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校务委员会制度校长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校校务会管理制度

学校校务会管理制度学校校务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校务会的组成、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校务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是学校内各个管理层面的沟通桥梁,对学校各项重大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三条学校校务会由校长、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其中校长为主席。
第二章学校校务会的组成第四条学校校务会的组成如下:1. 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担任学校校务会主席。
2.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各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和骨干教师组成,代表教职工的意见和利益。
3. 学生代表:由学生会主席和各年级的学生代表组成,代表学生的意见和利益。
4. 家长代表:由家委会主席和各班级的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家长的意见和利益。
第五条学校校务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如下:1. 校长由学校校董会或学校理事会选聘或聘任。
2.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领导班子推荐,经学校校董会或学校理事会确定。
3. 学生代表由学生选举,经学校校董会或学校理事会确认。
4. 家长代表由家委会选举,经学校校董会或学校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学校校务会成员的任期一般为两年,凡到期可以连选连任,但最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章学校校务会的职责和权限第七条学校校务会的职责如下:1. 讨论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文化活动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
2. 确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监督和评估学校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3. 提出学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建议和决策方案。
4. 监督学校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保障学校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审议学校的工作报告和重要决策,对重要决策进行监督和审计。
6. 解决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7. 组织开展学校的各种庆祝活动和文化交流活动,促进师生家长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第八条学校校务会的权限如下:1. 校务会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文化活动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高等学校领导体制

高等学校领导体制摘要:高校领导体制是指高等学校实施领导职能的组织形式、组织制度以及在长期的高等教育管理实践中所形成的各种领导关系。
高等学校领导体制主要包括:高等学校领导体制的结构;高等学校的领导方式;高等学校领导者的职责与权限的划分以及高等学校领导者的管理制度。
高校领导体制有着极强的时代性。
关键词:高校领导体制;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领导体制改革一、新中国建立以来高等学校领导体制的演变新中国建立以来,公立高等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围绕党政关系这一根本性问题,经历了以下七个阶段的变革:校长负责制(1950-1956);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56-1961);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61-1966);“文革”时期的特殊体制(1966-1976);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78-1985);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试点(1985-1989)以及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89年至今)。
(一)校长负责制(1950-1956)建国初期,我国教育界学习苏联经验,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由国家任命,直接向中央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是学校行政的最高负责人。
当时高校的党组织实行党组制,党组成员以行政负责人的身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学校党委对行政不起领导作用。
这种领导体制缺乏监察机构和制度、缺乏民主管理的制度,但从总体上讲,它是适应当时的历史条件的,对于建立和发展新中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基本上保持了高等教育与国民经济的同步增长。
(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56-1961)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全面展开,在教育领域特别强调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由“一长制”变为“党委制”。
(三)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61-1966)1960《高教六十条》提出此制度。
高等学校的校长,是国家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校务委员会和学校的经常性工作。
学校校务会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务会作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动学校全面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校务会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
第二章校务会组织机构第四条校务会由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各科室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校长担任校务会主席,主持校务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校务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校务会的日常事务和文件处理工作。
第三章校务会议事范围第七条校务会议事范围包括:(一)讨论和决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二)研究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审议学校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资金使用。
(四)决定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及职务评聘。
(五)讨论学校招生、招生政策调整及学生奖惩事宜。
(六)研究学校重大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
(七)讨论学校重大基建项目、设备购置及投资决策。
(八)协调各部门工作,解决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九)其他应由校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校务会议事程序第八条校务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校务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或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校务会主席同意后,由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条校务会议应提前一周向与会人员发送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校务会议召开时,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二条校务会议讨论事项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第十三条校务会议形成的决议,由校务会主席签署,经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校务会纪律第十四条校务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校务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五条校务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保持会场秩序,不得随意离场。
第十六条校务会议讨论事项,不得泄露会议内容,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学校校务、教学委员会制度

学校校务、教学委员会制度学校校务、教学委员会制度 (1)教学科研委员会职责 (1)学校校务委员会制度 (2)教学科研委员会职责教学科研委员会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最高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和校本教研工作。
为了开展好学校的各项教学科研工作,特制定如下职责:1、负责营造一种良好的教学科研氛围和科研环境。
2、制定学校年度教研计划和搞好教研总结。
3、负责审查审批各学科组上报的课题报告、经费预算。
4、负责争取国家、省、地教学科研项目。
5、组织相关人员和联系专家对教学科研阶段总结和结题报告进行总结、验收等工作。
6、向国家、省、地申报校本教研课题、经费、成果等。
7、负责聘任学校教研员,发放聘任证书。
8、负责联系和组织外地专家进行专题讲座。
9、负责教研资料收集和教研档案的管理工作。
10、负责搞好教研工作年度总结,对教研工作开展得好的学科组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校务委员会制度一、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的审议机构,负责学校的规划、学校工作计划、机构设置、重大的奖惩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除等。
二、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负责主持校务委员会会议,校长因公外出,可委托他人代理。
三、校务委员会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和教师代表组成。
其委员必须有较好的政策水平、负责精神、全局观念和谋略能力。
四、校长办公会决定的重大问题,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如无异议,即形成决定。
如校务委员会对校长办公会的决定发生意见分歧,由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复议。
或者受校长的委托,对学校某一方面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为校长作出决策提供理论与实际方面的论据,提出方案供校长权衡抉择。
五、校务委员会有审议权,但必须服从校长办公会的最后决议。
在未正式决议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漏会议内容。
六、根据工作需要,校务委员会主任可邀请非委员教职工参加校务会议,非委员教职工享有议事的权利。
七、校务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议。
在一般情况下,校务委员会每学期举行1-2次,在特殊情况下,校长可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校务委员会制度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校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条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坚持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相结合,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实现我校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校务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学校设立由校长主持和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务会)。
校务会是学校的审议机构, 主要是在校长主持下对校长提出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 并制定实施方案, 供校长在决策时参考, 并对校长的日常工作提供有力的帮助。
第三条校务会的宗旨:提高学校领导机构的科学决策能力, 发扬民主和集体智慧, 建立科学决策的保证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
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校务会的主要职责:1.建立和完善校务会工作机制, 校务会在校长的领导下行使行政工作的决策指挥权, 人事聘任权, 教学管理权, 财务支配权, 资金审批权, 行政奖惩权等权限。
2、审议学校的办学宗旨, 办学方针, 学校发展规划, 年度工作计划和招生计划等。
3.讨论学校班级开设、师资配备及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 并向校长提出建议。
4.审定学校重大改革与发展方案、管理机构设置、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5、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听取意见, 接受评议。
6.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校务会成员人选。
8、审议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校务会的组成校务会主要由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办公室主任等组成。
第六条校务会的工作制度1 、校务会审议的事项, 由校长提交校务会。
对拟审议的事项, 相关人员必须做好准备, 并将讨论文稿事先印发给各成员。
审议结果要记录在案;执行情况应通报各成员。
2、校长主持校务会, 校长因故不能主持, 应委托他人主持。
3、校务会一般每周一下午第三节课召开。
特殊情况下, 也可以随时召开。
大学校务委员会工作制度

大学校务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学校工作进行监督。
校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三条校务委员会工作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障学校科学发展。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为副主任,其他委员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及教师、学生、职工代表等担任。
第五条校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校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
三、工作职责第六条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审查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等;(二)听取和审议学校领导干部的工作报告,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考核;(三)讨论决定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四)讨论决定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五)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六)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校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四、工作程序第八条校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校长提出,或者由校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提出,报校长批准。
第九条校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当提前通知各位委员,并提供会议议题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校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校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由学校相关部门执行。
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务委员会报告。
五、工作纪律第十二条校务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会议,并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大学校务委员会和决策机构管理制度

大学校务委员会和决策机构管理制度大学校务委员会和决策机构在大学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些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制度对于大学的发展和运行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大学校务委员会和决策机构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大学校务委员会的设置和职责大学校务委员会是大学内部最高决策机构之一,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和讨论涉及学校发展和管理的重大决策,并作出相关决策。
大学校务委员会应该具有权威性和决策能力,能够有效地推动大学的发展和改革。
二、大学校务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为保证大学校务委员会的运行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应该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运行机制。
首先,校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策学校的重大问题。
会议的议程应事先确定,并向与会人员发出通知。
其次,决策应当采取多数表决的方式,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此外,大学校务委员会应该建立决策跟踪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并对决策结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
三、决策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划分除了学校校务委员会外,大学还应该建立各种决策机构,分工协作,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
这些决策机构可以包括学术委员会、教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
每个决策机构应负责自己所涉及的领域,进行专门的研究和决策。
学术委员会应负责学术方面的决策,教务委员会应负责教学方面的决策,财务委员会应负责财务方面的决策等。
各决策机构之间应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大学的发展。
四、决策机构管理的要点为确保决策机构的高效管理,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
首先,决策机构的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独立思考和正确决策。
其次,决策机构的成员应当以学校整体利益为出发点,遵循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原则,坚决抵制个人私利和权力寻租。
最后,决策机构的管理应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和程序,形成有效的决策流程,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决策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在大学校务委员会和决策机构的管理中,常常会面临一些问题,如权力过于集中、信息不对称等。
校务委员会制度

学院校务委员会制度一、总则(一)定位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重点在协调学校、家庭、社会之间关系、维护学生权益、营造有利于学生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发挥作用,是“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二)主要职能1. 咨询和建议。
提供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 宣传和协调。
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会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3. 审议和决定。
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做出相应决定。
4. 评议与监督。
顺应社会发展,推进教育民主,由封闭走向开放管理,接受社会的评议和监督。
(三)工作原则1. 依法治校原则。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经明确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2. 民主集中原则。
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委员会决议形式做出相应决定。
3. 沟通协调原则。
校务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委员的优势和作用,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社会对教育的支持,共同研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二、组织(一)校务委员会委员构成1.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企业代表、教师代表、家长和社区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
2. 学校领导主要包括校长、书记、副校级领导,企业代表由学校专家咨询委员会推荐,教师代表由教师民主选举或推选,家长代表由学生家长民主选举或者推选,社区代表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聘任。
3.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主任可以由学校领导或者其他委员担任担任。
如果学校领导担任主任,则应当有一名校外委员担任副主任。
校务委员任期三年,其中学校领导随任职变动,家长委员随学生毕业升学而调整。
(二)委员的权利与义务①权利1.知情权。
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重大发展规划、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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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12期山东社会科学No.12总第196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96收稿日期:2011-10-25作者简介:甘金球,山东工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策、执行、监督———高校内部权力制约与协调机制研究”(项目编号7087307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年-1997年》,海南出版社1998年版。
高等学校校务委员会制度:校长管理的基本形式甘金球(山东工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山东烟台264005)[摘要]“党委领导、校长管理、教授治学、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体制框架,校务委员会制度是校长管理的基本形式。
明确校务委员会的组织性质和功能,规范校务委员会的决策和活动方式,是深化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校务委员会;执行体制;校长管理[中图分类号]G4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1]12-0097-042010年7月颁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是指导我国未来十年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该纲要明确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是其中一项重要任务,也进一步指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实现这一基本目标的具体措施之一。
而治理结构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大学外部治理结构和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两个方面,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调整上,主要是要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校长管理、教授治学、民主监督”这一独具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的体制框架。
这一体制框架必然要求高等学校内部也要建立和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者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高效的运行机制。
这些既定发展目标的实现,需要在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基本领导体制的同时,对当前我国高等学校的行政执行体制实施变革,尤其是对校长管理的形式进行变革。
这是因为,作为高等学校的法人代表和最高行政领导,大学校长的管理能力直接影响到大学的科学与长远发展。
当前,一个比较好的做法是———将校务委员会制度作为校长管理的基本形式。
历史地看,校务委员会作为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在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演变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这一演变历程可以简单地划分为以下几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从1950年《高等学校暂行规程》的颁布到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的实行。
这一时期大学及专门学院实行的是校(院)长领导下的校(院)务委员会制度,主要特点是:校(院)务委员会拥有较大的权力,可以“议决全校(院)重大兴革事项”①。
这不仅是对解放前高等学校校务会议的继承和延续,更是在一定程度上的超越和发展。
第二阶段,从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的颁布到1961年“高教六十条”的实行。
这一时期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主要特点是加强了中国共产党对高等学校的绝对领导,但校务委员会基本上名存实亡。
第三阶段,从1961年“高教六十条”的颁布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的开始。
这一时期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主要特点是:高等党校校务委员会被赋予了极大的权力,并首次将校务委员会提升到了我国高等党校内部行政领导体制的高度。
第四阶段,从1985年至今,这一时期高等学校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之前,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之后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校务委员会都与之强弱相伴,虚实共存。
这一点非常明显,可以在以下两个政策文件中得到佐证。
一是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文规定了“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二是1998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也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校长职权有关事项。
进入21世纪以来,许多高等学校尤其是一些重点大学又纷纷设立了校务委员会。
共同特点是:校务委员会的权力较小,主要是作为一种审议机构而存在,起指导咨询作用。
从我国高等学校管理实践来看,尽管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不断在变,校务委员会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机构基本没变,区别在于:定位不同与功能差异。
换句话说,虽然校务委员会的定位与功能在变,但作为高等学校行政工作集体组织的一种形式基本上没变,只是参与校长管理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也就是说,建国以来,校务委员会通常是以校长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而出现的。
现实地看,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当下我国绝大多数大学已经步入了名副其实的巨型大学行列。
这是因为,巨型大学应有之义———巨大的在校生规模、强大的师资队伍、众多的组织机构、齐全的学科门类、高水平的学科建设、雄厚的物质基础、多元化的社会服务目标、强大的科研实力、广泛的对外交流活动、博大恢宏的文化氛围①———在我国当前绝大多数大学中均有所体现。
克拉克·科尔认为,巨型大学的校长是领导者、教育家、创新者、教导者、掌权者、消息灵通人士;他又是官员、管理人、继承人、寻求一致的人、劝说者、瓶颈口。
②从科尔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大学校长角色要求越来越多,肩上的担子也越来越重,能力要求必然也会越来越高。
大学校长必须是“全能人才”,是“神一般的人”。
然而这是不可能的,更是不现实的。
就连科尔自己都承认,“没有任何人能够干所有这些事情。
”③因此,校长管理不可能是大学校长独自一人的管理。
比较地看,将校务委员会制度作为校长管理的基本形式也符合世界发达国家高等学校内部行政决策时多采用委员会制的历史潮流和发展趋势。
虽然委员会制也有一些缺陷,但总的来说,它更适应复杂多变的环境,能够集思广益,较好地弥补校长个人能力的不足,也是行政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从决策的角度上看,“就行政系统而言,高等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校务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
”④具体到当前我国高等学校内部,多采用的是后两种,即校务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
虽然它们都属于委员会制,但在社会转型期,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实行董事会这一形式的条件下,而校长办公会本身存在代表性不足的局限性,校务委员会可以说已成为我国高等学校行政集体决策形式的最佳备选方案。
这是因为,校务委员会是一种已被历史所证明具有很大合理性的组织制度,而且它也是当下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的一种既定的存在。
不难得出以下结论:校务委员会理应是当下我国高等学校校长管理的基本形式。
因此,无论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当前的现实条件以及发达国家高等学校内部行政管理的基本特点等方面来分析,高等学校校务委员会制度可以作为校长管理的基本形式,应当成为行政决策的基本制度。
这既符合行政决策科学与民主化的基本要求,又可以进一步推进我高高等学校“去行政化”的进程。
一高等学校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必须遵从“党委领导、校长管理、教授治学、民主监督”这一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体制框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校务委员会制度是校长管理的基本形式。
两者之间既不矛盾,也不冲突。
这是因为,校务委员会制是以校长为首组成校务委员会决策,行使的是行政权力⑤。
由此可见,虽然校务委员会有一定的决策权,但决策对象被限定在行政事务上,即对高等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行政事项进行决策。
这是校务委员会的权力边界所在。
也就是说,不管怎样变革,校务委员会只能作为我国高等学校内部一项重要的行政组织制度和最高行政决策机构而存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执行体制。
这是校务委员会的组织性质和基本规定性。
正是这一组织性质也要求校务委员会在人员构成上应该包括“党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有代表性的专家教授⑥”等三个方面。
其中构成主体应当是行政领导干部。
这样,既体现了行政管理的主体地位,又将党委领导体现在校务委员会之中,也能体现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基本要求,更能实现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三者之间的相互协调与相互制约。
就校务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而言,当前我国高等学校的普遍做法是将其定位在“咨询与审议”上。
比如,《清华大学管理体制条例》明文规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审议机构。
校务委员会根据党和国家的方89①②④⑥姚加惠:《再论巨型大学应有之义———关于中国巨型大学内涵的思考》,《黑龙江高教研究》2003年第6期。
③[美]克拉克·科尔:《大学的功用》,陈学飞译,江西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⑤毕宪顺:《权力整合与体制重建—社会变革中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三辑)。
毕宪顺:《高等学校教授委员会制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2期。
针、政策,本着民主协商的精神,审议校长提出的关系学校全局的决策,如办学方针、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与决算报告、重大改革方案等①。
中国海洋大学党委书记、校务委员会主席冯瑞龙也认为,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咨询机构,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开展咨询工作,推进学校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②作为咨询机构而存在的校务委员会,这种定位是合适的。
然而,随着高等学校所处环境的变化,尤其是校务委员会以校长管理的基本方式和行政决策的组织制度出现之后,组织性质已发生了巨大的转变。
这意味着校务委员会的基本功能必然会随之改变。
因为,“功能与作用从不同的角度来表述同一个过程,就事物本身而言,是指它具有什么能力;……一事物的功能总是在与环境的作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③。
由此可见,功能更多体现的是与事物本身的联系,是事物本质的外在表现,而且会因环境的变化而改变。
为此,随着校务委员会从原来意义上的学校行政咨询机构转变为校长管理的基本形式,其基本功能也应当由“咨询”走向“决策”。
不言而喻,作为校长管理基本形式,校务委员会的决策对象当然是高等学校内部重要行政事务,而作用范围应该与大学校长的职责权限相一致,统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之内。
通过对此法相关规定的解读,可以看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校长的职权较大,可以全面负责本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具体而言,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学科研权,表现为组织教学活动和实施科学研究;二是学校革兴权,体现在拟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等方面;三是奖惩权,主要是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四是人事权,表现为教师与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与解聘、副校长人选的推荐以及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等方面;五是经营管理权,如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拟订和执行,校内资产的经营与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