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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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乡村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工程)。

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鲁建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9]1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城管)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第一条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房管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城建档案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2.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确定的规划开发建设;3.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4.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5.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6.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7.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8.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9.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鲁建质安字〔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加快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的工作机构和联络员,年底前总结上报工作推进情况。

7月12日前,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联络员报至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张润泽、韩孝彦,联系电话*************;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联络员报至省厅城市建设处,联系人魏翔宇、孙宝印,联系电话*************。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7月2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加快推动智能建造和智慧管理,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建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要求,着眼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积极应用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加快推动建造方式智能化、现场管理智慧化、部门监管可视化,大力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助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鲁建城建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4〕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提高城市市政公用管网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素质,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范和遏制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操作安全事故发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4月7日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为保障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提高管网维护的安全管理水平,防范有限空间操作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相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指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又称下井作业),是指在市政公用管道、检查井、闸井、泵站集水池等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市政公用设施内进行的维护作业。

全省市政施工、排水养护、污水处理、供水、燃气、热力、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适用本规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鲁建质监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9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取样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经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共同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9.16
•【字号】鲁建建管函〔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
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发达县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市场主体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相关职业资格应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管、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监)办理、备案登记等环节,以及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市场检查和信用管理等活动中,一律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前置条件或监
督、检查、评价等内容。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一律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作为投标要求、评标依据或中标条件。

三、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合理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和现场专业人员,保证各岗位人员具备相应管理、技术等能力,确保工作成果质量、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6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鲁政办发〔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6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职责划入省国土资源厅。

2.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3.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省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监管职责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

2.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创新城市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居住环境改善。

3.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商品房去库存,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

4.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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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鲁建建字[2013]2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6.27
【实施日期】2013.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
准》的通知
(鲁建建字[2013]2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自2009年3月1日施行《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鲁建发[2009]3号)以来,各地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强了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工作,监理行为更加规范,监理工作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根据当前建设监理发展实际,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27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
阶 段 人 数 (人) 础
主 体 装 修
专业
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合计 总监
理工
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合计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
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合

一般
公共
建筑 14层以下,M <5000
1 1 1 3 1 1 1 3 1
2 1 4 14层以下,5000≤M<
10000 1 1 1 3 1 1 2 4 1 2 1 4 14-28层,10000≤M<
30000
1 1
2 4 1 1 2 4 1 2 2 5 28层以上,M =30000
1
1
2 4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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