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实施细则说明(一)的通知 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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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考试:非车险核保考试预测题

财产保险考试:非车险核保考试预测题

财产保险考试:非车险核保考试预测题1、填空题(江南博哥)不同地区的高速公路项目在气候条件、地质条件、施工方资质、工程难度等方面千差万别,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范围也各有不同。

谨慎起见,在建高速公路每()公里可以考虑划分为一个危险单位,建成高速公路每()公里可以考虑划分为一个危险单位,且任一()(包括在建、建成工程)不得分割为不同的危险单位。

答案:100;50;隧道及桥梁2、问答题根据公司的注销管理办法,哪些非车险保单不能进行注销?答案:(1)货运险业务货物已启运的;(2)通过补录系统的;(3)系统已作保费到账处理或有立案信息的。

3、多选以下属于财产基本险保险责任的是()A.火灾B.爆炸C.水暖管爆裂D.雷击E.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答案:A,B,D,E4、单选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分别为()A.产品导致用户的人身伤害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B.产品导致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产品担保责任C.产品导致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D.产品导致用户的人身伤害和产品担保责任答案:C5、问答题试举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较远洋船舶保险条款在除外责任方面的不同点?答案:沿海内河条款剔除了船舶附属机器机损损失的赔偿;舵、螺旋桨、锚链、子船等单独损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沿海内河条款不负赔偿责任,并把船长列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范畴;因保险事故造成下列财产的损失,沿海内河船舶险不负责赔偿:水产养殖物;捕捞设施(网箱、网具);水下设施(管道、电缆);桥(桥身、桥墩);其他未列明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6、单选船舶失踪也属于船舶险的保险责任。

船舶失踪必须满足是在航行中失踪船员和船舶同时失踪以及失踪满()。

A.3个月以上B.6个月以上C.9个月以上D.一年以内答案:B7、判断题根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三种基本险和战争险均适用“仓至仓”条款。

()答案:对8、填空题保监会对部分行业的危险单位划分提出了指引要求,如:通常的石化企业不进行危险单位,仅一些特殊石化企业在相邻两个工艺装置生产区域之间的最小距离达到了()米以上时可划分危险单位;高速公路财产险每一危险单位的最低长度为()公里。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中国保险监督国保险监督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解决非车险业务领域应收保费管理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促进财产保险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经营业务的所有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车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系统控制,在收取按合同约定的首期或全额保费后,方可出具正式保单、批单、发票等保险凭证。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具体业务范围如下:(一)投保人为个人的业务。

(二)投保人为非个人、且单张保单签单保费金额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业务。

(三)上述业务的保费批增业务。

第六条对于投保人为非个人、且单张保单签单保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业务可以采取分期交费方式,但首期保费不得低于总保费的30%或10万元,以高者为准,并实行首期保费“见费出单”制度。

第七条暂不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保险业务有:(一)政策性保险业务;(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三)用外汇结算保费的业务;(四)共保业务,由非主承保人承保的业务;(五)统括保单和异地承保业务;(六)再保险业务;(七)由深圳保监局认可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对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通过保险介机构销售的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可在保险介机构确认投保人已交付保费后出具相关保险凭证,但应在30日内结清保费。

对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上的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见费出单”制度。

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经营须严格遵守国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系统控制第九条实行“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其操作流程应至少包括:(一)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批改申请书),保险公司(或保险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二)录入投保信息并提交核保,对于做出分期交费约定的,必须录入分期交费有关信息;(三)核保通过后,出具交费通知书,投保人根据约定交付首期或全部保险费;(四)交费成功后,保险公司进行保费收费确认,生成保单(批单);(五)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介机构)打印保单(批单)并交付投保人。

鲁保协[2010]54号(企财险、非车手续费自律公约)

鲁保协[2010]54号(企财险、非车手续费自律公约)

鲁保协 [2010]54号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两个《自律公约》的通知各财产险公司:《山东省非车财产保险手续费(佣金)自律公约》、《山东省企业财产保险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已在7月8日召开的全省财产险公司第五次高峰会上签署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各公司要积极组织各级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两个《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将《自律公约》的各项规定及时、准确的传达到各级机构,保证在全省得到贯彻落实。

附件1:《山东省非车财产保险手续费(佣金)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附件2:《山东省企业财产保险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此页无正文)二0一0年七月九日主题词:行政文秘自律公约通知抄报:山东保监局抄送:各市协会编录:庞玉锋校对:张德周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二0一0年七月九日印发附件1山东省非车财产保险手续费(佣金)自律公约(2010年7月8日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高峰会第五次高峰会签署通过)为维护山东省(不含青岛,下同)非车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遏制随意提高手续费(佣金)争揽业务的恶性竞争行为,促进非车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约。

第一章规约第一条本章所称非车财产保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除机动车辆保险、意外险、健康险以外的所有财产保险业务。

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第二条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为保险经纪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

第三条每笔代理业务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该业务实收保费的15%。

不得以馈赠实物或报销费用、虚开代理查勘理赔费用等其它形式变相提高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

第四条跨省(含青岛)承保业务的,要严格按照标的物所在地行业手续费(佣金)支付标准执行;外省(含青岛)保险公司承保山东省境内标的物的,本省对应公司应及时告知其按照我省手续费(佣金)支付标准执行。

符合中国保监会统括保单规定的业务且项目总部在省外(含青岛)的以及公司总对总层面签署协议的业务可不执行我省手续费(佣金)支付标准。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非车险自律公约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非车险自律公约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沪保同业公会【2010】第180号签发人:潘涨潮关于执行关于执行《《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企财险费率指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各财险会员公司:为完善非车险行业自律,公会在充分听取各公司对非车险自律内容的建议后,拟订了《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以下简称“费率指引”),并印发各财险公司书面征求意见。

在10月25日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财产险专业委员会2010年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公会已就是否于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费率指引”向各委员征询,各委员均未表示异议。

现就如何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非车险自律工作,及时将“费率指引”的完整内容和要求传达、落实到公司相关的每个员工,做到深刻领会,自觉践行,依法合规经营。

二、各公司要建立和健全各项内控制度,严格管理。

公会在“费率指引”实施后,将组织检查小组对各公司实施情况进行自律检查。

三、各公司要做好对客户的宣传工作,尤其是续保业务,要从风险管控、切实维护投保人利益的角度,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争取客户的理解。

同时要明确:提高服务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客户提供快捷、解决客户合理需求的服务。

四、“费率指引”实施细则中对续保业务如何分步达到“费率指引”的费率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费率指引”中对应现行行业费率高于上一年承保费率60%以上(含60%)的,经业内测算分析和广泛听取会员单位意见,决定按如下原则施行:1、保险起期日期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的保单,其续保业务的执行费率应不低于“费率指引”相应费率的60%,且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承保公司保单执行的保险费率;保险起期日期在2011年11月1日之前的保单,其续保业务的执行费率应不低于“费率指引”相应费率的80%,且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承保公司保单执行的保险费率;保险起期日期在2012年11月1日之前的保单,其续保业务的执行费率应不低于“费率指引”相应费率,且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承保公司保单执行的保险费率。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1.16•【文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强化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业自律,规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根据《关于发挥自律组织作用规范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融委办发〔2021〕12号)、《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1号)、《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的通知》(保监发〔2014〕44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适用本规则。

在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过程中,保险机构应督促本规则中涉及的其他主体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自律管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下,对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实施自律管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四条【总体原则】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稳健审慎、独立运作,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保险机构关联方不得干预、操纵保险机构资金运用,严禁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违法违规关联交易。

第二章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管理第五条【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保险机构应切实履行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主体责任,按照监管规定要求,健全治理架构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关联方的识别和管理,明确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和决策流程,强化资金运用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和举报机制,主动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

200711非车险费率指引[新版]

200711非车险费率指引[新版]

200711 非车险费率指引[新版]豫保协发〔2007〕1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财产保险机构非车险费率指引》的通知各省级产险分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非车险业务的价格竞争~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予印发《河南省财产保险机构非车险费率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为确保《指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认识《指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财产保险机构积极树立“服务大局、勇担责任、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行业形象~不但实现了非车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而且切实发挥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力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深入~部分保险机构未严格执行在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和费率~非理性价格竞争的现象日益突出~有的是随意降低保险费率~有的是擅自扩展保险责任~有的是两者兼而有之~结果是产险业整体盈利能力不强~偿付能力下降~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有碍于保险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为确保我省非车险业务持续健康安全发展~协会在监管部门已备案产品条款费率的框架内~结合河南保险市场实际~研究制定了我省财产保险机构非车险费率指引。

《指引》的出台是规范竞争、防范风险、改善服务的重要举措~对我省产险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执行非车险费率指引各公司要严格执行非车险费率指引~充分把握《指引》对非车险业务发展所带来的有利契机~不断提高风险意识、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是注重内部管控~强化内部培训~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充分保证《指引》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

二是加强宣传管理~对《指引》的实施不得炒作、不得诋毁、不得误导~要充分做好《指引》的解释说明工作~以优质的服务、良好的信誉和精湛的技术赢得客户的理解与支持。

三是严格业务管理~对道路、地铁、电厂、商业楼宇等项目要严格执行以纯风险损失率表为基础制定的新费率体系,对其他相关非车险业务要认真执行《指引》相关规定~不得低于《指引》规定的基准费率~但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将费率适当上浮;对保险招投标业务要严格执行《河南省财产保险分支机构投标业务管理指引》,豫保监发[2007]81号,~并按照《指引》规定的费率标准或与纯风险损失率表相衔接的费率体系向监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及见费出

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及见费出
第九条 各签约公司应将本公约内容上报总公司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今后凡在本省发生的非车险业务应按照属地优先原则,首先由省内公司承 保,对于外省公司在我省发生的违约行为,将视为省内分公司沟通协调不 当,将对省内公司按照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各公司应加强对应收保费管理,严禁虚挂应收保费等行为,并逐 步实现非车险见费出单。
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二、2010年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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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自律公约分为四章: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自律规定;第三章 违约处理;第四章 附则 主要给大家介绍第二、三章。
----------------------------------------------------------------------------------始于信 达于行
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第二章 自律规定 重点介绍:
第五条 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非车险手续费或佣金,必须以银 行转账方式支付,统一由行业协会中介手续费结算中心结算。其中,企财 险(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险、财产一切险、财产利损险、机损 险、机损利损险)和建筑安装工程险(建工一切险、安工一切险)支付的 代理手续费或佣金,人保、太保、平安三家公司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15 %,其余各公司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17%。
第二章 自律规定 重点介绍:
第七条 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非车险业务承保(包括直销、代理、 经纪、招投标、共保、分保等各种展业、承保方式)中不得在保险合同之 外向被保险人及中介人提供下列违背行业自律约定的附加优惠条件,变相 扩大保险责任或降低费率:

上海月底实施商业车险改革!保费将根据你的交通违章内容和次数浮动!

上海月底实施商业车险改革!保费将根据你的交通违章内容和次数浮动!

上海月底实施商业车险改革!保费将根据你的交通违章内容和次数浮动!上海保监局今天发布,上海将于6月底实施新旧商业车险产品切换!改革后,商业车险保障范围进一步拓宽,条款更科学合理,定价与风险更匹配,索赔方式更明确。

特别是保费将与交通违章记录关联:无违章记录的,保费浮动系数为0.90(下浮);有交通违章记录的,根据违章内容和次数,系数分别为1(不浮动)、1.05或1.10(上浮)。

还有哪些变化关系到你的钱袋子?详戳下文↓此次商业车险改革建立了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以公司创新型条款为补充的条款管理制度和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

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管理制度改革,把产品的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把产品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

改革后,上海车险保费总体将稳中有降,众多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优惠的车险费率。

★冰雹、台风等自然灾害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商业车险改革后,新条款将冰雹、台风、热带风暴、暴雪、冰凌、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驾驶证失效或审验不合格、未上牌照新车、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所导致的损失、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等情形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大幅提高了商业车险风险保障水平。

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车损险保额按车辆实际价值确定新条款明确约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在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

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有效解决了此前社会关注的“高保低赔”问题。

★保费将与交通违法等因素挂钩新产品实行车型定价,按车型确定基准保费。

客户缴纳的保费将由基准保费与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4个费率浮动因子连乘得出。

其中,无赔款优待系数由行业车险信息平台根据投保车辆近三年的出险情况确定;自主核保和自主渠道两个系数由保险公司测算确定;交通违法系数由车主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确定。

实现了不同车型的费率水平与车辆风险水平合理匹配,消费者保费负担与个人风险水平合理匹配,将有效引导车主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降低事故发生频率,促进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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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沪保同业公会【2011】第007号签发人:潘涨潮
关于印发《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
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
实施细则说明(一)的通知
各财险会员公司:
公会已于2010年印发了《关于执行《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的通知》(沪保同业公会【2010】第180 号)。

近期部分会员公司向我会反映了在“企财险费率指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此,经财产险工作小组研究,形成了《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实施细则说明(一),经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财产险专业委员会2011年第一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在业内予以印发,请各财险会员公司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2011年1月14日
主题词:非车险自律公约印发说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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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上海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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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录:叶近辉校对:马弋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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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2011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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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实施细则说明(一)
1、免赔额、免赔率系数使用说明:仅适用在主险设置免赔情况下,当一张保单设置有多项免赔额、免赔率时,应取最低免赔额、免赔率对应的调整系数;扩展条款设有免赔额,免赔率时,调整系数按报备条款执行。

2、保额调整系数使用说明:对于同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上一年度分阶段投保,保额合计达到保额调整系数规定的客户,本年度如仍采用相同的分阶段投保的,可以使用保额调整系数,但需提供与上一年度分阶段投保相对应的保单复印件。

3、总对总协议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应是全国性机构,保险标的分布在全国各地,且由保险总公司统一安排保险事项,才能适用总对总协议,如仅承保上海地区保险标的的,或保险标的50%以上在上海的,仍应执行《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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