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的冲突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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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我国《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

”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该款即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属地原则的规定,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属地原则,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哪些属于该款中中提到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及如何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内犯罪”。

鉴于我国刑法学界对这几个问题的解释,多有与我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国际法学界以及刑法规定本身内在逻辑相悖,或者不甚清楚的地方,笔者愿谈一些自己的看法,望能得到学界同仁的指正。

一、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在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上,我国刑法学界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刑法》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属于我国领域,是否属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适用范围的问题上。

从刑法效力角度看,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涉及到两个不容混淆的问题:一是在我国登记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应否适用我国刑法;二是对在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应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对前者的回答必须以我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为基础,而对后者的回答则只能以我国领域的范围为据。

这二者的区别在于:一国的刑事管辖权是一个没有地域限制的概念,因为一国的刑事管辖权不仅包括属地管辖,而且也包括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和专属管辖(后面我们将看到,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用来表示一国对该国船舶行使管辖的崭新的概念),除属地管辖外,后四种管辖的范围都与特定的地域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一国的领域则是一个必须有明确地域界限的概念,因为所谓一国的领域是一个国家能够行使完全排他性主权的地域范围,因而一国的领域只能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1]。

按照属人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属人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属人属地管理原则【原创版】目录1.属人属地管理原则的定义和含义2.属人属地管理原则的具体应用3.属人属地管理原则的优势和问题4.我国的实践和应用5.总结与展望正文【1.属人属地管理原则的定义和含义】属人属地管理原则,是一种常见的行政管理原则,主要指的是在行政管理中,对于某个事项或者事务,应该由该事项或者事务的所在地或者涉及人员的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机关进行管理。

简单来说,就是按照事务的地域性和涉及人员的属性来进行管理。

【2.属人属地管理原则的具体应用】属人属地管理原则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例如,对于户籍管理,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原则,即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负责管理;对于土地管理,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原则,即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对于企业税收管理,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原则,即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局负责管理。

【3.属人属地管理原则的优势和问题】属人属地管理原则的优点在于,可以明确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率,避免管理真空和重复管理。

然而,属人属地管理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涉及跨地域、跨部门的事务中,可能会出现管理冲突,增加协调成本。

【4.我国的实践和应用】我国在实践中,也发现了属人属地管理原则存在的问题,因此,我国在进行行政管理改革时,也在尝试突破属人属地管理原则的限制,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

例如,我国正在推进的“放管服”改革,就是通过简化行政审批,提高服务效率,实现“一站式”服务,从而避免管理真空和重复管理。

【5.总结与展望】总的来说,属人属地管理原则是我国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明确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深入,我国也在尝试突破属人属地管理原则的限制,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

涉外民事案件_法律冲突(3篇)

涉外民事案件_法律冲突(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法律冲突问题成为国际私法研究的热点。

本文从涉外民事案件法律冲突的概念、原因、类型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涉外民事案件法律冲突的解决提供理论参考。

一、引言涉外民事案件法律冲突是指在跨国民事关系中,由于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导致在适用法律上产生矛盾和冲突的现象。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法律冲突问题日益凸显。

如何解决涉外民事案件法律冲突,对于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涉外民事案件法律冲突的概念及原因(一)概念涉外民事案件法律冲突,是指在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于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导致在适用法律上产生矛盾和冲突的现象。

具体表现为: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被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从而引发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二)原因1. 法律制度的多样性: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在处理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时,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2. 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国际私法渊源包括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不同渊源的法律在适用时可能产生冲突。

3. 当事人国籍、住所、居所、行为地的多样性:在跨国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可能具有不同的国籍、住所、居所、行为地,导致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冲突。

4. 法律适用规则的多样性: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则存在差异,如属地原则、属人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可能导致在处理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时产生冲突。

三、涉外民事案件法律冲突的类型1. 法律冲突的类型(1)实体法冲突:指在跨国民事关系中,由于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导致在适用法律上产生矛盾和冲突的现象。

(2)程序法冲突:指在跨国民事关系中,由于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导致在诉讼程序上产生矛盾和冲突的现象。

2. 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1)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被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

按照属人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属人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属人属地管理原则摘要:一、引言二、属人属地管理原则的定义和意义三、属人属地管理原则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四、属人属地管理原则的优势和挑战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属人属地管理原则是我国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对于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属人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原则。

二、属人属地管理原则的定义和意义属人属地管理原则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具有特定身份或者特定地域的人和事物进行管理。

具体来说,它包括两个方面:属人原则,即依据个人身份进行管理;属地原则,即依据地域进行管理。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治精神,要求我们在行政管理中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公平公正。

三、属人属地管理原则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1.在公安工作中,属人属地管理原则体现在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户籍登记、出入境管理等环节。

2.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属地原则体现在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征收、土地出让等方面。

3.在环境保护领域,属人原则体现在对企业环保责任的监管,属地原则体现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4.在市场监管中,属人属地管理原则体现在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监管和执法环节。

四、属人属地管理原则的优势和挑战优势:1.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行政管理的有序进行。

2.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平正义。

3.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挑战:1.部分地区和领域法制建设滞后,影响属人属地管理原则的实施。

2.跨区域、跨部门的管理问题,需要加强协同配合,提高管理效率。

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管理需求不断出现,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属人属地管理原则。

五、结论属人属地管理原则是我国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对于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3篇)

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全球化、国际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日益增多。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在同一事件或同一法律关系中产生矛盾和冲突的现象。

为了解决法律冲突,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冲突适用规则进行探讨。

二、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概述1. 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定义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针对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则。

2. 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意义(1)维护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秩序,保障国际私法关系的稳定;(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3)促进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三、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主要类型1. 属人法原则属人法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惯常居所等个人因素来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则。

具体包括:(1)国籍原则: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确定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律;(2)住所原则:以当事人的住所为依据,确定适用当事人住所地国法律;(3)惯常居所原则:以当事人的惯常居所为依据,确定适用当事人惯常居所地国法律。

2. 属地法原则属地法原则是指以法律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地理因素来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则。

具体包括:(1)法律事实发生地原则:以法律事实发生地为依据,确定适用该地法律;(2)合同履行地原则:以合同履行地为依据,确定适用该地法律;(3)侵权行为地原则:以侵权行为地为依据,确定适用该地法律。

3. 综合法原则综合法原则是指综合考虑当事人意愿、法律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则。

4.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四、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适用顺序1. 首先考虑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2. 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时,根据法律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确定适用法律;3.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时,适用该法律;4. 在没有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可参照国际惯例或适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

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保护原则例子

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保护原则例子

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两个重要原则,它们在跨国民事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私法的适用中,属人原则侧重于个人的国籍和住宅区域,而属地原则则侧重于事件发生地的法律管辖。

两者共同构成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为跨国民事关系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属人原则属人原则是指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或住宅区域来确定适用哪一国法律的原则。

在国际私法中,属人原则通常被用来确定适用哪一国法律来管辖涉外事务。

举例来说,如果一位我国公民因民事纠纷而在美国居住,那么根据属人原则,其在美国的民事关系将适用美国法律作为解决依据。

属人原则的具体适用包括国籍原则和住宅区域原则。

国籍原则指的是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适用法律,而住宅区域原则则是指根据当事人的实际住宅区域来确定适用法律。

这两种原则均为属人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具体应用。

二、属地原则属地原则是指根据事件发生地的国家法律来确定适用哪一国法律的原则。

在国际私法中,属地原则通常被用来确定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解决与特定地域事件相关的民事纠纷。

如果一位我国公民在美国遭受交通事故,根据属地原则,其交通事故纠纷将适用美国法律来解决。

属地原则的具体适用包括事件发生地原则和财产所在地原则。

事件发生地原则指事件发生地所适用的法律,财产所在地原则则指财产所在地所适用的法律。

这两种原则均为属地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具体应用。

三、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的保护原则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国际民事关系的顺利解决。

根据这两个原则的适用,可使国际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得到明确,从而确保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举例来说,依据属人原则,一位我国公民在美国遭受人身损害,将可以依据其国籍或住宅区域来确定适用哪一国法律,并据此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

而依据属地原则,若该我国公民在美国持有房产,根据财产所在地原则可确定适用美国法律来保护其房产权益。

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民事关系的顺利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管辖权主要原则的适用条件

国家管辖权主要原则的适用条件

一、国家管辖权主要原则的适用条件国家管辖权的主要原则有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权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其中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是主要的,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时对传统国际法上国家管辖权的扩展。

(1)属地管辖原则。

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国人,除根据国际法上国家主权豁免和外交和领事特权和豁免享受豁免权的人外,一进入一国领土就立即处于该国属地管辖之下。

属地管辖权是国家管辖的基础。

(2)属人管辖原则。

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是依据国籍的管辖。

依据国籍管辖,国家可以对其所有国民实行管辖而不论其在何地。

属人管辖权是辅助的。

(3)保护管辖原则。

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利。

国际主张对外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其罪行一般限于直接针对国家本身的犯罪和针对其国民的犯罪,一般属于世界公认的犯罪行为。

保护性管辖是国家属地管辖的例外。

(4)普遍管辖原则。

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犯罪地与何处,实行刑事管辖的权利。

这种管辖权的基础不是属地管辖原则,不是属人管辖原则,也不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主观和客观适用,而是基于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全人类的利益的维护。

国家管辖权主要原则的适用条件二、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一是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统一法律解释。

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不一致是引起管辖权冲突的重要原因,立法部门应当尽快完善刑诉法的有关内容,作出统一的立法解释。

二是健全案件移送制度。

刑诉法仅对审判管辖的移送作了规定,且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公检法各自按照本部门的解释和理解进行案件移送,实践中出现冲突不可避免。

因此,完善移送制度也是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是各执法主体应努力从立法原意出发,统一思想认识,使法律得到真正的执行。

同时,应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严格办案制度,打击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以及人情案、关系案等违法乱纪行为,消除易引发管辖权冲突的土壤。

按照属人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属人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属人属地管理原则
摘要:
1.属人属地管理原则的定义
2.属人属地管理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3.属人属地管理原则的优势和不足
4.如何更好地运用属人属地管理原则
正文:
属人属地管理原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在处理法律问题时,要同时考虑相关人员的国籍和所涉及的事物的地理位置。

这一原则在许多方面都有广泛的应用,例如合同法、婚姻法、刑法等。

在实际生活中,属人属地管理原则的运用可以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当我国公民在国外遇到法律问题时,我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据属人原则提供领事保护。

同时,对于涉及跨国犯罪、跨国经济纠纷等问题,属地原则可以保证相关事务在我国得到公正处理。

然而,属人属地管理原则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有时会出现法律适用冲突。

此外,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事务需要国际间的协调和合作,单一的属人属地管理原则可能无法完全满足这一需求。

为了更好地运用属人属地管理原则,我们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同时,加强国际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共同制定和遵守国际法律规范,以适应全球化时代的挑战。

总之,属人属地管理原则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维护公民权益、处理跨国事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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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的冲突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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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的冲突及其适用
[ 梁晓胜]——(2012-4-21) / 已阅1318次
摘要: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冲突的情形大概有三种:国际刑事管辖冲突,区域刑事管辖冲突,区际刑事管辖冲突。

三种情况下的冲突,我认为总体来说,还是以属地原则为主,辅以属人原则解决。

关键词: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国际刑事管辖冲突区域刑事管辖冲突区际刑事管辖冲突
一、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
我国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里的属地管辖权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管辖权的连接因素而形成的原则。

换言之,只要这个案件当中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居所地在法院所在国,或者说这个案件的标的物在法院所在国,那么这个国家的法院就能够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这个国家的法院就对这个案件取得了管辖权。

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这里的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管辖的连接因素而行使管辖权的原则。

换言之就是当事人双方当中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具有法院所在国的国籍的,那么这个国家的法院就有权管辖这个案件。

比如说一个中国的公民在美国跟一个美国的公民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的签订地在美国,合同履行地也是在美国,同时合同的纠纷也发生在美国,根据属人管辖原则,由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人,所以中国法院也能够管辖这个案件。

二、刑事管辖的冲突情形
刑事管辖冲突的情形,主要有国际刑事管辖冲突,区域刑事管辖冲突,区际刑事管辖冲突。

国际刑事管辖冲突,是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与各主权国家之间,或各主权国家之间,针对某种国际犯罪、跨国犯罪或者具有涉外因素的罪行,在刑事法律的具体适用上产生的冲突。

区域刑事管辖冲突,应指某区域内(注:“区域”一词出现在早期的法律文本中是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第21条,该条规定:“国际协议如仲裁条约或区域协商……”。

区域办法和区域组织的法律地位得到进一步发展是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第8章(第53 条)“区域办法”,该条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排除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用以应付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而宜于区域行动之事件者;但以此项办法或机关及其工作与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符合者为限;……”。

),国家间(并不一定包括该区域内的所有国家)在刑事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这种冲突既包括区域内各国之间的冲突,也包括各国国内法与区域法的冲突。

①区际性刑事管辖冲突,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对相关罪行在适用刑事法律上存在
的差异与冲突。

三、三种冲突情形分析
(一)国际刑事管辖冲突
在国际社会,刑事管辖权发生实际冲突的表现形式,有两种,其一是案件发生后还没有处理前的争管;其二是一个国家在他国行使了刑事管辖权后,再次对案件起诉、审判和处罚。

前一个简称“争管”,后一个简称“重新起诉”。

公民在国家领域外犯罪或者其法益受到侵害,其国籍国享有刑事属人管辖权(积极的属人管辖权和消极的属人管辖权),但是公民所在地国家享有刑事属地管辖权。

可见,在国外犯罪的公民,受到了国籍国的刑事属人管辖和所在地国的刑事属地管辖。

这就是双重刑事管辖权带来的国际间的管辖权冲突,也就是争管。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属地管辖在刑事管辖权中比属人管辖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

理由有二:1、犯罪行为通常对行为地产生的影响最大;2、一国要对本国公民适用本国刑法,需要满足二个前提条件,即一是对该犯罪的公民拥有管辖权,二是实际上控制了该犯罪的公民。

如果公民人在所在地国,而所在地国(犯罪地国)与国籍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国籍国就不能实际有效地控制犯罪公民。

反观,所在地国就不同了,所在地国(犯罪地国)本身就有对犯罪公民实际控制的优势,并且对犯罪行为的调查更为方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当国际间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发生冲突时,我认为最好适用属地管辖。


公民在所在地国犯罪的,受所在地国基于刑事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而进行的审判和刑罚。

但是其国籍国并未因此而放弃对其适用本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一旦公民返回国内,其仍将因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而受到本国司法机关的追诉。

如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表明公民可能因为在国外所犯的同一事实而受到犯罪地国和国籍国的双重审理,即重新起诉。

无论是公民在国家领域外犯罪受到的双重管辖还是双重审判,其根源均可以归结为国籍国的刑事属人管辖权与犯罪地国的刑事属地管辖权的的冲突造成的
(二)区域刑事管辖冲突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区域性组织有:美洲国家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欧洲联盟、非洲统一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

以欧洲联盟法及其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为例,欧洲联盟法,并不是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成员国的国内法,而且欧盟法虽然是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该条约是在《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条约》和《单一欧洲法令》基础上形成)及其他条约作为其法律渊源,仍不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③。

因此,不具有一般意义的国际法地位。

当犯罪行为发生在欧盟区域内会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要件不存在跨越,在一个国家中完成,另一种是某一犯罪要件发生了跨越,犯罪要件在不同国家完成。

无论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否存在跨越,在欧盟法与成员国法同时可以适用,具有竞合的管辖权时,原则上是欧盟法优于成员国法,不易导致冲突的发生;但当欧盟法适用出现困难时,特别是当构成犯罪的要件跨越了该区域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与犯罪有关联的国
家如果均主张刑事管辖权,便产生了该区域内的区域刑事管辖冲突。

④20世纪后的欧洲开始致力于刑事管辖衝突的解决机制,既然各国刑事管辖衝突无可避免,各国能做的就只有透过刑事司法的合作。

首先,在属人管辖问题上致力于引渡的改革与简化,但在历次的引渡公约中,最关键的国民不引渡原则,始终由于历史传统、内国宪法及引渡法上的限制而无法突破,让领域外犯罪的本国国民逃避了制裁。

之后,欧洲发展出代理原则及权限移转原则,但因这两项原则迁就犯罪人之所在而由国籍国或居住地国审理,毕竟不如犯罪地国依属地原则处罚来得洽当,成效似乎不彰,实务上,藉助此种司法互助的案例少之又少,引渡仍是第一首选,当引渡已没有可能性,而国家又无法或不愿进行一造缺席判决时,刑事诉追移转管辖才是次佳的考虑。

尤其在英属法系国家因为向来主张的是属地原则,因此从未使用刑事诉追移转管辖制度来避免管辖衝突的问题。

时至2002年,欧盟最新的发展则是欧盟理事会于2002年通过的欧盟逮捕令架构协定,这套制度让欧盟各国对于在其境内犯罪并逃匿他国之人,都能发布欧盟逮捕令,被通缉之人犯即使是本国国民或居住于本国之公民,亦应解送至发布国,由犯罪地国审理,落实由属地管辖之原则。

⑤因此,在区域刑事管辖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适用属地原则。

(三)区际刑事管辖冲突
关于区际刑事管辖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冲突时,多数学者主张区际刑事管辖的冲突应参考属地原则(注:如有人认为:贯彻“一国两制”政策,属地原则应适用于涉及香港的管辖问题,所以犯罪地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

)⑥,而不宜适用属人原则。

我认为,严格国际法意义上的刑事管辖基本原则不应适用于我国区际刑事管辖权的确认。

因为,这些原则适用的前提是不同的国家、或不同国籍的人,以及所保护的共同的国家利益和国际秩序,是一国出于主权观念而争取的国家刑事管辖权;而我国内地与特别行政区之间不存在主权问题。

从这个层面上看,则不存在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冲突问题,但实际上却有冲突,因此,没有必要考察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的深层内涵,但可利用这两个原则确定由谁来行使管辖权。

我们可将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演绎为:属人原则——居所地身份原则;属地原则——犯罪地原则。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06期《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内涵及解决原则》高铭暄王秀梅在解决我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时,可以以犯罪地原则为主,只要行为或结果在一地区内的,该地区即具有管辖权;辅以居所地身份原则,即当犯罪地原则于适用中出现障碍时,可以考虑适用行为人居所地的身份来确认刑事管辖权的行使。

总之,从以上三种情形来看,我认为,当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发生冲突时,应该优先适用属地原则,辅以属人原则。

注释:
①《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06期《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内涵及解决原则》高铭暄王秀梅
②参见赵秉志.国际区际刑法问题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7-149.
③参见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④同上①《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06期《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内涵及解决原则》高铭暄王秀梅
⑤.tw/handle/140.119/39008
⑥参见赵秉志、孙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间互涉刑事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1993年第2期
新浪微博:/2467768500/profile?topnav=1&wv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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