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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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1. 引言自然保护区是国家用于保护珍稀物种、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自然景观的特殊区域。

为了更好地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土地资源,保护自然环境,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旨在确保自然保护区的边界明确、规范管理,并最大程度减少对自然区域的人为干扰。

2. 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的重要性•边界模糊:保护区边界模糊不清,容易引发非法采伐、非法捕捞等活动,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边界争议:边界划定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导致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受阻;•边境交通:自然保护区边界与周边地区迅速发展,容易引发大规模的人工交通流量,对自然保护区造成威胁;•非法活动:自然保护区边境地带容易成为非法活动的场所,如盗猎、盗伐等,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制定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成为保护区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推进自然保护区高效管理、构建和谐自然环境的必然要求。

3. 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的原则3.1 依法依规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参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2 全面考虑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应全面考虑自然保护区的地理、生态和文化等因素,确保边界的划定工作考虑到自然保护区的整体利益,不对区域内的生态系统和物种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3.3 参与共享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的制定应广泛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政府、民众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等,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平衡。

3.4 科学合理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的划定应基于充分的科学研究和调查,确保划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 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4.1 边界划定自然保护区边界的划定应基于科学研究和调查,结合地理、生态、文化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并制定明确的划定方案和程序。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生态监测与保护措施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生态监测与保护措施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生态监测与保护措施1. 引言为了维护和保护我国丰富多样的生态系统资源,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的实施成为至关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之一。

其中,生态监测与保护措施在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中生态监测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保护措施。

2. 生态监测的重要性2.1 帮助了解生态系统的现状和演变趋势生态监测是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各种要素和功能进行定量和定性观测、数据收集以及分析的过程。

通过生态监测,我们可以了解自然保护区内各种生物、物种的分布情况,掌握其数量和变化情况,以及其在生态系统功能中的作用。

这有助于更好地评估自然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和威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2 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生态监测的结果和数据可以为相关管理部门和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帮助制定更加合理和可行的管理措施。

通过对自然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物种保护和生态系统功能的监测,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为制定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平衡方案提供支持。

2.3 为保护措施的执行和效果评估提供支持生态监测还可以提供保护措施执行情况和效果的评估依据。

通过持续的生态监测,可以对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并对保护策略进行调整和优化。

3. 生态监测的内容与方法3.1 监测内容•生物多样性监测:通过对不同物种的监测和调查,了解自然保护区内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以及濒危和稀有物种的状况。

•环境质量监测:对自然保护区内的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评估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污染程度以及保护措施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生态系统功能监测:通过对水文、气候、土壤等关键环境要素的监测,研究和评估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系统的功能变化和演变趋势,为生态系统管理提供依据。

3.2 监测方法生态监测的方法包括定点观测、野外调查、遥感技术、DNA分析等。

具体的监测方法应根据监测内容和研究目的进行选择和组合。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批准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管理活动。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保护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应依法划为保护区域,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目标。

第五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狩猎、采伐、开矿、排污等。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制定土地保护计划,定期开展生态状况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土地利用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应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严格限制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土地利用活动。

第八条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开展科研、教育、旅游等公益性活动。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生态修复和环境改善项目。

第四章土地管理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土地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土地登记、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十一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资源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破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应由相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实施。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公众参与与监督机制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公众参与与监督机制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公众参与与监督机制引言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珍稀物种、维护生态平衡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土地管理是自然保护区的关键环节,对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公众参与与监督机制则是保证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环节公正、透明、合规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主要介绍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中的公众参与与监督机制。

公众参与机制公示公告: 在土地管理工作中,自然保护区相关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土地使用计划、土地管理规划等。

公众可以通过查阅公示公告,了解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具体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 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会,邀请公众、利益相关方以及专家学者参与。

听证会是公众参与的一个重要形式,参与者可以就土地管理政策、措施等进行发言和交流,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提问和讨论。

问卷调查: 自然保护区相关部门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征求公众对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问卷调查可以广泛地覆盖公众,了解不同人群对土地管理工作的认知和期望,从而为土地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公众参观活动: 自然保护区相关部门可定期组织公众参观活动,让公众近距离了解自然保护区的环境、生态和保护工作。

通过亲身体验,公众更容易理解土地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对土地管理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意愿。

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保障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工作合规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公众和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监督机制来提高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

投诉举报渠道: 自然保护区应设立举报投诉渠道,接收公众关于土地管理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回应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监督委员会: 自然保护区可以设立独立的监督委员会,由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监督土地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监督委员会可以对土地管理决策、资金使用、生态保护等进行监督,防止腐败和滥权现象的发生。

信息公开: 自然保护区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公众提供土地管理工作的信息,包括土地使用计划、土地管理评估报告等。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1. 引言自然保护区是为保护珍稀植物、动物和自然景观而设立的特定地区。

土地管理在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理的土地管理办法可以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并提供社会、经济和文化利益。

本文将介绍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有效的办法和措施。

2.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目标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改善生态系统功能保护和发展生态旅游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3.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原则3.1 生态优先原则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是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首要原则。

所有土地利用活动应以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系统功能为前提。

3.2 可持续发展原则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应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利用活动应遵循可持续的资源利用原则,确保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3.3 社会参与原则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应促进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合作。

公众应当对土地管理有话语权,并积极参与保护区的决策和管理。

3.4 治理与合规原则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监测机制。

对于违法和不合规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惩罚和纠正措施。

4.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办法和措施4.1 制定详细的土地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应制定具体的土地利用规划,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分区,并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4.2 进行生态环境评估在任何土地利用活动之前,都应进行详细的生态环境评估,评估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4.3 加强监测和监管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测和监管,确保土地利用活动的合规性。

建立土地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土地利用的情况。

4.4 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提升土地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推动科技创新,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4.5 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公众对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保护区的认识和理解。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区域协调与合作机制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区域协调与合作机制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区域协调与合作机制概述区域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管理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社会经济等。

单个保护区的土地管理往往难以满足所有需求,因此需要通过区域协调与合作来实现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保护。

1. 资源共享不同自然保护区之间可以共享资源,如科研成果、技术经验等。

通过合作,各保护区可以互相借鉴、学习,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的水平。

2. 统一管理标准通过协调与合作,可以制定统一的土地管理标准,确保各自然保护区在管理上保持一致性,提高整体管理效能。

3. 信息共享区域协调与合作可以促进信息共享,各保护区可以及时获取其他保护区的最新信息,例如物种保护与修复技术、环境监测方法等,从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4. 资金支持通过合作,自然保护区可以联合申请资金,共同解决土地管理中存在的资金问题。

这有助于提供更好的设施、培训和技术支持,同时降低管理成本。

区域协调与合作机制1. 区域联合委员会设立一个由各保护区代表组成的区域联合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推动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管理工作。

该委员会可以由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共同选举组成,设立一个主席和若干工作小组。

2. 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一个共享平台,用于自然保护区之间的信息共享。

通过该平台,各保护区可以发布和获取最新的科研成果、保护经验、管理方法等。

平台可以采用互联网和移动应用等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营,以方便保护区之间的信息交流。

3. 资源共享机制建立一个资源共享机制,使自然保护区能够相互合作、共享资源。

这可以包括共同开展科研项目、社区教育活动、技术培训等。

保护区之间还可以共同申请资金,用于联合开展大型生态修复项目等。

4. 统一管理标准制定统一的管理标准,确保各自然保护区在土地管理上保持一致性。

这可以包括物种保护和修复标准、环境监测要求、游客管理规定等。

统一的管理标准有助于提高整体管理效能,使得自然保护区更加协调和高效。

结论区域协调与合作是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重要机制。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一节概述1.1 背景介绍自然保护区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地,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而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管理是保护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2 目的与意义本文旨在规范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保障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绿色发展。

第二节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原则2.1 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区土地应当在最大限度上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2.2 生态保护必须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原生态环境,严禁任何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

2.3 生态修复对于受到损坏的自然生态环境,应当及时进行修复和恢复,最大程度地还原原生态景观。

第三节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措施3.1 土地利用规划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特点和规划要求,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明确各类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管理目标。

3.2 禁止开发范围划定明确自然保护区内的禁止开发范围,主要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

3.3 合理开发范围制定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和资源特点,划定合理的开发范围限度,限制开发活动对环境的破坏。

3.4 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巡视监测,严格惩处违法行为,保障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安全。

第四节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意义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规范性对于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有效的土地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减少生态环境破坏,保护珍稀动植物资源,维持生态平衡,维护地区的自然生态系统。

结语自然保护区土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资源,当前自然环境持续恶化的情况下,规范和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办法,才能保障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安全,推动绿色发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规范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规范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规范引言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而设立的特定区域,其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矿产资源不受过度开发和破坏。

为了确保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制定了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

本文将详细阐述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中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的规范。

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原则1.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国家对自然保护区中的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保护,禁止破坏性开发和非法采矿。

3.矿产资源开发应基于科学实验研究,充分考虑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和脆弱性。

4.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应与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相结合,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矿产资源开发审批和管理1.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在自然保护区内的,需经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2.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申请方应提供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证明其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3.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审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对开发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4.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后,开发方应遵守土地使用合同约定,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并负责项目的监控和治理。

三、矿产资源开发限制与禁止1.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禁止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核心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开发应严格限制。

2.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应避免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造成破坏,不得破坏重要动植物栖息地、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

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采矿、非法买卖矿产资源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

四、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监测和评估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设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监测系统,跟踪监测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和到位情况。

2.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应定期进行环境评估和绩效评估,确保项目的环境监管和整改措施到位有效。

3.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监测和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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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国土法字[1995]第117号文
1995年9月15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破坏自然保护区的土地。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对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土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籍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类型、分布利用和土地权属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登记,建立地籍档案制度,并将有关资料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

自然保护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

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因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而改变。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证书。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规划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及其依法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同级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规划的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章保护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自然保护区或者划定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设置界标。

因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使用,不得违反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

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改变用途时,需事先征求环境保护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在自然保护区内依法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土地使用面积;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土地使用面积,而且不致危害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及其保护对象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建立污染、破坏或者危害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设施。

对此类设施用地,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建立其他设施,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立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垦、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自然保护区所划定的区域开展旅游,应维持原地貌和景观不受破坏和污
染。

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危害自然保护区功能的活动。

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受到破坏并能够复垦恢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第十九条因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其他特别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修筑有关建设项目时,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

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受到破坏、侵占、买卖或者非法转让时,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制止,由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
区内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建设项目非法占用土地的或者未按批准用途、要求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触犯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作
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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