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与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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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现金、销售折扣与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区别及分录

商业、现金、销售折扣与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区别及分录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区别做分录如下:(1) 商业折扣是指对商品价目单中所列的商品价格,根据批发、零售、特约经销等不同销售对象,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

商业折扣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5%、10%、15%等。

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才是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商业折扣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为扩大销路,增加销量。

一般情况下,商业折扣都直接从商品价目单价格中扣减,购买单位应付的货款和销售单位所应收的货款,都根据直接扣减商业折扣以后的价格来计算。

因此,商业折扣对企业的会计记录没有影响。

【例1】某企业销售某型号电视机,产品价目单上的电视机单价为每台2500元,购买500台,规定给予10%的商业折扣,则该企业销售甲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2500-2500×10%=2250(元),共计1 125 000元。

在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下,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也是根据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开具的,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 316 250贷:主营业务收入1 125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1 250(2)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

现金折扣对于销售企业来说,称为销货折扣;对于购货企业来说,称为购货折扣。

现金折扣一般表示为“2/10,1/20,n/30”等。

2/10表示如果客户在1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2%的折扣;1/20表示如果客户在2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1%的折扣;n/30表示如果客户在30天内付款,则无折扣。

现金折扣使得企业应收账款的实收数额,随着客户付款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

这样,就产生了应收账款的现金折扣计价核算问题。

应收账款入账价值应将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即总价)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把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视为销货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在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即不把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从应收账款中扣除,现金折扣不影响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和返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和返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在中国经济迅速市场化的过程中,商业交易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

销售折让、销售折扣、返还利润,表现形式五花八门。

作为指导各交易主体进行会计处理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由于复杂的原因,财政部做出的规定前后不相吻合,导致各企业会计处理方法混乱的局面。

与此同时,作为指导各纳税人进行税务处理的税收规范文件,税务总局的规定也过于含糊笼统、缺乏严密性和合理性,导致各地方税务执法机关执法标准的不一致,纳税人不仅无所适从、动辄获罪,而且苛严的发票管制制度已经对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产生了不当影响后果,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本文试图厘清这一现状,为纳税人提出适当的当前对策,并就财税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范提出建议。

一、销售折让的界定、会计与税务处理所谓“销售折让”,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均有相同的、明确的规范。

财政部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4条定义:“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第86条给出了完全相同的定义。

对于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令[1992]5号《企业会计准则》(即基本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6条规定:“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第86条也给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

因此,企业在发生上述“质量问题销售折让”时,会计上应当直接扣减销售收入。

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3]38号《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明确了“销售折让应从销项税基中扣减”的精神。

因此,纳税人应当按扣减折让后的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减报折让销项又规定了附加限制条件。

在国税发[1993]15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销货方先要收回旧专用发票,或者取得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退货与索取折让证明单》,才能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销售折扣的会计账务处理

销售折扣的会计账务处理

销售折扣的会计账务处理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1、在发生商业折扣的时候,企业一般是不需要进行特别的账务处理,销售时直接扣除商业折扣后入账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现金折扣(1)销售实现时,先按销售总额入账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对方在折扣期内付款时借:银行存款财务费用贷:应收账款以商品销售价款和增值税的合计数作为计算现金折扣的依据,纳税不涉及调整。

销售折让的会计分录1.销售实现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发生销售折让时:借:应收账款(负数)贷:主营业务收入(负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X负数)3、当发生销售退回时:借:应收账款(负数)贷:主营业务收入(负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X负数)借:库存商品贷:主营业务成本4、实际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区别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

而且,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商品的销售收入。

关于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的账务处理

关于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的账务处理

关于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的账务处理在商业活动中,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现象很多。

如何正确的处理这些账务是非重要的,本文旨在为企业如何规范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管理提供参考。

一、现金折扣与销售折让1、定义1)现金折扣:公司为鼓励客户尽早付款而对销售货款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

现金折扣一般用[2/10,l/20,n/30]表示,其含义是:1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第11天至第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第20天之后付款没有折扣,最迟的付款期限为30天。

2)销售折让:公司因售出商品的设计、质量存在缺陷、达不到验收技术标准等原因而对客户在产品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2、账务处理及涉税安排1)现金折扣:按照“总价法”核算,即销售产品时的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发票开具均不考虑现金折扣,如客户在折扣期内付款享受现金折扣时,现金折扣记入财务费用。

2)销售折让:已经确认收入的,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应收账款,公司凭客户提交的客户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销售折让部分的增值税;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定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应收账款。

增值税发票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开具。

二、折扣销售与返利1、定义1)返利(特指递延返利)指公司为了刺激销售,提高签约代理商的销售积极性而采取的当代理商在一定市场、一定时间范围内达到指定的销售额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的行为,一般根据当年销售额确定下年返利。

2)折扣销售(即当次返利)是指因签约代理商单次购买数量很大或处于对特定代理商的特殊考虑(如重点利润来源、重点渠道客户、重点市场区域等)而对下一年度的返利额度提前返还。

2、账务处理1)递延返利台帐登记,从签约代理商年度返利表开始,逐笔登记每笔订单的返利金额,及时反映签约代理商的返利进度和返利余额情况;折扣销售(即当期返利)在台帐登记时与递延返利区别对待,不递减签约代理商年度销售返利金额,需具体记录每笔合同的合同金额,折扣金额,应收金额(折扣后合同金额)。

经典:销售折扣、折让与退回

经典:销售折扣、折让与退回
当期成本16
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6000×10%
1020×10%
12



如果买方收到有瑕疵的商品后不同意
卖方的折让条件,而执意坚持退货,
那么,卖方应该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是否和销售折让的处理一样呢?
13
销售退回
1 含义
指企业销售的产品因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而被购 买方退回。
销售折扣
商业折扣
现金折扣
3
商业折扣
1 含义
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促销手段,即打折。
2 会计处理
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折扣部 分不单独处理。
3 税务处理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 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
【例1】高新公司销售某型号电视机,产品价目单上的电视机单 价为每台2500元,甲公司购买1000台,给予10%的商业折 扣。已知增值税率为17%,价税款尚未收到,但已通过银行 办妥托收手续。
6月份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7020
同时, 借:库存商品
5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5000
15
项目 产生原因 (目的、 概念)
发生时间
商业折扣 为了促进销售 而给予客户的
价格优惠
销售时
课堂小结
现金折扣 为了鼓励客户尽快 付款而给予的债务
8000×2%
借:银行存款
9,36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9,360

浅议销售折扣_折让_销售退回及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账务处理

浅议销售折扣_折让_销售退回及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账务处理
采油三厂作为石油资源开发的基层单位,要将社会责任提升到企业 发展的战略高度,化责任为竞争力。一是响应国家打造资源节约型社会 的号召,做环保节能先锋。一方面建立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如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环境管理体系,完善企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体系(HSE)等,另一方面通过科技攻关,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不能因为技 术条件不足而浪费大量的不可再生资源。二是建立健全企业公益事业管 理制度,制定公益事业发展计划。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价值取向和发展战 略,制定短期和长期的公益事业发展计划,通过回报社会,彰显企业形 象,提高企业知名度。
一、通过 S A8000 认证,提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 20 世纪 50 年代,正式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美国人霍华德·鲍 温(Bowen)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商人们在追求利润、制定决策或遵循法 律条文时以我们所处的社会目标与价值为前提的义务。史蒂芬·罗宾斯 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 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而哈罗德·孔茨等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 就是认真地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目前比较流行的是由总 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 (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简称 SAI)所确立的概念表述:企业社会责任区别于商业责任,它是指企业除 了对股东负责,即创造财富之外,还必须对全体社会承担责任,即应承担 起对劳动者、消费者、环境、社区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 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等。作 为企业,应当约束自己自私的牟利行为,并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对 内,企业要保障员工的尊严和福利待遇,为员工提供符合人权的劳动环 境;对外,企业要在社会环境中发挥良好的作用,不仅要为社会创造财 富,提供物质产品,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而且要教育员工在行为上符合 社会公德,企业在生产方式上要符合环保要求。企业对社会发展的贡献 越大,得到的社会认可和社会支持就越多,企业发展的空间也就越大。 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是履行经济职能的基 本责任,包括产品、就业以及经济增长等责任,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企

销售退回及折让的会计处理探讨及建议

销售退回及折让的会计处理探讨及建议

销售退回及折让的会计处理探讨及建议一、政策规章规定的销售退回和折让的会计、税务处理方法销售退回,意味着对销售行为的否定,因此不管退货出于何种原因,根据收入确认的原则,此笔销售应予以红字冲回。

会计上应于退货时红冲原分录,销货方红冲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金、现金(或往来)、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销售折让,意味着销售总价的减少,因此不管折让的原因,根据收入确认的原则,折让部分应予红字冲减销售。

折让的发生,分销售前和销售后两种情形。

会计处理时,在销售前发生的,处理同现金折扣,以折后金额为入账依据;在确认销售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税务处理上,已入账的销售退回时或确认销售后发生折让的,销货方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销售和销项税额,购货方凭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进项税额。

申请办理《通知单》的情形,具体包括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开票有误三种。

二、现实中销售退回和折让的会计、税务处理存在问题在现实操作中,部分企业因相关业务较多,或认为办理《通知单》手续繁琐而不按规定办法处理,转而选择其他途径。

1、倒开发票处理:即直接由购货方(退货方)开具正数发票作销售处理,由销售方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与后期销售合并处理:销售方在同一客户后续销售时,在发票中增加一笔负数,冲减上期退货或折让。

此两种操作方式,在确认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收入、成本时存在方向、金额上的不准确,不利于划分经济业务的正确期间,但总体上对增值税、所得税应纳税额无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发票的定义,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若对该定义进行较为宽松的理解,同时基于上述操作对实际申报纳税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认为虽然在核算和处理规范性上存在瑕疵,但税务行政处理以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为宜。

另外,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其它一些细节问题。

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销售折扣、折让、销售退回以及各种形式的销售回扣、销售佣金、销售返利等情况的会计处理尽管在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其概念相近,现实情况复杂,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以及税法与会计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等原因,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当区别对待。

一、销售折扣税法上的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而会计上的销售折扣仅指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均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

即商业折扣对会计核算不产生任何影响,应当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但是,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对销售价格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实质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

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应当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财务费用。

税法规定现金折扣允许计入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

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和其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折让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

但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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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与销售折让现金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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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与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方法
退货与销售折让是企业经常性的经营行为,若不正确处理这些业务,将会在会计核算上带来很多不便。

1、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
购买方须将原第二联(发票联)和第三联(税款抵扣联)及产品(商品)销货单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1)销售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发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销售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负数)发票,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粘于红字(负数)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

另一种情况,产品(商品)销售单价发生了变化,例如销售方与买方商量一致同意将上月发出产品价格调高或调低(当上月已按原价开票,并已作账务处理和报税),购买方应将上月开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后,销售方本月重新按现价开一张蓝字发票,将新开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撕下,邮寄给买方,记账联在本月补记上月少记(冲回多记)的账款,将变更后的合同或协议附于其后。

并注明上月原记账联的出处(凭证号)。

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本月重开蓝字发票存根联后。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收到证据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

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如:我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两公司均属于一般纳税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金额20万元,税额万元,该批货物成本为15万元,乙公司收到货物、发票及产品(商品)销售单后,经有关化验部门化验该批货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全部退货,经协商我公司同意。

如果此时乙公司(购货方)未付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则须主动将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我公司,我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若我公司未入账,应将该发票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若我公司已入账并作如下:
借:——乙公司234000
贷: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
则应按以下方法调整:
①另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入账,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234000(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20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34000(红字)
②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贴于红字发票联后,并在上面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所在记账凭证编号。

在上例中,如果乙公司收到发票和货物时,已付款或本付款但已入账(会计分录略),在退货时,乙公司收到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我公司,乙公司应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将其“证明联”送邮我公司作为开具的依据。

(a)销售方在收到《证明单》后,应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开出红字专用发票,并作账务处理,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乙公司)234000(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20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34000(红字)
销售方收到退回的货物后,应作冲减销售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150000(红字)
贷:产成品150000(红字)
(b)购买方(乙方)在退还对方红字发票和退货后,也调整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20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34000(红字)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甲公司)234000(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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