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缺少监管导致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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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腐败案的自我反思

针对腐败案的自我反思

针对腐败案的自我反思引言概述:腐败案件是社会中的一种严重问题,它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面对腐败案件,我们需要进行自我反思,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和打击腐败现象。

正文内容:1. 政府监管不力1.1 缺乏有效的监察机制:政府监管机构在发现腐败问题时缺乏有效的调查手段和权力,导致腐败行为难以被发现和打击。

1.2 腐败案件的审查不严格:政府在审查腐败案件时存在不公正、不透明的问题,导致腐败分子逃避惩罚的机会增加。

2. 法律法规不健全2.1 法律制度漏洞:腐败案件的发生与法律制度的漏洞密切相关,法律对于腐败行为的定义和惩罚措施不够明确,容易被腐败分子钻空子。

2.2 法律执行不力:法律对于腐败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够,执行力度也不够强劲,导致腐败分子不受到足够的惩罚。

3. 教育体系存在问题3.1 缺乏道德教育:教育体系在培养学生时缺乏对道德和廉洁的教育,导致一些人对腐败行为的认识模糊,容易陷入腐败的泥沼。

3.2 缺乏法律意识:教育体系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不够,学生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不强,容易成为腐败分子的潜在对象。

4. 社会风气不健康4.1 追求权力和财富:社会风气普遍追求权力和财富,一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容易陷入腐败行为。

4.2 缺乏公民意识:社会对于公民意识的培养不够,人们缺乏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容易被腐败分子利用。

5. 媒体监督不力5.1 媒体失去独立性:媒体在报道腐败案件时缺乏独立性,容易受到政府和腐败分子的操控,导致真相被掩盖。

5.2 缺乏深入调查:媒体在报道腐败案件时缺乏深入调查和追踪,容易只报道表面问题,无法揭示腐败背后的真相。

总结:针对腐败案的自我反思,我们需要从政府监管、法律法规、教育体系、社会风气和媒体监督等方面进行改进。

政府应加强监管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教育的投入,培养公民意识,同时媒体应保持独立性,加强调查报道。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减少腐败案的发生,建设一个廉洁、公正的社会。

贪官为什么如此难以防控?

贪官为什么如此难以防控?

贪官为什么如此难以防控?随着社会的发展,腐败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中,贪污腐败问题尤为严重,让广大民众深感痛苦,使得反腐工作愈发紧迫。

但是,贪官为什么如此难以防控呢?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原因。

一、权力过大导致的腐败权力过大是导致贪官难以防控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具有权力的人自信心强,对自己的权力有绝对的自信,长时间处理权利的事情后就会变得裹足不前,胡乱行动。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会滋生出一种拥有高额财富所带来的自信,从而很容易对自己的行为失去节制,发生贪污腐败行为。

此时,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管很难起到有效的作用。

二、监管不力另一个导致贪官难以防控的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监管。

由于相关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管机构的不力,很多人成为漏网之鱼,从而形成“大棚腐败”和难以改变的局面,甚至存在现象:一些领导和高级官员相互纵容,官商勾结,相互利用。

三、利益驱动利益驱动也是贪官难以防控的因素之一。

由于肆意割据和官腐现象的长期存在,导致一些腐败分子为了自身利益,不惜冒险行动。

一些官员们为了所谓的“利益”而贪污,影响到职务行为的决策。

这样一来,容易创造一种将个人得利看成是最高行为准则的心态,与正义、公正的官僚形象相背离。

四、道德认知问题最后是道德认知问题。

廉洁和正义的道德观念在当前一些官员和权力者当中已经丧失。

缺乏广泛的道德素养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很容易被短视的利益追求所淹没。

贪官们的行为就是一种道德堕落的体现。

此时,要加强道德教育,解决人民群众需要的问题,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提高群众对公正正义的认知和信任。

总之,贪官腐败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环,我们必须加强监管,加强道德教育,防止贪腐行为发生,消除不必要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必须坚决打击贪官腐败,让那些贪官腐败者在惩罚中得到应有的惩戒,让人民对官僚形象有所期望和信任。

关于我国政府腐败的原因、危害和对策的分析

关于我国政府腐败的原因、危害和对策的分析

关于我国政府腐败的原因、危害和对策的分析摘要:世界各国政府在现代化进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腐败现象发生,中国政府也不例外,相比较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目前中国政府正处在腐败的高发期。

政府反腐败一直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制约政府腐败,促进廉政建设在中国势在必行。

中国政府的反腐败工作在曲折中不断前进,在困境中不断探索新的对策。

腐败的本质是“以公共权力为资本,背离公共利益目标,为个人或集团谋取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简而言之,是以公权谋私利。

”拥有公共权力资源的主体是唯一可以实施腐败行为的主体,政府腐败的定义是指政府公务人员为了满足自己的愿望,并且这个愿望背离公共利益目标,而对政府角色和政府权力资源的滥用。

腐败损害政府权威,影响政府作用的发挥,对社会发展不利。

因此,政府反腐败势在必行。

关键字:腐败、廉政建设、官本位腐败现象产生的各种原因一、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是腐败现象泛滥的制度性原因社会腐败之风,固然与某些政府官员的思想、道德和作风有关。

然而,如果腐败之风屡禁不止,愈反愈烈,这就与制度高度相关了。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实际上,当前的腐败主要是制度性腐败。

腐败现象的产生之一的原因就是制度缺陷,即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制度缺陷。

因此,科学地探索腐败现象的深层次问题,分析其现实基础和社会根源,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从而采取相应的制度化对策,才能收到切实有效的成果。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政府在各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正向宏观调控转变。

特别是价格“双轨制”的取消,为减少和消除一些腐败现象提供了重要条件。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方面还存在很多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之处。

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度或失当,不仅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影响着民主政治的建设,更成为腐败现象泛滥的制度性原因。

另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人们经济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为此必须及时建立相应的经济制度和管理机构予以规范和防范。

高速公路论文:浅议交通工程出现腐败现象的原因

高速公路论文:浅议交通工程出现腐败现象的原因

高速公路论文:浅议交通工程出现腐败现象的原因摘要:高速公路的腐败暴露出交通系统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加之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监督部门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作缺乏独立性和主动性,客观上导致了监督的弱化和管理的盲区。

交通工程出现腐败现象要得到遏制,就要改变交通工程建设投资机制和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缺陷。

关键词:高速公路;腐败;研究腐败问题发生的深层原因,从主观方面讲,是个人价值观的迷失导致个人本位贪图享乐、滥用权力、唯利是图,社会准则与道德良知紊乱,背弃党的理想和宗旨,私欲极度膨胀的必然结果。

但是,其中也暴露出交通系统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些腐败分子钻管理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不健全的漏洞,谋取私利。

加之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监督部门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作缺乏独立性和主动性,客观上导致了监督的弱化和管理的盲区。

交通工程出现腐败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交通工程建设投资机制和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缺陷,使得一些腐败分子浑水摸鱼,有机可乘。

这些缺陷,归纳起来,大概有六个方面。

一、投资体制封闭运行,权力过大目前,我国的交通投资体制基本还是在交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一切规费资金由交通部门自行征收使用,对外融资又实行统贷统还,独立设置项目法人,导致政府权力行业化、公共利益部门化、商业利润垄断化。

具体地说,在我国公路建设的投融资体制中,中央财政投入只占15℅,地方政府、国内商业银行的贷款却占到80℅以上。

由于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占比非常高,所以修建的高速公路必然需要通过收费来偿还贷款,而收费又成了交通部门的“职能”。

于是,这样的投资体制,使高速公路建设权绝对地掌握在地方政府及交通部门手中,使交通部门成了项目、资金、市场的“三集中”,即集“投资、建设、管理、运营”职能于一身。

曾出现前后三任交通厅长腐败案的河南省交通厅,掌管着全省每年40多亿元的规费、通行费收入,统贷转贷资金近100亿元。

这样,交通部门成了既是投资者、又是管理者,既当发包商,又当承包商,权力非常的大,几乎可以达到为所欲为的“境界”。

行考1:我国现阶段领导权力腐败的特点、发展趋势及其整治腐败的具体举措

行考1:我国现阶段领导权力腐败的特点、发展趋势及其整治腐败的具体举措

现阶段领导权力腐败的特点及发展趋势一、联系实际例子:审判工作中的腐败人民法院担负着惩处腐败分子、清理害群之马的重要职责,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

但是近些年法院内部违法违纪现象明显增加,反腐倡廉的形势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一、产生腐败的原因(一)内部因素 1.主观方面。

第一,法官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所承办的案件。

第二,由于案件多,人员少,造成法官整天忙于办案,疏于业务学习和思想政治学习。

第三,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查处不力。

2.客观方面。

近年来,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而法院干警的人数几年来变化很小。

案件多、任务重与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客观上使得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往往顾及了结案速度,忽视了案件的质量。

(二)外部因素 1.社会风气的影响。

公款消费屡禁不止,贪污、受贿大案叠起,不少人认为,有钱就可以买法,神圣的法律在他们眼里只不过是金钱的变种。

2.行政干预的影响。

少数行政机关的领导“关心”审判工作,插手法院正常审判工作的情况。

3.地方保护主义。

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或法院往往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或拒绝配合,甚至有的法院以“为辖区经济保驾护航”为名,阻挠外地法院依法办案。

4.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

公民的法律意识虽然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还不能做到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对策反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要确保司法公正,就必须坚决、彻底地清除法官队伍中违法、违纪的腐败分子,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中重新树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为此,应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是反对司法腐败的思想前提。

反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斗争,反腐败斗争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成败,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

所以,法院领导要对干警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只有干警自身的政治素质提高了,才能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司法公正。

为什么许多国家都存在官员腐败问题?

为什么许多国家都存在官员腐败问题?

为什么许多国家都存在官员腐败问题?官员腐败是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几乎每个国家都遭受过它的折磨。

为什么官员腐败问题在众多国家中屡屡出现呢?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一、社会文化因素社会文化的不同是导致官员腐败问题的原因之一。

在某些文化中,亲戚朋友之间互相帮助、撑腰支持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这种“爱的交换”现象可能导致官员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身边的亲朋好友谋取私利,造成了腐败现象。

二、制度环境因素有些国家存在的制度缺陷以及权力过于集中的政治结构使得公职人员有了权力的滥用可能性。

在这种模式下,权力激励了官员的腐败行为,因为越是腐败,他们便可以获取更多权力和利益。

这为既得利益者提供了更多机会,从而影响了相关的行政决策。

三、经济发展因素另一个导致官员腐败的原因是经济发展。

当一个国家经济困难或正在发展的时候,官员便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推进国家的发展,这时便出现了贪污问题。

官员利用自己的职权,从政府的资金中窃取,而这种情况在新兴的经济体中,更是常见现象。

四、个人利益因素个人利益是导致官员腐败的最常见原因之一。

这是因为每当官员拥有权力,他们也就拥有自己带动利益的机会。

一旦他们拥有了权力,他们就可以影响相关的行政决策,并从中获利。

事实上,个人利益也成了官员腐败问题的代表。

五、监管缺失因素在很多情况下,腐败问题往往是因为缺少适当的监管机制。

在这种情况下,官员容易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腐败现象。

对于官员的监管机制必须非常完善,如此才能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他们的腐败可能性。

总结官员腐败问题的产生是由多种情况共同作用的结果。

无论是文化因素、制度环境、经济发展,还是个人利益、监管缺失,都可能导致这种情况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深入挖掘官员腐败的根源,加强监管机制以及修改制度,以期减少或解决官员腐败问题。

中国历代腐败背后的权利与财政读后感

中国历代腐败背后的权利与财政读后感摘要:一、引言二、权利与财政的关系1.权利导致腐败2.财政体制助长腐败3.权利与财政的相互作用三、历代腐败现象分析1.封建时期的腐败2.近现代以来的腐败3.腐败类型的变化四、腐败背后的制度原因1.权力过于集中2.监管不力3.制度漏洞五、反腐败对策1.权力制衡2.完善财政体制3.加强监管和法治建设六、结论正文:随着我国历史的演进,腐败问题一直如影随形。

从封建社会到近现代社会,腐败现象在各个时期都有所体现。

本文试图从权利与财政的角度,分析中国历代腐败背后的原因,并探讨相应的反腐败对策。

权利与财政的关系紧密相连。

首先,权利导致腐败。

在封建社会,官员掌握着大量权力,这使得他们有机会以权谋私。

封建时期的腐败主要表现为贪污、受贿等现象。

其次,财政体制助长腐败。

我国古代的财政制度不够完善,官员的薪俸较低,这使得他们更加倾向于通过腐败手段来谋求财富。

权利与财政的相互作用,导致腐败现象屡禁不止。

历代腐败现象有其特点。

封建时期的腐败主要体现在官员阶层,近现代以来,腐败现象逐渐蔓延至企业、事业单位等各个领域。

同时,腐败类型也发生了变化,从单纯的贪污受贿发展到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多种形式。

腐败背后的制度原因值得深思。

首先,权力过于集中。

在一些部门和地区,一把手权力过大,导致监管缺失。

其次,监管不力。

虽然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但仍存在监管盲区和漏洞。

最后,制度漏洞。

一些政策和法规的不完善,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针对历代腐败现象及其背后的制度原因,我们需要采取有效对策。

首先,加强权力制衡。

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司法独立等方式,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

其次,完善财政体制。

提高官员的薪俸水平,减少腐败的诱因。

同时,加强对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的落实,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

最后,加强监管和法治建设。

完善监管体系,堵塞制度漏洞,让腐败分子无处可逃。

总之,历代腐败现象背后的权利与财政问题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反思的。

腐败现象发生的原因


05
腐败现象的治理对策
完善监督制度
增强监督力度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遵守法 律法规。
多元化监督方式
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如媒体监督、公民监督、党内监督等,使监 督更加全面、客观、公正。
加强监督文化建设
培养公民的监督意识,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形成全民反 腐的氛围。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缺乏自我约束心理
缺乏自我约束心理是指在一些人中存在的一种自我控制能力 的缺失。这些人往往缺乏自我约束的能力,无法有效地控制 自己的行为和情绪,从而容易走向腐败的道路。
这种心理往往表现为对于自我控制的缺失,对于自身行为的 失控,以及对于情绪的无法自我调节。这些人可能会因为一 时的冲动或者情绪的波动而做出不当的行为,从而走上腐败 的道路。
不良竞争心理
不良竞争心理是指在一些人中存在的一种不正当的竞争心态。这种心态往往会使 人们为了获取个人或者小团体的利益,而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如弄虚作假、 欺诈、行贿等行为。
这种心理往往表现为对于竞争的过度追求,对于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的过度关注 ,以及对于不正当手段的过度依赖。这些人可能会不顾一切地追求自己的利益, 甚至会损害他人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私欲。
教育内片面化
一些地区的教育内容过于注重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综合 素质的培养,使得一些人对于道德准则和法制观念淡薄,容易发生腐败行为 。
03
腐败现象发生的制度原因
监督制度原因
监督制度不健全
监督制度未能覆盖公共权力的各个方面,导致腐败行为难以被 发现和惩处。
缺乏独立性
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无法有效发挥监督作用,难以 对腐败现象进行查处。
腐败现象的普遍性

有关权力监督的名言名句

有关权力监督的名言名句1.急需关于"监督"方面的名人名言三至五条18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有一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剑桥大学历史学教授阿克顿勋爵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腐败如同一个雪球,它一旦滚动起来,就会越变越大。

——(英国)科尔顿反对腐败的行动,应在其尚未主宰我们之前进行。

——(美国)杰佛逊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读书使人心明眼亮。

----- 伏尔泰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终生的伴侣,最诚挚的朋友。

——高尔基书犹药也,善读可以医愚。

----- 刘向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 ------ 莎士比亚人不能像走兽那样活着,应该追求知识和美德 ----- 但丁读书如饭,善吃饭者长精神,不善吃者生疾病。

----- 章学诚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与笔记使人精确……史鉴使人明智;诗歌使人巧慧;数学使人精细;博物使人深沉;伦理之学使人庄重;逻辑与修辞使人善辩。

——培根不去读书就没有真正的教养,同时也不可能有什么鉴别力。

——赫尔岑倘能生存,我当然仍要学习。

——鲁迅书就是社会,一本好书就是一个好的世界,好的社会。

它能陶冶人的感情和气质,使人高尚。

------ 波罗果夫无论掌握哪一种知识,对智力都是有用的,它会把无用的东西抛开而把好的东西保留住。

-----达· 芬奇每一本书是一级小阶梯,我每爬上一级,就更脱离畜生而上升到人类,更接近美好生活的观念,更热爱书籍——高尔基人是活的,书是死的。

活人读死书,可以把书读活。

死书读活人,可以把人读死。

——郭沫若善于想,善于问,善于做的人,其收效则常大而且快。

----- 谢觉哉一个家庭中没有书籍,等于一间房子没有窗子。

----- 约翰森勤奋就是成功之母 ---茅以升书到用时方恨少。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为预防腐败关键环节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为预防腐败关键环节如果说“三公”领域是当前防止利益冲突的重点领域,那么,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就是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

因为狭义的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正是权力寻租、公权私用。

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这可以说是防止利益冲突的治本之策。

防止利益冲突、反腐倡廉的实践表明,失去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从近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看,涉案单位都存在监督缺位或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

有些违法犯罪分子收受贿赂长达数年,而组织上和有关部门却长期未能发现。

一些地方和部门“带病提拔”、“跑官要官”的问题,也反映出在监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同级党委和同级纪委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依然是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的难点,也是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课题。

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防止利益冲突,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首先必须加强对决策权的监督。

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决策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

要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规定,体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凡是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三重一大”制度,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也确实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有的部门集“导演”、“演员”和“评委”于一身,给自己定规矩、给别人出政策、执行监督一肩挑等现象仍然存在。

通过适当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监督职能由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行使,加强群众对重大决策的监督,是保证权力依法运行、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滥用和利益冲突的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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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缺少监管导致腐败作者:王培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2期摘要职务犯罪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种较为严重的社会现象,其导致的后果比较严重且难以控制,一度引发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从古至今,掌握公权力者如果处在监督和制约的条件下,就会清正廉洁,为民服务。

相反,如果没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造成对权力监管的缺失,就会贪污腐败,权力滥用。

关键词贪污公款公职人员权力监督作者简介:王培宇,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1.145一、被告人基本情况及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甲某,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A市人,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A市。

2014年4月14日,本院以涉嫌贪污罪对犯罪嫌疑人甲某立案侦查,同日对犯罪嫌疑人甲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上网追逃,并于2014年5月15日将甲某抓获归案。

2014年5月30日,经A市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甲某以涉嫌挪用公款罪采取逮捕之强制措施。

二、诉讼流程2014年4月14日,本院反贪局接本院举报中心移送B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某涉嫌贪污公款问题材料,随即我院对甲某涉嫌贪污行为依法进行初查,同日本院以涉嫌贪污罪对犯罪嫌疑人甲某立案侦查。

2014年5月15日,本院反贪局与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配合将犯罪嫌疑人甲某抓获,随即将其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2014年5月17日将犯罪嫌疑人甲某押解回A,羁押于A 市第三看守所。

2014年5月1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30日经A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A市滨海新区公安局B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甲某涉嫌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4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14日,2014年12月14日至2014年1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4年10月15日至11月13日)。

2014年12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B法院于2015年4月1日判决被告人甲某犯有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甲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

三、案件简要事实2002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甲某系原A市经发局下属事业单位商品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商品服务中心”)职工。

为解决B 区肉联水产公司和B 区商业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两个公司”)人员养老及医疗保险问题,B 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由财政拨款,原A市经发局先后两次向其下属单位商品服务中心拨款共计人民币565万元,用于组建公益性质的B公司(以下简称“惠民公司”),并委派被告人甲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并负责全面工作。

2013年5月6日,被告人甲某将惠民公司账户中人民币460万元转入惠民公司借记卡中,并用该借记卡中款项为“两个公司”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715526.74元,被告人甲某陆续将该借记卡中其余款项分多次转回B公司账户中。

2013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甲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惠民公司账户中的人民币393.5万元分多次转入其个人农业银行账户。

甲某用该账户中款项为“两个公司”部分人员发放一次性补贴共计人民币841209.39元,另甲某用该账户中的现金支付“两个公司”部分人员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1639.07元。

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甲某将个人账户(账号:622848*************)中的公款3059734.8元侵吞,用于个人购买轿车、奢侈品、娱乐消费等,大肆挥霍。

2014年4月8日,被告人甲某将该账户注销。

次日,被告人甲某携公款100余万元外逃。

同年5月15日,被告人甲某在吉林省白山市被抓获,当场扣押赃款人民币99.74万元,并收缴部分赃物。

综上,被告人甲某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3062151.54元。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5万元。

四、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或情况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一定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尽管本案中惠民公司的资金是由B区管委会拨款,但是前提是要将“两个公司”原有的土地和商铺进行处理后还款,因此该公司的资金来源并非是管委会、财政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借贷关系,该部分财产应是“两个公司”改制注销后的剩余财产,该部分资金的性质难以确定,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应该不认定该笔资金的公有性质,而应该按照职务侵占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构成贪污罪。

惠民公司的资金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尽管该笔钱款是以借款形式拨款的,但仍然属于财政拨款,且在政府文件中(《关于继续启动B肉类水产公司、B商业运输公司协解人员信访问题处置》)明确证实了之所以采用借款形式,是为了“规避以管委会名义拨付经费所引发的连带社会问题”,其实质上还是政府拨款。

即使以后这笔款项需要用“两个公司相关财产处理后予以补偿,需要处理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关店铺也是国有财产,不会因为企业注销而改变性质。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

甲某在携款潜逃前并没有制造虚假账目,相关部门能够通过简单的银行查询就得知前款去向,不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当构成侵占罪。

该种观点认为甲某侵占的是协解人员托其保管的财物,其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应当构成侵占罪。

办案人从资金性质、甲某主体身份及委托关系、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主观故意四个层次进行论证,该笔资金的性质应为公款,甲某系受国家机关授权执行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本案构成贪污罪。

具体分析如下:(一)本案中惠民公司账户中的钱款系公款本案中,原B工委为解决“两个公司”人员上访问题,切实关注民生,解决下岗、协解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于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先后召开多次会议商讨成立公益性公司,由B财政局拨款人民币565万元解决该问题。

该笔钱款系公款,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文件明确注明该笔钱款系财政拨款,所谓“回收两个公司资产”、以“借款”名义均是为了规避财政直接拨款的社会风险。

《关于继续启动B肉类水产公司、B商业运输公司协解人员信访问题处置》(以下简称《两个公司信访问题处置》文件)文件规定:“组建公益性公司,可以以回收两个公司资产名义解决64名协解职工养老、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发放)问题”,“由于两个公司已经消亡,该群体应由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资金需由管委会财政解决”,“以公益性公司名义为64名协解职工进行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和发放工作,可以规避以管委会名义拨付经费所引发的连带社会问题”。

因此,所以的资产置换等说法均是为了规避直接由财政拨款带来的社会问题,本案中惠民公司中的钱款实质上就是政府拨款,刑法讲就客观真实,本案中惠民公司中钱款的客观真实就是政府拨款。

第二,退一万步讲,财政借款也是财政拨款的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政府投入/投资/扶持,财政拨款(一般指100%安排全部支出的全额拨款)、财政有期限借款/贷款、拨改贷、贷改拨、核销借款等,只要是最终由政府埋单的资金最终都是政府拨款,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最大的区别是,一个是无偿、由纳税人买单,一个是有偿、借贷人买单。

本案中,惠民公司的资金来源非常明确,是由财政局拨给经发局,再由经发局拨给下属事业单位市场服务中心,再由市场服务中心注册成立惠民公司。

在成立惠民公司的过程中,全部经费都是由政府财政埋单,虽名义上说是借款,实则没有约定任何还款时间、还款计划、还款利息等问题,可谓是无期、无偿,借款只是名义,拨款才是实质。

第三,根据需置换资产的现状,不存在偿还565万元的可能性。

原“两个公司”的30亩土地的40年使用权已被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其他单位行使,不存在置换资产的客观条件;同时,根据《两个公司信访问题处置》文件规定:“新公司作为两个公司协解职工以资产换保障的中间平台,负责收回两个公司相关资产,并以今后资产变现为预期,由公益性公司向管委会借款。

”但在成立该公司后,没有任何计划或是措施对收回两个公司资产进行相关工作,也不存在置换资产的主观因素。

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出发,惠民公司乃至于原决策机关既无置换资产的主观目的,也没有置换资产实现清偿所谓“借款”的客观可能性,所谓“置换资产”也仅仅是为了解决上访问题、落实“两个公司”人员保险问题、缓解社会矛盾提出的说法,实质上是完全的财政无偿拨款。

综上,本案中惠民公司的565万元均属于公款,犯罪嫌疑人甲某侵吞的300余万元钱款均系公款。

(二)甲某的主体身份及委托关系性质分析(侵占VS职务侵占VS贪污)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某尽管是经发局下属事业单位市场服务管理中心的员工(非在编),但是他利用的是担任惠民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而非其原职务的便利,而其担任惠民公司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是由原B经发局党委会决定和通报的,属于国家机关任命、聘任期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基于领导关系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性质上均属于国有单位的内部人员,经发局对其所作的任命、聘任或者委派,属于单位内部的工作安排,二者不是平等的关系。

尽管甲某不是在编人员,但是其属于国家机关下属事业单位长期聘用人员(2005年6月至2013年3月),不同于《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临时聘用”关系,长期聘用人员与所在单位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劳动关系,其享有的权利义务与正式在编人员没有大的差别(根据发改委出具证据材料显示:甲某为未纳编享受待遇人员),将其直接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当前国有单位工作人员构成来源变化的特点,所以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受经发局党委委派担任惠民公司经理是经发局对其下属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的派遣和委派,不是简单地与单位外人员的委托关系。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甲某属于依法律、依职权或者授权从事公务,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此外,甲某所管理的财物也均为由财政局划拨的国有资产。

本案中,甲某的主体身份是属于依法律、依职权或者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其管理的事务属于管理国有财产性质的专项资金,系公务行为,其委托方为国家机关原B经发局,而非受惠的“两个公司”下岗人员和协解人员。

甲某向以上人员发放相关费用时,是根据经发局部署的意见进行发放的,其形式与发放工资等是一样的,在钱款尚未到达相关人员手中时,该笔钱的性质还是公款,只有当发放到具体个人手中时,才变为个人私有财产。

因此,认为犯罪嫌疑人甲某构成侵占罪,委托方是“两个公司”下岗人员和协解人员的观点,错误地理解了委托方的身份(应为国家机关而非个人)、错误地认识了惠民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而非个体工商户)、错误地界定了发放相关费用的行为性质(是公益性发放而非侵占中的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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