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7015-2007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一、二类通用机场应配备管制指挥波道甚高频通信系统、航空气象情报信息终端和航行情报信息终端。
第十七条在机场内和周边建设导航设施时,台址附近围界和巡场路应满足导航设备对场地的技术要求。导航设施的建设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的要求。
为导航设施设置附属建筑的,附属建筑的面积及功能(如生活设施)应适应其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机场的航空器噪声影响控制、大气和水污染控制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均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污水、污物处理可充分利用当地的市政设施统一处理。
第三十条通用机场的建设应贯彻绿色、节能理念,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建设目标,积极探索节能新思路,采用节能新技术。
附件
常用地面设备简介及其配置原则
第八条土方工程按照以下防洪标准作土方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50年一遇。
二类通用机场:20年一遇。
第九条排水工程应按以下标准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2年设计。
二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1年设计。
第十条机坪的位置、布局、机位以及服务车辆通道等应与机场的运行作业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设置地锚等设施。当设置服务车辆通道时,其宽度不小于4m。
MH-7003-19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 7003-19951995-02-17发布1995-06-01实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
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
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烦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GBI .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 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 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 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e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
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T 7003-95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w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民航国标标准目录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
35
GB/T 18764-2002
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术语
36
GB/T 18360-2007
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评定
37
GB/T 16177-2007
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
38
MH 2001-2008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39
MH 2003-2000
飞行校验规则
MH 7008-2002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46
MH/T 7009-2002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医学调查技术规范
47
MH/T 7010-2003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48
MH 7011-2003
民用航空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49
MH 7012-2004
民用航空通过式金属探测门
国标类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01
MH/T 0001\2\3-1997
民航标准编写规定
02
MH/T 0004-1995
航空标准体系表
03
MH 0005-1997
民用航空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04
MH/T 0006-1995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信息分类与代码
05
MH/T 0007-1995
民用航空教育信息分类与代码
68
MH/T 4002.1-1995
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1部分:短波单边带设备技术要求
69
MH/T 4002.2-1995
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2部分:短波单边带设备维修规范
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T 7003-95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w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

ICSC80备案号: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7015-2007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The fire-fighting facilities in the aerodromeat airports serving civil aviation transportation 2007-08-30 发布 2007-12-01实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目次前言附录A(规范性附录)火灾分类及宜使用的灭火剂............................. 附录B(规范性附录)灭火器报废年限.......................................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学良、杜伟军、顾南平、田建沈、张勇、王健、黄冬冬。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区消防设施的设置,通用航空机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机场消防站 the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设立在航空器活动区适当位置,具有相应的消防设备,承担发生在机场或其紧邻地区的航空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及其他消防救援任务的机构。
机场消防保障等级 the classification of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机场所具备的与使用该机场最高类别的航空器相对应的消防救援能力。
机场飞行区 aerodrome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的区域。
应答时间 crash rescue time从消防服务机构接到的首次呼救至应答救援的第一辆(或几辆)车到达并按规定喷射率的至少50%施放灭火泡沫混合液的时间。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T7003-95)MH/T 7003 - 95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 1988 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 引用标准和文献GBJ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 1976 〕 6 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 - 81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 - 8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151 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 术语3.1 机场控制区 Airport rw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机场勤务

1.跑道巡检的次数及要求:每天检查4次(机场越繁忙检查次数越多),为了安全原因,所有跑道检查与所用着陆或起飞相反的方向进行的a黎明检查:应进行包括每条跑道全宽度的仔细表面检查。
这种检查每条跑道(两趟)大约要花15分钟。
b上午检查:检查所有跑道,一般是在临时进出的基础上,集中在跑道边灯之间地区上进行c下午检查:与上午检查相同d黄昏检查:这种检查应包含所有跑道。
当不需要检查灯光时,跑道检查的间隙时间可以延至晚间后期,并应包含整个跑道表面。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中明确提出:每日跑道开放使用前,应当对跑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当每条跑道日起落架次大于12架次时,还应当进行中间检查,并不应少于3次,全面检查时,必须对跑道全宽度表面状况进行详细检查2.应答时间的概念:《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MH/T7015-2007)中规定的应答时间是指从消防机构接到的首次呼叫至应答救援第一辆(或几辆)车到达并按规定的喷射率释放至少50%灭火泡沫混合液的时间。
在最佳能见度条件和地面畅通条件下,机场消防救援的应答时间不应超过3min,最好在2min3.飞机火灾的特点:a火灾原因复杂b火灾地区不定、突发性强c燃烧猛烈、发展迅速d燃烧与爆炸交替进行e疏散困难,伤亡严重f舱内烟雾弥漫,燃烧产物毒性大g不宜破拆,救援困难h经济损失大,政治影响大4.应急救援机场内外8公里相关法规:民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发生的事故,其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按照《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2000.4.3总局第90号令)执行;发生在上述区域以外的紧急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5.燃油滑油泄漏危害:可能造成道面滑溜、遮盖地面标志或对道面造成侵蚀,也影响场地美观,容易发生火灾。
6.应急救援中3C:指挥command控制control通讯communication7.残损航空器搬移的设备:第一组是针对每一种机型特有的设备,如换轮胎设备、千斤顶垫和拖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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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C80备案号: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7015-2007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The fire-fighting facilities in the aerodromeat airports serving civil aviation transportation2007-08-30 发布2007-12-01实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目次前言1范围 (4)2术语和定义 (4)3机场消防保障等级 (5)4应答时间 (6)5机场消防站 (7)6飞行区消防通道 (11)7飞行区消防供水 (11)8机坪灭火器材配置 (12)附录A(规范性附录)火灾分类及宜使用的灭火剂...............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B(规范性附录)灭火器报废年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学良、杜伟军、顾南平、田建沈、张勇、王健、黄冬冬。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区消防设施的设置,通用航空机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机场消防站the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设立在航空器活动区适当位置,具有相应的消防设备,承担发生在机场或其紧邻地区的航空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及其他消防救援任务的机构。
2.2机场消防保障等级the classification of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机场所具备的与使用该机场最高类别的航空器相对应的消防救援能力。
2.3机场飞行区aerodrome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的区域。
2.4应答时间crash rescue time从消防服务机构接到的首次呼救至应答救援的第一辆(或几辆)车到达并按规定喷射率的至少50%施放灭火泡沫混合液的时间。
注:规定的喷射率见表2。
2.5消防通道fire channel在发生航空器事故或事件情况下,为保障消防车辆快速到达救援地点所提供的道路。
2.6机坪apron在陆地机场上划定的供航空器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及邮件、加油、停放或维修之用的场地。
3机场消防保障等级机场消防保障等级应根据该机场起降的最高类别航空器机身长度、宽度和起降频率(一年连续最繁忙的3个月的起降次数)确定。
按机身长度、宽度共划分为10个等级,见表1。
按航空器起降频率调整消防保障等级的原则为:a) 当使用该机场最高类别的航空器在最繁忙的连续3个月内起降架次大于或等于700次,采用表1中相对应的消防保障等级;起降架次小于700架次的,则相对于表1的消防保障等级最多降低一级;b) 当最高类别航空器的机身长度和宽度不在同一等级的,应按高的一级确定消防保障等级。
表1 按航空器机身长、宽划分的消防保障等级4应答时间在最佳能见度条件和地面通畅条件下,机场消防救援的应答时间应不超过3min。
为保证连续喷射灭火剂,任何运送表2规定最小可用灭火剂数量的车辆及其他航空器专用消防灭火车辆到达现场时间不应超过应答时间1min。
注:最佳能见表条件和地面畅通条件指:白天,良好能见度,未降雨雪,规定的消防救援应答路线表面没有水、冰或雪的污染。
表2 最小可用灭火剂数量5机场消防站消防保障等级为3级(含3级)以上的机场应设消防站。
当一机场设置有两个(含)以上消防站时,通常应指定其中一个站作为主消防站,其余的为消防执勤点。
当消防站的救援不能满足应答时间要求时,应增设消防执勤点。
消防保障等级3级以下的机场可不设消防站,但应按表3的要求建设消防车库及与其相通的消防员备勤室。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见表4,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2级,并应符合当地抗震要求。
表3 消防车库建筑尺寸表4 消防站建筑面积所有救援和消防车辆应停放在消防站内。
消防站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a)保证应答时间不超过3min;b)消防站能设立在飞行区内,宜靠近跑道或滑行道中部位置;c)使出车方向面向飞行区,其位置能尽可能保证消防车辆通往该站所负责的跑道的区域最快,转弯次数最少,且能迅速、顺利地进入跑道地区。
d)应设置跑道(或滑行道)的消防通道。
消防站应设置车库、普用车库、药剂储存间、接处警值班室、消防员备勤室、器材间、救援战术室、室内综合体能训练室及必需的生活用房。
车库正门前有混凝土或沥青面车场,并能满足本场最大车辆的使用要求。
消防车库应满足下例要求:a)建筑面积不低于表3的要求;b)地面进行防油、防侵蚀处理,以1%~2%的坡度向外延伸,并有排水功能;c)设有检修地沟,甚宽度不大于90cm,不应与其他管道(下水道)连通,并作防渗水处理;d)库内设消防员个人执勤防护装备放置架;e)每个停车位后部(或侧部)设置有220V电源插座,包括10A和15A插座各一个构成一组,每组容量不小于2kW,至少设置一个380V电源插座;f)安装有良好的照明设施,照度不小于75lx;g)根据每个车位上停放车辆的类型,设置有效的车辆废气排出装置;h)库内温度不低于10°C;i)有三辆以上(含三辆)消防车的消防站,设置备用车位。
接处警值班室应能满足全天24小时执勤的功能要求,瞭望窗应面向飞行区,大门应面向车库,并设有观察车库的窗户。
消防站应设有训练场地,训练场地的面积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消防站训练场地面积消防员备勤室应设在建筑物的首层并紧邻车库。
如设在车库后面时,应在车库与备勤室之间设置宽度不小于2.5m的畅通通道;如设置在第二层,则应设有直径为80mm~85mm直通车库的光滑钢质滑杆。
滑杆应按一个车位一根设置;滑杆底部应设直径不小于0.8m的橡胶缓冲垫。
人孔处应设置向外侧开启的门,人孔直径应为0.9m~1.0m。
靠近跑道的消防站应采取隔离措施。
消防站应设置清洗室和水带晾干架。
在寒冷和多雨地区应设有与清洗室相邻的烘干室。
消防站接处警值班室、消防员备勤室、救援战术研讨室、室内综合体能训练室等应设有取暖和降温设施。
消防员备勤室、人孔处、车库以及通往车库的通道应设有应急照明灯。
消防站应设有供训练和补水用的消火栓。
消防站应设置警铃,并保证在消防站的任何位置均能清晰地听见警铃声。
9级(含)以上机场消防站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航空器灭火模拟训练装置。
6飞行区消防通道应在跑道两端适当位置设置应急通道,并尽可能延长至机场围界。
在地形条件允许的机场,应延长至跑道两端以外1000m处。
消防通道的宽度不小于5m,高度应不小于4.5m,并能保证承载本场最重消防车辆在满载情况下顺利通过。
7飞行区消防供水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应设有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分为跑道消防供水设施和机坪消防供水设施。
跑道消防供水设施7.2.1应在跑道一侧或两侧适当位置设有消防车辆取水点。
7.2.2 取水点可根据本场的情况采用天然水源(湖泊、水塘、围场河、溪流等)、人工水池、消防供水管网等方式,并保证在冬季消防车能顺利取水。
7.2.3 取水点应设置方便消防车行驶的通道和停靠取水的场地。
7.2.4 每个取水点应能保证本场用于扑灭航空器火灾主力车(主力泡沫车、快速调动车等)总数50%以上的车辆同时取水;单车取水量不应小于3000 L/min。
机坪消防供水设施7.3.1 机坪应设置消火栓供水系统。
7.3.2 供水管网应采用环状设置。
7.3.3 供水管网径应不小于DN200,能同时供两台消防车辆取水,单车取水量不小于15 L/s。
7.3.4 消火栓的消防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
7.3.5 消火栓井体、井盖的设计强度应满足本场最高类别航空器的载荷要求。
7.3.6 消防供水宜采用地下式消火栓供水,每个消火栓取水口应不小于两个,其中一个口径应不小于DN100。
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量应为车载泡沫补充水量、储备泡沫用水量和冷却航空器用水量之和,消防供水量应以1h用量计。
飞行区消防供水量不应低于表6的要求。
表6 消防供水量8机坪灭火器材配置廊桥的每个机位应设置一套灭火器材。
远机位、维修机位、无廊桥机场的停机位,在航空器停场期间应保证每两个相邻的机位间至少设置一套灭火器材。
每个灭火器材点的灭火剂容量应不少于55kg。
机坪配置的灭火器应采用ABC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火灾种类及应使用的灭火剂见附录A;各种灭火器报废年限的规定见附录B。
附录A(规范性附录)火灾分类及宜使用的灭火剂A.1 火灾的分类A.1.1 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A.1.2 B类火灾指甲、乙、丙累液体可燃物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醇等燃烧的火灾。
A.1.3 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A.1.4 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A.1.5 E类火灾指电气火灾,如带电电线、变压器、用电器等物体燃烧的火灾。
A.2 各种火灾宜使用的灭火剂A.2.1 A类火灾宜用水或水类灭火器扑灭。
B类、C类火灾的灭火器对A类火灾有效,但其冷却作用不如A类火灾灭火器。
A.2.2 B类火灾宜用泡沫、二氧化碳和化学干粉灭火器。
水对B类火灾不但无效,反而易使火焰扩散。
A.2.3 C类火灾宜用干粉灭火器扑灭。
A.2.4 D类火灾宜用化学干粉或细砂灭火剂扑灭。
任何情况下都不应用水扑救D类火灾。
因为水可助长D类火的燃烧,亦可能引起爆炸。
A.2.5 E类火灾宜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扑灭,水或泡沫灭火剂不适用于E 类火灾。
附录B(规范性附录)灭火器报废年限各类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b)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c)手提式滑水灭火器——6年;d)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e)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f)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g)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h)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i)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j)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