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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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A综述

TPA综述

TPA即以健康管理公司、咨询公司的名义为保险公司提供外包业务,包括:新契约与保全服务、处理理赔、提供客户服务、开发医疗服务网络等。

\按照国外TPA管理模式,TPA可对被保险人提供健康干预、就医咨询、医疗网络等服务,从而降低赔付率及骗赔等道德风险。

但这在中国难以成行。

上述负责人举例说,“美国医疗体制高度私有化,因利益纽带联系,TPA机构的数据系统与医疗网络可实现对接。

但在以政府为主导的中国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下,却难以实现。

TPA,即以健康管理公司、咨询公司开展业务的这些公司其实是健康险行业内的第三方管理服务公司,其业务包括提供新契约与保全服务、处理理赔、提供客户服务、开发医疗服务网络等。

在国内政策尚未放开管制的情况下,设立TPA已经成为觊觎国内健康险业务牌照已久的外资健康险公司“曲线”进入中国健康险市场的主要形式。

“最近经常会有一些咨询公司来找我们健康险方面的负责人,希望进行理赔外包、风险管理方面的合作。

”太保寿险公司一位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前来咨询的大多是外资公司。

据记者了解,市场上目前从事TPA的公司大多具有外资背景,中资TPA公司并不多。

如康众(上海)企业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康众”)是WPMI有限责任公司的独资公司(WPMI 由美国的WellPoint(维朋)公司以及美国的其他几家健康服务行业的投资公司合资成立);北京鹏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则为瑞士再保险公司全资所有;上海万欣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则具有欧洲MobilitySaintHonoré背景。

“很多外资健康险集团纷纷以TPA开路,打探中国市场,借此积累中国健康险市场第一手的经验、行业数据,这也是目前国内外资TPA比较多的原因之一。

”康众公司一位内部人士认为。

据了解,国外TPA公司介入医疗健康保险的一般运作路径为:保险公司先通知TPA,由TPA对医院的诊断及医疗费用预算作预审核,医院在TPA的预授权下开展治疗活动,当被保险人出院时,医院将医疗费用清单传输到TPA,经审核同意后直接结算医疗费用,无需被保险人支付现金。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在当今的金融领域中,保险公司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偿付能力的监管至关重要。

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环境、金融体系和监管目标,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模式。

通过对这些国际模式的比较和研究,我们可以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一、国际主要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一)美国的风险资本(RBC)监管模式美国的保险监管以风险为导向,其风险资本(RBC)监管模式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和精确性。

该模式通过计算一系列风险因子,来确定保险公司所需持有的最低资本水平。

RBC 模式不仅考虑了保险公司的资产风险和负债风险,还将业务风险、经营风险等纳入考量范围。

这种全面而细致的风险评估方法有助于准确反映保险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但也对监管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数据要求较高。

(二)欧盟的偿付能力Ⅱ(Solvency Ⅱ)监管模式欧盟的偿付能力Ⅱ是一套基于经济原则的综合性监管框架。

它强调市场一致性原则,要求保险公司使用内部模型来评估风险和确定资本要求。

同时,Solvency Ⅱ引入了三支柱的监管框架,包括定量要求的第一支柱、定性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的第二支柱,以及市场纪律和透明度要求的第三支柱。

这一模式注重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但实施成本较高,对小型保险公司可能存在一定的挑战。

(三)日本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日本的保险监管体系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中。

其偿付能力监管注重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通过设定一系列的财务指标和比率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同时,日本的监管机构也加强了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督。

二、国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比较(一)监管目标的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目标虽有相似之处,如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但侧重点有所不同。

美国的 RBC 模式更侧重于对风险的精确量化和资本的充足性;欧盟的 Solvency Ⅱ则更强调市场一致性和透明度;日本则在注重资本充足的同时,也关注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健性。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实用版2篇】目录(篇1)一、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一)工伤保险制度的概念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主导,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对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患病或死亡的劳动者及其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社会关怀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分类1.美国:以私营工伤保险为主,政府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一定的补充保障。

2.德国:以公共工伤保险为主,政府主导并提供全面的工伤保险服务。

3.日本:以公共和私营工伤保险并存,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监管。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1.保障范围广泛:覆盖了大部分的劳动者和工作场所。

2.补偿力度大: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助、死亡抚恤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补偿。

3.社会关怀度高:为受伤劳动者提供心理支持和康复服务。

二、借鉴意义(一)提高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率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依赖公共工伤保险体系,覆盖范围有限。

借鉴美国的经验,可以鼓励企业和劳动者参加私营工伤保险,提高制度的覆盖率。

(二)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容德国的公共工伤保险制度在补偿力度、覆盖范围和社会关怀度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

借鉴德国的经验,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其全面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监管力度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在监管方面具有一定的特色。

借鉴日本的经验,可以加强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监管力度,保障制度的公平和透明。

正文(篇1)一、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1.美国: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由私营工伤保险机构提供,政府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一定的补充保障。

这种模式使得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此外,美国注重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德国: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由公共工伤保险机构提供,政府主导并提供全面的工伤保险服务。

这种模式使得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具有较高的全面性和保障程度。

此外,德国的公共工伤保险制度还包括了康复服务和心理支持等,以帮助受伤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或恢复正常生活。

外国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法律监管制度比较分析及对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启示

外国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法律监管制度比较分析及对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启示
经i 齐与 法
外 国保 险 公 司 投 资债 券 的法 律 监管制 度 比较 分析 及 对我 国 保 险 监 管制 度 的启 示
一王 臣 纽约圣约翰大学
[ 要 ] 本 文通过 比较 分析 外 国保 险公 司投 资债 券的 法律监 管 制度 ,并 分析 当前我 国保 监会 和 《 险法 》对保 险公 司投 资资 本 管理 摘 保
起 步 时间较 晚 ,在组 织 架构 ,技 能经 验 等方 面存 在 着不 少问题 。 时 ,由联邦 政府 进行 立 法管 理 。与此 同时 ,各州 保 三、不同国家保险公司法律监管体 系对我 国保 险业立 险监 管局还 联 合组 成 了美 国全 国保 险监 管协 会 ,提 出和 制定 各种 保 法 的 启 示 1制定 符合 国情 的债 权监 管管 理模 式 . 险管理 法律 条例 以供 各 州立 法机构 和联 邦 立法机 构 参考 。 国 际 风 险 资金 监 管 模 式 主 要分 为三 种 , 即严 格 监 管 ,松 散 监 2 英国保 险公 司法 律监 管 研究体 系分 析 , 格 的 风险 资本 偿付 能 力监 管制 度 ,这在 最大 限度 上 降低 了保 险公 司 英 国保 险公 司 监管 体 系经 历 了较 长 的 改革 历史 ,形 成 了较 为严 管 ,和折 衷式 监管 三种 形式 。由于 我 国还处 于 发展 中 国家阶 段 。市 场经 济 和法律 法规 还 处在 发展 阶段 ,应 适 时使 用严 格监 管模 式 ,当
的风 险。 与此 同 时 ,由于英 国成立 了保 险业 行 业组 织 ,健全 的组 织 保 险业 发展 到一 定阶 段 ,市场 经济 达 到较 为成 熟阶 段 ,可 以适 时调 管理 制度 和企 业 自身 的 自律 性使 得英 国保险 业在 政 府没 有进 行过 多 整监 管模 式 为松散 式监 管 ,比如英 国依 靠 完善 的市 场经 济发 展水 平 的管 理下 健康 迅速 的 发展 。总 之 ,英 国保 险法律 法 规对 于保 险公 司 的管 理较 松 ,公 司依 靠行 业组 织条 例和 自身 的 自律 性 ,管理 风 险资 本偿 付能 力 ,同 时 ,保 险 公 司每年 将财 务会 计 报表 上 交英 国工 贸部 和企 业 自律进 行 了较 为恰 当的松散 式 监管 制度 。 2我 国保 险业公 司对 投资 产 品和 品种要 进行 适 时调整 由于 不 同 的经 济 发 展 阶 段 对投 资 品种 和 比例 有 不 同 的要 求 ,

欧盟国家保险监管模式

欧盟国家保险监管模式

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完善投诉 处理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消费 者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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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研究结论
欧盟国家保险监管模式以风险为本,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市场稳定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
欧盟国家保险监管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和市场特点进行差异化监 管,但都遵循欧盟的监管要求和标准。
自我监管
英国保险业自我监管,实 行行业自律,政府不直接 干预。
行业协会
英国保险行业协会在监管 中发挥重要作用,制定行 业标准和规范,监督会员 遵守。
法律制度
英国保险法律制度完善, 保障投保人权益,规范保 险市场行为。
德国模式
政府监管
德国保险业受到政府严格 监管,政府制定详细的监 管政策。
机构设置
德国设立联邦金融监管局 ,负责监管银行、保险、 证券等金融机构。
促进市场稳定
通过提升保险业竞争力
鼓励创新和效率,提升保险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 发展能力。
监管机构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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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监管机构
通常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负责保险监管,如英 国的FCA、德国的BaFin等。
行业自律组织
一些国家也有行业自律组织参与保险监管,如法 国的ACI等。
欧盟国家保险监管模式在应对金融危机和防范系统性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 效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稳定。
研究不足之处和未来研究方向
研究不足之处
本研究对欧盟国家保险监管模式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未能详细分析各国的具体监管策略和操作方式,未来可以进 一步细化研究,深入分析各国保险监管的差异和特点。
未来研究方向
未来可以对欧盟国家保险监管模式进行更全面的比较研究,探讨各国在保险监管方面的合作与竞争关系,以及欧 盟保险监管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挑战。同时,可以进一步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的实践和经验,为我国保险 监管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于国外银行保险发展模式探析

关于国外银行保险发展模式探析

关于国外银行保险发展模式探析银行保险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通过合作为客户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在国外,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多种多样,各国在此方面有着不同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的模式。

本文将探讨国外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并通过比较分析国外经验,探索我国未来银行保险业发展的方向和模式。

一、美国的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美国是最早开展银行保险的国家之一,其发展模式主要有“银行保险代理模式”和“银行保险资产管理模式”两种。

1.银行保险代理模式在美国,银行保险代理模式是最为普遍和成熟的一种模式。

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签约,作为保险代理销售各类保险产品,同时获取佣金。

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银行的销售渠道优势,提高附加值和服务能力。

虽然银行保险代理模式发达,但在美国,对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监管分别属于不同的机构,独立于银行和保险公司之上的金融监管局对保险业不太了解,导致对于银行保险代理模式的监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银行保险资产管理模式指的是银行出资设立保险公司并进行业务合作。

在这种模式下,银行可以整合金融资源,为客户提供更为灵活和综合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在资产管理模式下,银行可以通过设立保险公司,实现资产配置的多元化,并在保险业中寻求更多的投资收益。

欧洲国家在银行保险领域也有其独特的发展模式,主要有“金融集团模式”和“金融一体化模式”。

1.金融集团模式在欧洲国家,一些大型金融机构通过资产整合和业务合作,形成了庞大的金融集团,通过金融集团模式来推进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

金融集团模式下,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共享客户资源、资金池和信息系统,形成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跨界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2.金融一体化模式金融一体化模式强调在银行和保险业务之间实现完全融合,金融机构一般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实现银行保险一体化。

通过这种模式,金融机构可以整合资源,实现业务的多元化和综合化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在东亚地区,一些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资本整合和业务整合,形成了跨行业的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这种模式来开展银行保险业务。

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产业经济一、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现状(一)保险监管要素分析。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管管理。

具体有两种方法:非现场监控和现场检查法。

非现场监管是指不在各个保险机构进行监管,而由保险机构按照规定上缴规定的材料,进行监管的一种方法。

现场监管是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监督管理小组到各保险机构进行实地调查,对公司的风险结构和承受风险的能力进行比较,找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

非现场法现场法优点简单明了;节省人力成本;对报表有统一的标准能够真实、直接的获取资料,避免了虚报;缺点限于反映一个时点的信息;由于保险公司对报表的可操作性造成信息失真的风险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过高;检查结果受制于检查人员的专业水平(二)保险监管体系的现状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是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二代”,2017年11月保监会又宣布了要对我国的“偿二代”进行二期工程建设,同时我国又陆陆续续的开始实施一些规范政策,由于监管要求保险回归本源,万能险的比例有所下降(从2017年前三个季度的数据看,万能险占比18.37%,下降了18.48个百分点),人身险长期保障型产品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行业在回归保障、专注本源的转型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促进了保险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善了保险产品的产品结构和业务结构。

二、存在的问题(一)保险转型不彻底。

由于国家颁布法令要求寿险要回归保障本质,寿险业务也有所转型,并且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转型仍然不够彻底,仍然需要加强转型力度,使整个保险业走上正轨。

我们要建立一种以大量的个体人身保障保险为核心,以健康险、养老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为三大支柱,以资产管理为手段的新格局。

(二)网络保险兴起,监管难度加大。

随着“互联网+”的提出与迅猛发展,“互联网+”普惠金融应运而生,而将保险产品进行场景化和碎片化创新是当代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大环境下的一种趋势,网络保险不仅能以极低的成本满足海量客户的碎片化需求,还能促进我国保险产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国际保险监管模式及启示

国际保险监管模式及启示

2013年第4期《》HONG GUAN JING JI GUAN LI○王颖国际保险监管模式及启示一、国际保险监管模式目前,国际保险监管的重点已由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发展到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并存在4种主流的保险监管模式。

(一)美国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模式(Risk-Based Capital,RBC)美国全国监督管协会在1994年将RBC模式引进了美国。

这种模式旨在决定资本需求的时候将保险公司的大小和风险进行合并。

考虑到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之间的不同,其模式框架包含了3种独立的准则来计算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的需求资本。

对于财产险和意外险公司,可以自行设计保单和立定费率,但前提是保险公司所采用的保单和费率都必须符合所在州的有关规定。

而对于人寿和健康保险,必须按照规定将其出售的新保单报经本州保险监督局批准或备案才能实施。

如果这种产品含有证劵特性,还应报经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批准。

考虑到保险类型之间的多样性,每一个单独的风险计算都是基于要素导向的,每个保险公司也应该遵守各州的法律法规。

(二)欧盟的“偿付能力Ⅱ”模式欧盟保险监督“偿付能力Ⅰ”自2004年开始执行,通过固定汇率来计算资本需求量,以此衡量保险公司的风险。

随着欧洲保险业的不断发展,这套监管体系宽松的管制导致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其所规定的最低额度既不适合做预警指标,也无法发挥缓冲器的作用。

因此,“偿付能力Ⅱ”应运而生。

欧盟委员会将“偿付能力Ⅱ”的正式实施日期定为2014年1月1日。

“偿付能力Ⅱ”的目标,一是大幅度加强现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加强监管的力度;二是建立一个更贴切保险公司最真实的风险所对应的偿付能力监管。

为达到此目标,“偿付能力Ⅱ”运用“巴塞尔三大支柱”结构:资本要求(第一支柱),监管评估(第二支柱)和市场规范(第三支柱)。

在第一支柱中,通过两分法来决定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规定了监管评估流程的法规,由监管部门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的定性监管评估;第二支柱则规定了公开性、透明性的要求,以此来加强市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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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
世界各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有严格监管和宽松监管两种类型。

这两种类型是按监管的模式划分的,事实上,就约束的程度和力度而言,与其他行业相比,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实行严格监管。

经济学家一般从三个角度来看待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经济、安全、信息。

而这三个因素又可以分成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对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问题的监管三个方面。

根据其监管的侧重程度和严格程度不同,主要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监管可以分为严格监管和松散监管两种模式,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严格监管模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松散监管模式。

但本文侧重于分析国外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模式,通过考察世界各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模式,以探讨我国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监管未来的发展方向。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的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经济实力的一个综合指标。

偿付能力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大于负债,同时还要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以履行所有因债务而导致的财务责任。

合理的偿付能力应该在使保单持有人得到充分保障和保险业运营成本较低这两个因素的权衡中达到均衡。

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保险双方在权力义务的获得和履行的时间上存在着不对等性,主要原因在于:与其他实物交易不同,保险产品的购买者并不充分了解公司资产和负债质量的信息;保险公司管理人员的有限责任增加了有悖于职业道德经营的可能性;若出现负面的偿付能力信息,有可能导致保单持有人的“羊群”或传染效应,从而出现对保险公司的“挤兑”现象。

所以,保险公司一旦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将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产生威胁。

对此, 西方国家主要通过对偿付能力有效监管来达到监督保险公司经营同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

由于各国国情殊异及保险业发展历史长短不一,偿付能力监管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主要可分为北美体系、欧盟体系和澳大利亚体系。

一、北美体系
北美体系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

美国的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

美国对其保险业的监管实行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双重管理的体系,监管范围也非常广泛。

在这一监管体系下,州是监管的主体,各州有权处理保险监管工作中的一切事宜,如保险立法和税收等。

各州有自己的保险法规和管理机构。

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保险监管成本,美国最早建立了偿付能力评级机构和评级制度。

这些评级机构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提供了关于保险公司财务实力的总体信息。

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和财务分析跟踪系统(FATS)作为美国保险监管预警机制的两个重要的信息系统,主要帮助保险公司的无偿付能力进行预测,避免更多保险公司破产。

20世纪90年代美国保险监管协会提出了风险资本要求法(RBC),该法随着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具体数量和类型而变化,使保险公司的资本与其承担的风险大体匹配。

现金流量分析是以利率变动为主要假设来测定寿
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充足性,分析寿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是否匹配,属于动态监管方法。

为了对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不足时能及时进行补救,美国建立了保证基金体系,以保护可能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

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既有事前的预警、事中的控制,又有事后的弥补;即有静态监管,又有动态监管,两种监管相互补充,其体系建设比较完整。

加拿大的保险业由加拿大联邦金融机构监督办公室(Office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SFI)监管。

加拿大动态资本充足性测试是在给定保险人近期、当前财务状况,以及保险人在未来一系列假设情景下的前提下,对保险人资本金的变动趋势进行分析的过程,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测试分析,提供有关可能导致保险人资产损耗的不利事件的信息,预测采取相应纠正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以帮助保险公司防范偿付能力不足事件的发生。

北美体系主要采用了风险资本方法(RBC),以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作为指标,通过指标值的变动,决定应采取的监管措施。

其中,风险资本的衡量考虑了影响偿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风险类别,得到各类风险的大小之后,再通过一定的组合方式计算出最低风险资本要求的大小。

通过考虑各公司的具体风险构成,风险资本方法不再拘泥于对保险资产与盈余的固定要求,而是针对风险状况确定最低资本要求,是一种比较科学的偿付能力评估与监管方法。

近年来以风险资本思想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已经成为国际偿付能力监管的一个主要趋势,包括许多新兴亚洲地区和国际监管机构都已经试行RBC方法或开展相关研究。

二、欧盟体系
欧盟偿付能力监管内容规定了法定偿付能力额度,其由最低固定保证金和偿付能力额度组成。

同时,还规定可计入资本金的资产负债表项目。

虽然欧盟投资管制较松,但对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投资特别关注,注重协调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并规定责任准备金投资的资产类型及各类资产占准备金总额的最大比例,避免风险的过于集中。

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未达到规定要求,监管机构会采取限制公司投资行为等举措进行干预。

欧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属于比较宽松的监管体系,它考虑的因素比美国简单,操作起来比较简便,但其保险监管对行业自律要求很高。

1979年3月5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现为欧盟)颁布了“欧洲指引”(European Directive),制定了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

其后,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爱尔兰、英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和芬兰等15个国家先后参照了“欧洲指引”执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欧洲各国以后制定的法规基本上依据这份欧洲指引。

欧盟体系以英国最具代表性。

英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体现在1982年保险公司法(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以及1994年保险公司管理条例(The Insurance Companies Regulation 1994)的规定中。

三、澳大利亚体系
澳大利亚采用的是法定基金双重标准方法,针对法定基金制定了双重标准,即法定基金的偿付能力标准和资本充足标准,根据法定基金满足这双重标准的不同情况,决定相应的监管行动。

其中,偿付能力标准针对现有业务,属于静态评估;而资本充足性标准对未来业务予以假设,属于动态评估。

这一方法本质上体现的是风险资本的思想,即考虑影响偿付能力的资产与负债等多方面的风险,并量化为各风险准备金进行线性加总得到最低的资本要求。

1998年7月1日澳大利亚财政部成立了澳大利亚审慎监督委员会(Australia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APRA)。

澳大利亚审慎监督委员会作为普通保险和人寿保险的监管者,主要代表的是当前的和未来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澳大利亚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主要有1973年的《保险法》以及1995年的《人寿保险法》。

通过学习研究国外的先进保险监管经验与方法,从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形成针对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方式,才能让我国的保险业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志东,卢雅菲,俞自由.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其国际比较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2 黄为,钟春平.偿付能力监管法规的国际比较.中国保险,2008
3 郭颂平.论国家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管理[J].保险研究,2009
4 黄宇.构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指标体系[J].浙江保险,2010
5 陈迪红,潘竟成.保险公司动态财务分析初探[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 6叶明华.偿付能力监管:我国保险监管的新方向[J].经济工作导刊,2009
保险学课程作业
题目: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班级:1123101班
学号:1112310103
姓名:刘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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