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对民法典中物权立法的影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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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法物权与自然资源立法

简述民法物权与自然资源立法

简述民法物权与自然资源立法作者:阎东星一、我国现行自然资源立法中民法物权制度的分析和评价我国传统的自然资源立法,主要是强化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设定上重行政规范而轻民事规范,过分强调行政管理而忽视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虽然在个别立法中散见着一些民事规范,但是有关自然资源的民法物权制度尚未建立。

现行的自然资源立法,在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思路、管理体制、权属、登记、流转、有偿使用以及物权纠纷处理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1.现行的自然资源立法,较多地强调单项法规的制定,而忽视其科学体系的构建,从而造成了自然资源立法呈法群状态,无法自行解决法律间自身的矛盾和冲突,未能形成一个科学的体系,重利用而轻保护和节约,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尚未成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

2.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重行政规范而轻民事规范,强化公法(行政法)的手段而弱化私法(民法)的手段,过分强调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而忽视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虽然在个别立法中散见着一些民事规范,但有关自然资源的民法物权制度还尚未建立;对自然资源物权的保护,往往是以行政法、刑法代替民法的保护功能,使得自然资源的保护往往带有泛公法保护的色彩,从而导致法律保护功能的抵消和减损。

即使在公有内部的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之间,也存在着物权保护的现实不平等性,如规定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直接进人市场等,在强调国家利益的同时,漠视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3.过多地迁就于现行的自然资源的管理体制。

按照部门的设置来划分自然资源的管理权限的现状,造成对自然资源的人为分割,过分地强调自然资源的部门化行政管理。

部门起草、立法机关审查的立法方式进一步强化了立法的部门色彩,从而导致了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严重破坏了自然资源立法的统一性。

如草原和森林的法律边界不清、渔业和海洋在海水养殖方面的交叉、矿泉水所引发的水资源与矿产资源的管理冲突都是例证。

4.所有权方面界限不清。

《民法典》与自然资源管理政策解读

《民法典》与自然资源管理政策解读

《民法典》与自然资源管理政策解读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在2021年1月1日施行。

届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开启了中国民事法律新时代,它的诞生,将为呼应新时代下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驾护航一、《民法典》中的自然资源管理《民法典》是顺应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的重大立法实践,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民法典》着眼于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全面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也将成为自然资源领域今后长时期的法治引领和根本遵循,也与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密切联系。

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切实履行“两统一”职责提供了坚实的依据和保障。

作为“自然资源人”,服务于自然资源领域,需对其中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有准确地把握。

(一)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在《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在物权编第二百九十四条和第三百四十六条、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中,都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提出了要求。

“绿色原则”的确立,有力地促进了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也为依法追究各类损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二)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第七章在《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补充修改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

该章的亮点是明确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并明确了赔偿损失和费用内容,为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法制保障。

(三)丰富、完善了物权体系。

《民法典》“物权编”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内容很多,《民法典》中的物权编编撰依据为《物权法》,主要包括物权保护体系的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确认以及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原则性规定等。

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

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

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物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我国于2021年开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对于物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对物权的定义、物权的保护内容、物权的限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对物权的定义民法典对物权的第一章第一节中明确了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与利用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其他权利。

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最高支配权利。

其他权利则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根据民法典的定义,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物权是对特定物的权利,即只有特定的物才能与物权形成关系;二是物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与利用的权利,权利人可以依法支配、使用和获取利益;三是物权是具有法律保护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二、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内容为保护物权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从民法典第三章第一节“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可以看出,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物权的设立方式和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一般通过占有、合同、继承等方式设立。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物权设立的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制度物权、合作物权等。

其次,民法典对物权的变更和转让做出了详细规定。

物权的变更包括权利范围的变更、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设立的变更等。

在物权的变更过程中,民法典明确了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手续和程序。

再次,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还包括对物权人的权益保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人可以要求他人的不侵犯,权利人可以依法主张对物权享有的权益。

对于侵犯物权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了权利人的追究、恢复和赔偿等救济方式。

最后,民法典还对物权的终止和消灭做出了相应规定。

物权的终止包括放弃、终止条件实现、权利人死亡等情况。

而物权的消灭则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例如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届满、物权对象的毁灭等。

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义

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义

法治之窗总第213期《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一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较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的规定,《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规定总体稳定,一些新规定则主要是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改革部署展开。

考虑到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有比较系统和详细的规定,《民法典》编纂主要是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一些与物权相关的内容纳入,确认农地上相关物权的归属、权能、权利变动规则和法律效果等,其实质内容与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具有一致性,这一点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编纂上的继承性。

与此同时,《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又不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的机械照搬和复述,而是有选择、有提升,不仅立法语言的运用更加彰显《民法典》权利法的本位,而且进一步明晰了承包地流转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效果,体现了《民法典》编纂上的创新性。

民法典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四大变化相较于《物权法》,《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新规定凸显了四点变化:一是区分“两权分离”和“三权分置”流转关系。

《民法典》改变了《物权法》将转包、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一体混杂规定的模式,在继受《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的基础上,分两条分别规定“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第335条)和“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第339条)。

从法律效果看,前者导致原土地承包关系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变动;后者则保留原土地承包关系,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变动,在此基础上派生出作为“子权利”的“土地经营权”。

故此,前者为“两权分离”权利体系下的流转,流转前后承包地上的权利结构均维持“发包方享有土地所有权——承包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后者为“三权分置”权利体系下的流转,流转后权利链条延长,承包地上呈现出“发包方享有土地所有权——承包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者享有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权利结构。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与民众财产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与民众财产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与民众财产权益保护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其中物权法被视为核心领域之一,涉及到民众财产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重要性、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物权法在保护民众财产权益方面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物权法的重要性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对于保护民众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对所拥有的、合法占有的财产享有指定权益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保障和规范物权的法律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物权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良性发展。

通过明确和保护财产权益,能够鼓励个人和组织积极投资、创新创业,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其次,物权法的落实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依法保护财产权益,可以减少资源争夺的纷争,维护社会的稳定。

同时,物权法还能确保每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再次,物权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物权法的规范和保护为个人提供了一种安全感,增加了对于财产安全、生活质量的信心,进一步提升了人们的生活幸福感。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为确权、公平、自由和保护。

确权原则强调了物权法保护财产权益的基础,要求依法明确和确认财产权益。

公平原则要求物权法的适用和执行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自由原则体现了物权法对于个人的自由支配和处理财产的权利。

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要求依法保护财产权益,禁止非法侵占和侵害他人合法财产。

在实际应用中,物权的保护需遵循以上原则,并结合社会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的处理。

特殊情况下,政府可以对财产权利进行限制,但需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三、物权法在保护民众财产权益方面的作用物权法在保护民众财产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事业单位备考-民法典刷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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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民法典刷题(一)民法典刷题(一)1.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A. 第一部B. 第二部C. 第三部D. 第四部2.《民法典》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当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D)规定执行。

A. 民法典B. 先颁布法律C. 后颁布法律D. 其他法律3. 《民法典》自()起施行。

A. 2020 年5 月28 日B. 2020 年10 月1 日C. 2021 年1 月1 日D. 2021 年6 月1 日4. 《民法典》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 六周岁,十四周岁B. 六周岁,十六周岁C. 八周岁,十四周岁D. 八周岁,十六周岁5.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A. 法定代理人B. 委托代理人C. 代表人D. 指定代理人6.关于《民法典》的自愿原则,下列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根据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B.自愿原则说明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C.任意性规范优先于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的内容适用D.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7.关于《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根据诚信原则,甲欠银行500 万,虽然甲生活困难,但甲仍应当继续向银行履行支付金钱的债务B.根据绿色原则,甲企业是某省的纳税大户,为了扩大生产、拉动当地经济发展,甲企业在生产中可以超标排放污水C.根据公序良俗原则,甲乙夫妻无经济来源,不得不遗弃自己年幼的婴儿D.根据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绝对平等的8.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某一固定种类的木材合同。

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因乙方职工的疏忽,将木材的种类写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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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一刑法方面1.论转化犯2.论“携带凶器抢夺”3.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论危险犯的终止5.论结果加重犯6.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论原因自由行为8.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论社会危害性标准11.论婚内强奸12.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13.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14.论持有行为的性质15.论吸收犯之存废16.罪刑法定原则探析17.不作为犯罪研究18.刑法因果关系研究19.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0.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21.中外刑法中犯罪预备之立法比较22.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23.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24.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25.死刑问题研究26.交通肇事罪研究27.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28.侵占罪研究29.贪污罪研究30.受贿罪研究31.合同诈骗罪研究32.金融罪研究33.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34.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35.论职务侵占罪36.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37.计算机犯罪研究38.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39.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40.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41.职务犯罪研究42.女性犯罪原因分析43.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44.暴力犯罪现象分析45.略论犯罪未遂46.紧急避险研究47.共同过失犯罪初探48.试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49.吸收犯问题研究50.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51.罚金刑问题研究52.转化犯问题研究53.包容犯问题研究54.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55.法条竞合问题研究56.持有型犯罪研究57.目的犯问题研究58.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59.赦免制度研究60.罪名法定问题探析61.危险犯研究62.行为犯研究63.洗钱犯罪研究64.保险诈骗罪研究6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66.强迫交易罪研究67.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68.非法拘禁罪研究69.安乐死问题初探70.绑架犯罪问题研究71.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72.聚众斗殴罪研究73.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研究74.伪证罪若干问题研究75.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76.斡旋受贿问题研究77.介绍行贿罪若干问题研究78.贪污罪的共犯问题研究7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80.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81.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82.徇私枉法罪研究8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若干问题研究84. 罪刑相适应论诉讼法方面1.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14.答辩失权制度研究15.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16.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7.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1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9.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20.自认制度研究21.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22.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23.证据概念的重构24.论公开审判制度25.传闻证据规则研究26.论证明责任的分配27.论民事诉讼的自认28.论司法认知29.论推定30.论诉讼保障制度31.论正当当事人32.论民事撤诉制度33.论缺席判决34.论执行回转35.诱惑侦查研究36.刑事缺席判决探讨37.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38.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39.沉默权存废之探讨40.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41.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42.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43.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44.举证时限探讨45.论判决的既判力46.辩诉交易问题47.证人作证研究4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49.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50.证明标准探讨51.司法公正探讨52.民事检察制度研究53.民事再审程序研究54.公益诉讼探讨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1.环境法的经济分析12.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13.《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14.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15.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境物权)16.论土地发展权17.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18.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19.能源法律问题研究20.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21.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2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构建23.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24.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25.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6.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27.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28.WTO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立法的完善29.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0.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结构31.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32.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33.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34.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35.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调整36.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37.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政策研究38.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研究39.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调整40.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41.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42.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43.信用立法问题研究4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45.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46.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47.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48.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49.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50.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51.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52.信托的法律的性质研究53.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研究54.证券交易所法律制度研究55.金融创新与法律制度研究56.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57.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58.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59.可转换债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6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61.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62.经济法主体探讨63.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4.个人所得税法探讨65.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6.反垄断法研究67.政府采购法研究民商法方面1.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论居住权9.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11.论有限合伙12.论一般人格权13.论信赖利益14.论债权物权化15.论所有权保留16.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17.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18.浅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源结构与运行19.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之法律问题研究20.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21.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22.浅议一人公司23.论独立董事制度24.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25.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26.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27.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28.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29.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想30.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31.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32.公司经营者的责任33.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34.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35.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6.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37.职工参与制度研究38.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3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及其优化40.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股权转让42.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43.公司对外担保44.董事会制度45.股东的表决权46.破产监督人制度47.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48.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50.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1.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52.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53.论商号的法律保护54.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55.空间权的法律研究56.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57.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58.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59.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60.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1.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6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63.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4.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65.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66.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67.论配偶权制度68.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69.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70.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71.扶养制度研究72.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73.分居制度7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5.亲子关系76.结婚制度77.论继子女78.继承权79.转继承80.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81.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或其中某一原则研究)82.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83.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84.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85.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86.论共同危险行为87.论作品88.TRIPS与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研究89.权利穷尽研究90.反向假冒与商标淡化研究(可选其一)91.植物新品种权研究92.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多学科题目)93.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对策94.小议使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依据95.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研究96.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中的竞业禁止规定97.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98.论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99.论域名抢注及其法律对策100.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101.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102.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103.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104.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或者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05.论人身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法律特征研究106.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107.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108.确立我国的有限合伙的立法思考109.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10.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111.雇主责任研究112.离婚标准问题探讨113.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114.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基础及形式研究115.政府科技管理立法初探116.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117.论民法典的逻辑结构118.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弱化研究119.论贞操权120.交通事故责任研究121.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122.物权行为研究123.无因管理研究124.论作品125.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研究126.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127.论植物新品种权128.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研究129.商标淡化侵权研究130.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131.授予发明专利之条件研究132.保险法原则研究133.论保险合同134.保险利益研究135.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比较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面1.宪政与司法审查2.公民权与人权3.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资格罚研究5.听证制度研究6.论村民自治7.选举制度的完善8.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11.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护12.WTO与中国行政主体的发展研究13.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14.行政许可公正性问题探讨15.论行政调查16.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17.公共工程采购若干问题研究18.WTO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19.行政公益诉讼初探20.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21.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22.论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及其实现2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24.略论公民罢免权25.论妇女宪法权利及其平等保护26.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27.论公民社会保障权28.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思考29.行政指导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制30.行政征用补偿问题研究31.论行政解释的功能及其实现32.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33.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学思考34.论中国宪法的修改35.论法官保障制度36.论公民的知情权37.论市民社会中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38.农民平等权问题研究39.可持续发展与宪法价值的嬗变40.法治下的中国地方分权41.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42.行政强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43.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研究44.论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45.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46.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47.论国家赔偿的范围48.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9.WTO下中国行政法的发展50.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51.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52.论我国的宪法监督53.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54.析网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和限制55.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56.论行政合同57.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58.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59.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60.公民劳动权初论61.收容遣送制度探讨62.非典时期问题的反思63.民工权益法律保护64.违宪审查制度65.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二论文题目论题方向序号法理学方向 1 论法治与社会公平法理学方向 2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思考法理学方向 3 社会转型与法律发展法理学方向 4 科学发展观的法律思考法理学方向 5 论程序公正法理学方向 6 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再认识法理学方向7 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法理学方向8 论依法执政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法理学方向9 论司法体制改革与创新法理学方向10 论法律推理法理学方向11 法理的含义和意义法理学方向12 论司法公正与效率法理学方向13 社会公平与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法理学方向14 关于法学教学方法的几点建议法理学方向15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思考法理学方向16 论公平正义与执法法理学方向17 中国立法现状及其改进对策研究宪法方向 1 公民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宪法方向 2 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宪法方向 3 论思想自由权宪法方向 4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与完善宪法方向 5 关于我国宪政与法制建设的思考宪法方向 6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宪法方向7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宪法方向8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宪法方向9 论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宪法方向10 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分析宪法方向11 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宪法方向12 完善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宪法方向13 关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宪法方向14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宪法方向15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宪法方向16 论男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宪法方向17 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宪法方向18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宪法方向19 论宪法的司法化宪法方向20 论迁徙自由权宪法方向21 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宪法方向22 论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完善宪法方向23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及模式选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1 论我国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2 论我国行政立法体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3 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功能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4 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5 行政处罚程序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6 论行政强制措施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7 行政赔偿范围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8 行政指导的功能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9 行政复议的范围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0 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1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2 论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机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3 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4 论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5 行政侵权责任问题探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6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为的性质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7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8 论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9 论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0 行政诉讼判决与行政诉讼裁定区别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1 论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2 关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3 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区别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4 关于行政征收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5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6 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7 论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及其认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8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9 程序合法性的法律要求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0 行政执法的公开化、统一化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1 行政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2 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3 WTO与中国行政法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史方向 1 论我国古代法的特征。

论编纂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编纂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法》的修改与完善

2016年第6期法治研究论编纂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法》的修改与完善陈华彬* 摘 要:我国《民法总则(草案)》已然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取得阶段性成功。

目前,包括民法典物权编在内的民法典分则的修改、增删及科学整合工作已经开始。

修改我国现行《物权法》、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宜对现行《物权法》“总则编”、“所有权编”、“用益物权编”、“担保物权编”及“占有编”上的各项制度进行全面检视、梳理,尤其是要整合、吸纳《物权法》施行近10年来国内和域外物权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及实务经验,对既有物权制度和规则作出科学修改、增删,以构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上的各项先进制度和规则。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编 《物权法》的修改 《物权法》的完善*作者简介: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① 目前,中国社科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组已正式启动包括民法典物权编在内的民法分则立法工作。

2016年7月16日,该工作组召开了首次全国性的“民法分则立法研讨会”。

笔者参加此次会议时,于会议上提出了修改现行《物权法》的诸多意见。

谨此说明并以此文志念。

我国目前正在加紧制定民法总则,预计于2017年3月通过后,即是编纂我国民法典各分编,预计于2018年提交国家立法机关讨论,之后于2020年最终完成我国民法典的全部编纂工作。

这其中,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编,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①无疑,编纂民法典的物权编时,须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为基础,对其加以修改、完善。

故此,本文谨提出若干具体修改、完善我国现行《物权法》的建议和思路,以供立法机关、理论界及实务界参考、斟酌、考量。

一、对《物权法》“总则编”的修改与完善对现行《物权法》第1编“总则”的修改与完善,主要涵括下列各点。

(一)建议现行《物权法》第5条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吸纳我国台湾地区2010年修改通过的“民法”物权编第757条的经验,就物权法定作出如下规定:“物权,除依法律或者习惯外,不得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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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对民法典中物权立法的影响(1)关键词:土地所有权/物权/民法典内容提要:土地公有制与私法理念的差异使我国的物权立法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家土地所有权集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为一身,便于政府对土地利用行为进行积极的干预以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但也可能因为过分的干预而影响土地的利用效率,干预的形式主要应该是对土地规划的严格执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中缺乏土地下级所有权这样一个中间节,影响了土地的利用效率。

前言民法学界普遍认为,有关土地所有权的制度是我国物权立法的难点,因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所有权,传统民法中的土地所有权具有可让与性,而且还受到土地规划、相邻关系等诸多限制,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权利,即所谓私权。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尤其是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具有唯一性,缺乏可让与性,集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为一身,可以限制任何民事权利而其自身不受任何限制,只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多少有一点私法的色彩,但由于它缺乏核心权能而成为虚有权。

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模式总体来说又属于大陆法系,时值我国物权法制定之机,对我国土地公有制进行法律上的分析,从私法的角度做出相对合理的解释显然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试图从民法学的角度对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概念进行分析,在国家授权各级地方政府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时,国家土地所有权应与其他所有权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为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必要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塑造成下级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作为上级所有权在行使时可能会体现为一种国家强制,如果这种强制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那么这种强制是非常必要的,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

另外,针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互助合作性质,本文也想探索集体土地所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的可能性。

一、大陆法系民法中土地所有权的概念由于民事权利的作用是通过其权能表现出来的,权能是从功能角度阐述的权利内容,所以传统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一般都将土地所有权的权能概括为两个部分: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积极权能是民事主体对土地的主动支配权;消极权能是指民事主体排除他人干涉其支配土地的权利。

积极权能包括我们所熟悉的四项,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前三项权能合称为用益,第四项的处分是核心权能。

所谓处分应该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但在民法中法律处分是最为重要的,如土地的出租和转让、在土地上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土地所有权的消极权能也包括两部分:一是对于他人的不正当干涉,依侵权行为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是基于所有权的完全支配性,行使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又有三种,即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碍除去请求权和所有权妨碍防止请求权。

[1]由此不难看出,民法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为市场经济秩序而设计的,其主要特征除一般支配性之外,还有可让与性。

尤其是作为核心权能表现的可让与性,如果我们称之为建立市场经济的关键因素,那么是丝毫也不过分的。

在罗马法的文献中并没有所有权的定义,只有“对物的完全支配权”一说,而现代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则产生于公元前6世纪中叶,是随着土地由公有变为私有而产生的,在土地公有时期,土地还没有财产化,公地由同宗族的人集体所有、共同耕种、共同享用、不得转让。

随着人口增长,这种公有制不足以奖勤罚懒,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于是土地由公有变为私有,于是才产生了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2]给予所有权明确定义的是《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享有的、绝对无限制地用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基本精神,《法国民法典》的编纂者认为,所有权是一种天赋人权,个人所有权是社会的基础,一切财产权利的得、丧、变更都应根据所有权的作用来加以规定和研究。

[3]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所有权是个广义的概念,远不只是一种财产权的形式,它还有丰富的经济内涵和政治内涵。

即使在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有时也将所有权与财产权视为同一概念。

在德国,所有权是一种宪法明确规定的个人权利,因此,《德国民法典》并未对所有权下个明确的定义。

也正因为所有权是一项宪法权利,所以它为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客观基础。

这一事实同时意味着所有权不受国家的侵犯,尤其是在土地征用时显得非常重要。

当然,由于所有权是个人权利,因而也必须受到限制。

根据《德国基本法》第14条的规定,所有权人负有社会义务,也就是说在行使所有权时应考虑公共利益。

[4]根据德国宪法法院的解释,《德国基本法》中的所有权是法律秩序依其本质授予权利人,允许权利人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为自己的需要而行使的其固有的权利。

[5]可见,德国宪法中的所有权是一种抽象的、普遍意义上的基本人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德国因所有权产生的社会关系都要由私法来调整。

因此,如果说德国宪法是根据私权的性质来规定所有权内容的,那么恐怕没人会表示反对。

至于在《德国民法典》中出现的所有权概念肯定是私权应无疑问。

德国人对于所有权私法功能的理解,一般是从《德国民法典》第903条引申出来的,该条规定:“物的所有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但所有权人处分其财产的自由不得违背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即使在1990年两德统一后,德国也没有接受公有权的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有一种“公法法人的私有财产理论”。

所谓公法法人是依公法而产生的法人,如中央政府、州政府、县区或镇政府以及各级政府的机关等,但不包括公有企业,因为公有企业在德国是根据私法成立的,是私法法人。

这些公共权力机构可以是公共财产的享有者,公共财产包括为公共利益而使用的土地、街道、公路和政府办公楼等。

虽然这些财产的取得主要是依据公法,但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私有权,也就是说,这些所有权的主体只能以它们自己的名义享有和行使所有权,而不能以国家的名义享有和行使所有权。

各公法法人的所有权都是独立的,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行政关系与各自的财产所有权无关,上级政府无权支配下级政府所有的财产。

这种因公法产生的所有权与因私法产生的所有权在法律保护方面并无差别,如果认为公法法人所有权优先于个人所有权,那么在德国是违反宪法的,是不能成立的。

[5]物权法的核心是不动产物权,而不动产的核心又是土地,依传统民法理论,土地所有权应该是最完整的物权,是他物权建立的基础,自然是典型的私权。

私权的概念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虽然各国学者对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有较大争议,但这种划分仍是目前国际上对法律的最基本的分类,是区分各部门法的基础理论,而且法学界对于民法是私法的观念也达成了共识,于是私法上的权利就成了私权,即民事权利。

[6] 所有权为私权的观点源于市民社会的理论。

德国最伟大的哲学家黑格尔最早从法哲学的角度阐述了市民社会的概念,他认为,哲学意义上的法,即自然法,而不是实定法。

法的基础就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

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

[7]此处所谓“定在”应该当实现或体现讲。

他说,意志的发展经历三个阶段:一是抽象的法;二是道德;三是伦理。

自由意志借外物实现自身,就是抽象法。

自由意志在内心中实现,就是道德。

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实现,就是伦理。

[7]抽象法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只有伦理才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黑格尔想以此表明,个人的权利与道德只有在社会性的伦理中才能均得以实现。

伦理也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家庭。

个人在家庭内部意识到自身的统一,在家庭中,自己不再是独立的人,而是成员。

但随着子女长大成人取得了独立的人格,家庭的使命也随之终止,从而过度到第二个层次,即市民社会。

“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它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

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

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

”市民社会是单个人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其成员相互间的需要,以及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建立起来的。

伦理发展的第三个层次是国家,黑格尔此处所指的国家概念并不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国家,而是一种绝对理性,在其中,人的自我意识从特殊性上升到普遍性,不再以自身为目的。

[7] 需要指出的是,黑格尔所说的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立的概念,两者相互制约,在市民社会,人们成为国家成员的目的也是为了个人利益,国家的使命应该是保护个人利益。

在黑格尔以后,学者们更关注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近年来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受到进一步的重视。

然而近代西欧思想史和政治史的主旋律却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对抗。

而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二元对立图式是西欧近代经验的概括与分析框架,并不适合于中国。

[8]尽管如此,我国目前总体上仍处于市民社会阶段,在市民社会,法律应该保护财产私有。

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国家土地所有权也应该成为一种私法意义上的权利,虽然目前我国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作为行政主体具有许多公法上的权力,然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应该是平等的。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目前自然资源的短缺和浪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改过去对土地私有权的绝对保护,为使资源实现最佳的分配和利用,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打破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利用的垄断,在自然资源利用行为的规范方面,甚至认为国有化是一种资源管理的先进模式。

[9]以美国为例,土地所有权一直被认为是一种绝对的支配权,凡是妨碍土地权利的行为都可以请求制止。

这一法律原则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在侵权行为法上对于侵害土地权利的行为规定了广泛的无过失责任;二是基于取得时效的法理,承认先行利用土地者的优先权,例如先在一块土地上建筑房屋的人取得采光地役权,可以阻止他人在相邻土地上建造妨碍其日照的建筑物。

但这种制度是为适应早期的农业社会而制定的,进入工业社会后,随着土地高度利用而带来的资源紧张,一些潜伏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以水资源的利用为例,上游筑堤截水,不但会造成下游的经济损失,还可能破坏下游的生态环境。

因此,对大流域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制定科学的用水量的分配方案,就显得十分必要。

这种做法考虑的是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土地利用者之间的平等。

当然,若根据科学论证,建筑堤坝可以带来更大的利益,则不妨承认该建筑项目在水资源利用方面的优先权,也就是说,有益的土地利用活动即使给相邻土地所有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害也不必承担责任。

这种追求资源利用效率的司法原则虽然会造成所有权之间的不平等和相对化,且与绝对尊重私有财产的法律原则产生冲突,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分配正义必须是建立在尊重私有财产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只有能确定归属、有可靠保障的所有权才可以进行正确的计算、比较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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