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远期交易中的利弊分析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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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远期与风险同在案例

DP远期与风险同在案例

【案情介绍】2002年2月,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D/P 120 Days After Sight。

中国C银行将单据寄出后,直到2002年8月尚未收到款项,遂应A公司要求指示英国D代收行退单,但到D代收行回电才得知单据已凭进口商B公司承兑放单,虽经多方努力,但进口商B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付款,进出口商之间交涉无果。

后中国C银行一再强调是英国D代收行错误放单造成出口商钱货损失,要求D代收行付款,D代收行对中国C银行的催收拒不答复。

10月25日,D代收行告知中国C银行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致使出口商钱货两空。

【评析】D/P远期(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指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

D/P远期托收是目前我国出口业务中较常见的结算方式,是托收业务中D/P(付款交单)的一种。

D/P远期在具体办理时主要有三种形式:(1)见票后XX天付款;(2)装运后XX天付款;(3)出票后XX天付款。

一般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行柜台后,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单据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付款释放单据,进口商凭以提货。

采用这种方式一般基于货物在航程中要耽误一定时间,在单据到达代收行时可能货物尚未到港,且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不甚了解,不愿其凭承兑便获得单据。

做D/P远期实际上是出口商已经打算给予进口商资金融通,让进口商在付款前取得单据,实现提货及销售的行为。

这是给进口商的一种优惠,使其不必见单即付款,如进口商信誉好的话,还可凭信托收据等形式从代收行获得融资,而且出口商也可由此避免风险,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凭代收行保存的货权单据运回货物或就地转售,相对承兑交单项下的托收,出口商的货款安全保证要大一些。

但使用这种方式也可能造成不便,如货已到而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拿不到单据凭以提货,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销货,容易贻误商机,甚至造成损失,所以往往要求代收行给予融通:(1)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预借单据,取得货权。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汇报人:2024-01-10•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目录•案例分析•结论与建议01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在DP项下,出口商发货后可能会面临买方破产或无力支付货款的信用风险。

买方拒收货物风险由于市场变化、质量异议等原因,买方可能会拒绝收货,导致出口商面临损失。

出口商在交单时可能因疏忽或错误导致单据不符,被银行退单或买方拒收。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损坏、丢失或延误,影响交货时间和质量。

运输风险单据不符风险付款时汇率波动风险在DP项下,出口商可能需要在远期收汇,期间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实际收款金额减少。

收款时间不确定性风险由于DP项下托收时间较长,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出口商无法预期收款时间。

进口国政治稳定性风险进口国政治动荡可能导致贸易中断,影响出口商收款。

贸易政策变动风险进口国贸易政策变动可能影响货物进口和支付。

02防范措施1 2 3在交易前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和经营历史,以降低潜在的信用风险。

信用调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交货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以保障出口商的权益。

合同条款设定合理的信用额度和期限,根据进口商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调整,以控制潜在的信用风险。

风险控制03及时沟通协调加强与进口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相关方的沟通协调,确保货物流转顺畅,减少操作风险。

01规范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确保每一步操作都有明确的指导和标准,以减少操作失误和风险。

02严格审核单据对出口单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货相符,避免因单据问题导致的风险。

选择合适的计价货币在合同中尽量选择稳定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以减少汇率波动的风险。

远期外汇交易通过远期外汇交易锁定汇率,避免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合理安排收付款时间根据汇率走势合理安排收付款时间,以降低汇率风险的影响。

了解政治风险01在交易前了解进口国的政治状况和风险程度,评估政治风险对交易的影响。

从一则案例看远期付款交单存在的风险

从一则案例看远期付款交单存在的风险

作为票据的 汇票 的承兑 行为 发生在 美 国, 故案 件应适 用
美国的《 统一商法典》 作为准据 法来 处理争议 。而按照美
国的《 统一商法典》 2—54条 , 于承兑 交单和付 款交 第 1 关 单 ,除非另有协议 , 为开立汇票依据 的单据 , “ 作 应在汇票
笔业务项下的全套单据 , 否则应赔偿本息 ;2案件的诉讼 ()
的《 统一商 法典》 作为处 理本案 的准据 法。同时 , 为原 作
告 的 兰 生公 司与 被 告 花 旗 银 行 并 没 有 直 接 的 利 益 关 系 和
法律关系 , 因此本 案 的原 告兰 生公 司 对本 行并 元 诉权 。 况且本行在该笔托收业务 中已按照美 国《 一商法典》 统 的 规定来行事 , 无任何 过错 。故请 求法 院驳 回原告 兰生 并 公 司对该行 的诉讼请求。
二、 案件 分 析
际商会《 托收统一规则》 办理。
在 此后 的合 理 时 间 内 , 侨 银 行 多 次 向 花 旗 银 行 查 华
询未果 , 托收 的货款也 未按 时转入华 侨银行 , 此 , 对 兰生 公司也多次 向华侨银行进 行查询。最终花旗银行 承认其 以承兑交单方式处理 了上述全套单据 。于是 反复交涉均 无结果 的情 况下 , 生公 司便 将华 侨 银行 告 上法 院 , 兰 诉 称: 由于其委托华侨银行 作为托 收行 , 花旗银 行作为代收
造成 法 律 冲 突 。在 本 案 中 , 告 花 旗 银 行 认 为 案 件 系 由 被
询得知 , 花旗银行根本 没有按 DP而是 以 DA方式 将全 套 / /
单据交给 【 公 司 , J 这样就使 得付 款人 L 公司在未付款 的 J
情况下便取 得 了全 套 的单据 , 而把该单 据项下 的货 物 进 悉数提走 , 造成原告货 、 款两空 。

DP付款的风险防范

DP付款的风险防范

目录:一、案例回放二、D/P利弊分析三、D/P所涉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四、D/P分类五、D/P法律关系六、D/P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七、面临纠纷时的处理一、案例回放案例1:申请人-中方,被申请人-外方付款条件:95%提单日期后45天付款托收,余款据卸重结算产生纠纷原因及目前状况:被申请人拒绝支付部分货款,申请人提起仲裁并胜诉。

现申请人正拟向英国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但面临不了解执行程序、执行难费用过高等问题。

案例2:2002年2月,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D/P 120 Days After Sight。

中国C银行将单据寄出后,直到2002年8月尚未收到款项,遂应A公司要求指示英国D代收行退单,但到D代收行回电才得知单据已凭进口商承兑放单。

虽经多方努力,但B公司仍以种种理由不付款。

10月25日,D代收行告知中国C银行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

案例3:中国某公司对菲律宾一进口商采用D/P远期付款,但该客户在菲银行有亲戚,没有付款就拿走了全套单证,中方银行与菲银行多次联络,直至6个月后才收回货款。

国际贸易中以D/P为付款条件,可能在多个环节出现问题,导致出口商收款障碍。

对于这样一种国际通用的付款条件,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防范?二、D/P利弊分析(一)D/P对买卖双方的利弊A.对卖方的有利点1、程序不复杂并且费用低2、相对控制单据B.对卖方的不利点1、卖方在出运货物时不能取得买方无条件付款的许诺2、买方并不保证付款或者立即付款3、卖方资金被占用4、在被迫处理货物时可能存在多种障碍C、对买方的有利点付款一般在货物到达后,有利于资金融通D.对买方的不利点1、不履行汇票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2、不付款,商业信誉受损3、T/T付款方式的利弊分析三、D/P所涉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1.意思自治原则A、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B、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C、例:约定“适用法律为中国大陆相关法律”2.如无约定,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3、如果买卖双方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自动适用该公约。

警惕国际托收中使用远期DP的风险

警惕国际托收中使用远期DP的风险

警惕国际托收中使用远期D/P的风险发布时间:2016-01-15编辑:总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郭涛来源:D/P,即(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单),是跟单托收的形式之一,与D/A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承兑交单)相对。

相比而言,D/P对出口商的保护较D/A 更强。

实践中,有的托收使用D/P XX Days,即远期D/P,这一方式有什么风险?详见以下案例:济宁某公司与阿尔及利亚公司签订大蒜买卖合同,贸易术语CIF,买方预付30%,剩余70%的货款以跟单托收的方式支付,托收条件是D/P 30天,即远期30天付款交单。

买方支付了30%的货款后,济宁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安排出运,并将全套正本提单、商业发票、汇票等单据交给中国银行托收,并说明适用最新版本的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R 525),代收行指定阿尔及利亚当地某银行。

一段时间后,银行退回济宁公司经买方承兑的汇票,但未收回托收项下的款项。

济宁公司随后得知,阿尔及利亚买方已凭全套正本提单提走货物,说明阿尔及利亚银行在买方未付款的情况下即放单。

济宁公司与买方交涉,要求尽快付款,但买方以济宁公司有其他违约行为为由拒绝支付。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是普遍认可的国际惯例,出口企业在委托银行托收时,托收指示中通常会包含:本托收适用于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最新版,或类似条款。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规定:如果使用付款交单(D/P)术语,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但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列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不是凭付款交给付款人。

如果未有说明,商业单据只能是付款交单,而代收行对由于交付单据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将不承担责任。

可见,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不赞同使用远期D/P,例如案例中使用的D/P XX days,但是如果当事人使用了远期D/P,还是应该付款交单,而不应作为承兑交单处理。

URC522对使用DP远期结算方式的规定-案例分析

URC522对使用DP远期结算方式的规定-案例分析
URC522对使用D/P远期结算方式的规定
案例分析
主讲人:方梅
【案例分析】Βιβλιοθήκη 托收方式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显然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 出口方常利用此种支付方式的优惠来开拓市场; 采用该结算方式时,要了解客户资信和当地的习惯做法。
托收 统一 规则 URC522
c款
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汇票,且托收指示书注明凭付款 交付商业单据,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于因 任何迟交单据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不主张使用D/P远期付款方式,但没有把D/P远期从《URC522》中绝对排除 倘若使用该方式,B银行必须在B银行90天付款后,才能将全套单据交付给沃克公司。
矛盾
南美 习惯做法
a款
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指示的远期汇票
重点
URC522 第7条
b款
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 单据是凭承兑交付款人(D/A)还是凭付款交付款人 (D/P)
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单,代收行对 因迟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付责任;
故南美的做法是所有的D/P远期均视作D/A对待。
难点
在此情况下,B银行在沃克公司承兑后放单给沃克公司的做法也就顺理成章了。
【案例启示】
案例启示
URC522
应D明e确sc表ri明pt按io《nUoRfCt5h2e2》bu办s理iness
遇有当地习惯做法与 《URC522》有抵触时, 可按《URC522》办理
当地习惯做法
应尊重当地的习惯做法
凡货运南美地区的托收业务,应 注意: 可采用D/P即期或D/A的付款
方式,避免使用D/P远期 倘若非用D/P远期不可,则远

DP是什么意思

DP是什么意思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DP是什么意思
在国际贸易中,DP是付款交单的意思,DP作为较常用的一种付款方式备受关注。

特别是对于在跨国贸易拍卖网站eBay上做出口生意的卖家而言,懂得DP的运用是件值得注意的问题。

DP分类
DP分为即期交单和远期交单,即期交单是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
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DP流程
做DP就不用开L/C,两者是不同的付款方式,两者相同的是都是通过银行交单。

做L/C的话,客户一定是需要到银行去付款赎单的,一般是开证行就得承担付款给受益人的责任。

而货物也只能有银行来处理。

如果是DP,客户可以或着不去银行赎单,如不去赎单,银行也不背负付
专注下一代成长,为了孩子。

国外银行对DP远期的处理

国外银行对DP远期的处理

国外银行对D/P远期的处理1 沙特阿拉伯利亚得银行(RIY AD BANK)“我行从海外代理行收到托收单据,多数为D/P即期付款和D/A承兑交单,到期付款给受益人,后者也包括从提单之日起或从受益人见票之日起的远期项目,并严格遵循委托行的指示办理。

远期付款托收最可靠的途径是从提单之日起若干天。

从中国到沙特航运时间除了中途办理转船之外,约3-4周”。

2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国民银行(BANK OF DUBAI LTD)“在我们国家里通常不接受D/P远期单据,因为到期日与承运船只航程不易掌握一致。

在D/P即期凭单付款的情况下,受票人只能在货到时付款,承兑交单要在到期日支付。

”3泰国盘古银行(BANKGKOK BANK LTD)“作为代收行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和托收指示办理。

D/P远期汇票可以使30天或180天,视双方之间的协议而定。

但受票人为了及时提货必须立即申请贷款,到期付款。

若受票人无力付款或者不及时提货,货到75天之后被宣布公开拍卖,代收行对不付款毫无责任,信托收据一般不能批准给受票人。

”4加拿大国民银行(NA TIONAL BANK OF CANADA)“D/P远期在加拿大会引起误解和纠纷,D/P只能是凭单付款而不能D/P30天。

可以注明受票人延迟货到付款或类似的指示,如收到D/P30、60、90、120、180天,只能收到货款才能放行单据。

如货物先于单据到达,(1)客户必须要求银行提供一张放行证明给承运人或代理人,这一手续由买方银行加以判断履行,费用各行不一;(2)由银行开出保函允许客户获得货物,这一担保会使信贷额度受到影响,提单日期和托收委托书日起相差两周,这意味着船只离港限于单据寄送日期。

”5美国远东银行(BANK OF THE ORIENT)“承运船只抵美通常只需一个月,涉及转船时可能更长些。

D/P远期对受票人有利,一般情况下,与银行有信贷额度者方可取得信托收据。

有时客户要求将D/P远期时间较长的单据转给其开户银行,为对出票人负责,银行要求必须提供该行出具到期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方可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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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远期交易中的利弊分析D/P远期:D/P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x days after sight or after b/1 date et)是指进口商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

理论上的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行柜台后,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承兑汇票或出具承诺付款书(一般适用西欧国家)后,单据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的付款释放单据,进口商凭以提货。

进出口双方希望通过D/P远期付款方式,在D/P~即期付款和D /A远期承兑之间达到一种平衡。

在这种方式下,进口商不必见单即付,可凭信托收据等形式从代收行获得融资,实现提货及销售的行为。

同时,出口商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凭代收行保存的运输单据等货权凭证运回货物或就地转售,相对D/A 承兑交单项下的托收,出口商的货款安全保证要大一些。

这也是一些出口商乐于选择D /P远期结算方式的原因。

与信用证相比,D/P远期对于进口商具有费用低、风险小、资金负担小的特点;对于出口商有不受信用证软条款的限制、银行费用低、缓解买家资金压力扩大出口的特点。

作为出口商,在实际业务中经常会碰到客户要求采取D/P远期付款方式,这为出口商扩大业务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收汇风险和损失。

因此,在实际的业务流程中,出口商应先了解以D/P远期方式成交的前提条件,而后在交易过程中采取各种防范措施,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成交D/P远期的前提条件(一)进口商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的调查对于近年演变出的D/P远期付款方式,国际商会的意见是可以参照URC522第七条,即托收不应含有远期汇票,商业单据要在付款后才交付。

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单(D/A)还是凭付款交单(D/P)。

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因迟交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它并不具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而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精神,若托收业务与一国、一州或地方的法律或法规有抵触,则《托收统一规则》对有关当事人不具约束力。

(二)对D/P远期付款方式适合的国家和地区的选择一般说来,要求D/P远期方式较多的客户大部分在西欧、北美、澳洲等外汇自由兑换或管制较松的国家和地区。

出口企业一旦碰到来自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客户要求D/P远期是合理的。

对于来自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商,如中东的伊朗、叙利亚、约旦,南亚的印度、巴基斯坦,南美的巴西、阿根廷,东欧及前苏联,非洲等,由于申请和汇出外汇的手续繁琐、金额受到种种限制等原因,出口企业应慎重使用D/P远期方式。

(三)对出口商所经营产品的选择出口商所经营市场价格相对平稳的产品,如五金工具、医疗设备等,可接受D/P远期的付款方式。

因为这些产品不容易给交易双方带来价格上的风险,从而减少进口商拒绝赎单提货的可能性。

而对于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变化幅度较大的产品,如受季节影响和国际油价影响较大的西药化工原料等,市价的波动使交易风险加大,出口商应避免接受D/P远期的付款方式。

(四)对所成交金额的选择出口商成交较大金额的合同时,对选择D/P远期必须十分小心,出口商应参照以往同进口商成交记录的状况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提供的限额来决定D/P方式的金额。

在一般贸易中,D/P方式的限额在5万美元以下,部分有实力和信誉良好的进口商可放宽至l0万美元以上甚至更大一些,这要根据进口商的实力和销售情况而定。

(五)运输方式的选择出口商应根据提单为物权凭证性质选择海运为主的运输方式,而对空运或陆运,由于这些运输公司出示的提货单据不具备物权凭证性质,出口商应拒绝接受D/P远期的付款方式。

(六)从出现风险后便利减损的角度,对出口买家进行选择(七)对于买家提出的D/P远期条件,了解其以此操作的目的二、D/P远期方式的风险防范措施(一)谨慎签订合同条款,防范买家商业信用风险由于D/P远期是属于商业信用,销售合同是买卖双方的最重要的约束性文件,日后的问题和争议的解决都以此作为重要依据。

1.商品质量条款必须全面明晰。

有参数和标准的全部附上,对于凭样品成交的,必须在合同上注明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及其编号并加上详细的样品描述,以免在日后交货时产生争议。

2.成交的价格条款,出口商应尽量选择CIF,慎用FOB。

成交价格条款应选择CIF的条款。

由于是出口商安排船公司订舱,使得出口商在进口商未付款之前能有效控制货物。

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损失,也可以通过已购买的保险向保险公司取得赔偿。

对于价格条款是CFR的,由于保险由进口商办理,为了货物的安全,保障出口商利益,可以由出口商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万一货物遇险,进口商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出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

对于成交FOB 价格条款,由于是进口商指定船公司,在货物装运后,进口商及其船代对货物有效控制,因此出口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首先,出口商要对进口商船代及实际承运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行必要的鉴别,避免不法商人以假运输单据骗取出口人的货物;其次,同CFR一样,出口商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再次,提单的缮制对出口商有较好的保障;最后,必须投保相应的信用保险。

3.装运条款设置应灵活、有弹性,装运日期明确。

装运港应尽量有利于货物的出运,备货装运时间应充裕而且留有余地,最后装运日期必须明确并且得到切实的履行,避免进口商以装运不及时来进行商业压价甚至拒绝赎单。

(二)谨慎选择操作银行,防范银行信用风险托收行和代收行的选择,出口商应选择熟悉信任的托收银行,并要求托收银行按照出口商的托收申请书的指示行事。

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商指定,以免由进口商指定的代收行倾向于进口商,甚至不按照托收指示行事,错误放单给进口商,给出口商回收货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不可能对进口商所在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非常熟悉,出口商可以通过托收行选择代收行,代收行通常为托收行的境外联行或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银行。

如果交易双方以前成交过的,可以选择当初信用证的议付行为托收行,开证行为代收行。

对于托收行来说,为确保资金安全,首先是避免为此类托收业务办理出口融资。

同时对此类业务,建议托收行在给予代收行的面函指示上,加列如下批注:“ACCORDING TO URC522 ART7,YOU ARE AUTHORIZED TO DELIVERDOCUMENTS TO DRAWEE ONLY AGAINSTTHEIR FINAL PAYMENT FOR THE FULL VALUE OF THE ACCEPTED DRAFTS,OR IF YOU CAN NOT FOLLOW OUR INSTRUCT10NS.PLEASE INFORM US AND HOLD THE DOCUMENTS FOR FURTHER INSTRUCTIONS.”(根据国际惯例URC522 ART 7条,凭付款人支付承兑汇票项下的全部款项后,你行方有权放单给付款人;或者,如你行无法执行该指示时,请告知我行并留存单据等待我行进一步指示。

)通过这样的语句,提醒代收行不可擅自将D/P远期付款交单视为D/A远期承兑交单进行业务处理。

这样如日后出现纠纷,托收行自身可多一些抗辩的依据(三)重视提单的缮制,防范未经赎单提货的风险,便于拒收风险下的货物处理。

出口商对于提单的缮制,在不影响进口商提货的情况下,应注意以下3点:1.要求船公司争取船东提单,即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特别是在FOB方式下,以防进口商与其船代串通,未经赎单提货的可能性。

2.提单的发货人SHIPPER栏内必须缮制成:出口商。

3.拒绝记名提单,特别不以进口商为具体收货人,应采用指示提单,即凭发货人的指示,且提单的背书应为出口商的空白背书,这样有利于在进口商拒绝赎单提货的情况下,出口商拥有货物的处置权。

出口商必须将正本的单据通过托收行及时交付,不能擅自寄正本的提货单据给进口商。

(四)货物的跟踪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应跟踪货物的各种状况,尤其是在进口商未赎单和付清全款前,必须紧盯货物所到达的位置。

当货物将到或已到目的港,应敦促进口商赎单提货,同时要了解货物是否被提走等状况,以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五)事后的处理一旦货物到达目的港已久,进口商仍未付款或付清全款,出口商视以下情况来分别处理:1.货物未提走。

首先,进口商需要货物,但一时资金困难,出口商可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解决;其次,货物价格下跌导致进口商无利可图,出口商在保持合理的利润前提下,适当降价或提供折扣;再次,进口商已破产或进口商与用户合同关系发生变化,又找不到新买主的,出口商必须提前做好货物的转卖或退货等处置工作。

2.货物已提走。

首先,如系代收行私自放单或船公司私自放货,出口商应要求当事方敦促进口商早日付款,协商久而未决的,应尽早做好仲裁或诉讼的工作来寻求货款的解决;其次,由于出口商轻信进口商,自行寄单或授权代收行放单提货的,必须加强与进口商的交涉,促成付款的解决。

如果进口商提货后,恶意拖欠或干脆改头换面来逃债的,使出口商无法自身解决货款的,出口商应尽快通过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或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

进口商到期以各种借口不付款赎单,致使货物运抵港口后无人提货,产生大量仓储费,港口费以及罚款等,货物因港口滞留时间过长,直至被港口拍卖。

托收银行把D/P60天当作D/A60对待,在未收到货款情况下就把装运单据交给印度进口商。

印度港口规定,进口货物到港后三个月无人提货,港口只需获得进口方认可,即可将货物拍卖。

远期D/P项下无追索权的即期付款基本流程:D/P项下无追索权的即期付款,主要流程为:我方受益人(卖方或收款人)与外方(买方或付款人)通过谈判,签订合约确定以远期D /P项下无追索权即期付款作为结算方式。

受益人装货后交单到出口银行,银行审单无误后在面函表明“THE PAYMENT IS’WIHTOUT RECOURSE DISCOUNT OPERATION ON D/PS AT XXX DAYS’BYCOLLECTING BANK”(本付款由代收行叙做在远期D/P项下无追索权的押汇),并寄单到指定银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

进口地银行在扣除利息后将净价即期付给受益人。

主要优点这种结算方式在欧洲地区较为流行。

它的实质是:进口地银行对进口方或付款人的一种融资。

对于受益人,与其它结算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l 既保留D/P的优点叉克服D/P的不足。

它仍然是付款交单,对受益人而言,没有钱货两空之虞,保留了D/P的优点。

由于事先得到代收行即期付款承诺,也没有单到、货到后进口方不赎单付款之忧。

克暇了D/P的足因此这是一种对受益^较为理想的结算方式2、结算费用较为低廉3、收汇时间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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