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应影响其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
3.建立师德师风建设先进典型评价体系,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十一、档案管理
1.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师风档案管理制度,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表现进行记录和归档。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大学委员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委员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大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确保教师职业行为的规范,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全体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指导思想本办法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为核心,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制,推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处理原则1. 公正公平:处理师德失范行为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在处理师德失范行为时,应注重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引导教师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3. 预防和纠正并重:学校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预防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对已发生的师德失范行为应及时纠正。
4. 责任追究:对师德失范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师德失范行为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的行为。
3. 歧视、侮辱、虐待学生,或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4. 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等。
5. 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处理程序1. 受理:对师德失范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学校提出举报或投诉。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构,负责受理和调查举报或投诉。
2. 调查:学校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组成调查组,对举报或投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3. 认定: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认定。
4. 处理:根据认定结果,学校应依法依规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5. 反馈:学校应对处理结果进行反馈,并向相关人员告知。
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教师队伍建设,确保教师队伍的道德素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损害学生利益,损害学校声誉,损害教育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大学应当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制,对师德失范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严肃处理,维护学生、学校和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教育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五条大学应当设立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构,负责处理师德失范行为。
二、师德失范行为的分类及处理第六条师德失范行为分为轻微师德失范行为、一般师德失范行为和严重师德失范行为。
(一)轻微师德失范行为,包括轻微的教学违规、对学生的不当言行等,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一般师德失范行为,包括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对学生利益的损害等,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理。
(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严重的教学违规、对学生利益的严重损害、违反法律法规等,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注销教师资格等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教师的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处理程序第八条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程序如下:(一)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的,可以向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构举报。
(二)调查。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构应当立即启动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三)处理。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反馈。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并保密举报人的信息。
四、纪律与责任第九条教师应当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自觉接受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官以及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地方教研室、电化教商、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子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子处分。
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査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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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体高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以多种形式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应当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与监督,协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等处理程序。
第五条对于师德失范行为,按以下程序进行查处:
(一)学校有关部门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须认真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行为当事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二)学校对有关部门上报的调查报告及结论进行复核,对情节轻微的,可直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需提交学校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三)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行为当事人。
(四)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5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学校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
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对学校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当事人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单独存档。
第六条师德失范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对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
以上取消资格时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24个月。
(二)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七条对情节较重的,除按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对行为当事人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一)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党委书记和校(院)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于学校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等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本单位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二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教师出现情节较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做出说明,进行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
如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应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设立并公布师德失范问题投诉举
报电话和信箱,及时掌握师德师风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