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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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规范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防范风险,根据x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相关法规、《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在国内经济贸易活动中,银行依照购销合同中的购货方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行支付的付款承诺。根据买卖双方所涉及的信用证业务环节,可划分为买方信用证和卖方信用证。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国内分支行之间和国内分支行与他行之间办理的国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以下可简称为信用证)。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信用证有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议付三种付款方式。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立即付款的信用证。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在货物装运日或见单后定期付款的信用证。

(三)议付信用证是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信用证。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的基本原则:

(一)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二)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三)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和付款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

(四)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

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银行做出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五)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基础合约项下的交易。

(六)开证行付款是终局性的,对受益人或议付行不具有追索权。

第六条各一级分行应视辖内机构的业务及风险控制能力确定其办理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的权限。

第七条信开国内信用证项下,我行国内分支行之间、国内分支行与他行之间的电文往来可使用SWIFT报文或x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

第八条国内信用证业务编号规则为16位字符串,组成形式为“YYNNCCCCSSSSSSSD”,其中“YY”为两位年份,“NN”为两位省市代码,“CCCC”为四位业务代码,“SSSSSSS”为七位流水号;“D”为一位校验码。国内信用证开证业务代码为DLID,来单业务代码为DLDR,通知业务代码为DLAD,交单业务代码为DL-PO,委托收款凭证上的编号应填写交单编号。

第九条相关国内信用证业务收费执行《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国内信用证项下对客户的单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开国内信用证及其修改、国内信用证及其修改通知、来单通知书等),使用总行统一规范的国内信用证业务专用章(见附件1)。各一级分行可参照《关于规范国际结算业务印章的通知》(xx办发〔2009〕9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辖内国内信用证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印章刻制、领取、保管、使用、停用、上缴

与销毁等管理要求。

第二章信用证名词释义

第十一条买方信用证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凭单证相符的单据向受益人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结算方式。买方信用证业务操作主要包括信用证开立、修改、来单处理(审单、拒付、承诺付款/付款)、撤销和注销、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十二条卖方信用证是指我行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受益人,或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为受益人办理审单、委托收款或议付的结算方式。卖方信用证业务操作主要包括信用证通知、修改通知、审单、委托收款/议付、撤销和注销、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十三条开证申请人是根据购销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向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购货方。

第十四条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购销合同中的销货方。

—12—第十五条开证行是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并对满足信用证条件的单据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开证行由一级分行根据辖属分支机构的业务及风险控制能力确定,开证行可同时是审单行。

第十六条通知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第十七条委托收款行是接受受益人的委托,为其办理信用证委托收款的银行。

第十八条审单行是买方或卖方信用证项下,负责审核信用证条款及单据的我行分支机构。审单行由一级分行根据辖属分支机构的业务及风险控制能力确定。审单行可能同时是开证行或通知行、委托收款行/议付行。

第十九条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第二十条议付行是指受开证行委托应受益人申请办理信用证议付的银行。

第二十一条信用证有效期是指受益人向委托收款行/议付行或开证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

第二十二条信用证交单期是指信用证项下所要求单据提交的截止日期,最长不应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信用证有效地点是指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期付款信用证有效地为开证行所在地柜台;延期付款信用证如指定议付,有效地为议付行所在地柜台,否则为开证行所在地柜台。

第二十四条本操作规程和x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未明确规定其含义和认定标准的术语,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对应的相关解释和规定。

第三章买方信用证

第一节信用证开立

第二十五条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开证申请人应符合《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的准入要求。

第二十六条开证的申请

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应向开证行客户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以下简称开证申请书)。

(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如果开证申请人签订的是总承诺书,无需再进行逐笔提交。

(三)购销合同正本或副本(如提交的合同为副本,应与正本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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