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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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

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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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3.5、4.5、5.1.5.1、5.1.5.4、5.5.6、6.4、7.1.1、7.4.2、7.5.2、8.1.2、8.2.4、9.1.3、9.2.2、9.4.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附录A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地方海事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公司
游船
顺岸式码头的前沿线宜利用天然水深,沿水流方向和自然地形等高线布置。
码头陆域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根据游人上下船方式、自然条件、安全、卫生、环保、防洪、土石方工程量和节约用地等因素合理确定。
码头陆域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功能区内部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区之间应相互协调。
改建或扩建游船码头的总平面设计应与原有码头相协调,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减少建设过程中对原有码头运营的影响。
候船厅(廊)宜建于沿河道路靠河一侧。到港旅客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候船厅(廊)至码头间宜设置带有雨棚的廊道。
游船码头宜设候船厅(廊)、卫生间及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游船码头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上下船的设施,游船码头的安全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
游船码头区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
游船码头进出口应有夜间显示标志,不应在其附近有阻碍通行的障碍物。
游船码头宜设置广播设施。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游船码头可设置安防监视摄像头,监控系统宜与公安、海事或消防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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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游船码头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码头系泊设备、防冲设备、船岸间连接设施和护栏。
系泊设备、防冲设备、船岸间连接设施和护栏的布置应避免对码头上下游客产生干扰。
码头附属设施结构损坏而产生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修复。
△Z——其他富裕深度,应考虑下列因素取值: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08-08-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验、登记第四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第七条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船管理规定

游船管理规定

游船管理规定
一、乘船必须服从管理员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按规定的编号船只有
序登船,不推拉,不拥挤,确保登船安全。

二、登船前必须按规定穿好救生衣,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三、遵守游船操作规程,定员乘坐,严禁超员,游船靠岸后,有序
下船。

四、游船在水中行驶过程中,严禁乘客在船上嬉戏打闹,严禁两船
相撞玩耍,确保行船安全。

五、儿童上船时,必须由家长等监护人陪同看护,严禁晕船和酒后
的游客乘船游玩。

六、乘船游客必须在规定区域内行船,不得随意进入水深浪急的水
域内游玩。

否则,一切安全责任由乘客自行负责。

七、工作人员要举止文明,服务热情,服装整齐,持证上岗,有序
调度,严格检查游客救生衣佩戴情况,向游客讲解乘船须知和一些简单的急救常识。

八、水上娱乐安全员要坚守岗位,整装待发,发生意外事故,必须
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施实救助。

观音洞景区水上娱乐中心。

游船航行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游船航行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船航行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游船航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的各类游船,包括但不限于游艇、游船、观光船、游轮等。

第三条游船航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游船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确保游船航行安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五条游船所有人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

第六条游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具备良好的适航性能。

第七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第八条游船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救生、通信等安全设备,并确保其完好。

第九条游船应当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船名、船籍港、船舶类型等标识。

第十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建立船舶档案,包括船舶基本情况、航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

第十一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游船航行前,船长应当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适航。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四条游船航行应当选择安全航道,避开危险区域。

第十五条游船航行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

第十六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按照规定航速行驶。

第十七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并确保救生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确保消防设备完好。

第十九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合格的船员,并确保船员在岗。

第二十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规,防止污染水域。

第四章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二十一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游船航行过程中,如遇险情,船长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水上游船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游船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游船紧急疏散预案,明确疏 散路线和集合地点,确保在紧急 情况下游客能够迅速、有序地撤
离。
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和救援人员 ,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提高救
援能力和效率。
在紧急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响 应机制,协调各方力量进行救援 和处置,最大限度地保障游客生
命安全。
05
员工安全培训与职责
员工安全意识培养与教育
,共同维护水上安全。
06
应急预案与演练实施
应急预案制定与完善
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处 置流程。
建立应急预案制定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预案的 科学性和实用性。
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与实际情况 相符。
应急演练计划制定与执行
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演练计 划,明确演练目的、时间、地点、参与
通过广播、视频等多种形式,向游客 宣传水上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技能。
游客行为规范与引导
明确规定游客在游船上的行为规范,如禁止吸烟 、禁止攀爬船体等。
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引导游客遵守安全规 定,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安排专职安全员对游客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确 保游客行为符合安全要求。
紧急情况下的游客疏散与救援
03
中,实现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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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流 程
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
1
任何水上游船事故发生后,船长或现场负责人应 立即向所属公司或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 响应程序。
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船舶名称 、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等详细信 息。
3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所属公司部门 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事故调查组成立及职责划分

北京游艇管理规定(3篇)

北京游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游艇的管理,保障游艇活动安全,促进游艇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游艇活动、游艇停泊、游艇维护和游艇相关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游艇活动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游艇管理的组织领导,市游艇管理部门负责游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游艇产业的发展,培育游艇市场,提高游艇服务质量。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游艇分类与定义第七条游艇分为以下几类:(一)私人游艇:指个人所有、用于私人休闲的游艇。

(二)俱乐部游艇:指由游艇俱乐部拥有或租赁,供会员使用的游艇。

(三)商业游艇: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游艇租赁、游艇旅游等商业活动的游艇。

(四)公务游艇:指用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的游艇。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船舶:(一)船体长度在8米以上,不超过100米;(二)船体总吨位在400吨以下;(三)游艇船体材质为非金属或非合金。

第三章游艇登记与注册第九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在本市游艇管理部门办理游艇登记手续,取得游艇登记证书。

第十条游艇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游艇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游艇所有权证明;(三)游艇技术资料;(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游艇登记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游艇名称;(二)游艇所有人;(三)游艇类型;(四)游艇登记号;(五)游艇登记日期;(六)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第十二条游艇所有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游艇转让、抵押、报废等情形,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游艇航行与停泊第十四条游艇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游艇航行时,应当悬挂符合规定的国籍标志和船名号;(二)游艇航行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三)游艇航行时,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四)游艇航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航行安全。

游船_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游船_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游船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游船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游船的运营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观光游船、游艇、游轮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游船安全管理委员会游船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游船安全监督管理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游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 组织开展游船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游船进行整改;3. 负责游船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4. 组织开展游船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游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游船公司游船公司负责游船的安全运营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1.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游船安全管理制度;2. 对游船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游船符合安全要求;3. 对游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4.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游船在运营过程中安全可靠。

四、游船安全监督管理内容(一)游船安全技术管理1. 游船设计、建造、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2. 游船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数量和标准的救生设备;3. 游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游船安全技术性能良好。

(二)游船安全运行管理1. 游船在运营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游船安全可靠;2. 游船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3. 游船应当配备足够的救生员,负责游船安全运行;4. 游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应当暂停运营,确保旅客安全。

(三)游船安全培训教育1. 游船公司应当对游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2. 游船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3. 游船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游船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五、游船事故处理(一)游船事故报告游船发生事故后,游船公司应当立即向游船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公园水上游船规章制度

公园水上游船规章制度

公园水上游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游客的安全,维护公园水上游船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园水上游船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园内的水上游船服务。

第三条游客在参加水上游船活动前应详细了解并遵守规章制度,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公园水上游船在安全、文明、规范的前提下服务游客,保障游客的身体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公园水上游船负责人应具备相关资质,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服务态度,做到公正、严谨、善于交流。

第六条游客参加水上游船活动时,应遵守乘船的规定、安全注意事项等,如有违反将被拒绝登船。

第七条游客应注意保持公共秩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水上游船的权利。

第八条游客在公园水上游船活动期间,不得擅自下水游泳或进行其他危险行为。

第二章游船管理第九条游客乘船前应排队有序等候,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挥。

第十条游客乘船时需佩戴救生衣,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游客不得在船上大声喧哗、扔垃圾或者乱扔物品。

第十二条游客在乘船过程中应保持安静,不得打扰其他游客。

第十三条游客乘船时不得擅自站立或者走动,需保持稳定姿势。

第十四条游客不能在船上吸烟或者使用火种,确保船舱内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游客在乘船前应接受安全宣导,了解逃生通道、紧急出口等安全设施位置。

第十六条游客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应保持镇定,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做到有序疏散。

第十七条游客在乘船过程中如有身体不适或者其它情况,及时告知工作人员,寻求帮助。

第十八条游客不得随意碰触船舶设施,并配合工作人员巡检,确保船只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九条游客须爱护水上游船及周边环境设施,不得乱扔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条游客在乘船过程中应保持手机静音,不得影响他人的休息和观光。

第二十一条游客在船舶周围应保持安静,不得打扰船员的工作和操作。

第五章文明行为第二十二条游客在公园水上游船活动中要遵守公园相关文明行为规定,不得进行恶意破坏和辱骂其他游客。

第二十三条游客要遵守船舶内部的规定,文明礼貌,不得使用粗言秽语或者进行其他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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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1988年3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为加强对水域游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游人乘船安全,作以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和乘船游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二、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船须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验单位核发的船只检验合格证,船只上应标明载重线、船只编号、载乘定员。

不准超载。

(二)定期对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况。

(三)船只数量,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域条件核定。

不准超额。

(四)机动船(艇)驾驶人员,须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取得驾驶执照。

禁止无照驾驶和酒后驾驶。

(五)游船活动水域须建有游船码头,码头高出船弦40厘米以上的,应设置稳固的台阶板。

(六)面积大的水域,须划定游船活动区。

游船活动区与游泳区用明显标志隔开。

游船活动区内禁止游泳。

(七)根据水域状况和服务规模的大小,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救护器材和救护人员。

救护人员要经常巡视,负责落水遇险的抢救。

(八)遇四级以上大风或暴雨时,游船停止活动。

(九)建立售票管理和安全宣传等制度,维护良好秩序。

三、游人乘坐游船,必须遵守秩序,不得拥挤和驾船打闹;不得将游船驶入游泳区或禁止游船活动区域;不得跳船换乘和从船上跳水游泳;不得倒卖船票和转租游船。

四、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第二条第(四)、(八)规定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五、本规定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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