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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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国标】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国标】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国标】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缺氧危险作业的定义和安全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及其人员防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GB 5725 安全网GB 6095 安全带GB 6220 长管面具GB/T 12301 船舱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GB 123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 l6556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3 术语和定义3.1 缺氧oxygen deficiency atmosphere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低于0.195的状态。

3.2 缺氧危险作业hazardous work in oxygen deficiency atmosphere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条件下的各种作业,主要包括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

3.3 一般缺氧危险作业general hazardous work in oxygen deficiency atmosphere在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

3.4 特殊缺氧危险作业toxic hazardous work in oxygen deficiency atmosphere在作业场所中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

4 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类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为以下三类:a)密闭设备:指船舱、贮罐、塔(釜)、烟道、沉箱及锅炉等。

b)地下有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及化粪池等。

c)地上有限空间:包括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封闭空间。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Safety regulation for working under hazardous conditionof the oxygen deficiency2006-12-1起执行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了更好地保护缺氧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本标准对国家标准GB8958—198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进行了修订,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符合实际情况。

本标准代替GB8958—1988。

本标准和GB8958—1988相比,内容的变化主要有:——按照GB/T1.1的要求重新起草了标准文本,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对缺氧定义进行了调整,将缺氧危险作业氧气浓度由18%提高到19.5%。

——本标准对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类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本标准对一般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要求和安全防护措施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将属于事故应急救援的内容纳入新增加的事故应急救援部分。

——本标准对安全教育和管理部分修改为安全教育和培训部分,增加了事故应急救援部分,删除了管理部分。

同时,对安全教育和培训部分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 1 -toxic hazardous work in oxygen deficiency atmosphere1 范围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玢、黄燕娣、赵寿堂、王栋、靳江红本标准规定了缺氧危险作业的定义和安全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及其人员防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安全标志GB5725安全网GB6095安全带3术语和定义3.1 缺氧oxygen deficiency atmosphere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低于0.195的状态。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8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8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88 UDC614.8:628.55发布时间:1988-3-1为保障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缺氧危险作业的定义和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

2 定义2.1 缺氧: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8%的状态。

2.2 缺氧危险作业:指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危险的各种作业。

2.3 一般缺氧作业:指在普通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

2.4 特殊缺氧作业:指在特殊作业场所中或同时存在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

3 缺氧危险作业环境大致可分为三类:3.1 密闭设备:指船舱、贮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等。

3.2 地下有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等。

3.3 地上有限空间:包括贮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或试验室等。

4 一般缺氧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4.1 作业前4.1.1 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并记录下列各项:a. 测定日期;b. 测定时间;c. 测定地点;d. 测定方法和仪器;e. 测定时的现场条件f. 测定次数;g. 测定结果。

在准确测定氧气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4.1.2 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所采取措施的要点及效果。

4.2 作业中在作业进行中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氧气浓度的变化并随时采取必要措施。

在氧气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监测。

4.3 主要防护措施4.3.1 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标定、维护。

4.3.2 在已确定为缺氧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8%以上。

GB8958-2006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1]

GB8958-2006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1]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了更好地保护缺氧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本标准对国家标准GB 8958—198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进行了修订,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符合实际情况。

本标准代替GB 8958—1988。

本标准与GB 8958—1988相比,内容的变化主要有:——按照GB/T 1.1的要求重新起草了标准文本,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对缺氧定义进行了调整,将缺氧危险作业氧气浓度由18%提高到19.5%。

——本标准对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类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本标准对一般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将属于事故应急救援的内容纳入新增加的事故应急救援部分。

——本标准对安全教育与管理部分修改为安全教育与培训部分,增加了事故应急救援部分,删除了管理部分。

同时,对安全教育与培训部分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玢、黄燕娣、赵寿堂、王栋、靳江红。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缺氧危险作业的定义和安全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及其人员防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GB 5725 安全网GB 6095 安全带GB 6220 长管面具GB/T12301 船舱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GB 123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l6556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3 术语和定义3. 1缺氧oxygen deficiency atmosphere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低于0.195的状态。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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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时间:2007-7-11 16:01:00 来源:中国安全产业网点击量:12702006-06-22发布2006-12-01实施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了更好地保护缺氧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本标准对国家标准GB 8958—198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进行了修订,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符合实际情况。

本标准代替GB 8958—1988。

本标准与GB 8958—1988相比,内容的变化主要有:——按照GB/T 1.1的要求重新起草了标准文本,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对缺氧定义进行了调整,将缺氧危险作业氧气浓度由18%提高到19.5%。

——本标准对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类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本标准对一般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将属于事故应急救援的内容纳入新增加的事故应急救援部分。

——本标准对安全教育与管理部分修改为安全教育与培训部分,增加了事故应急救援部分,删除了管理部分。

同时,对安全教育与培训部分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玢、黄燕娣、赵寿堂、王栋、靳江红。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缺氧危险作业的定义和安全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及其人员防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GB 5725 安全网GB 6095 安全带GB 6220 长管面具GB/T12301 船舱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GB 123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l6556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3 术语和定义3. 1缺氧oxygen deficiency atmosphere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低于o.195的状态。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8958-2006
1、缺氧危险作业是指由于作业环境中氧气含量低于人体需要造成缺氧,对人体生命和健康构成危害的作业。

2、缺氧危险作业一般存在于以下场合中:
(1)密闭容器内作业时。

(2)在高处或者深坑中作业时。

(3)在局部空气流通不良的地方作业时。

3、进行缺氧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环境检测,并确保以下结果:
(1)氧气浓度应不低于21%。

(2)可燃气体浓度应控制在安全限值以下。

(3)有害气体浓度应控制在允许浓度以下。

4、作业前必须设置专人监测缺氧危险,同时必须配备充足的自救呼吸器材,并确保其正常可用。

5、对于在密闭容器内作业的人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必须设置专人监测。

(2)必须控制作业持续时间,确保人员不会长时间处于缺氧环境中。

(3)必须设置实时通风系统,保证空气流通。

6、对于在高处或深坑中作业的人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必须设置专人监测。

(2)必须进行密闭式作业,并且必须随时准备救援人员。

(3)必须设置实时通风系统,保证空气流通。

7、对于在局部空气流通不良的地方作业的人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必须设置专人监测。

(2)必须设置强制通风系统,保证空气流通。

(3)必须设置实时报警装置,警示作业人员及时撤离。

8、缺氧危险作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和训练,掌握急救和自救的基本技能,做到安全作业。

同时,应当加强工作场所清洁和通风,保证作业环境的安全。

(完整word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

(完整word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时间:2007-7-11 16:01:00 来源:中国安全产业网点击量:12702006-06-22发布2006-12-01实施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了更好地保护缺氧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本标准对国家标准GB 8958—198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进行了修订,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符合实际情况。

本标准代替GB 8958—1988。

本标准与GB 8958—1988相比,内容的变化主要有:——按照GB/T 1.1的要求重新起草了标准文本,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对缺氧定义进行了调整,将缺氧危险作业氧气浓度由18%提高到19.5%。

——本标准对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类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本标准对一般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将属于事故应急救援的内容纳入新增加的事故应急救援部分。

——本标准对安全教育与管理部分修改为安全教育与培训部分,增加了事故应急救援部分,删除了管理部分。

同时,对安全教育与培训部分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玢、黄燕娣、赵寿堂、王栋、靳江红。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缺氧危险作业的定义和安全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及其人员防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GB 5725 安全网GB 6095 安全带GB 6220 长管面具GB/T12301 船舱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GB 123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l6556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3 术语和定义3. 1缺氧oxygen deficiency atmosphere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低于o.195的状态。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1. 引言缺氧危险是在一些特定的工作场所中存在的一种潜在威胁,它可能会导致严重的身体伤害甚至生命危险。

因此,为了确保员工在执行缺氧危险作业时的安全性,制定了本规程。

本文档旨在提供针对缺氧危险的相关安全措施和操作规范,以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2. 作业定义缺氧危险作业是指在工作环境中氧气浓度低于安全标准的条件下进行的作业活动。

这些作业可能发生在密闭的空间、高海拔地区或存在其他特殊条件的场所中。

3. 相关标准和法规在执行缺氧危险作业时,我们必须遵守相关的国家法规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职业健康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GB 50073-2001《建筑施工安全规范》•GB/T 18932-2002《高海拔工作安全技术规程》•SY 14147-1996《煤矿瓦斯抽放与防治安全规程》•GB 15562-1995《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范》4. 缺氧危险作业风险评估在进行缺氧危险作业之前,必须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潜在的缺氧危险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以下是风险评估的步骤:1.识别潜在的缺氧危险源:包括工作场所的密闭程度、氧气供应或通风系统等。

2.评估缺氧危险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评估缺氧危险对工作人员的潜在风险。

3.采取安全措施: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提供足够的通风、使用防护装备等。

5. 缺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在进行缺氧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措施:5.1. 通风确保作业场所的充分通风,以保持良好的氧气供应。

如果作业场所存在通风不良的情况,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足够的氧气供应,如使用氧气供给设备。

5.2. 监测在作业现场设置监测设备,用于监测氧气浓度、有害气体等,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3. 行为规范•严禁单人作业:所有缺氧危险作业必须至少由两人共同进行,以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严禁吸烟:在缺氧危险作业区域严禁吸烟,以避免火源引发火灾和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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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文号:GB8958-1988 UDC614.8:628.55 实施日期:1988-11-1
为保障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缺氧危险作业的定义和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

2 定义
2.1 缺氧: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8%的状态。

2.2 缺氧危险作业:指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危险的各种作业。

2.3 一般缺氧作业:指在普通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

2.4 特殊缺氧作业:指在特殊作业场所中或同时存在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

3 缺氧危险作业环境
大致可分为三类:
3.1 密闭设备:指船舱、贮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等。

3.2 地下有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等。

3.3 地上有限空间:包括贮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或试验室等。

4 一般缺氧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4.1 作业前
4.1.1 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并记录下列各项:
a. 测定日期;
b. 测定时间;
c. 测定地点;
d. 测定方法和仪器;
e. 测定时的现场条件
f. 测定次数;
g. 测定结果。

在准确测定氧气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4.1.2 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所采取措施的要点及效果。

4.2 作业中
在作业进行中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氧气浓度的变化并随时采取必要措施。

在氧气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监测。

4.3 主要防护措施
4.3.1 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标定、维护。

4.3.2 在已确定为缺氧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8%以上。

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4.3.3 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4.3.4 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在适当位置可靠
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4.3.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

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3.6 在作业人员进入缺氧环境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4.3.7 在存在缺氧危险的环境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密切监视作业状况。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4.3.8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

4.3.9 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4.3.10 如果作业现场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

4.3.11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

4.3.12 在存在缺氧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

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

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4.3.13 发生缺氧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4.3.14 对已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5 特殊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5.1 下列缺氧作业应按特殊作业处理:
5.1.1 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

5.1.2 在作业中使用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

5.1.3 特殊场所中的作业。

5.2 作业要求与防护措施
5.2.1 第4章中的各条规定均适用于此种作业。

5.2.2 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气浓度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的浓度,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5.2.3 在进行钻探、挖掘隧道等作业时,作业人员有因硫化氢、二氧化碳或甲烷等有害气体逸出而患缺氧中毒综合症的危险,必须用试钻等方法进行预测调查。

发现有上述气体存在时,应先确定处理方法,调整作业方案,再进行作业。

5.2.4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8%以上,或者让作业人员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5.2.5 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船舱等,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

建议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设立明显的标志。

5.2.6 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如冷库、冷藏室或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盖不能很容易地从内部打开而又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盖。

5.2.7 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如油罐、反应塔、贮罐、锅炉等)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或者装好盲板。

输送有害物质的管道的阀门应有人看守,或在醒目处设立禁止启动的标志。

5.2.8 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

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5.2.9 在地下进行压气作业时,应防止缺氧空气泄至作业场所。

如与作业场所相通的设施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

6 安全教育与管理
6.1 对作业负责人的缺氧作业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内容:
6.1.1 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规。

6.1.2 产生缺氧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的急救知识。

6.1.3 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

6.1.4 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

6.2 缺氧作业安全教育结业后应发给结业证书。

未受过安全教育的人不得担任作业负责人。

6.3 对一般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的内容:
6.3.1 缺氧场所的窒息危险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6.3.2 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知识。

7 管理
7.1 本标准由劳动技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7.2 进行缺氧危险作业前必须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并确定合格的作业负责人。

7.3 各部门应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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