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侵权现象谈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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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快递业务中收件人权益的保护

论快递业务中收件人权益的保护

论快递业务中收件人权益的保护【摘要】快递合同法律性质应属第三人利益合同,通过给予收件人直接的给付请求权和诉权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以解决收件人遇到快件被损毁、遗失却投诉无门、索赔无据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快递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收件人快递作为一种新兴的服务贸易活动,近年来一直呈现着迅猛发展的势态,在如今电子商务大繁荣大发展的时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角色。

而快递公司的违法成本低直接导致了收件人权益被侵害的事件频发。

本文将从第三人利益合同角度,通过厘清现今相关法律体系,重点分析快递合同是否为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以及收件人权益保护的依据和方式。

一、现有法律规定下快递收件人权益救济途径的梳理快递合同中,合同主体是签订快递合同的寄件人和快递公司,收件人则是与合同利益相关的第三人。

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仍然由债权人向其追究违约责任。

根据此条,第三人在合同中既不能享有权利,也不负担义务,这显然与利他合同、负担合同的法律属性不相符合,而完全属于第三人履行规则问题。

[1]由此来看,合同法将向债务人(快递公司)追责的权利赋予了债权人(寄件人),而非第三人(收件人)。

事实上,此条规定的是“经由指令为给付”的行为,致收件人只能基于其与寄件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常为买卖合同)向寄件人追偿,而不能直接向快递公司请求索赔。

但是在现实中,寄件人出于各种原因常常不愿意承担责任,怠于行使诉权,致使收件人的权利往往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侵权责任法》中对收件人的权益保护也并不周全。

收件人能主张《侵权法》救济的前提是要获得交寄物品的物权,才可诉侵权之债。

根据《合同法》145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但是风险转移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

这里的货交承运人不能视为《物权法》第23条的“交付”,23条的交付是占有的转移,买方必须取得实际意义上的占有(包括通过代理人或者辅助人取得占有)才行。

快递法律纠纷案件案例分析(3篇)

快递法律纠纷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快递行业在我国逐渐崛起,成为了连接消费者与商家的重要桥梁。

然而,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因服务质量、物品损坏、延误投递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针对一起快递法律纠纷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和消费者提供借鉴。

二、案件简介(一)当事人原告:张先生,某市居民被告:某快递公司(二)案件事实2019年11月,张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价值5000元的手机。

11月5日,张先生下单后,快递公司于11月6日将手机送货上门。

在签收快递时,张先生发现手机外包装完好,但拆开后发现手机屏幕出现裂纹。

张先生立即联系快递公司,要求赔偿。

快递公司辩称,手机屏幕裂纹是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与快递公司无关。

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遂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手机屏幕修复费用2000元;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快递服务经营者应当对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1.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快递服务经营者应当对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快递服务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导致手机屏幕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苏号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唐慧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3-2-16 10:13:59 来源:《东方法学》012年第6期关键词:快递服务;快递服务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提要:快递服务发展迅速,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亦日趋严重。

快递服务合同是典型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作为收件人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快递企业行使请求权。

快递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主要体现在快递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承担三个领域,而我国当前调整快递服务的法律规范尚存需要改进之处,因此有必要从法理和实务两个角度探讨如何完善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并促进快递行业的有序发展。

据统计,快递服务已成为目前我国经济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近几年年增长率都超过了20%。

[1]但与此相适应,消费者对快递服务的投诉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

加强对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彰显,也有利于快递服务的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目前,快递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日益突出。

据中国电子商会主办的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统计,2009年该网站共受理快递行业有效投诉17536宗,较2008年增长了70.9%。

投诉的主要问题集中于延误晚点、服务态度差、快递物品丢失及毁损、投递不到位等。

尽管其中存在的原因很多,但是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上述问题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

因此,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从法律角度入手,规范快递服务市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而言,前述问题可以概括为四类:第一类是如何认识快递服务合同和怎样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定位;第二类是在快递服务合同订立阶段存在的问题,如快递企业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三类是在快递服务合同履行阶段存在的问题,如签收程序的不合理;第四类是在快递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阶段存在的问题,如消费者的赔偿权无法得到满足。

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快递企业自身的发展及快递服务市场的健康运行,也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保维权调研报告

消保维权调研报告

消保维权调研报告消费维权工作是一项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社会工程,是“以人为本”科学理念的直接体现,对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有着深远的影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收集的消保维权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近些年来,快速邮递业务(以下简称“快递”)作为物流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凭借其点到点、快速方便的独特优势,潮水般地进入寻常百姓的生活,给百姓打开消费方便之门,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一、快递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快递服务质量名不副实。

一是无故拖延。

每到年底或节假日网上商家让利促销,快递业务量便骤然增加,出现订单堆积,商品不能及时发送。

二是难以检测。

随着快递服务范围的扩大,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进入快递范围。

然而,面对这些高科技产品,仅通过外观一般无法判断和辨认其在快递过程中有没有被摔受损的情况经历以及是否还保持应有的正常功能。

三是先签字后验货。

快递公司一般通用的规则是先签字后验货,有的甚至直接把邮件交由物业或门卫签收,规避快递邮件的损坏风险,而消费者先签字再验货,即使发现物品有损毁,快递员也可以将责任推给寄件方,消费者面临的是举证难、索赔难等维权难题。

快递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很多快递公司将一个区域划包给一个自然人,快递公司向其收取押金后,授权其在该区域使用公司商标从事快递业务,并自备交通工具、自主招工经营、自负盈亏。

区域承包准入门槛低,快递公司发包时不审查承包人的资质、财产状况、信誉度等,授权后也不对承包人进行管理、监督,个别员工素质差。

承包人聘用快递员后,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不进行岗位培训、安全教育等,有的雇用临时摩的人员,工作随意性大,安全意识薄弱,增加了潜在的信用危机,甚至会出现快递公司内部员工“损货、偷货”事件。

快递纠纷处置差强人意。

因受外部因素影响,快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难免发生延误、损毁甚至丢失。

但个别快递公司在收寄时,没有向用户做必要提示,发生问题时采取搪塞、拖延等手段逃避责任。

还有部分快递公司在保价快件丢失、损毁后,以用户无法提供发票为由拒绝承认。

浅析APP下载中格式条款的侵权保护问题——以智能手机下载为例

浅析APP下载中格式条款的侵权保护问题——以智能手机下载为例

学术研讨Academic research浅析APP下载中格式条款的侵权保护问题——以智能手机下载为例摘要 :伴随着智能手机的深入运用,手机APP软件下载中的格式条款中存在的侵权现象更加普遍,下载软件用户的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的保护。

关键词:APP;格式条款;侵权保护随着我国科技的发展,智能手机的运用呈不断上升趋势,而手机软件下载中的格式条款中存在的侵权问题日益增多。

本文即对APP 下载中格式条款的侵权保护问题做简要分析。

1 APP中的格式条款及现状所谓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软件APP下载服务中格式条款,作为一种出现在特定网络服务中的新型格式合同,其区别于传统格式合同的涵义、性质、类型等基本情况,并探讨这一新的合同形式对于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以及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

智能手机APP软件下载中的格式合同,属于网络服务格式合同,即是在网络服务中使用的,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拟定,面对不确定的网络服务消费者的格式合同。

伴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APP软件与人们的生活关系的紧密性不断加强,APP软件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作为从传统格式合同中发展而出的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在为用户生活提供方便的同时,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现象也在不断增多。

2产生侵权现象的具体原因2.1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用户迫于使用软件APP的需要。

由于对APP软件的需求性,使得用户和服务商的地位处于不平等性,用户不得不以同意服务商的格式条款为条件来获得APP软件的使用。

而提供服务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经常会利用其交易地位的优越性,制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而利于其自身的标准条款,如服务商任意解除合同条款和限制用户寻求法律救助条款等。

这些条款的存在,使得用户和服务商的地位处于完全不平等,是侵权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

2.2用户下载APP软件时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高,使得该格式条款得不到应有的合意,不能充分体现用户的意思自治。

论我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论我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快递企业自律不 足:部分快递企 业缺乏自律,存 在侵害消费者权 益的行为,如私 自拆包、损坏快
件等。
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缺失
快递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行为
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缺失
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信息不对 称
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 保护的必要性
完善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快递企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建立完善的投诉机制,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维权 加强监管力度,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提高快递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加强培训和管理
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提 高消费者维权能力
强化快递企业的法律责任,提 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完善快递行业监管机制,加强 快递市场秩序的监管
建立快递纠纷调解机制,及时 化解消费者与快递企业之间的 矛盾和纠纷
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成功案例
案例名称:顺丰速运“代收货款”服务纠纷案
案例简介:顺丰速运因“代收货款”服务产生纠纷,法院判决顺丰赔偿货款损失及利息。
合法权益。
加强监管力度: 加强对快递企 业的监管力度, 确保快递服务 的质量和安全, 提高消费者的
满意度。
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未来展望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更加完善的快 递服务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律法规,提 高违法成本。
强化监管力度:加 强对快递行业的监 管,确保企业遵守 法律法规,保障消 费者权益。
案例分析:分析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如快递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
处理结果:介绍案例的处理结果,包括法院的判决、赔偿情况等。
案例意义:阐述案例对于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启示和 意义。

快递合作协议签订时的常见问题及防范措施

快递合作协议签订时的常见问题及防范措施在当今电商蓬勃发展的时代,快递行业作为连接商家和消费者的重要桥梁,其作用日益凸显。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与快递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是确保快递服务质量和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签订快递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常见的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和防范,可能会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一、常见问题(一)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不明确在协议中,对快递服务的范围和标准描述模糊,例如送货区域是否覆盖偏远地区、送货时间的具体承诺、货物的包装要求等。

这可能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对服务的预期产生差异,引发纠纷。

(二)价格条款不清晰快递费用的计算方式、收费标准以及可能的价格调整机制未明确规定。

比如,是按照重量、体积还是件数计费,是否有最低收费标准,节假日或特殊时期是否会涨价等。

不清楚的价格条款容易造成费用结算时的争议。

(三)赔偿责任界定模糊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时,赔偿责任的界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协议中可能没有明确规定赔偿的范围、标准和上限,或者对于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的责任划分不清晰。

(四)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不足快递业务涉及大量的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协议中如果对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保护缺乏明确规定,可能导致数据泄露和隐私侵犯的风险。

(五)违约责任不具体对于双方违反协议的行为,没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条款,或者违约责任过轻,无法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

(六)争议解决方式不合理协议中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可能不便于双方操作,比如约定在遥远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选择了效率低下的诉讼程序,增加了解决纠纷的成本和时间。

(七)协议变更和终止条款不完善没有明确协议变更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和通知方式,可能导致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或终止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

二、防范措施(一)明确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在签订协议前,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快递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送货区域、送货时间、包装要求等,并在协议中以清晰、准确的语言进行描述。

网购快递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网购快递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第一章绪论1、快递的定义快递,又称速递、速运,兼有邮递功能,是当今时尚的“门对门”物流活动,即指快递公司通过航空、铁路、公路等运输方式,再经大大小小的汽车、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电动车、脚踏三轮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对客户的货物进行亲自上门快速投递。

快递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快递服务提供的是个性化、商业性的邮递的消费服务,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个组成部分。

2、快递的意义首先,它满足了信息与资料的快速传递,缩短了快件在流通中的时间,在国际贸易与经济活动中,商业文件的传递速度与安全相当重要,当中要是出现了任何问题都会影响企业的权益,让企业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其次,快递服务业是国民经济价值的体现,是企业顺利运营的保证。

从企业这一微观角度来看,快递活动运输和信息流动等实现对企业顺利运营的保障和支持,快递业的发展水平也是成为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如图1所示。

图1 快递的流通与经济发展3、民营快递行业的实践发展历程与现状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于1979年同日本签订了第一份快递代理协议,这也使得其成为中国第一家经营快递的公司。

在1985年,中国邮政也开始涉及快递行业,中国邮政快递服务公司(EMS)应运而生。

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广泛应用,带动了各三角区经济的迅速飙升,继而更多的民营快递如雨后春笋般展露头角。

1993年顺丰快递在深圳成立,同年申通也在上海成立。

之后的几年,宅急送、天天快递、DDS 勤诚、韵达快递、圆通快递等逐渐诞生。

中国的快递行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民营快递业迅速占据了半壁江山,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状态。

近几年,快递业保持着较快的发展势头,2013年快递业务增长迅猛,仅前三季度的快递业务量就已经超过了2012年全年。

据统计,2008年到2013年前三季度快递业务量变化情况如图2所示,可以看出近六年的快递业务量的增长势头十分强劲,这一比例表明我国快递业有着良好的发展空间,站在起飞的起点,我国快递业未来所面对的,是无限机遇。

快递合作协议中的潜在问题及防范策略

快递合作协议中的潜在问题及防范策略在当今电商蓬勃发展的时代,快递行业成为了连接商家与消费者的重要桥梁。

为了确保快递服务的顺利进行,商家与快递公司之间通常会签订合作协议。

然而,在这些合作协议中,可能存在着一些潜在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和防范,可能会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一、快递合作协议中的潜在问题1、服务质量条款不明确服务质量是快递合作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

然而,有些协议中对于服务质量的标准和要求表述模糊,例如快递的送达时间、包裹的完好程度、投诉处理的时限等。

这可能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对服务质量的认定存在分歧,商家无法得到预期的服务,消费者的体验也会受到影响。

2、责任划分不清在快递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包裹丢失、损坏、延误等问题。

但部分合作协议对于这些问题的责任归属划分不够清晰,导致在出现纠纷时,双方互相推诿责任。

例如,对于包裹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对于因快递公司操作不当导致的包裹损坏,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等。

3、价格条款不透明快递费用是合作协议中的重要内容,但有些协议中价格的计算方式复杂且不透明。

可能存在隐藏费用、价格调整机制不明确等问题。

比如,超重费用的计算标准不清晰,节假日或特殊时期的价格波动没有明确规定,这可能导致商家在结算费用时产生争议。

4、保密条款不完善商家与快递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商家的客户信息、销售数据等商业机密。

如果协议中的保密条款不完善,快递公司可能会泄露这些机密信息,给商家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5、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不合理合作协议中对于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方式选择不当,也可能给双方带来困扰。

例如,选择了不熟悉的法律体系,或者约定了繁琐、高成本的争议解决方式,如特定的仲裁机构或异地的法院,增加了双方解决纠纷的难度和成本。

二、快递合作协议潜在问题的防范策略1、明确服务质量条款在签订协议前,商家应与快递公司充分沟通,明确服务质量的各项标准和要求。

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引言 (4)一、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概述 (5)(一)快递服务中的消费者 (5)(二)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的含义 (6)(三)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的内容 (7)二、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具体表现 (7)(一)快递服务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7)(二)快递服务质量不达标 (8)(三)快递服务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 (9)三、快递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 (10)(一)快递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10)(二)目前快递行业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11)四、完善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13)(一)健全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完善快递行业的立法建议13 (二)改善快递服务中消费者的维权救济 (14)(三)完善消费者的索赔选择权 (16)(四)快递企业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16)结论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19)随着网络购物平台的快速兴起,“双十一”、“双十二”等电商购物节产生的同时,网购已经成为如今社会最常见的一种购物方式,由此带动了快递行业的发展,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2017年前三季度邮政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的通报显示,前三季度,邮政行业业务总量累计完成6734.9亿元,同比增长32.8%,业务收入(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直接营业收入)累计完成4692.2亿元,同比增长24%;前三季度,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完成273.9亿件,同比增长29.8%;业务收入完成3425亿元,同比增长26.7%。

1正是由于快递行业的飞速发展,导致相应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快递行业的发展速度,新的法律法规没有出台,旧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涵盖快递行业兴起所带来的新型问题。

笔者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法、实证分析法,针对我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具体表现,对快递行业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的研究,并针对此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因此,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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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侵权现象谈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

【摘要】随着“网购”的盛行,快递服务渗透到了普通居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加之市场经济对市场交易效率、便捷的要求,快递服务格式条款应运而生。

但是实践中以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例却屡见不鲜。

如何使消费者在享受电子商务带来便利的同时免受来自快递服务格式条款的不法侵害,是现代社会无法避免的问题。

【关键词】
格式条款;合同侵权;权益保护
一、格式条款概述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的能够反复使用的在签订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从以上的定义可以看出,格式条款具有事先拟定性、反复适用性和不与对方协商性的特征。

格式条款的事先拟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可以节省合同订立者之间的谈判成本,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使合同的订立更加简易、快捷,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但是格式条款的不与对方协商性则有其固有的缺陷。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特点违背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它有可能成为经济上的强者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损害对方利益的工具。

这一缺陷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就屡见不鲜。

二、快递服务合同中的侵权格式条款
(一)先签字后验货
收货人签收后,视为货物已经完好无损交付,出现问题无法索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先签字后验收的行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签字前无法先行检验货物的外在品质,无法得知所收到的货物是否符合约定的质量条件,而“先签字后验货”的规定,导致消费者签字后,无法再通过原快递企业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即拒收的权利,事实上是加重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

该条款式部分快递物流公司利用自己的经营优势地位,单方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将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是无效的霸王条款。

(二)快递延误不赔
“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这是物流行业中存在的典型霸王条款,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快递物流业的经营优势就是安全快速、服务便捷,快速、安全地将货物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物流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快递企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如果运输方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快递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减轻自身责任
《快递业服务标准》规定,快递运单为服务格式条款。

平时贴在快递上的一式两份签字单据就是服务格式条款。

快递公司利用消费者的疏忽心理,以“顾客须知”的形式制定格式条款,将其中的部分条款制定成有利于快递公司的免责条款,把快递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属于“隐形的格式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即“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快递公司制定的大多格式条款都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四)快递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减轻自身责任
《快递业服务标准》规定,快递运单为服务格式条款。

平时贴在快递上的一式两份签字单据就是服务格式条款。

快递公司利用消费者的疏忽心理,以“顾客须知”的形式制定格式条款,将其中的部分条款制定成有利于快递公司的免责条款,把快递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属于“隐形的格式条款”。

有些快递公司规定:“公司对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及无法控制的各种情况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不负责任。

”该条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外延,因为航班延误、坠机、火灾等不在不可抗力的范围内,对于出现航班延误、交通事故等原因,应由快递公司向航空公司或造成交通事故方追加赔偿,而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身对消费者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即“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快递公司制定的大多格式条款都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三、关于规制格式条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
(一)立法规制:制定格式条款单行法
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第39、40、41条及《司法解释(二)》第9、1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以及其他特别法(主要包括《邮政法》、《保险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劳动法》、《商业银行法》)都对格式条款作了具体的规定。

但《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具体规定比较简单且立法漏洞颇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处理消费者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
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但规定过于宽泛不够详细,与《合同法》相比,该法的效力不足,而各特别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也比较零散,未形成体系。

因此,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通过出台单行法来调节格式条款。

(二)行政规制:改进格式条款行政审批
经营者或其他组织在制定完格式条款后,应向专门机构提出审批申请,通过审批后方可在合同中使用。

由于格式条款一经确定使用便具有不可协商性的特点,因此格式条款在使用前,应有审批机构组织听证,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参与,严格执行对格式条款的审查措施。

同时,相关部门在履行完审批程序后还应当继续跟踪审查监督程序,定期向消费者做使用调查,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格式条款应依法定程序督促相关行业做出修改,甚至可适时发布禁止使用的禁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内部规制:加强快递行业内部自律我国快递企业尚处于粗放发展时期,加盟是主要的业务扩张手段,于是从各地分公司到大小业务网点,层层分包,加盟商资质良莠不齐,因此难免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

而快递服务的网络性以及经营范围的跨地域性则决定了快递行业对统一自律的内在需求。

因此,可以借助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己任的中
国快递行业协会对快递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制定和实施自律规则,并着重凭借自身的行业代表性、专业权威性和信息全面性,通过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和等级评定、行业调查评估、行业战略规划、行业评优评奖等工作,对会员企业的经营业务予以引导和规范。

但是,快递行业协会也可能对快递企业进行包庇,因此需要警惕快递行业协会在巨额行业利益的驱动下,与快递企业价格共谋、实行排他性措施限制合理竟争等手段给消费者带来更加严重的损失。

(四)社会规制:完善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新闻媒体作为人民大众的千里眼和顺风耳,对社会的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闻媒体可以通过积极的宣传,让消费者了解法律法规对于格式条款的具体规定,从而提高消费者的缔约能力和维权手段。

同时,新闻媒体还可以通过批露违法格式条款,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企业无所遁形。

使企业在格式条款制定之初,在承受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从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考虑,主动或被动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实也是在保护自身的利益,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双赢。

(五)制度规制:制定“先验货后签字”的网络监督制度
我国《快递业服务标准》规定快递由三个步骤完成:收寄、投递、签收,签收完成即告快递行为完成。

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先签字后验货”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旦签字等于默认了产品的质量,即行使了知情权。

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消费者根本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
侵害。

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制定网络监督机制,借鉴“支付宝”的运营模式,在快递员的投递工作中增加“确认签收”这一项,由消费者在验货后上网确认,留下数据记录。

这样不仅者消费者掌握了主动权,也在发生纠纷时为双方提供了证据。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新事物层出不穷的时代,没有哪个单一的制度可以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做到无懈可击,因此,需要各种不同的规制措施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多管齐下,在不同的领域发挥各自的优势。

这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既需要发挥立法的主导功能,也需要行政的执行作用和制度的保障作用,还需要行业内部自律及各种社会监督的有效补充,实现五者之间的良性沟通与互动。

最大限度地发挥格式条款制度的应有价值,采用最经济的方式避免其制度缺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行业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小君.合同法学(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用版)[S],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李振涛.消费者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问题[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2,4
[4]周洋.快递行业消费者权益定位与法律定位[J].重庆社会科学,2012,8
[5]罗男.从快递服务合同角度论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D].法制与社会,2012,6
[6]蔡辰琳.试析日常快递中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保护[D].法制与社会,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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