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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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目标任 务

庭 成员 较多 的 , 照 国家全 面建设小 康社会 指标 可按
但 5 根据 省委 、 省政 府 的要 求 , 20 从 08年 开 始 , 用 体系 的要求 适 当放 宽 , 人均 住 房 面 积 不 超 过 1 三至 五年时 间 , 重点 、 批 次地 对 全 省农 村 低 保 平方米 ( 有 分 具体 标准 由各 地根 据 实 际情 况确 定 ) 。省 户和分 散供养 五保户 危 旧房进 行维修 改 造和新 建 , 财政 补助标 准为每 户 1 元 。 万 有效改 善农村 困难群 众 的住 房条件 , 为建 立城 乡 困 难群众 住房保 障体 系奠定基 础 。
资 、 策扶持 等措施 , 政 加大本地 产业结 构调整力 度 , 严 格 规 范 到 位 。对 个 别 企 业 因 特 殊 情 况 而构 成 大力 发 展 其 他 高新 技 术 、 高利 税 、 附加 值 、 就 高 高


厂 多处 ” , 须经 设 区 市人 民政 府 严 格 审查 的 必
四、 工作要 求
地 县 ( 政府 必 须 坚决 依 法 予 以关 闭 , 区) 并在 三 个 月 内将淘 汰退 出企 业 的所 有 生 产厂 房 和生产 设 施

( ) 一 严格 落 实责任 。各有 关市 、 ( ) 府 县 区 政
律清除 , 以防止 和杜绝死 灰复燃或 非法生产 。
江 西省人 民政 府办 公 厅 转 发 省 民政 厅 省财 政厅 关 于建 立 农村 困难 群众 住房 保 障 制度 实施 意 见 的通知
四、 资助 标准
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6 0项公共 财政政策 的意
住 房保 障制度提 出如 下实施 意见 。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社会信用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0月28日附件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评定和归集第三章信用信息发布与应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依法诚信建设经营,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规范有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规范有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房地产业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08]203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1.24【实施日期】2008.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房地产业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203号2008年11月2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全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房地产业座谈会纪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房地产业座谈会纪要10月22日,省长吴新雄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房地产业的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扩大国内需求,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改善低收入居民居住条件,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方针政策,按照省委***书记的要求,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促进居民购房和住房销售,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房地产业,努力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江西房地产业发展的方针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方针政策,遵循市场规律,履行政府责任,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房地产业,努力形成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微利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相协调,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

凡市场经济能解决的事,政府决不插手;凡政府提供的公共资源人民群众不能共享的,政府必须尽责。

二、当前江西发展房地产业的主要任务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房地产业。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赣建城[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赣建城[2009]31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规划局,南昌市市政公用局:《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已经2009年7月6日厅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九年七月六日附件: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第一章编制说明为确保我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质量,规范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使其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促进我省排水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适用于我省城市和镇的排水专项规划。

城镇排水专项规划在城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是对城镇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其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册和附录四大部分。

城镇排水专项规划要综合工程技术、社会经济、环境保护等多方因素,从系统工程的角度,因地制宜地科学确定城镇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系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排水水体,促进城镇科学、可持续发展。

城镇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单位须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第二章编制原则一、充分合理利用城镇原有排水设施功能。

二、统一规划,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分步实施。

三、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科学环保,利于城镇人居环境。

四、远期雨污分流。

应充分回收利用城镇雨水及处理后的污水,科学合理处置污泥。

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促进城镇长远发展。

第三章成果格式一、规划文本(一)总论(二)排水体制(三)污水系统规划(四)雨水系统规划(五)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六)排水管材选用与附属构筑物(七)再生水利用规划(八)近期建设规划(九)投资估算(十)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二、规划说明书(一)总论1、规划依据2、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3、规划期限及规划范围规划年限分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一般为5年,远期一般为15-20年。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8•【字号】赣府发[2001]20号•【施行日期】200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发〔2001〕20号2001年8月8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现就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在赣企业和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开展集资建房。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危房改造等特殊情况作个案处理。

二、企业集资建房应符合国家房改政策,有自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不得新购土地和动用单位资金(含单位住房基金)开展集资建房,不得面向社会,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三、企业集资建房对象必须严格限于本单位职工,面积控制标准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1998〕8号)执行。

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四、企业集资建房按建造成本向本单位职工集资,集资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出售,集资房面积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再享受单位住房货币补贴。

五、企业集资建房由省直房改办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办理城市规划、报建等有关手续。

具体审批办法由省直房改办另行制订。

六、企业集资建房享受当地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费减免等政策。

七、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企业集资建房以建造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时,购房职工应向单位缴纳售房款2%的维修基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6月9日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广泛应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建质〔2006〕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的批准实施、督促检查、应用成果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同时具备下列要求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可申请省级示范工程:(一)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或住宅工程,且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其他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如市政基础设施、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等。

(二)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6大项12小项及以上新技术建设项目。

其中基于BIM的现场施工管理信息技术和高性能门窗技术(房屋建筑项目)为必选项。

(三)已拟定新技术应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计划。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2年8月10日2012 南昌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基本规定;3.选址与规划;4.配套设施;5.建筑设计;6.设备安装;7.室内装修;8.施工和验收等八个部分及附录。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599号,邮政编码:330038)。

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参编单位:南昌市房管局、南昌市城乡规划局、九江市房管局、九江市城乡规划局、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昌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江西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九江市置地公司、九江市规划设计院、德安县房管局、九江市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陈明远徐盛丁康力伟梁燕吴春江主要参与人员:涂林峰付刚符健袁丁罗林云主要审查人员:陈平高浪邝振胜罗敏万根华王晓明黄爱平目录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2.1基本规定 (2)2.2基本指标 (3)3 选址与规划 (4)3.1 一般规定 (4)3.2选址要求 (4)3.3规划布局 (5)4 配套设施 (7)4.1一般规定 (7)4.2道路交通设施 (7)4.3公共服务设施 (8)4.4工程管线 (9)4.5公共安全设施 (10)5 建筑设计 (11)5.1 一般规定 (11)5.2 建筑设计 (12)5.3 日照和节能 (14)6 设备安装 (15)6.1 一般规定 (15)6.2 给水排水 (15)6.3电气 (16)6.4燃气 (17)6.5通风与空调 (17)7室内装修 (18)7.1一般规定 (18)7.2装修标准 (18)8施工与验收 (20)8.1一般规定 (20)8.2施工质量控制 (21)8.3 工程质量验收 (21)附录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 (22)附录B 名词解释 (26)本标准用词说明 (28)1 总则1.0.1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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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2年8月10日2012 南昌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基本规定;3.选址与规划;4.配套设施;5.建筑设计;6.设备安装;7.室内装修;8.施工和验收等八个部分及附录。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599号,邮政编码:330038)。

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参编单位:南昌市房管局、南昌市城乡规划局、九江市房管局、九江市城乡规划局、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昌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江西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九江市置地公司、九江市规划设计院、德安县房管局、九江市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陈明远徐盛丁康力伟梁燕吴春江主要参与人员:涂林峰付刚符健袁丁罗林云主要审查人员:陈平高浪邝振胜罗敏万根华王晓明黄爱平目录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2.1基本规定 (2)2.2基本指标 (3)3 选址与规划 (4)3.1 一般规定 (4)3.2选址要求 (4)3.3规划布局 (5)4 配套设施 (7)4.1一般规定 (7)4.2道路交通设施 (7)4.3公共服务设施 (8)4.4工程管线 (9)4.5公共安全设施 (10)5 建筑设计 (11)5.1 一般规定 (11)5.2 建筑设计 (12)5.3 日照和节能 (14)6 设备安装 (15)6.1 一般规定 (15)6.2 给水排水 (15)6.3电气 (16)6.4燃气 (17)6.5通风与空调 (17)7室内装修 (18)7.1一般规定 (18)7.2装修标准 (18)8施工与验收 (20)8.1一般规定 (20)8.2施工质量控制 (21)8.3 工程质量验收 (21)附录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 (22)附录B 名词解释 (26)本标准用词说明 (28)1 总则1.0.1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保障性住房。

通过其他方式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使用。

1.0.3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

1.0.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环保卫生和适度前瞻的原则,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6保障性住房建设宜推行部品的产业化和建造的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

1.0.7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随意变更。

1.0.9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基本规定2.1.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2.1.2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应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2.1.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

2.1.4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满足住宅类型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立面造型美观的要求。

2.1.5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应有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2.1.6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并实施基本装修。

2.1.7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等性能应满足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标准要求。

保障性住房性能应不低于现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规定的B级住宅的要求。

2.1.8保障性住房施工与验收应执行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1.9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

2.2基本指标2.2.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按户数和人口规模可分为小区、组团、组团以下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2.2.2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2.2.2的指标要求。

2.2.3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关指标应按表2.2.1的规定单独计算。

3 选址与规划3.1 一般规定3.1.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遵循适度集中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原则,均衡布置,不宜过度集中,并应与就业机会就近匹配。

3.1.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应提倡土地集约利用,资源集约利用与建筑的多功能混合布局;2.应注重与相邻街区及城市的资源、空间、人文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联系、接纳与融合,提倡资源共享;3.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

3.2选址要求3.2.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并应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周边应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2.应靠近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站点位置距住宅区出入口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500m;3.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3.2.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可以考虑在商品房开发中按比例配建。

3.2.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与旧城(旧区)改造有机结合。

3.2.4为保证入住居民生活的方便,近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应当选择在城市、镇现状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地段。

3.2.5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不完善的城市新区时,为完善自身配套,住宅区规模应达到组团级以上,未达到组团级规模时应结合普通商品房、拆迁还建房等一并开发,以利于相应配套的完善。

3.3规划布局3.3.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

3.3.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布局应体现环境友好性的要求:1.住宅布局应考虑场地特征及空间布局合理性的要求;2.规划用地面积大于6万㎡以上的住宅区,商业、综合性服务设施宜向周边开放,实现共享;3.周边配套的小学、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九年制学校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m,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4.面向交通干道的住宅区,应通过优化建筑布局及设置除尘降噪密林带等综合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居住环境的负面影响。

宜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面临交通干道布局,以形成住宅区外围的声屏障。

3.3.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应综合考虑符合日照、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应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的要求。

3.3.4保障性住房住宅区交通组织应满足以下要求:1.住宅区内应设有连续的人行道,宜有通往公共交通站点、邻近住宅区或主要公共设施的便捷安全的慢行线路,并宜与城市慢行系统有效联接。

2.住宅区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干道;3.配套的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不应开向交通性干道,应与周边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联系,且应有接送停车场地;4.地下车库出入口宜靠近住宅区出入口布置。

3.3.5保障性住房住宅区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的游憩,活动设施;2.应对古树名木及规划保留的水系实施保护。

3.3.6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明确建筑面积和套数。

4 配套设施4.1一般规定4.1.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应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设施。

4.1.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的各种设施应充分考虑其使用强度和耐久性。

4.1.3 保障性住房应参照附录A及相关规范和规划要求,根据规划居住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及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建设综合配套设施。

4.1.4新建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期投入使用。

4.2道路交通设施4.2.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道路应满足下列要求:1.小区规模住宅区内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的对外出入口与外围道路相连接,其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m;2.住宅区内的人行道和广场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坡道。

4.2.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内交通导向应满足下列要求:1.住宅区出入口应设置清晰的住宅区平面图,图内应包含周边交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2.住宅区内应提供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

4.2.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容积率达到1.8以上时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地下停车库。

4.2.4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配套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库),同时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等的需求在自行车停车场地中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

2.应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户外停车位设置雨棚。

4.3公共服务设施4.3.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按住宅区人口规模配建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建应按附录A执行;2.当住宅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相关项目;3.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表6.0.3的千人指标的规定;4.在商品房开发中搭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纳入该商品房开发统一配建。

4.3.2 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15%以内,其中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810%以内。

商业用房不得出售,可对外出租,其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4.3.3保障性住房应配套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以及公共服务的社区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

社区用房包括社区办公、文体活动、卫生服务、治安警务、就业咨询、老年服务及残疾人康复等公共用房。

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模在建筑面积3万㎡以下的,社区用房建筑面积至少按150㎡的标准提供;每递增建筑面积1万㎡,社区用房建筑面积至少相应增加50㎡。

2.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住宅区建筑面积2‰~3‰的标准配置;3万㎡以下的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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