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及业务专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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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10•【字号】阜政办发〔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0日阜新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管理工作意见为切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管理,提高土地经营效益,按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阜新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13〕4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审核管理机构成立阜新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审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审核管理工作。

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马如军副市长副组长:惠立忠市政府副秘书长韩学明市财政局局长王宗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关健市公用事业局局长张戈栋市规划局局长成员:陶桂芳市监察局副局长丛长山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井波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金长起市审计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办公室主任由韩学明同志兼任。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构成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构成范围:1.征收补偿费;2.土地前期开发费用;3.其他应当依法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的费用。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审核职责分工1.市财政局:审核征收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涉及建设、管线迁移等工程决算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培训计划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培训计划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培训计划一、培训目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指通过整合各种资源,在土地利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整治,实现土地资源最大化、生态效益最优化的目标。

为了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规划、管理、营造等能力,制定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培训计划,以下是具体内容。

二、培训内容1.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概念与原理通过讲解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相关政策法规,使学员了解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义和重要性,明确综合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2. 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学习土地资源的调查方法与技术,掌握土地资源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培养综合评价能力。

3. 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学习生态环境修复的理论和方法,了解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规要求,培养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4. 土地规划与管理学习土地规划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了解土地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培养规划与管理能力。

5. 农村土地整治与改造学习农村土地整治的政策和方法,掌握农村土地改造的技术和流程,培养农村土地整治与改造能力。

6. 乡村振兴与土地综合整治学习乡村振兴的政策和方针,了解乡村振兴与土地综合整治的关系,培养乡村振兴和土地综合整治的理念。

7. 基层工作实践安排实地考察和调研活动,探讨实际问题和解决方案,培养实践能力和工作经验。

8. 案例分析与研讨组织案例分析和研讨会,分享成功案例和经验,提高学员的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培训方法1. 课堂教学采用讲授、讨论、案例分析等形式,通过专家授课和互动讨论,深入讲解综合整治的相关知识和技术。

2. 实地考察安排实地考察和调研活动,让学员亲自参与,实地实践,深入了解实际情况,提高实践能力和工作经验。

3. 案例分析组织案例分析和研讨会,邀请成功案例的相关人员分享经验,通过案例分析和研讨,提高学员的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培训对象本次培训对象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领域需要提高技能和素质的专业人士,包括土地规划、农村发展、环境保护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也欢迎有志从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青年人参加。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阜政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辽政发〔2022〕13号)要求和全国土壤普查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土壤普查是查明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查清土壤资源数量和质量等的重要方法,普查结果可为土壤的科学分类、规划利用、改良培肥、保护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撑,也可为经济社会生态建设重大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是守牢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助力乡村产业振兴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耕地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遵循土壤普查全面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原则,衔接已有成果,借鉴以往经验和做法,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方式,全面摸清土壤质量家底,为守住耕地红线、保护生态环境、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认真贯彻国家和省要求,科学组织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的总体要求、普查对象与内容、普查时间安排、普查组织实施、普查经费保障和普查工作要求等,抓紧组织开展普查工作。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08•【字号】阜政办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4〕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8日阜新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方案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完善承包资料档案、承包合同和登记簿,将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是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行一次集中完善;是加强农村土地制度建设,推进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创新的重大行动;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顺利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

对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就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稳步推进城镇化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也为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任务、程序和时间安排(一)工作任务利用四年时间(2014—2017年),完成全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至阜新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程序一是开展入户调查,收集发包方、承包方、集体耕地等相关信息,形成标准化信息格式;二是开展查田勘界,参考农村集体所有权信息、国土“二调”信息,制作1:2000的工作底图,组织对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地类等情况现场勘查,在工作底图上进行标注;三是开展数据建库,根据入户调查和查田勘界情况,对工作底图进行矢量化,初步形成数据库文件;四是进行核实公示,将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在村组公示,及时解决农民反映的问题;五是完善承包合同和登记簿,根据公示结果,发包方完善原承包合同,县级农业部门完善登记簿,技术部门完善数据库;六是资料归档,对归档文件材料实行规范化整理;七是成果应用,利用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库,开展承包经营权抵押、互换并地、综合补贴发放、农业产业规划等成果应用。

关于全面建立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长效机制的通知

关于全面建立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长效机制的通知

关于全面建立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长效机制的通知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保障粮食安全,按照“管好存量耕地、更要管好新增耕地”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通知如下:一、土地整治项目的范围和管护期限本《通知》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是指通过实施省级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等各类产生耕地的项目。

土地整治项目自验收通过之日起管护期不得少于5年,从土地整治项目完成验收时起算。

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护内容土地整治项目管护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整治项目的新增耕地数量管护、质量管护、种植情况管护,配套的农田基础设施以及标识、标志管护等。

管护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新增耕地数量应与验收的基础数据一致;管护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平均质量应高于或等于验收时的平均质量,保持土壤肥力、防止土壤污染;管护期内土地整治项目应分别根据验收成水田、水浇地和旱地的地类按要求种植到位;土地整治项目的排灌设施、机耕路等配套设施应管护保护到位,土地整治项目设立的标识、标志牌等也应管护保护到位。

三、建立四级管护责任体系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要求、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将管护责任主体分为市、镇(区、街道)、村(社区)、使用权人等四级。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负总责,督促镇(区、街道)做好管护责任落实,组织相关主体及时签订土地整治项目移交协议,并督促相关主体及时签订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协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项目立项及验收工作,起草土地整治项目移交协议、指导起草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协议;在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指导项目所在镇(区、街道)、村(社区)办理项目的移交手续,层层签订后期管护协议;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动态巡查和定期检查;指导和解答镇(区、街道)和村(社区)在管护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业务和技术性问题。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阜政办发〔2013〕65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经第十五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阜新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储备库类别及入库项目条件第三章项目库的管理第四章项目储备工作考核和表彰第五章附则阜新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规范项目储备管理,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建设规划,符合市政府投资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管理的项目是在阜新市范围内依照建设程序已开展前期工作或列入规划的重大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建设市级项目储备库,加快推进储备项目前期工作。

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

第五条全市设立两级项目储备库。

市发展改革委设一级项目储备库;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设二级项目储备库。

项目储备库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构建,由二级项目储备库择优生成一级项目储备库。

第二章储备库类别及入库项目条件第六条每级项目储备库分别由工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储备库组成。

可根据需要从以上各专项储备库中提取生成政府投资项目库、利用外资项目库、企业投资项目库等。

第七条每级项目储备库和各专项储备库采取统筹协调、相对独立、自主把关、及时更新的动态管理方式。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阜政办发〔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阜新市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第三章新增银行贷款贴息补助第四章人才安家补助第五章申报程序第六章资金拨付第七章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阜新市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加快实施突破辽西北发展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年)》(辽委办发〔2017〕68号)的政策精神,用足用好省支持辽西北地区财政整合资金,充分发挥政策资金引导作用,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地区〔2018〕306号)要求,结合阜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专项资金为:2018年至2020年,省财政每年整合财政资金10亿元,主要用于辽西北地区招商引资新落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具有带动作用的工业、旅游和现代物流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财政补助;对上述领域已建成项目,用于技术改造、扩能升级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贴息。

对引进的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1.择优扶持,突出重点原则。

优先支持投资规模大、产业特色突出、具有引领和牵动作用的重点项目。

鼓励招商引资主体投资多个项目。

2.公开公平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统一标准,项目审定引入第三方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阜政发〔2017〕25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阜政发〔2017〕25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阜政发〔2017〕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决制止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建设,堵塞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中的漏洞,真正建立起决策科学、运作规范、分工明确、配合密切、监管严密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防止政府资金和国有资本流失,建设诚信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融资及利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安排的建设项目,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所得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转贷、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对民营企业、个体业户建设项目的补助投资和PPP模式建设项目不在此管理意见范畴内)。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国土资源、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关键产业发展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等。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二、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各相关管理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科学合理安排好政府投资,共同管理好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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