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6.30•【字号】京政发[1988]60号•【施行日期】198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60号6月30日)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小学校校办企业的发展,筹集办学经费,改善教学条件,特作以下规定:一、凡本市普教系统的中小学校、事业单位和市、区、县校办工业公司所属从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农、林、牧、副、渔业以及科技开发、信息、咨询等新兴行业的企业(以下统称校办企业),除已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外,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1、新办的校办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1至2年。
原有校办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定期或定额减免税照顾。
2、校办企业中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为教学服务的其他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
3、校办企业奖金税的免税限额为人均4个月的平均工资。
市、区、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对校办企业的一次性奖励,免征奖金税。
4、凡城市工业企业、科技企业、外贸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企业)和乡镇企业以及科研单位以技术、设备、资金投资的校办企业,执行本条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城市企业、乡镇企业和科研单位从校办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对校办企业在资金信贷方面给予以下照顾:1、自1988年至1990年,每年由市财政局拨出一定数额的周转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建校办企业和经济效益好或有发展前途的校办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等项目。
各区、县财政应作出相应安排。
周转金的使用,分别由市、区、县校办工业公司向市、区、县财政局提出具体计划。
2、市财政局资金分局为校办企业开设专户,从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3、工商银行对校办企业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求,应给予贷款支持。
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北京民

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北京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年度检查考核要点(试用)》暨开展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京教计[2016]34号【发布部门】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6.12.28【实施日期】2016.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年度检查考核要点(试用)》暨开展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京教计〔2016〕34号)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为引导本市民办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北京实际,研究制定《北京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年度检查考核要点(试用)》(见附件3),并根据考核要点组织开展2016年度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办学状况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及原则(一)市教委批准成立或管理的持有合法有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的民办高校均应参加年检。
(二)根据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加强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坚持检查与自查相结合,加强学校自我评价和规范管理。
(三)将年检工作和日常监管相结合,除年度集中检查之外,将年检和临时性抽检相结合,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
二、组织领导(一)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成立北京市民办高校办学状况年度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年检工作方案,聘请专家审核年检材料,组成联合专家组开展进校考察。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直[1992]37号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直[1992]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839153c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de.png)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2年8月21日教直〔1992〕37号)现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请贯彻执行。
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高校综合改革,推动学校办学的整体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教委直属高校要积极稳妥地推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的1.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能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的路子。
2.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是学校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物质激励手段,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通过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转换机制,优化队伍,增强活力,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待遇,达到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的目的。
二、改革的基本思想3.逐步理顺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依据学校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后勤服务等方面所承担任务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建立不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要进一步完善事业化的管理体制;学校兴办的校产则应以生产经营为主,实行企业化管理;学校的后勤及部分直属单位应以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能,推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有条件的逐步转向社会化。
4.进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要依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学校队伍的整体结构,实行人员的合理分流。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00)033【摘要】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现将《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8日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北京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总页数】13页(P6-18)【作者】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49.21【相关文献】1.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2.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老干部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总工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老年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无;;;;;;;;;;;;;;; 3.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J], 无;;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作者 [J],5.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

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高校科技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我部在认真总结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现对高校科技产业的发展和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1.改革开放以来,高校利用科技和人才优势创办科技企业,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已成为我国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力量。
高校科技产业在促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带动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国家税收和促进社会就业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于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科研方向、提高科研综合水平、稳定科研队伍、培养创新和应用型人才,以及补充学校经费不足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发展高校科技产业是高校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是一项“利国利民利校”的事业。
2.高校发展科技产业,要坚持产学研结合和与社会相结合的原则。
高校发展科技产业,要以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为目的,重点孵化具有本校学科特色和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企业,也可以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
要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有条件的高校,要努力将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做强做大,并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搭建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运作平台。
3.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积极引导和推动高校科技产业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健康发展。
高校发展科技产业,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般规律;必须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辩证关系,发展需要规范,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发展;高校要通过规范管理、改革创新,全面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协调发展,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科技产业化新路。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现将《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8日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北京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高等教育为人民服务、为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系统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引导高等学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更好地服务北京“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内涵发展。
推动高等学校转变发展方式,完善内部治理、提升发展效益、增强办学实力,厚积校园文化、涵养大学精神、强化价值引领,构建一流培养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坚持特色发展。
推动高等学校优化投入模式,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发展最具优势和前景的学科专业,突出重点、彰显特色,精准发力、固优固强,提升核心竞争力。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当前企业办中小学工作的几点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当前企业办中小学工作的几点意见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当前企业办中小学工作的几点意见(1995年3月1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关于“企业举办的中小学应继续办好,有条件的地方在政府统筹下也可以逐步交给社会来办”的精神,指导当前企业办中小学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应继续办好所办的中小学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同时鼓励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长期以来发展各类教育事业所采取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企业举办的中小学经过4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相当大的规模,成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提高企业后备劳动者的素质,稳定企业职工队伍,促进企业的“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当前,我国面临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
国有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应体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化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的精神,把建立现代企业教育制度作为重要内容,认真做好企业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
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要继续办好所办的中小学。
要加强和改善对所办中小学的领导和管理,把所办中小学列入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并作为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企业要努力增加对所办中小学经费的投入,生均教育费用和生均公用经费要达到当地同类学校的标准,办学条件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教勤[2007]1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布日期】2007.08.28【实施日期】200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勤[2007]17号)各区县教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市教委直属单位,《北京市教育系统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北京市教育系统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全市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教育系统各类教育机构举办的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
第三条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校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安排。
北京市校办产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市教育系统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教育机构校办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应当根据校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并承担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京教办[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京教办〔2008〕4号)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市教委直管直属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制约校办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使之更好地为首都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服务,现就深化本市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发展校办产业(一)北京校办产业主要由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投资举办的、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主要任务的科技型企业,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含现代服务业企业),为学校提供教育教学和后勤保障服务的企业构成。
(二)校办产业是我市教育事业有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为社会培养人才的服务平台,也是学校融入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的纽带和桥梁,对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支持保障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北京校办产业在补充学校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劳动实习实践基地,提供后勤服务保障、维护校园稳定,支持和推进学校各项改革以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以新技术改造和调整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税收、促进社会就业、提升高校综合竞争力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为首都教育事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到2015年本市校办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规范发展校办企业。
根据社会与教育发展需求,坚持“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促进学校综合竞争力的提高。
以科技产业为发展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做好各级各类学校后勤服务产业。
二、坚持为首都教育、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四)高校校办产业是国家“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最活跃、最有生命力、最能反映高校最新科研水平的生力军,是科教兴国的重要方面军,是首都建设创新型城市最有活力的组成部分,是发展生产型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促进力量。
高校校办企业要与学科优势紧密结合,立足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搭建产学研相结合的市场化体系,建立科学的孵化机制与投入撤出机制,充分利用高校人才与品牌优势。
要继续积极支持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
已具备现代企业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和技术转移中心可以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促进大学科技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快速发展,使大学科技园成为技术创新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和培育基地、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
(五)中等专业学校和各级职业学校可以吸收社会投资,创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
(六)中小学校办产业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从传统的第二产业(工业)转向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转向以教育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经营方向,发挥系统人才优势与专业优势,为教育教学提供优质、便利、快捷、安全的后勤保障服务;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继续为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提供必要的实习服务场所,积极参与有关学生通用技术课程改革的试点工作,为教育教学改革服务,逐步建立与完善为中小学教育教学、师生服务的后勤、教育风险管理等服务保障体系。
三、继续推进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实现校办产业管理部门职能转变(七)尽快完成全资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普遍建立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
学校投资的全资企业原则在2008年底以前完成公司制改造,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为代表的健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组织结构,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激励、监督、约束机制,有效地规避经济和法律风险。
改制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主营业务要符合学校特点,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落实企业近期的盈利目标,配备管理和技术骨干,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制。
已完成公司制改造的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经济主体。
(八)建立以资产管理为纽带的新型校办企业管理体制。
为尽快建立新型的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各高校应加快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和资产划转的进度,理顺学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改变学校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直接办企业的现状。
各高校要依法组建有投资管理职能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围绕“三重一大”逐步完善决策机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以企业为运作平台,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推进产学研项目和科技孵化基地建设,创建教育实习基地,推进高校后勤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教育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经营性资产规模较大的高校,应设立具有“管人、管事、管资产” 权力的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切实履行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责任。
企业数量少、资产规模低于500万元的学校,可以暂不设立资产经营公司,但必须在校级领导中落实经营性资产主管责任人,确定校内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或建立企业管理公司,加强对所投资企业中学校权益的监督管理。
暂不设立资产经营公司的学校,应按照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九)市、区县校办产业管理部门要适应改革形势,把工作重心从对校办企业的行政管理尽快转移到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监督和管理上来,加快职能转变,调整机构设置,建立新型的校办企业监督管理体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设立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加强对所属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逐步实现对经营性资产运行的动态监督管理。
(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举办校办企业的学校要把校办产业工作纳入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主管领导和管理机构。
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对校办产业工作的重视程度,把对校办产业的管理情况列入学校领导干部的任期考核目标。
各高校和区县教委要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发展规划,结合本校、本地区校办企业的客观实际和优势制定校办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发展定位、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和经营策略。
(十一)加强校办产业队伍建设。
学校要选派具有事业心、责任感和企业管理专长的干部从事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加强对校办产业管理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工作,提高校办产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十二)严格区分学校财产权和企业财产权,从根本上改变“校企不分”的状况。
要依法合规处理企业利润分配、债权债务、资产处置、投资活动、知识产权以及向学校上缴费用等方面的问题。
学校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和处置企业财产,企业也不得无偿使用和占有学校的资源和资产。
(十三)除直接为学校提供保障服务的企业和学生实践教育的校办工厂外,校办企业的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应与学校校园分离,已在校园内的企业,要尽快迁出校园,以保证学校教育、科研环境和秩序。
(十四)除高校资产公司和个别特殊行业的校办企业外,校办企业一般不得冠用校名。
(十五)对于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全资企业,学校要坚决予以撤销;对于资产规模小,有盈利潜力的企业,要进行整合。
撤并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计,落实债权债务处理责任,妥善安置员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的各项手续,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确定撤销的校办企业要尽快完成工商注销。
对于已被吊销的校办企业,学校要履行出资人责任,校办企业管理部门应督促其做好清算工作,避免相关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四、建立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十六)加强对全市教育系统国有资产(指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部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的管理。
严格控制以教育资源投资办企业。
本市高校(不含中央在京院校)、区县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变性使用或划转到教育系统以外进行管理的有关事项,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七)建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各级校办产业管理部门和各高校要明确规定对外投资决策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股权处置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手续;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及监管责任,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投资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各级校办产业管理部门和各高校不得为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融资活动提供担保;要严格履行国家关于学校举办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国有资产产权处置的有关审批程序;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上述事项,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为保证高校教学和科研两项中心工作,高校的二级单位(院、系、所)原则上不得办企业。
鼓励高校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学校在转化科技成果过程中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应当通过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有效地管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建立投入撤出机制。
(十八)规范校办企业的运作方式。
校办企业必须建立“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基本议事规则和工作条例,严格履行投资、担保、借贷款、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等重大经营问题的决策审批程序;建立人事、财务、审计、奖惩等管理制度。
(十九)强化对企业的内部控制。
学校和资产公司要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落实各级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和监管责任,使校办企业的运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积极促进企业发展。
(二十)建立企业逐级预算管理制度,提高企业风险控制能力。
通过建立各级年度预算管理制度,改变企业无计划、无目标的经营状态,增强风险控制能力,防止企业盲目发展,挖掘潜在盈利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股东利益和对股东的回报。
(二十一)学校和市区(县)的各级校办产业管理部门要确实履行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责任,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运作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财务运行状况,特别是对外投资、融资活动的内部监控。
学校审计部门应代表学校加强对学校所投资企业的审计监督,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内部审计。
要按照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校办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逐级合并会计报表制度,强化对企业的财务监督。
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必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资产规模较大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