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蛋白制品标准
大豆蛋白产品标准

GENERAL STANDARD FOR SOY PROTEIN PRODUCTSCXS 175-1989Adopted in 1989. Amended in 2019, 2022.2022 AmendmentThe following amendment was made to the text of the standard following decisions taken at the forty-fifth session of the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in December 2022.1. SCOPEThis Standard applies to Vegetable Protein Products (VPP) prepared from soybeans (seeds of Glycine Max.L.) by various separation and extraction processes. These products are intended for use in foods requiring further preparation and by th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2. DESCRIPTIONSoy Protein Products (SPP) covered by this Standard are food products produced by the reduction or removal from soybeans of certain of the major non-protein constituents (water, oil, carbohydrates) in a manner to achieve a protein (N x 6.25) content of:–in the case of soy protein flour (SPF) 50% or more and less than 65%;–in the case of soy protein concentrate (SPC) 65% or more and less than 90%;–in the case of soy protein isolate (SPI) 90% or more.The protein content is calculated on a dry weight basis excluding added vitamins, minerals, amino acids and food additives.3. ESSENTIAL COMPOSITION AND QUALITY AND NUTRITIONAL FACTORS3.1 Raw materialsClean, sound, mature, dry seeds essentially free from other seeds and foreign matter in accordance with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or SPP of lower protein content meeting the specifications contained in this Standard.3.2SPP shall conform to the following compositional requirements:3.2.1 Moisture content shall not exceed 10% (m/m).3.2.2 Crude protein (N x 6.25) shall be:–in the case of SPF, 50% or more and less than 65%–in the case of SPC, 65% or more and less than 90%–in the case of SPI, 90% or moreon a dry weight basis excluding added vitamins, minerals, amino acids and food additives.3.2.3 AshThe yield of ash on incineration shall not exceed 8% on a dry weight basis.3.2.4 FatThe residual fat content shall be compatible with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3.2.5 Crude fibre content shall not exceed:–in the case of SPF, 5%–in the case of SPC, 6%–in the case of SPI, 0.5%on a dry weight basis.3.3 Optional ingredients(a) carbohydrates, including sugars(b) edible fats and oils(c) other protein products(d) vitamins and minerals(e) salt(f) herbs and spices3.4 Nutritional factorsProcessing should be carefully controlled and sufficiently thorough to secure optimum flavour and palatability, as well as to control such factors as trypsin inhibitor, hemagglutinins, etc., in accordance with intended use. Where it is necessary to control trypsin inhibitor activity in a food, the maximum level allowed should be defined in terms of the finished product. Certain SPP are produced under low temperature conditions to avoid loss of protein solubility or enzyme activity. The special purpose SPP shall be assayed for protein nutritive value after appropriate heat treatment. Processing must not be so severe as to appreciably impair the nutritive value.4. FOOD ADDITIVES4.1 Processing AidsDuring the course of manufacturing SPP the following classes of processing aids may be used:The processing aids used in products conforming to this Standard should be consistent with the Guidelines on Substances used as Processing Aids (CXG 75-2010).–Acidity Regulators–Antifoam Agents–Firming Agents–Enzyme Preparations–Extraction Solvents–Antidusting Agents–Flour Treatment Agents–Viscosity Control Agents4.2 Food AdditivesNo food additives are permitted in vegetable protein products.5. CONTAMINANTSSPP shall be free from heavy metals in amounts which may represent a hazard to health.6. HYGIENE6.1It is recommended that the products cover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tandard be prepared in accordancewith the appropriate sections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Food Hygiene (CXC 1-1969).6.2To the extent possible in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the products shall be free from objectionable matter.6.3When tested by appropriate methods of sampling and examination the product:(a) shall be free from micro-organisms in amounts which may represent a hazard to health;(b) shall not contain substances originating from micro-organisms in amounts which may represent ahazard to health; and(c) shall not contain other poisonous substances in amounts which may represent a hazard to health.7. PACKAGINGSPP shall be packed in suitable hygienic containers which will maintain the product during storage and transport in a dry and sanitary condition.8. LABELLINGThe provisions of the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ling of Prepackaged Foods (CXS 1-1985) shall apply. 8.1 Name of the food8.1.1The name of the food to be declared on the label shall be:–“Soy protein flour” or “soya protein flour” when the protein content is 50% or more and less than 65%.–“Soy protein concentrate” or “soya protein concentrate” when the protein content is 65% or more and less than 90%.–“Soy protein isolate” or “isolated soy protein” or “soya protein isolate” or “isolated soya protein” when the protein content is 90% or more.8.1.2The name may include a term which accurately describes the physical form of the product, e.g., “granules” or“bits”.8.1.3When the SPP is subjected to a texturization process, the name of the product may include an appropriatequalifying term such as “textured” or “structured”.8.2 List of ingredientsA complete list of ingredients shall be declared on the label in descending order of proportion except that inthe case of added vitamins and added minerals, these ingredients shall be arranged as separate groups for vitamins and minerals, respectively, and within these groups the vitamins and minerals need not be listed in descending order of proportion.8.3Labelling of Non-retail containersThe labelling of non-retail containers should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ling of Non-Retail Containers of Foods (CXS 346-2021).9. METHODS OF ANALYSIS AND SAMPLINGFor checking the compliance with this Standard, the methods of analysis and sampling contained in the Recommended Methods of Analysis and Sampling (CXS 234-1999) relevant to the provisions in this Standard shall be used.。
大豆蛋白制品

Q/HRCES 北京晨恩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RCES0001-2013代替Q/HRCES 001 -2010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大豆蛋白制品2013-06-01发布2013-7-20 实施北京晨恩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企业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大豆蛋白制品》标准。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北京晨恩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晓超本标准批准人:余添丁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HRCES 001-2010 2010年发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大豆蛋白制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大豆组织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经调味、包装、杀菌等工序制成的供食用的大豆蛋白制品。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食用大豆组织蛋白制品:以大豆蛋白或浓缩大豆蛋白为原料,经高温、高压、挤压处理后,使处于高温、高压状态的原料迅速进入常压状态,导致组织结构突然蓬松成为海绵状,膨化形成具有肉质纤维组织状,供食用的大豆组织蛋白制品。
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2大豆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3.1.3酱油:应符合GB 18186的规定。
3.1.4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5食醋:应符合GB 18187 的规定3.1.6五香粉: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7辣椒: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8桂皮: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9孜然粉: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10大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11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
3.1.12咖喱粉:应符合GB/T 22266的规定。
3.1.13紫菜:应符合GB/T 23597的规定。
大豆蛋白制品通用标准

- 大豆蛋白粉(SPF)蛋白质含量≥50%,且<65%; - 浓缩大豆蛋白(SPC)蛋白质含量≥65%,且<90%; - 分离大豆蛋白(SPI)蛋白质含量≥90%。 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基数为除添加的维生素类、矿物质之外的产品干重。 3. 基本成分和质量与营养指标 3.1 原 料 按 照 良 好 操 作 规 范 ,基 本 上 无 其 他 种 子 和 外 来 物 质 的 ,清 洁 、完 好 、成 熟 、干 燥 的 大 豆 种 子 , 或 满 足 本 标 准 所 要 求 的 低 蛋 白 含 量 的 大 豆 蛋 白 制 品 ( SPP)。 3.2 大豆蛋白制品(SPP)应符合下述成分要求: 3.2.1 水分含量不超过 10%(质量分数)。 3.2.2 粗蛋白(N6.25)应: - 大豆蛋白粉(SPF)蛋白质含量≥50%,且<65%; - 浓缩大豆蛋白(SPC)蛋白质含量≥65%,且<90%; - 分离大豆蛋白(SPI)蛋白质含量≥90%。 以除添加的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和食品添加剂之外的干重计。 3.2.3 灰分 灼烧灰分量不应超过 8%(以干重计)。 3.2.4 脂肪 残留脂肪量应与良好操作规范一致。
3.4 营养指标 加工过程应严格控制并充分保证成品具有最优风味和可口性,也要控制如胰蛋白酶
抑制剂、血凝素等的使用。在必须控制胰蛋白酶抑制剂活性的食品中,其最大允许量应 根 据 最 终 产 品 确定。某些大豆蛋白制品( SPP)需要在低温条件下生产,以避免蛋 白质 溶 解 和 酶 活 性 丧失。特殊用途大豆蛋白制品( SPP)在经适当的热处理后,应检测 蛋 白 营养价值。热处理不应太剧烈,以避免严重影响营养价值。 4. 食品添加剂 4.1 加工助剂
国家标准《大豆蛋白粉》编制说明

国家标准《大豆蛋白粉》编制说明国家标准《大豆蛋白粉》的制修订工作,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5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下达的任务,项目编号为20050649-T-449。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工作等)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全面负责国家标准《大豆蛋白粉》(项目编号为20050649-T-449)的制修订工作,成立了大豆蛋白粉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组。
由全国粮油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油脂及油脂技术工作组、武汉工业学院、河南工业大学共同负责,为此专门成立了《大豆蛋白粉》国家标准起草小组,并根据项目内容确定了该项工作的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按照项目要求开展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大豆蛋白粉标准制修订工作方案,进行了资料收集、分析和相关试验的研究。
本标准制定的主要工作过程为:(一)查询资料本起草小组查阅了大量的国内外有关大豆蛋白粉的科技文献,如大豆蛋白粉的原料、大豆蛋白粉的生产工艺、大豆蛋白粉国内外相关标准、大豆蛋白粉检测方法等,并对资料进行了分析、研究与总结。
同时对大豆蛋白粉的生产、销售等市场进行了调查及研究。
结果表明,大豆蛋白粉的生产一般是以大豆(或食用大豆粕)为原料,经过清选除杂、脱皮、脱脂、脱溶(溶剂法脱脂)、粉碎、筛分等加工过程实现的。
目前,国际上的脱脂大豆粉和相关大豆蛋白制品有低温脱脂豆粉、高温脱脂豆粉、加磷脂大豆粉、大豆浓缩蛋白粉和大豆分离蛋白粉等制品,并根据制品具体的质量指标冠以对应的商品名称;国内的大豆脱脂豆粉,无论是部分脱脂豆粉、低温脱脂豆粉、高温脱脂豆粉、加磷脂的脱脂豆粉,多数生产企业喜欢在上述产品中加上“蛋白”二字以“大豆蛋白粉”的名称在商业流通中增加“卖点”效益。
大豆蛋白粉尚无国际标准,国内只有与大豆蛋白粉有一定关系的国家标准,如QB/T20371-2006《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QB/T13382-92《食用大豆粕》等。
QB/T20371-2006《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包含蛋白质含量由50%到90%以上的大豆蛋白粉、大豆浓缩蛋白和大豆分离蛋白三大类产品,对于世界大豆分离蛋白生产量最大中国,缺乏标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QB/T13382-92《食用大豆粕》标准,主要是为大豆浓缩蛋白和分离蛋白生产企业提供原料依据的标准。
大豆蛋白粉

大豆蛋白粉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
本标准由尉氏县民生高级植物蛋白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民生。
食品加工用大豆蛋白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用大豆蛋白粉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机榨出油后的豆饼或者低温豆粕为原料,经破碎或不破碎、微波干燥、粉碎、包装加工而制得的非即食食品加工用大豆蛋白粉。
2要求2.1原料2.1.1大豆饼应无腐败、无污染,并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
2.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2.1.3 低温豆粕应符合GB/T 13382的规定。
2.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2.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2.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2.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JJF 1070的规定。
2.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2.7 其他要求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 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灰分、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的检验。
型式检验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编制说明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机榨出油后的豆饼或者低温豆粕为原料,经破碎或不破碎、微波干燥、粉碎、包装加工而制得的非即食食品加工用大豆蛋白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参照GB/T 13382《食用大豆粕》制定本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用大豆蛋白粉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中铅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2的规定。
尉氏县民生高级植物蛋白厂。
大豆分离蛋白在肉制品中应用

大豆分离蛋白在肉制品中应用大豆蛋白在肉制品加工中可采取以下添加方法。
1.复水法将大豆组织蛋白与一定比例的水混合,经过浸泡软化后随原料绞碎,大豆蛋白在肉制品中分布均匀、口感良好。
2.糊剂法糊剂法又称凝胶化法。
将大豆拆分蛋白与一定量的水做成糊剂〔以1:(35)的比例〕,经充份烘烤并使其水化,采用时按配方建议嵌入至肉馅中。
3.乳化法将大豆分离蛋白与配方中的一部分脂肪和水制成预乳化液。
采用冷乳化法时,大豆蛋白、脂肪和水的比例为1:5:5,也可以加入85℃预煮过的猪皮。
采用热乳化法时,大豆分离蛋白与猪皮、水和脂肪的比例为1:2:6:64.干粉法干粉法只有使用鲜肉为原料时才适用于。
在斩拌时,将大豆拆分蛋白以干粉状态先于脂肪重新加入,其操作程序为:瘦肉+蛋白(1份)+水(5份)+其他。
5.注射法将5%的大豆分离蛋白分散于火腿发色及调味液中,然后用盐水注射器注入肉块中进行腌制,火腿得率可增加20%,并可以缩短腌制时间,这种明显的效果来源于大豆蛋白质的持水性和凝胶性。
大豆蛋白在肉制品加工中的应用领域须特别注意以下几点:①大豆蛋白制品应经脱腥处理,除去豆腥味,以免影响肉制品风味。
②由于大豆蛋白的采用,适度增加了瘦肉用量,减少了肥肉用量,在一定程度上要影响产品的颜色,可以无偿献血者或容许采用的色素不予补足。
此外,可以嵌入少量肉味料(肉味香精),以减少产品的肉香味。
③在灌肠制品生产中,一般使用碱性磷酸盐(stp),在使用大豆分离蛋白时,最好使用酸性磷酸盐(asp)而酸性磷酸盐会降低肉结合水的能力,所以使用asp时,最好同时加入葡萄糖酸内酯(gdl),以缓冲asp的作用。
④大豆拆分蛋白对盐和调味存有一定的全面覆盖促进作用,因此调味宜最后重新加入,并根据情况调制盐的用量。
在使用斩拌机(或搅拌机)时要把大豆分离蛋白充分斩拌,斩拌至浓绸发亮,使其充分发挥乳化的效果。
在斩拌机中乳化时,应加冰屑降低肉温,以增强乳化效果,提高产品质量。
组织蛋白

组织蛋白组织蛋白也就是俗话说的人造肉。
是以含蛋白物质为主要原料,通过加工产生的生产的一种蛋白质较高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一般为干物质,原料多用大豆加工产品,如脱脂大豆粉、浓缩蛋白、分离蛋白、谷朊粉等。
形状有粒状、柱状、块状等。
使用时需要复水,即用水将浸泡后使用。
高级的组织蛋白是用分离蛋白生产的,蛋白含量高,易吸收。
因为是植物蛋白,所以没有兽药残留、比较安全。
目前用途比较广泛。
部分肉类产品中用使用。
目前高级的组织蛋白为丝状组织蛋白,复水后明显的肉丝感觉,相对肉类,成本较低。
组织蛋白可以代替鸡肉、分离蛋白添加到肉制品中,不仅能提高肉制品的蛋白质含量,又能吸收多余的脂肪,使其不油不腻而更显肉感,达到经济实惠的目的。
组织蛋白的蛋白质含量只能说明营养高,并不表明营养全。
对于肉类的代用品,它还应含有与肉类相似的氨基酸。
最好把花生、大豆和一些坚果类的原料按一定比例搭配,以产生出氨基酸种类齐全的肉制品。
由于各种蛋白所要求的工艺条件不同,所以相应技术正在研究中。
组织蛋白在发达国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而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很多人对它还很陌生。
相信随着加工技术的不断发展,产品的口感、味道和组织状态会更与肉接近,也会越来越被消费者接受。
大豆组织蛋白的生产工艺与技术要求大豆组织蛋白又名植物肉,其原料是脱脂豆粕(又称白豆片),主要成分是蛋白质(含量50%以上)和碳水化合物。
大豆组织蛋白不含胆固醇,含糖量低,消化率高,富含人体所必须的多种氨基酸,是一种较理想的完全蛋白质。
1、大豆组织蛋白的生产工艺流程白豆片经涡轮磨研磨后进入混合缸与汽、水充分混合,再进膨化机在高温、高压下通过模具突然释放,从而得到重新组织化的蛋白(小颗粒大豆组织蛋白经过湿磨的剪切),然后进入干燥冷却器烘干冷却后,包装成为大豆组织蛋白产品。
2、大豆组织蛋白的生产工艺原理含有适当水分的白豆片,研磨后成为脱脂蛋白粉,其天然未变性的蛋白质分子,在温度和压力的作用下,发生变性。
豆类及其制品

• 豆奶中矿物质中含铁量高。但钙不足,需要强化钙 • 豆奶中维生素主要是B1、B2、烟酸和E,基本不含A、D和C
2. 豆奶的消化
各种大豆食品中蛋白质的消化率(%)
豆芽
• 豆芽是指黄豆芽,后来市场上逐渐开发出绿豆芽、黑豆芽,豌豆芽、蚕豆芽等 新品种
• 黄豆芽的蛋白质利用率较黄豆要提高10%左右
大豆异黄酮
• 含量0.1~0.2%,具有雌激素作用,降血脂、抗动脉硬化、抗肿瘤等功效。
• 因其结构与雌激素相似,所以也称“植物雌激素(Phytoestrogens)”,具双向 调节性,有降血脂、抗动脉硬化、抗肿瘤、抗骨质疏松等保健作用 大豆类制品及加工
• 大豆在加工的过程中经过浸泡、加热、脱皮、碾磨等多道工序,减少了大豆中 的抗营养因子,使各种营养素的利用率都得到很大的提高 豆腐
• 点制豆腐的凝固剂有石膏、卤水、
葡萄糖酸-δ-内酯
• 石膏的化学名称是硫酸钙,由于其溶解性小,生产中使用很不方便,但从豆腐 制品的出品率和质量方面来讲还是较理想的
• 卤水又称作卤碱,其主要成份为氯化镁、氯化钠和一些金属离子。盐卤中的二 价镁可以使蛋白质凝固。它的特点是制品口味较好,凝固速度快,但出品率稍 低于石膏。
组织降解、生长调控、抗虫害等
蛋白酶抑制剂
• 大豆和其他豆类中含有的一类特殊蛋白,可抑制胰蛋白酶等蛋白酶活性、从而
妨碍蛋白质的消化吸收,加热可被破坏;主要存在于生豆中
大豆凝血素
• 植物红细胞凝集素,是大豆中另一种毒性蛋白,湿热处理可将其同蛋白酶抑制
剂一起破坏
• 可引起肠壁破坏,抑制消化;还可以引起肠壁通透性增加,带来免疫毒性 • 可在胃肠道酶作用下被破坏
麦和玉米。
• 目前世界大豆产量以美国、巴西、阿根廷、中国为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Q/HJS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本标准于2014年9月29日首次发布。
大豆蛋白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豆蛋白制品的产品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蛋白粉、谷朊粉、食用大豆粕、玉米粉、小麦粉为原料,辅以大豆油、食用盐、谷氨酸钠(味精)、酱油、白砂糖、辣椒红、香辛调味料、食用香精、5'-呈味核苷酸二钠、乙基麦芽酚、山梨酸钾,经混合、挤压膨化、成型、油炸、脱水、卤制或滚揉调味、包装、灭菌、外包装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一定组织状态(或纤维结构)的大豆蛋白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355 小麦粉GB 1535 大豆油GB 2711 非发酵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413.31 婴幼儿配方食品乳粉脲酶的定性检验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7652 八角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0463 玉米粉GB 10783 食品添加剂辣椒红GB124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GB 13382 食用大豆粕GB 13736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4932.1 食用大豆粕卫生标准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0371 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GB/T 21924 谷朊粉GB/T 22493 大豆蛋白粉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30382 辣椒SB/T 10040 花椒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QB/T 2640 咸味食品香精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3要求3.1原辅料3.1.1大豆蛋白粉应符合GB/T 22493、GB 20371的规定。
3.1.2食用大豆粕应符合GB 13382和GB/T 14932.1的规定。
3.1.3谷朊粉应符合GB/T 21924的规定。
3.1.4小麦粉应符合GB 1355的规定。
3.1.5 玉米粉应符合GB/T 10463的规定。
3.1.6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7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8大豆油应符合GB 1535的规定。
3.1.9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1.10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11鸡肉香精应符合SB/T 10415和QB/T 2640 的规定。
3.1.12花椒应符合SB/T 10040和GB/T 15691 的规定。
3.1.13八角应符合GB/T 7652和GB/T 15691 的规定。
3.1.14辣椒应符合GB/T 30382和GB/T 15691 的规定。
3.1.15丁香应符合GB/T 22300和GB/T 15691 的规定。
3.1.16辣椒红应符合GB 10783的规定。
3.1.17 山梨酸钾0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
3.1.18呈味核苷酸二钠QB/T 2845 的规定。
3.1.19乙基麦芽酚应符合GB12487的规定。
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净含量与允许短缺量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3.6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7 农药残留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3.8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3.9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4.1 感官检验从样品中取出1包,置于白磁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色泽及性状,嗅其气味,然后以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并检查有无外来杂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理化指标检验4.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2.2 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2.3食用盐按GB/T 5009.5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2.4蛋白质按GB/T 5009.5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2.5尿素酶(脲酶)按GB/T 5413.3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2.6 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2.7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2.8黄曲霉毒素B1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2.9 过氧化值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2.10酸价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3 微生物的检验4.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4.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4.3.3 沙门氏菌检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4.3.4 志贺氏菌检验按GB 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
4.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4.3.6霉菌和酵母计数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4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6.1 原料入库要求原料入库前,必须索取供货方出具的合格证明或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6.2组批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产品为一批。
6.3抽样一般情况下按3‰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样品最少不得低于6袋。
6.4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均由公司检验员按本标准进行批批检验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投产时;b)主要原料产地、供应商有变动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生产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5.6判定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所规定时,则判为合格产品。
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可自保留样品中或对同批产品再次随机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产品,若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6.1 标志、标签产品标志及标签应符合GB/T 191和GB 7718和有关规定。
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贮存方法、食用方法、产品标准代号、商标。
并有防潮、防雨等标志。
6.2 包装产品的包装容器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聚乙烯和聚丙烯复合包装袋包装或铝箔包装,聚乙烯复合包装袋其质量应符合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其卫生应符合GB/T 9687的要求;聚丙烯复合包装袋其质量应符合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其卫生应符合GB/T 9683的要求;铝箔其质量标准应符合GB/T 28118的要求,中包装采用小纸盒包装其质量标准应符合GB/T25160的要求,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包装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也可根据用户提出的净含量要求进行包装,其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的规定,包装牢固,运输中不易破碎。
6.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淋、日晒、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等能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混装运输。
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仓库内,必须有防鼠台,与地面距离≥10cm,离墙≥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
7 保质期在上述规定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9个月。
编制说明本标准适用于大豆拉丝蛋白为主要原料,辅以大豆油、食用盐、谷氨酸钠(味精)、酱油、白砂糖、辣椒红、香辛料(花椒、八角、辣椒、小茴香、丁香经粉碎、配料、混合、搅拌而成)、食用香精(鸡肉香精)、5'-呈味核苷酸二钠、乙基麦芽酚、山梨酸钾,经混合、挤压膨化、成型、油炸、脱水、卤制或滚揉调味、包装、灭菌、外包装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一定组织状态(或纤维结构)的大豆蛋白制品。
鉴于目前尚无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参照《SB/T10453-2007膨化豆制品》、《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制订了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