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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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调查报告。。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调查报告。。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调查报告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不断增加,中国各地相继推行了户籍制度改革,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重庆市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中心城市之一,也在不断探索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旨在推动人口流动更加自由、平等和便利。

本文旨在对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了解改革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二、改革背景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是人口流动的快速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城市,为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的权益差异和不平等现象严重。

因此,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人口流动需求,重庆市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行户籍制度改革。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1.户籍迁移政策调整在户籍制度改革中,重庆市对户籍迁移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

首先,取消了许多原有的限制和限制,使得户籍迁移更加自由和便利。

其次,逐步建立了市区与农村居民享有相同政治、经济和社会权益的制度。

最后,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高素质人才落户,以促进人才流动和城市发展。

2.服务体系建设为了更好地服务人口流动和户籍迁移人员,重庆市加强了服务体系的建设。

建立了多层次、便捷高效的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证办理、医疗保障、教育资源等便利和保障。

此外,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了户籍管理和服务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提高了效率和便利性。

3.社会保障政策改革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权益,重庆市改革了社会保障政策。

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流动人口在医疗、养老、失业等方面享受与本地户籍居民平等的待遇。

同时,落实了农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保障政策,保障他们的教育和生活权益。

四、改革的效果与问题1.改革效果在重庆市推行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户籍迁移的自由度得到了大幅提升,流动人口的迁户比例明显增加。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

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

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

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切实保护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市局制定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国土所在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融资贷款和财政调度、拨付资金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复垦及利用工作;(三)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约定归还市级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资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

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在国家转移衔接办法出台前,我市按照“待遇不重复享受、就高发放”的原则支付老年人员基本养老金,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关于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doc 10页)

关于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doc 10页)

关于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doc 10页)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调查报告班级:2011经济九班一、引言重庆市是2007年6月国家批准设立的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

2010年8月,重庆在全市启动了被称为中国最大规模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从2010年8月15日-11月7日,全市已有12.6万户、59.5万农民自愿办理转户成为城镇居民,这一试验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海内外媒体称之为“重庆样本”、“重庆模式”。

为了深入了解重庆实施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情况,2012年1月12日-2月10日,我校经济9班全体学员深入重庆,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先后考察了两江新区、沙坪坝区、渝北区、南川区等区县,实地调研了民心佳园公租房、西永微电园、大学城、南川新农村建设居民点等21个项目,通过拜访部门、走访农户、实地调查、查阅资料、深入街道社区进村入户访谈等多种方式,对重庆市正在实施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二、调查结果此次调查的群体分布均匀、广泛,共调查200多人重庆市主城区的重点区域两江新区、渝北区等,渝西地区的铜梁县,大足区等,少数名族区域的酉阳、彭水等区县,重庆市中部的涪陵区、忠县渝东地区的万州区、开县、巫山县等。

调查的样本除区域分布广泛、均匀以外,人员结构从18周岁到75周岁,男女比例恰当,调查的对象有农民工、工人干部和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学生等,文化层次分布均匀有小学文化、初中文化、高中文化、大学文化的各文化层次人员,转户的基本情况如下:到2011年12月31日,全市共办理农村居民转户1453686人,其中整户转移的有 36 万户,平均每天转户10458人。

2011 年摸底的时候,符合条件的人口大概是 338万,最后到年底能够转户145万。

从年龄段来看,18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转户218800 人,占15%,18—60岁劳动年龄段人口是转户的主体,大概占51%。

60岁以上的老年人员大概有49万,占33%。

关于认真落实黄奇帆同志重要指示全力抓好五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总工会电子公文渝工发…2011‟42号关于认真落实黄奇帆同志重要指示全力抓好五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市总各部门、产业工会,直属事业单位:9月21日,市长黄奇帆同志在听取全市工会工作汇报后,对全市工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工作大局,进一步做好推动职工就业创业、引导农民工转户、帮助困难职工申请公租房、开展调整行业收入差距调研、深化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等五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好黄奇帆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决定由胡健康同志负总责、黄建国同志牵头落实,明确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强化考核奖惩,广泛动员各级工会组织,举全会之力推动五项重点工作,力争尽快取得突破性进展。

请各责任领导、责任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细化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工作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五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一、进一步加大岗位、就业、创业培训力度一是强化岗位技能培训。

结合开展“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二五‟”创先争优劳动竞赛,深入实施《重庆市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五年规划》,大力组织各企业工会,面向全体职工普遍组织和协助、督促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力争全市每年培训在岗职工500万人次,其中农民工250万人次。

二是强化就业培训。

紧扣笔记本电脑生产基地及配套产业发展等用工需求,充分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对城镇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适龄农村居民等拟就业群体,根据择业意向分类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力争每年培训拟就业人员4万人以上,使每一个拟就业人员都有一技之长。

三是强化创业培训。

瞄准全市到2015年发展15万个微型企业的工作目标,广泛宣传市委、市政府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各类群体踊跃创办微型企业。

大力筹集培训资金,采取自主培训、与相关部门联合培训等各种方式,对有创办微型企业意愿者扎实开展创业培训,每年培训1.5万人次以上。

力争通过全市工会的积极努力,引导和推动全市每年新创办微型企业超过4000个。

黄奇帆市长谈户籍改革

黄奇帆市长谈户籍改革陈和平:尊敬的各家新闻媒体,新闻界的记者朋友们,今天重庆市人民政府市长黄奇帆同志,在这儿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体系、政策措施以及三个月的实践情况和我们新闻界做一个交流和沟通。

下面我们有请黄市长跟大家沟通。

黄奇帆: 各位记者朋友,今天下午我想可以利用两个小时跟大家沟通一些重庆农民工的户籍制度改革的一些情况。

大家都非常关心我们这件事,我想先有一部分时间由我直接把有关情况跟大家交待一下,交个底,沟通一下。

然后可以回答大家有关这方面的各类问题。

黄奇帆: 重庆是一个大城市和大农村并存的一个直辖市,城乡统筹是我们的一个重中之重的问题。

它既是重庆发展要解决好的问题,也是我们改革要突破的问题。

黄奇帆: 胡锦涛总书记给重庆的“314”定位中有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把重庆建设成为一个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

黄奇帆: 在城乡统筹的内涵当中,我们觉得要做好五件事。

首先要把重庆建成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要搞好,农村的基础设施也要搞上去,城乡统筹一体化;黄奇帆: 第二就是在公共服务方面,就是农村的教育、卫生、文化等各类公共服务方面也要把它搞好,实现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公共服务;黄奇帆: 第三方面就是要把农村的社会保障,包括农民的养老、医疗,或者农村的贫困户的低保等保障制度建立起来,实现城乡统筹的共有的社会保障体系;黄奇帆: 第四个方面就是城乡的要素市场要能够一体化。

因为我们国家城乡割裂,二元构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城市的市场体系和农村的市场体系是二元分隔的,以至于农村的各种生产、经济或者金融的要素,跟城市的生产、商业流通、金融、融通等各种要素互相不能非常畅通的流转,这也是一体化的一个重要方面;黄奇帆: 第五个就是农民工的户籍问题。

农民工的户籍问题是五个环节当中需要我们用改革努力去突破的问题。

比如说第一、第二、第三方面实际上是政府的公共财政怎么为农村服务的事情,农村的道路、自来水、污水处理或者其他的基础设施是一个投入问题,农村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扶贫帮困的低保制度也是一个投入的问题。

重庆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重庆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重庆市政府日前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发布了实施意见,意见从完善分区落户条件、创新人口管理制度、提升城镇承载能力、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作出了要求。

意见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功能导向、规范有序、综合配套的原则,力争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

意见对转移人口在都市功能核心区与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城区以及渝东北和渝东南生态发展区三类区域落户的条件分别作出要求:分别在上述三类区域务工经商满5年、2年、3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所在区常住户口。

放开了小城镇落户限制: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本市籍农业转移人口,均可在产业基础较强的中心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要稳妥有序地推进市外来渝人员落户,鼓励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具有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市外来渝人员落户,针对不同类型人群科学制定落户标准。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逐步取消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标准设置,清理完善教育、卫生计生、社保等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实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设自然人信息数据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保等人口信息,为人口服务和社会治理提供支撑;建立并通过信息惠民平台,为群众提供基于“实名制”的信息服务。

完善城镇人口承载功能。

做好人口发展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的衔接;建立与人口相适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机制,增强对人口集聚和服务的支撑能力;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促进社会融合。

推动产业人口集聚。

落实新增就业岗位目标,吸纳转移人口就业;制定考核办法,提升人力资源的集聚能力;鼓励定向培训和招工,给予企业培训费用补助;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100问.

户籍制度改革100问一、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思路1、为什么要开展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答: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缩小城乡差异、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需要;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率先突破的需要;是提高城市化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发展的需要;是根本改变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体制的需要。

2、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意义?答: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实现同工同权;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

3、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答:分两个阶段推进:①2010至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登记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3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29%上升到37%。

②2012至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90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区集聚城镇居民1000万人,区县城集聚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集聚城镇居民300万人。

4、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按照统筹规划、自愿有偿、积极稳妥、综合配套、促进发展的原则,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5、市委三届七次全会对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要求?答:市委三届七次全会把户籍制度改革纳入了十大民生工程,本届市委任期内,用两年半时间,解决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200多万农民工及其家属、40万失地农民和70万农村籍大中专学生的户口问题,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力争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

6、重庆市户籍制度转户重点群体是什么?答:分两类重点群体:①有条件农民工及新生代。

包括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在远郊区县城务工经商三年以上的农民工、农村籍的大中专学生和新增退役的农村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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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思路1、为什么要开展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答: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缩小城乡差异、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需要;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率先突破的需要;是提高城市化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发展的需要;是根本改变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体制的需要。

2、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意义?答: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实现同工同权;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

3、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答:分两个阶段推进:①2010至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登记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3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29%上升到37%。

②2012至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90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区集聚城镇居民1000万人,区县城集聚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集聚城镇居民300万人。

4、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按照统筹规划、自愿有偿、积极稳妥、综合配套、促进发展的原则,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5、市委三届七次全会对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要求?答:市委三届七次全会把户籍制度改革纳入了十大民生工程,本届市委任期内,用两年半时间,解决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200多万农民工及其家属、40万失地农民和70万农村籍大中专学生的户口问题,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力争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

6、重庆市户籍制度转户重点群体是什么?答:分两类重点群体:①有条件农民工及新生代。

包括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在远郊区县城务工经商三年以上的农民工、农村籍的大中专学生和新增退役的农村士兵。

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包括1982年以来全市已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失地未转非人员、城中村未转非人员和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

7、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是什么?答:以解决有条件农民工及新生代转户进程为突破口。

因为重庆是“农民工输出大市、就业大市”,在市内务工的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建设发展不可或缺的产业工人,在城市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有较好基础,已初步具备城市生活条件。

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强,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已与城市接轨,对子女在城市就学的诉求强烈,融入城市生活没有大的障碍。

8、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体系是什么?答:重庆对农民转户进城设计了“3+5”政策体系。

①“3年过渡”是指对农村居民转户后承包地、宅基地的处置,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农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②“5项纳入”是指农村居民转户后,可享受城镇的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政策,实现转户进城后“五件衣服”一步到位,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真正体现“劳有所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病有所医”。

9、农村居民转户后有什么好处?答:有八大好处:①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可以按照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标准得到相应补偿。

②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将获得3笔补偿资金。

一是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的一次性补偿。

二是参照地票价款政策给予的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三是参照地票价款政策给予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③在住房方面,可申请公租房居住,条件成熟时,还可以登记为购买。

同时,鼓励转户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④在养老方面,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到年龄后可领取每月至少500元养老金。

⑤在医疗方面,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

⑥在教育方面,转户居民子女可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城市学校,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⑦在就业方面,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以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以及公益性岗位的托底安置政策。

⑧在社会救助方面,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0、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突破和创新?答:有四大创新突破:①配套制度体系的创新突破。

设计了土地、社保、教育、卫生等10个方面的政策,实现了城乡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

②户籍准入条件的创新突破。

按照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户籍的总体思路,分三级城镇设置了户籍准入条件,我市将成为全国城镇户籍准入条件最宽松的城市之一。

③土地制度设计的创新突破。

实现了有偿退地,设置了过渡期,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得以有效盘活。

④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创新突破。

允许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转户居民参照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提高了转户居民的保障水平,是户籍改革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最大创新。

11、怎样概括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答: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综合配套,自愿有偿”。

①综合配套,是指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为了消除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摈弃了“就户籍改户籍”的做法,综合配套设计了土地、社保、教育、卫生等10个方面的政策,形成了系统的制度体系。

②自愿有偿,是指整个户籍制度改革的设计和推进过程中,都充分体现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的思想。

同时,实行有偿退地,与现行无偿退地的转户政策相比,增强了转户吸引力。

二、户籍准入条件12、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登记为城镇居民?答: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登记为城镇居民:①自愿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②购买商品住房可登记为城镇居民;③在主城9区务工经商五年或在远郊31区县城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3、在主城区购买二手房,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答:可以直接向购房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

14、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在主城区务工超过5年,申请到公租房,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答:可以将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到公租房所在地入户。

15、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在主城区租房居住,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答:只要务工经商五年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就可以在主城区落城镇居民户。

16、在远郊区县务工2年的本市籍农村居民,能否将户口迁入远郊区县城落户?答:在远郊区县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才可登记城镇居民户。

17、农村居民在远郊区县城兴办实业,能否将户口迁来入城镇居民?答:只要满足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就可以登记为城镇居民,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18、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答:凡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不受务工经商年限的限制。

19、大中专、中职技校录取的新生如何登记为城镇居民?答:可以持户口簿、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0、在校的大中专、中职技校学生,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答:可以将户口地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21、农村居民可否投靠城镇父母,登记为城镇居民?答:我市农村籍成年子女可以自愿投靠到城镇赡养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22、农村父母可否投靠城镇子女,登记为城镇居民?答:可以向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3、农村居民投靠农村子女,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答:可自愿在子女户口所在地登记城镇居民户。

24、农村居民可否投靠城镇配偶,登记为城镇居民?答:可以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转户申请。

25、农村居民投靠农村配偶,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答:可自愿在配偶户口所在地登记城镇居民户。

26、农村五保对象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答: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27、农村籍现役士兵,退伍时可否直接转户为城镇居民?答:在退役的时候可以自愿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28、已退伍的农村籍士兵,可否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答:可以自愿就近就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29、购房迁移登记为城镇居民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答: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入户申请书;②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房产证、购房合同;④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30、符合务工经商转户条件,登记为城镇居民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答: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入户申请书;②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务工经商证明;④住房证明;⑤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31、符合投资兴办实业转户条件,登记为城镇居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答: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入户申请书;②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纳税额度证明;④住房证明;⑤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32、农村居民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答: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入户申请书;②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登记为城镇居民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答: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入户申请书;②本人及子女的户口簿;③住房证明;④本人与未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34、夫妻投靠登记为城镇居民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答: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入户申请书;②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住房证明;④结婚证。

35、父母投靠子女登记为城镇居民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答: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入户申请书;②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住房证明;④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36、农村居民在哪里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答: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转户申请。

3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有哪些程序?答:在移民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向市国土房屋管理局申报核批农转非指标。

根据核批的农转非指标,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办理移民农转非相关手续。

38、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如何转为城镇居民?答: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向市国土房屋管理局申报核批农转非指标,公安机关根据核批的农转非指标办理转户手续。

三、宅基地处置39.农村宅基地退出的主体是谁?答:农村宅基地退出的主体是指符合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

40、农村居民转户后是否可以保留宅基地?答:整户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可在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部分家庭成员转户的,其家庭宅基地可继续保留。

41、农村居民整户登记为城镇居民,是否可以退出宅基地?答: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退出。

42、农村居民转户后退出宅基地,能否得到补偿?答:农村居民整户登记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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