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农村土地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南海区农村土地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南海区农村土地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土地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土地征收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征收,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由政府征收农民(含村改居人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程序和补偿,按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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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更新(“三旧”改造)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农村土地征收应当遵循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实施征收:

(一)公共管理用地;

(二)公共服务用地;

(三)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成片开发建设的用地;

(四)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结果确定为公共利益项目的用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征收;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过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房屋安置、社会保障等途径,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实行补偿和安置;决定是否启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第七条建立农村土地征收共同责任制,区属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履行下列职— 2 —

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一)区国土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协调用地报批,根据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针对单独选址项目);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征地听证;审核征地实施部门提交的责令交出土地申请;督促征地实施部门对征地信息及时备案。

(二)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项目属地镇(街道)的农村土地征收工作;统筹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地计划、任务,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协调和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项目规划选址、征地手续办理、房屋征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落实等工作。

(三)区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监察农村土地征收工作实施,对工作不作为、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四)区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等相关工作。

(五)区规划部门负责编制、修改城乡规划;征地范围及留用地选址阶段的规划审核工作。

(六)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征地补偿安置费、社会保障费等资金的使用。

(七)区城乡统筹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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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农民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使用方案等重大事项的民主表决工作,以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和使用。

(八)区人社部门负责统筹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全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编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指导各镇(街道)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分配。

(九)区住建部门负责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中房屋、物业复建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十)区农业部门负责审核征地范围内是否涉及林地;统筹协调征收土地涉及林地的审批工作。

(十一)区城管部门负责配合征地实施部门查处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

(十二)区维稳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征地实施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对因农村土地征收引发的社会矛盾、突发性事件,开展稳控、调处化解工作。

(十三)区司法部门负责农村土地征收涉及的相关公证工作,包括拟征收土地现状的保全证据公证、补偿协议的公证及征地补偿安置费提存公证等。

(十四)区公资办负责对农村土地征收后的公有资产进行管— 4 —

理和监督,加强对区人民政府经营性投融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农村土地征收遵循属地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征地实施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征收实施工作,具体包括:(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征地范围,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确定征地规模;

(二)开展征地前期土地调查、协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支付补偿安置费、社会保障费和落实留用地;

(四)组织清场收地,巡查和制止征地范围内违法抢建、抢搭、抢种和抢养行为;

(五)做好因农村土地征收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化解工作;

(六)向区国土部门提交责令交出土地申请;

(七)组织、编制用地报批基础资料,及时向区国土部门备案征地信息。

第九条针对市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足额筹措征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及时开展立项、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等相关前期工作。

第十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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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及证据保全,召开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将农村土地征收情况告知被征地农民,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发放,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与社会保障参保对象和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方案,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搬迁动员工作。

第十一条征地实施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农村土地征收程序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征收不涉及市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先落实征地补偿及安置,再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涉及市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可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再组织实施征收。

第十三条开展农村土地征收工作前,征地实施部门应当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公共利益用地目录》对项目用地进行核查,属于公共利益的,方可启动征地程序。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国土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征地实施部门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听证会,区人民政府根据听证会结果确定: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用地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提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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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用地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未列入《南海区公共利益用地目录》。

第十四条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报批前应当完成用地预审等相关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拟开展农村土地征收时,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通告。

第十六条征地实施部门应当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不配合调查确认,征地实施部门自行调查确认的,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对调查过程及结果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自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的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征地实施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确认结果,广泛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意见,进行充分协商,在区国土、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区人社等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征地实施部门将征地范围、土地现状、征地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等主要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预公告,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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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及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民主表决工作,形成正式的书面表决材料。

第十九条区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区人社部门、征地实施部门,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征地实施部门应当在国土、维稳等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区分风险等级,提出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

评估结果作为决策是否开展农村土地征收报批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第二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征地实施部门应当及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足额预存或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后,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并在完成征地补偿款项支付后15日内,将征地协议和有关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报区国土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征地实施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用地报批材料上报区国土部门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区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针对单独选— 8 —

址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征收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对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合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移交土地,并协助征地实施部门对相关权属证书予以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章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充分尊重农民集体意愿,足额补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因地制宜采取多种补偿安置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十六条农村土地征收应当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内容包括:(一)土地补偿安置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二)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补偿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四)社会保障费;

(五)留用地安置。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安置费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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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补偿对象为被征收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及其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如无产权证明,则为建设人、使用人,流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青苗的补偿对象为其经营权人,流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参照农村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参照评估价予以补偿;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参照农村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区国土部门参考省、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并公布。

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第三十条征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不降低的原则,以建设村居社区公寓、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符合规定的可安排回迁宅基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

第三十一条地上附着物原则上参照评估价予以补偿。地上附着物是指除宅基地上房屋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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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祠堂等公共建筑物可采取复建安置外,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青苗补偿费以土地面积为计算单位,参照青苗补偿标准予以确定。对有争议的,参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建立政府、集体、个人等多方筹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依法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三十四条留用地优先采取折算货币或置换物业方式落实。按规定留用地可实地安置的,原则上按不超过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5%安排。

第三十五条道路、水系以及各类村政、市政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的毁坏按原标准修复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并以中介机构核准的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同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实物补偿形式。

第三十六条征地红线外的边角地、夹心地、河涌及道路用地,经征地实施部门确认后,只补不征。属农用地按不高于征地补偿标准的70%补偿,如完全丧失农业生产条件的农用地按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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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的100%补偿;属建设用地按征地补偿标准的100%补偿。

第三十七条征地实施部门参照相应补偿标准,对因农村土地征收引起的临时安置、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等其他必要合理的项目予以补偿。

第四章强制执行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征地实施部门在取得征地批准文件、按规定程序实施征地行为后,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区国土部门提交责令交出土地申请: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和破坏征收土地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已经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

第三十九条区国土部门决定受理责令交出土地申请后,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交出土地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又不履行交出土地义务的,由区国土部门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交出土地— 12 —

义务的,区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等部门提交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是否启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第四十条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区国土部门应当自《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区国土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四十二条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土地征收中弄虚作假,冒领、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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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国家、省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程序及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辖区的农村土地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文件出台后应及时报区国土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对于在一定期限内配合完成征地工作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实施奖励,奖励标准由征地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

第四十八条征地范围应当避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予以保护的区域。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公共利益用地目录、征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具体规定另行发文确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内实施情势变化时,可依规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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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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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招聘考试土地管理考试试题

国土资源局招聘考试土地管理考试试题 一、填空题: 1、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 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3、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 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4、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5、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 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6、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7、临时用地是指建设过程中或勘查勘测过程中一些 (暂设工程)和(临时设施。所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 8 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更多各地国土局考试资料和真题,请淘宝搜索国土考试小灵通。临时使用其他耕地的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10、建设用地按附着物的性质分类,可分为(建筑物)用地、(构筑物)用地 二、单选题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 制禾口C__。 A国家所有制B私有制C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D以上均不正确 12、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_D ― 有。 A使用者B 集体C个人D国家 1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 实行__B_。 A征用B征收或征用C收购D 购买 14、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 A、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 历史沿革 作者:秦英羽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创举,自提出至今也不过三十几年,通过不断创新、完善,现已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体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阶段,此阶段主要以中央文件及部门规章的调整为主。 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无疑是以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分田到户为起点,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创造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表明对于“包产到户”,国家在政策上有所放松。 3、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

干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这是第一个肯定包产到户的中央文件,对解决“包干到户”、“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及推动农业体系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5、1983年1月,第二个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出台,该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6、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主要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等。 上述4-6点所述的三个中央1号文件从政策上、理论上将包产到户稳定化、长期化、合理化、规范化,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因此制度在全国各地的迅速推广实施,1978年至1984年我国农业得到飞速发展,粮食产量大大提高。 二、逐步完善阶段,此阶段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法律,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 [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 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195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 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肃北县牧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牧农业和牧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牧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草场土地的牧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牧农业行政主管(或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草场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草场土地。 第七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草场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草场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牧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牧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流转、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流转申请,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草场土地的牧农业用途。 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草场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转方式

国土局土地管理个人先进事迹

国土局土地管理个人先进事迹 一、抓管理,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本人紧紧围绕“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严格、科学、有效的落实土地资源管理制度,以定量、定块、定指标、落实责任人为手段,进一步强化保护措施,提高干部群众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意识,基本形成了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协调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严把审批关,从规范土地登记,保证土地登记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发,严格遵守土地登记程序及规则,认真把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积极推进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土地资源管理现代化,全面提升土地资源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保障功能和服务作用,本人坚持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切入点,以规模经济为发展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用地政策,规划引导,保证用地的基础上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多年来,本人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多次向社会宣传国土资源形势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采取座谈会、分发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征求意见、实地走访等形式,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二、抓规范,全面做好日常地籍工作 一是严格规范管理,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愈加规范有序。坚持以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为核心,加强工作力度,提升业务水平,有效做好土地登记工作,保证了“以证管地”的方针得以进一步落实。以《物权法》和国土资源部审议通过并于XX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登记

办法》为标准,深入学习和探讨,并在日常工作中结合实际贯彻实施本办法,使土地登记工作规范高效。对于一些急需办理的证书开通绿色通道,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在接受材料当日办结,,赢得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满意。二是保持地籍的现势性,做好地类年度变更工作。全面查清全区土地利用变更情况,如实核定实际耕地及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对新增加的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在全面审查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汇总完成了城镇内各类土地面积及土地利用状况。三是积极学习利用新成果。“数字国土”1:5000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启用后,本人积极学习运用于工作中,对所有的台帐,协议书、确认书,图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下发给各个乡镇。在1:500城镇地籍调查工作中,本人深入到每个调查乡镇,基本完成了地籍图测绘及外业调查,并通过了监理测绘院的专检。 三、抓规划,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围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条主线不放松,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用地单位一律不受理,绝不打“擦边球”,形成了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长效机制,确保了对基本农田的长限保护,达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对符合条件项目热情积极做好规划审核服务工作。为不因土地规划问题影响到地方经济建设发展,在省厅对全区规划修改次数限定的条件下,想法设法求得省、市领导支持,分批次对每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积极参加全省基本农田保护“争先达标”活动。认

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表时间:2013-01-06T10:12:53.98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2年11月供稿作者:叶小虎 [导读]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是战略任务更是实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 叶小虎(响水县国土资源局 224600) 摘要:众所周知,建设现代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是现代化建设中一项重大而长期的战略任务。本文试述了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土地管理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是战略任务更是实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深得人心,顺乎民意的一项德政工程。这次会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局出发,明确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农村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很多工作与之紧密相连,息息相关。这就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从搞好农村用地规划管理,保护耕地,积极推进土地管理、征地足额补偿等方面,切实将工作做到实处,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 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1.1新农村建设的用地指标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的是指令性管理,层层切块下达,中央切块到省、省切块到县、县切块到镇。虽然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一再申明要合理安排、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但事实上用地指标大多用到了其他项目上,最后落实到新农村建设上的指标少之又少。特别是在实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巩固城市发展基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的土地。 1.2土地调整和流转问题 土地调整和流转困难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严重问题,新农村建设规划先行已取得共识。但规划就得调整土地,而目前国家的土地政策是30年不变,自从国家免收农业税之后,竞相要地已成为农民纠纷的热点之一。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民建房除部分项目带征的拆迁安置用地外,绝大多数的用地均为集体使用土地,如果不解决好土地流转和承包地调整的问题,建设工作很难开展,往往由于一户农民的承包地无法调整可能导致整个新农村点的建设处于停滞状态。 1.3用地报批的严要求一时难以适应 全国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到《决定》的出台,国家对土地管理越来越严,确属急需的建设项目用地,可报国务院审批。这一政策对急需建设项目的范围、条件和报批程序都作了详尽的规定,用地报批的程序和要求十分严格,加上当今社会体制人治重于法治的症结未能彻底纠正,还有历史上遗留问题等,造成用地仍较混乱无序。如因用地指标对必要的用地无保障,因此需要征用土地时往往顾不了用地指标。 2 建设新农村的思路 建设新农村,必须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开展先进生产进农家,幸福生活进农家,文明新风进农家,美化整洁进农家,和谐民主进农家的“五进农家”实践活动,在促进农业产业化、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上求突破,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而土地管理就是要根据新农村建设既定的发展目标,着实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问题,切实保障国家和粮食安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提供用地,把好土地审批关,指导土地整理工作,使新农村建设带给农民实惠,受到农民拥护,扎实稳步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 新农村建设的土地管理措施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是我国发展进程中的一项战略安排,是一项重大而又艰巨的历史任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要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在用地保障、土地规划、资金配套等方面积极出谋划策,努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坚持依法管理、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和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资源的方针,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1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规划指导新农村建设用地 新农村建设要以村镇建设整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以现代乡村理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我县可持续发展,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通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一步扩大建设用地比例,扩大中心镇建设用地规模,实事求是地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等,使规划适应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处理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用地需要,认真做好规划,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留足用地空间,从而使新农村居住和产业发展用地得到保障,并引导农村和农民节约集约用地,达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活居住条件的目的。 3.2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推动新农村建设 建设新农村,主体是农民,战场在农村,要千方百计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村宅基地复垦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契机,一是宅基地复垦新增的耕地指标首先用于新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得到有效保证;二是拆迁户的集中搬迁有利于新农村的集聚;三是“政府补一点、集体贴一点”的模式减轻了广大农民向新农村点集聚的经济压力,也更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3.3建立和完善农村发展的土地收益分配体系 在我国现行土地税、费体系下,政府土地收益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供应环节取得的多、在土地保有环节取得的少。在使用上,投向城市地区的多、投向农村地区的少,投向经济建设的多、投向社会事业的少。这种格局加剧了城乡发展差距和征地引起的矛盾冲突,同时也使地方政府盲目扩张建设用地。新农村建设,要对这种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比如,提高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加大力度支持农村综合开发;制定和完善全国性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以及使用、转移和监督管理办法,保障对占用耕地的有效补偿;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国管房地(2008)8号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国管房地[2008]8号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国管房地[2007]201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包括: (一)中央国家机关(含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等)和中央在京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 (二)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以下简称土地处置)类型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出让、抵押、机构变动、企业改制及拆迁占地中的土地处置。 第五条 土地处置应当遵循“统一归口、分类处置、分级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土地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处置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和审核土地处置行为。

各部门负责将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的土地处置事项列入本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监督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的土地处置行为。 第七条 管理部门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土地调配方案,并通知有关土地使用单位。土地供应和需求单位按照土地调配方案办理土地调配手续。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单位置换土地的,置换方案报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土地置换手续。 第九条 土地使用单位申请土地转让的,报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需求的土地,优先调配给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使用,并对土地使用单位进行补偿;无法调配使用且确需转让的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转让。 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土地不得转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单位申请划拨土地出让的,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出让手续并进行登记。土地出让后再转让的,需另报管理部门审核。 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使用的非经营性划拨土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土地抵押事项时,须报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需求的土地,抵押权实现时,管理部门在补偿后可优先调配给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使用。 中央国家机关及各部门所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用地不得抵押。 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发生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机构变动时,涉及土地处置的,应当将土地处置事项报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国务院对机构变动中土地处置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土地管理中问题及对策

浅谈农村土地管理中问题及对策 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以及赖以生存的生活保障就是土地,对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视,努力寻找解决方法,具有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使得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某些村出去为数不多的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无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债务。因此,某些地方将机动地对外发包,强制性的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地或者高价对外出租而获取高额回报,挪用土地补偿费以及土地流转费的现象较为突出。 2.土地流转过程不够规范,农户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以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缚、约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规范性使其执行具有随意性,基层干部私自变更合同、收回或调整农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经承包户许可,就迫使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较大程度侵害。 3.征地补偿款难以落到实处,财务制度如同虚设。部分村级干部并不按照规则办事,甚至严重违反财政纪律,将那些本应发给农户的补偿款私吞,据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贴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设

账外资产,账务不清,零乱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许可企业拖欠征地补偿费,引起群众不满情绪。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执法存在的不足:1.在立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则》第71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述的四项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受限制问题。我国集体土地的占有权及收益权源于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仅能在农业用地和本集体内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权能,而对非农用地没有占有和收益的权利。其次,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其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置权几乎被剥夺。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实际上属于国家。这不仅剥夺了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也使本应由农民集体享有的收益流入国库,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缺失处分权。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规定存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至今没有对所谓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来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尽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对征收土地均规定应依法予以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无法保障土地被征

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简介

土地管理信息系统 土地管理信息系统 随着国土大面积调查工作的全面展开和城镇地籍管理工作得以日趋细化,各种野外调查数据,不同比例尺图件资料急剧增加。特别是城市建设的空前发展以及土地有偿使用法规的实施,使得地籍变更日益频繁、地籍信息量也越来越大,对城镇地籍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如此数量巨大、来源多样、变更频繁的信息,传统的管理方法已经愈来愈不能满足现代化土地管理的需要。此外,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迫切要求各级国土部门为国家提供准确的数量、质量和土地利用现状等信息。因此,应用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手段,建立科学的土地管理体系,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土地规划、整治、开发利用、税收等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势在必行。 从本质上来讲,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就是用现代化的技术来获取、分析、处理、管理和利用土地信息,就是要依靠计算机技术和现代化科学理论及数学模型的应用,如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学、计算机科学(包括互联网技术……)等对土地信息进行管理。其中,土地管理的许多业务工作,如,动态监测、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监察、地价评估都必须建立在地籍、土地详查系统的基础之上,或者说与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土地信息系统的核心问题是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详查系统,这是土地管理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必须先行。 土地管理的特色是对土地空间特性的管理。土地空间特性,包括土地的地理位置、相邻关系,图层的划分及与土地相关的各种空间属性和人文属性。土地的这种空间特性,为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应用提供广阔的天地。GIS最初的应用领域,就是建立与土地管理、土地规划相关(包括地籍管理、土地数据库等有关系统的管理和规划等)的土地信息系统(LIS)。因此,GIS是进行土地管理,建立土地信息系统的最佳平台。 一、系统目标 建立地、市、县级的土地信息系统,开发以土地登记为核心的地籍信息系统,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核心的土地资源信息系统,为以服务社会为目标的地、市、县级数字国土信息系统奠定基础,从而实现土地管理工作的计算机化,实现土地管理信息的共享;提高土地管理的质量、效率和水平,更好地为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准确快速的土地信息查询服务、为土地使用者提供快捷的、全面的服务,为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的土地管理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二、系统内容 (1)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相关业务工作流程的计算机化控制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等。 (2)土地管理数据库的建设, (3)土地局业务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三、系统开发技术路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 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的 通知 针对目前农民在承包农村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及其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工作事项中遇到一些具体纠纷问题,并呈上升趋势。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通知如下: 1、针对目前不少农户反映二轮延包承包的土地,实际面积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面积大,农户要求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 根据《咸丰县忠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堡镇依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二轮延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忠政发[2005]3号文件的具体原则规定:“已进行农村二轮延包且大多数群众没有意见的村,不准随意变动,不准推到重来搞重新发包,不准重新丈量土地,以防引发新的矛盾。”又根据《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咸延包组发[2005]12号文件“承包土地按等级分的,如何计算面积?答:不确定等级,按习惯面积确权”。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综述在二轮延包时实际面积大于经营权证面积的属正常,不须更改,也不得更改,各村委会不得再出具类似证明。 2、针对目前不少农户税改时,为了少交税,故意将其承包面积报小,而现在又要恢复其原来的面积,要求村委会出具证明,按原来

的面积落实惠农补贴资金。 根据《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咸延包组发[2005]12号文件答复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不得突破1996年二轮延包时的面积”。只要农户的经营权证的面积与1996年二轮延包的面积一致,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出具类似证明,财经所也不得办理随意改变农户承包土地面积的手续。土地经营权证承包土地面积与1996年土地面积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看是不是国家征用、退耕还林、村级公路、村级公益事业占用、农户建房、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造成减少的。根据《咸丰县忠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堡镇依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二轮延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忠政发[2005]3号文件精神,以上几种情况在二轮延包时要核减面积。任何人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给农户出具要求增加承包耕地面积的手续。 3、关于二轮承包时全家外迁及全家农转非后要求收回原承包地的农户。根据咸丰县人民政府(咸政发[1996]文件的有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应收回‘三户’(死亡绝户、全家外迁户、全家农转非户)的耕地。只要在1996年以前类似三种情况的村里已经收回的经营权就归村小组所有。2005年以后就按《咸丰县忠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堡镇依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二轮延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忠政发[2005]3号文件执行。原则上绝亡户的承包土地经营权属原组集体,主要用于化解人地矛盾和组集体福利事业占地补偿,个别五保户挂靠同小组内农户,并按合同履行了对五保户生养死葬的义务的,原承包地可确权给赡养五保户的农户。若跨组赡养五保户死亡后的土地承包

规划土地管理局主要职责

规划土地管理局主要职责 职责概述: 负责全区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人民防空、地震、勘察测绘、地名管理等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房屋产权产籍、房产市场、动迁安置、人民防空、地震、勘察测绘、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结合本区实际,组织编制保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为项目单位建设用地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审批项目设计方案和总图;组织大中型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查;组织建设项目规划验收。 (三)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及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管理工作。 (四)承担绿化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城区雕塑、小品设置审核;及城区道路开口的审批;临时建筑的行政许可。 (五)编制下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征缴土地收益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承担政府土地储备任务,管理土地有形市场。。 (六)组织城镇地藉调查、农村土地变更、土地条件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实施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土地和房屋抵押登记、查封登记;建立地藉、房藉资料库。 (七)负责土地用途管制;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手续;对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审核、审批与指导;负责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及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工作。 (八)承担房产及房产市场的行业管理;负责商品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负责各类房屋的使用、改造及各类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 (九)承担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监督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运作;参与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综合验收;负责开展前期物业管理和物业企业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监督房屋维修基金的收缴和使用。 (十)承担人民防空的组织协调、宣传教育、通信指挥、工程建设管理和人防工程的审批、施工验收、拆除审批工作。 (十一)管理测绘市场、测绘行业、测绘标志,审查测绘队伍资格,验收测绘成果,组织实施基础测绘;负责建设项目验线、占地红线划定;负责保税区地名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对规划、土地、房屋管理、房产市场的检查监督;依法调处土地、房屋的权属纠纷;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牵头制订区域建设规划,提出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负责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并协调电力、自来水、燃气、消防、通信及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十四)落实管委会及上级管理机关交办的其它任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违约形式及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违约形式及责任 Form and responsibility of breach of contract in rural land cont 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违约形式及责任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 持农村稳定的基础。 1、发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 ⑴、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发包方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建样板田、示范基地等,不顾承包农民的意愿,强迫他们种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为了发展农业产业化、实行规模经营等,强迫承包方统一耕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假借统一管理等名目,强迫承包方购买指定或代销的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发包方即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推行,甚至砍毁承包方已经耕种的作物。当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强制要求耕种,产品出现卖难、减

产等问题时,发包方又不予解决或者无力解决,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农民意见很大,有的还造成了社会问题。因此,本文特别强调,发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推行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让农民真正看到实惠,决不能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对上述违约行为,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⑵、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 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前,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习惯用计划经济的思想和行政干预的手段指导农业生产,强制收回承包地。农民如不接受,发包方便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达到少数服从多数产生有关决议,强迫农民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放弃或者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发包方不得以划分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国家计委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4]2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发表时间:2017-11-16T16:47:35.90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17期作者:赵敏[导读] 并制约了农村土地管理实效的大幅提升。那么,如何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管理部门急需思考的问题。汶上县国土资源局山东省汶上县 272500 摘要: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建设逐渐趋向城市化,同时我国对于农村建设的政策也在不断改进。在向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土地管理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基于此,对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找出相应的对策,促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顺利的开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引言改革开放后构建的以“家庭联产、集体所有”为典型特征的土地制度,使农民享受到了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利,这就大大降低了生产组织、劳动监督等管理成本,并有效提高了农民的生产创造性及积极性,推动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水平的提升及国内外环境的变幻,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中的弊端也日渐凸显,并制约了农村土地管理实效的大幅提升。那么,如何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管理部门急需思考的问题。1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1.1土地闲置、浪费等现象十分严重,贯彻节约集约方针的难度大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尤其是市、县政府为招商引资、出政绩,大量征地兴建各类工业园和城市新城,但近几年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和调控政策的实施,结果导致工业园大量空置,三四线城市住房去库存压力越来越大。截至2014年9月30日,近五年内,全国批而未供土地面积1300.99万亩,闲置土地面积105.27万亩。这一现象有很大一部分是我国土地管理体制造成的,地方政府既是土地监管者又是土地使用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是地方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这种特殊身份使得土地执法监管部门对政府主导的违法问题主观上不敢管、客观上管不住,这就造成了土地管理部门难以依据法律法规对于土地滥用情况进行判定,更难以对于其中确凿的违法使用土地行为进行处罚,无法贯彻执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国家方针。 1.2占用耕地不当基于城镇区域建设特点,为加快建设进程,更好的实现各项目开发,必须要做好项目与耕地之间关系的控制。很多地区对耕地管理不当,违背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要求,为开发更多项目,乱占耕地、未批先建,存在大量的违法用地情况,导致城镇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矛盾日益冲突。耕地使用需要贯彻“占补平衡”原则,但是在实际建设中,很多项目为追求有利地理位置,往往占用的是肥沃良田,最终补上的确实差地,无法满足耕种需求,数量平衡的背后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且,现在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且工业化发展迅速,周边大量建厂生产,虽然能够带动当地经济水平,但是对耕地的污染程度也不断提高,无法保证耕地安全与农产品安全,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地农业发展。 1.3权益保障上,土地征收制度还需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这些相关法律规范对土地征收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宽泛,土地征收只对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没有对土地其他功能进行补偿,且对个人和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并没有明确规定。还有土地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但到目前为止,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地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判断标准,加上虽然有规定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但是我国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标准的不一致,使得这些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有一定的难度,近几年由于土地征收问题而导致的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和影响。2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健全土地登记制度健全土地登记制度,将农村土地从“审批管理”转变为“登记管理”。这不仅能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维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力,而且还可在土地管理中促进政府职能的合理转变,势必成为意义深远的一次改革活动。但是,在这一转变环节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怎样实现分配的公平性。由于各个农民家庭所处的生命周期各不相同,家庭劳动能力也有较大差异,假如土地使用权将始终变化的人口作为分配依据的话,是不易得到稳定产权的,因此我们应尽可能在分配的起点做到权益分配的“公平性”,不应时刻追求公平,也不可能实现在各个使用过程中都是先绝对的公平分配。为了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在进行第一次土地登记时,可把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依照人口数量均分给农民,而与农村户籍相关及废除的农村土地用“按人均包”方案解决。在农村土地第一次登记之后的户口变动,只用来表示人口的居住地与职业身份,而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形式是内部继承或卖不买卖。 2.2明确土地所有权在针对城镇化进程土地管理工作分析时,为避免土地征收开发对农民权益的损害,首先需要明确土地所有权。基于乡镇发展现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行重构,建立相应制度确定农民集体,落实其对基土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完整体现集体成员意志和利益,尤其是要保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地位上的平等性。其次,还需要落实农民的土地产权,将农民作为土地产权重构研究对象,确定土地所有权范围,在明确主体前提下,确定集体和成员之间的关系,然后在基础上对成员使用权进行强化,并对所有权与承包权、承包权与经营权进行分离,确定农民为集体土地所有人的地位。这样才能够保证其在集体土地征收、转让、出卖等过程中具有话语权和决定权,避免因为乡镇部门不作为而造成自身利益损害。 2.3征收补偿优化根据土地征收后紧急补偿进行优化研究,需要确定公共利益目标,避免政府部门越权行为,严禁出现强制征地情况。并且还要努力实现透明征地,在全国内推行征地预公告,保证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不会受到损害。同时,还要对原来征收补偿制度进行完善,与市场机制挂钩,不同探索优化,制定完善的配套补偿费用标准,对征收后经济补偿行为进行约束,保证可以维持农民社会稳定性。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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