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答辩状范本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答辩状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答辩状
尊敬的法官:
您好!首先,我代表被告方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做如下答辩:
一、关于诉讼请求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原告方在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我方在此要予以
澄清和否认。
首先,我方坚信在事件发生时并未存在过对原告方的人
身损害行为。
我方在事发当天的证据材料中无论是图像、录像或是证
人证言中都无法找到与原告方发生人身损害的证据,其主张的损害行
为纯属凭空捏造。
二、我方的正当防卫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我方作为被告,具备正当防卫的权利。
在该事件中,原告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方的人身安全。
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
产安全,我方不得已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措施。
这是因为原告方态度咄
咄逼人,并有明显的攻击倾向,我方为了维护自身的人身权益,只能
实施必要的防卫行为,以保护自身的安全。
三、请法庭考虑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我方提请法庭审查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本案中,原告方
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甚至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伪造的嫌疑。
同时,我
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我方没有实施任何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的
行为。
这些证据包括相关的照片、录像和多位证人的证言,证明了我方无罪的事实。
四、请求法庭严格依法裁决
最后,我方请求法庭全面考虑双方的证据和事实,严格根据法律依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我方坚信,根据法律和合理的判断,本案应当判决为原告方败诉并对我方提起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追究。
附上我方的相关证据材料,供法庭审阅。
谢谢法庭的正义判断!
被告人:XXX。
人身损害无过错答辩状

人身损害无过错答辩状【人身损害无过错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人XXX的律师,我代表我的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就本案中的人身损害无过错进行如下陈述:一、案件背景我代表的被告XXX是一位年轻有为的商人,他一直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未曾有过任何不法行为。
然而,今年X月X日下午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幸地导致了原告受到人身损害。
我们对原告的伤害表示深深的遗憾,但是我们坚信被告没有过错,并请求法庭给予公正的裁决。
二、事故经过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和交通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在X市XX街道交叉口。
当时,被告正按照交通规则驾驶他的车辆行驶在主干道上,而原告则驾驶其车辆从次干道进入主干道。
事故是由于原告在未给予被告让行权利的情况下,冒险决定闯入主干道导致的。
被告当时急刹车躲避,但由于反应时间不足,双方车辆最终发生了碰撞。
三、被告无过错根据我代表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和目击证人的证言,我们有理由相信被告无过错。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规则,主干道的车辆享有优先通行权。
被告正按照交通规则驾驶车辆,他没有违反交通法规。
其次,原告在驶入主干道时未给予被告让行权利,违反了交通规则。
被告发现危险并进行了承担避让行为,但仍然无法避免碰撞的发生。
综上所述,被告在事故中无过错。
四、任何事故的发生都是不可预料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常常是不可预料的,即使是最小的疏忽也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伤害。
在本案中,被告无法预见原告闯入主干道的行为,因此也没有充分的时间和空间来做出反应。
被告在遇到突发状况时做出了最佳的反应且尽力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
因此,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与赔偿义务。
五、本案中与被告有关系的其他因素除了上述提到的原因,本案中仍有其他因素与被告无关。
例如,不良的天气条件、交通流量、其他司机的行为等,都对此事故的发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然而,这些因素与被告无关,不能归咎于被告。
六、请求法庭的判决基于上述陈述,我们恳请法庭审慎考虑证据,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我们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无过错,并责令原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

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方,就本案中的工伤人身损害赔偿一事,向贵庭提出如下答辩状。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我们对于原告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感到非常遗憾,并对原告所遭受的伤害表示深切的同情。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认为被告方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应与原告共同分担责任。
一、被告方尽职尽责首先,被告方作为雇主,在原告受伤前已经尽职尽责地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措施。
我们在工作场所提供了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培训,以确保员工的安全。
我们定期组织培训课程,教授员工正确的工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而在本案中,原告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并受伤时,并没有按照我们提供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而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二、原告存在过失行为其次,我们认为原告在本案中存在过失行为。
根据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和相关证据,原告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而是违反了相关规定。
这种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原告应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有一定责任。
三、原告应负担部分责任在工伤人身损害赔偿中,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虽然我们承认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的伤害,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主并不需要对所有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原告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方在本案中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已经尽职尽责地提供了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培训,而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应对自己的过失负有一定责任。
因此,我们请求贵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本案,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方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再次对原告所遭受的伤害表示深切的同情,并希望能够通过司法的公正裁决,为双方带来合理的解决方案。
感谢法庭的审理。
此致敬礼。
人身伤害答辩状范文

人身伤害答辩状范文# 人身伤害答辩状。
答辩人:[答辩人姓名]身份证号:[具体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姓名]身份证号:[具体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人身伤害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事情的来龙去脉可不是被答辩人说的那样。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里把自己说得像个无辜的小绵羊,可实际情况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那天啊,本来就是个稀松平常的日子,我们俩确实是起了点摩擦,但那也是有原因的。
被答辩人先做了一些不太友好的举动,那简直就是挑衅啊。
我这个人呢,平时也是个讲道理的,要是别人客客气气的,我肯定不会怎么样。
但当时他那态度,换谁都得有点火气。
不过我可没像他说的那样,上来就动手打人。
我是想先跟他理论理论,结果这一理论啊,他还更来劲了,嘴巴里就开始不干不净的。
二、我没有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在整个过程中,我根本就没有故意要去伤害被答辩人。
就像我刚刚说的,是被答辩人先挑事儿的。
我当时只是想把他推开,让他离我远点,别再这么无理取闹了。
谁知道他自己没站稳,就摔了一跤。
这怎么能全怪我呢?就好比在路上有人突然朝你冲过来,你本能地挡一下,结果他自己不小心摔倒了,难道这就是你的错吗?这不合理啊。
而且我推他那一下,也没用多大的力气。
我又不是什么武林高手,哪能轻轻一推就把人伤得很重呢?被答辩人现在说自己受了多重多重的伤,我觉得这里面肯定有夸张的成分。
他可能是自己本来就有点小毛病,然后借着这个机会就想讹我一笔。
这可不行,咱得讲道理是不是?三、被答辩人自身也存在过错。
被答辩人自己也不是一点错没有。
他要是一开始就好好说话,不那么冲动,不先做出那些挑衅的行为,根本就不会有后面这些事儿。
他自己的行为就像是往火药桶里扔了个火柴,然后爆炸了,他就只怪火药桶,这怎么说得过去呢?他自己得为这个事情负一部分责任。
就拿那天的情况来说,如果他能像个文明人一样,大家心平气和地交流,哪会发生这样的意外?他却偏偏要激化矛盾,现在还想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我身上,这不是欺负人嘛。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
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 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请求事项: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
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11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
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人身伤害案件的答辩状

人身伤害案件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据我了解,XXX被控犯下人身伤害的罪行。
在此,我将根据法律事实和证据为我所代理的当事人提出答辩,以摆脱对他的指控。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在判断一个案件中是否存在人身伤害罪,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被害人的伤情严重程度、行为的意图和动机、过错的主观意识等。
然而,在本案中,所有的证据都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XXX与这起人身伤害案件有关。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伤害案件的主要证据。
据控方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某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
然而,这段录像并未清晰地显示出我所代理的当事人XXX有任何参与的证据。
此外,控方没有提供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在案发现场的确切证据,比如指纹或DNA等。
此外,目前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他的行为可能造成伤害。
可以肯定的是,人身伤害罪必须具备过错的主观意识,即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然而,在此案件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XXX有过错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此外,我还要强调的是,被害人本身的行为也需要纳入考虑。
据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在事发时表现出挑衅和侵略性的行为,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不幸事件的发生。
因此,在评判案件时,法庭应该权衡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对事件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最后,为了更全面地说明我的观点,我还要指出其他可能的证据缺失和法律漏洞。
例如,当前提供的证据并未提供真实且完整的案发经过的重要细节。
此外,对案件相关人员的讯问或调查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性不当的因素,也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为了维护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我强烈建议法庭严谨审视并细致评估这些问题。
在以上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我要再次强调,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参与了此次人身伤害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有义务对指控进行合理的怀疑,并做出公正客观的判断。
根据以上理由,请法庭判决XXX无罪,并释放他以恢复其名誉和自由。
特此答辩。
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

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概述我作为被告,就工伤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向贵庭提交答辩状。
本答辩状将详细阐述以下几点:1.依法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2.工伤责任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相关证据;3.对工伤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争议和解释。
在参加了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培训后,我已经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准备。
关于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主应当承担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人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然而,本案中我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如下:1. 工伤发生地点不在工作地点根据工伤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工伤发生地点并不在我工作的工作地点,而是在离工作地点较远的地方。
根据法律规定,仅当工伤是在工作地点发生时,雇主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工伤发生时间与工作时间无关工伤发生的时间并不是在我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而是在我非工作时间、非工作日内。
根据法律规定,仅当工伤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生时,雇主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方承担工伤责任的证据本案中,除了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外,还有证据证明工伤责任应由第三方承担:1. 异常天气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的当天正值大雾天气,能见度非常低。
根据乡村公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道路能见度低于50米时,所有车辆应当停止行驶。
然而,本案中,事故发生的车辆并没有遵守交通规则,而是继续行驶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我认为事故发生的责任应由这些车辆的驾驶员承担。
2. 事故责任划分报告书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报告书,在事故的责任划定中,我并未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根据该报告书的规定,主要责任方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承担对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工伤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争议和解释对于工伤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争议,我提出以下解释和争议:1. 工伤人身损害鉴定报告的争议根据工伤人身损害鉴定报告,对我的损害进行了评估,并给出了赔偿金额。
最新人身伤害案件答辩状真实案例

最新人身伤害案件答辩状真实案例
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
我代表被告提起辩护,就最新的人身伤害案件向法庭陈述如下:
案件概述:
本案涉及一起发生在某市区的人身伤害案件。
被告被指控在某
日和原告发生争执时造成其身体受伤。
在此,我们将详细说明我们
的辩护观点以及提供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辩护观点一:
被告无意造成伤害。
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证据,被告并非有目的
地对原告施加暴力。
相反,争执发生时双方情绪激动,被告在试图
保护自己的情况下,不慎导致原告身体受伤。
我们将提供证人证言
和相关证据来支持被告的无意伤害辩护。
辩护观点二:
被告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自卫防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在
受到即将发生的伤害威胁时有权进行防卫。
此次事件中,被告面临
原告可能造成的暴力威胁,因此采取自卫行为是合理和合法的。
我们将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和案例来支持我们的自卫防护辩护观点。
辩护观点三:
原告自身过失导致伤害发生。
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事件发生时存在疏忽和错误行为,这部分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在自卫过程中的行为只是原告在自身行为上的后果,因此被告应减轻部分责任和刑事指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无意造成伤害,行为属于自卫防护,并且原告在事件中存在过失。
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引述相关法律条款来支持我们的辩护观点。
我们恳请法庭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依法做出公正的判断。
此致,
辩护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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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袁某(以下简称答辩人)2006年11月29号接到县法院关于余某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要求进行答辩。
下面答辩人将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的法律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以便于法庭明辩是非。
一、本案第一被告某中学是该起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对余某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主要不低于60%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如下:
2006年月9月12日下午第一节午自习下课后,被告人袁某、王某(男,15岁)和原告余某(男,15岁)三人在教室里相互嬉戏、追逐、玩耍,上课铃响后,因上课老师迟迟未到教室,三个当事者又玩兴未尽,因而王某就侥幸的给袁某说:“你把我推去倒在余某身上再把他挤一下”,被告袁某即将王某推去倒在了余某身上,该王嫌袁某用力太小没把余某挤倒,便让袁某再用劲一些,袁再次一推,王某倒在了余的身上,余某右手伸向窗户试图支撑住身体,结果被窗户上的烂玻璃茬口割伤手腕。
由此可见,本案所涉伤害事故是发生在第一被告人某中学校园的教室内,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学生应当在校接受教育及学校进行正常教学管理的期间内,事故当事者又均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导致余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教室所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即窗户上的烂
玻璃洞茬口所致。
基于以上事实,本答辩人认为:第一、学校的教学环境在客观上明显存在不安全因素,教室窗户上的烂玻璃茬口是导致这起人身伤害事故主要客观原因。
学校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教育者、管理者和保护者,它不仅仅是教育教学、传知授业,还应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依法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因此,维护校园环境安全,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保证学校安全的校园管理秩序是学校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
然而,正是学校违背法定义务,没有给学生从客观上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和教学环境,让学生在明显存有不安全隐患的的教室里进行学习、课间休息,玩耍嬉戏等活动,势必会发生不安全事故。
本案的事实就是最具典型的例证。
第二,学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学校的安全保护职责明确作出规定,“将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规定为未成年人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保护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
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也都对教学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相应的强制性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也三令五审以各种文件、条令等形式要求学校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针对在校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的不同,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相应的自救自护教育,建立全各项安全制度,积极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中小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
但是在本案中,学校因为安全管理有明显的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对存在的教室窗户玻璃破烂茬口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维修更换,从而导致了学生余某、王某、袁某在课间嬉戏玩耍中余某遭受人身伤害的重大事故。
可见,学校在这起事故中主观上存在过错。
换言之,就是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是完全可以合理预见到的,完全可以避免该起事故发生的。
但事实恰恰相反,学校在主观上却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对安全隐患未能给予必要的注意与防范,未尽到学校应尽的法律职责,导致了这起本不该发生的伤害事故。
第三、学校的过错行为在客观上给学生余某已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人身损害后果。
学校的不作为行为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违背了法定的义务,让学生在不安全的环境中学习而导致原告余某受伤。
这不仅给余某学生本人造成身心伤害的疼痛,而且也给余的
家人及同伴王某、袁某以及家人造成了心理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第四,学校的过错行为与余某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当事人余某、王某、袁某三学生均系未成年人,又是男孩子,好动是他们这个年龄阶段成长的天性,课间活动在教室后面和过道里相互嬉戏玩耍是学生身心生理放松的需要,他们所采取的相互嬉戏、追逐、挤碰活动方式,乃之所有少年儿童均喜欢且乐意接受、乐此不疲的一般性常见的游戏,他们也能够通过自身的心理和所获取的知识预见到这种一般性、短时间的活动行为不会发生什么风险和危险,如果不是教室窗户玻璃破烂,就不会引起该事故的发生。
然而学校却疏忽管理,课间休息和上课铃响后老师未进教室前即没有执勤教师巡徊检查,发现学生不当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又没有及时更换教室的烂玻璃窗户而消除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了余某的手腕被窗户上的烂玻璃割伤的事故发生。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答辩人认为,学校在本案中因为主观上的过错,客观造成了原告余某人身损害的后果,且损害后果与其过错行为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26条之规定,学校应依法承担原告余某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答辩人袁某和本案第三被告人王某应平均承担其民事责任赔偿份额。
原告余某也应承担其10%的相应责任。
本案中三名当事人在课间玩耍、嬉戏的过程中,因教室烂玻璃窗致使原告人余某身受伤害,这中间应该说明三当事人均不存在蓄意或过错,而且对其所实施的游戏风险在主观上都是有一致的意思表示的,因而三当事人的监护人都应对本事故承担其相应责任。
那么就事故损失赔偿而言,依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被告人王某和答辩人袁某应平均分担赔偿责任,原告余某应承担其10%的相应责任。
三、本案中答辩人的监护人已尽到了应尽的监护责任,应当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本案事故当事者均是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对于其监护责任,答辩人认为事故中三位当事者的监护人在将其安全的送到学校后,当事人实际上就客观脱离了监护人的视线,那么就应认定为其已尽到了一定的监护责任,
且事故发生后,答辩人袁某和第三被告人王某的监护人在闻其余某受伤后就立即赶往医院,积极筹措资金配合其家长进行救治,并亲自住在医院陪护病人数十天,偿付了原告余某住院治疗的全部医药费和其他费用5000元,而第一被告人某某中学在事故发生后至今未承担任何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133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为此本答辩人请求法庭关注这一事实和情节,依法判定第一被告人某某中学承担其应该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适当减轻答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以充分体现民法的公正、公平原则。
四、原告人依法不应得到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且5000元的后期医疗费明显过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原告人的情形显然不符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残疾赔偿,依法不应再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而对于5000元的后期治疗费用也明显高于现实生活中对此伤害的实际治疗所可能发生的费用。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庭在纵观全案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结合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余某救治过程中的积极态度和行为,充分考虑答辩人的上述意见,依法、公正判定本案中各当事人
的民事责任,并适当减轻答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