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和分阶段监理)和其它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和其它不宜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范围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核招标投标单位的招标申请,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办法及评标组织,核准“中标通知书”。

(四)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定标结果,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分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按工程规模、专业特点、合同履行难易程度分为,全过程监理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施工监理招标。

第六条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法人具备管理项目资格(或已办理委托代理招标协议);

2、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手续齐全;

3、实施监理阶段的资金已经落实;

4、实施监阶段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七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可以采用下列主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在所属的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或建设行政主管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是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按照选择投标单位的规定向四个以上有资质和能力承担监理业务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有保密性或者有特殊专业性、技术性要求,不宜采用公开和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失败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选择二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协商确定委托监理单位。

第八条建设监理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监理单位进行入围资格初审,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五)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对招标文件答疑。

(七)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

(八)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关投标书。

(九)确定谰标办法及评标组成人员。

(十)招标单位组织开标、评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中标通知书”

(十二)项目法人与投标单位将草签的俣同报审后,正式签订合同。

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书及批准文件。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内容、规模、等级、总投资、建设地点、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等。

(二)委托监理的任务范围和监理业务。

(三)为工程配备最少的各类监理工程师及技术人员数量和素质要求。

(四)监理检测手段,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五)拟采用的监理合同条款。

(六)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交通、通讯、食宿等)

(七)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及有关资料。

(八)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九)招标日程安排。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须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招标截止日期五日前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应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为开标日,一般工程不得超过二十天,大中型工程的其它特殊项目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三条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均可参加,本省监理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或省外监理单位参加投标的,须经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合同,明确主监方,由主监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投标单位在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监理业务手册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二)企业概况、企业在册职工人数、固定资产、技术装备数量、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

(三)项目总监个人简历及其业绩。

(四)投标单位拥有的检测设备一览表。

(五)近年来主要监理工程业绩。

(六)现有监理任务。

第十五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综合说明。

(二)监理深度(包括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目标及措施)

(三)监理大纲。

(四)监理人员一览表(应明确项目总监工程师、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

(五)总监和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上岗证、培训证等复印件。

(六)用于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七)近三年来项目总监主持监理的工程一览表及奖惩情况。

(八)监理费报价。

(九)投档单位对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包括技术、经济方面);要求招标单位为监理工作提供的设施、设备情况。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六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十七条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组织机构应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十八条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根据工程大小为5人以上单数(一般为5-11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成员总数的2/3,评标小组组长由项目法人单位代表担任,专家在一标前,由招标单位从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九条开标应在全体投标单位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小组人员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准备标书。

(一)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三)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如期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六)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编制的,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七)投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涂改处没有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第二十一条评标小组应当按照事先公布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必要时可就投标书中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投标单位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和确认。但投标单位不得借澄清之机更改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招标单位也不得利用澄清之机要求投标单位对上述实质性内容作出修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说明或附加条件,一律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评标一般采用科学量化的方法。对投标单位的监理大纲、监理深度、人员素质、监理业绩、监理取费等进行全面评审。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否则定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评标应由评标人员各自独立地进行。

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即为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参与人员和评标小组成员对涉及到各投标单位专利和要求保密的资料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确定中标单位后7天内,招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7日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回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和要求退回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招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投标书及补充文件、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草拟合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两日内审查完毕,双方正式签署监理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退回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https://www.360docs.net/doc/51701538.html, 2002年8月22日10:44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51701538.html,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既是高智能、管理型的中介组织,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临理的依据是国家法、法规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等。 第四条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条从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常规火电、洁净煤发电、核电(常规岛部分)、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其他电力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工程的监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办法和范本等。 (二)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理单位的电力建设监理资质管理。 (三)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火电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培训管理和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列入交通发展规划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本办法。其他TOT(移交-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方式以及其他形式项目,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各设区的市自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列入规划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项目; (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 (五)投标; (六)开标,评标; (七)确定中标人; (八)公示评标结果;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投资协议; (十一)报省政府批复;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进行投资人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交通发展规划; (二)收费公路项目需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根据年度目标和项目前期情况,由厅长办公会确定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相关规定确定监理发包价,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示。招标人应明确监理服务期,如不能明确的,以确定的施工工期为准。招标人有要求监理人提供保修期阶段的监理服务的,应按规定另行计算监理服 - 2 - / 12

务收费,并在招标文件发包价中单列。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监理发包价有异议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经核实,异议属实的,应予以纠正。 第五条发包价在人民币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选取法,发包价在人民币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办法应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发包价在人民币万元以上(含万元)至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采用有限数量入围评审制。投标人数量不多于(含)家时,全部入围。投标人数量多于家时,公开随机抽取家入围。 发包价在人民币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工程监理项目采用信用分档评分制。 第六条招标人不得设定超过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任职条件要求。招标文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应当与招标公告的要求一致。 第七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发包价的,且最高额不超过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有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交方式、金额及对等互保条件,中标人应当响应。履约保证金不应超过发包价的,且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支付对等的预付款。监理企业可以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的形式提交履约 - 3 - / 12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管理制度(全套)(可编辑)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管理制度(全套)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监理工作管理规定要点汇编7 一、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7 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7 三、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7 四、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8 五、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代表: 8 六、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8 七、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开工前开展的监理工作及规程主要内容:9 八、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要求: 10 九、《人员调配制度》要点:10 十、《监理规划、细则、技术参数、通讯编写管理制度》要点:10 十一、《〈工程管理配合细则〉编写管理制度》要点:10 十二、《项目监理机构办公管理制度》要点:10 十三、《工程会议制度》要点:11 十四、《旁站与巡视监理管理制度》要点: 11

十五、《监理工作预控制度》要点:11 十六、《经济技术签证管理制度》要点:11 十七、《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要点:12 十八、《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要点:12 十九、《合理化建议制度》要点:13 二十、《建设合同管理制度》要点:13 二十一、《工作总结制度》要点:13 二十二、《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要点:13 二十三、《项目监理机构后勤管理制度》要点:16 二十四、《考勤管理制度》要点:16 二十五、《项目监理机构行文制度》要点: 16 二十六、《监理部巡视检查管理制度》要点:16 二十七、《公司监理工作巡视检查管理制度》要点:17 二十八、《监理工作考核管理制度》要点: 17 二十九、《创新管理制度》要点:17 三十、《奖惩制度》要点: 17 三十一、参考文件和配套表格(样本):18 第二章人员调配制度20 一、目的:20 二、项目总监组建监理机构:20 三、项目总监申请调配人员:20 四、工程部调配人员:20

工程监理业务范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次、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见附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见附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晋政办发[2006]6号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焦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 (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三)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2002-07-05 中国公路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结合水运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招标投标工作可分为招标、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阶段。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施工招标之前完成。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招标投标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代理。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派出机构管理本地区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国家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水运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交通部管理。上述项目之外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上述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评标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招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 1.关于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法律规定 勘察设计和监理工作招标,均需遵守《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特殊之处说明如下。 (1)勘察设计招标除应遵守上述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的相关规定。 (2)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如勘察设计、监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施工招标最高为80万元人民币)。 (4)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或者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按废标处理。 (5)关于监理招标,国家发改委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尚未颁布专门的行政规章(《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尚在征求意见阶段),故主要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 2.招标程序的步骤 按照招标人和投标人参与程度,可将招标过程粗略划分成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决标成交阶段。 (1)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招标准备阶段的工作由招标人单独完成,投标人不参与。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招标方式。 ①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人的管理能力确定发包范围; ②依据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确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次数和每次招标的工作内容; ③按照每次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选择合同的计价方式; ④依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合同类型等因素的影响程度,最终确定招标方式。 2)办理招标备案。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招标手续。招标备案文件应说明:招标工作范围;招标方式;计划工期;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等内容。获得认可后才可以开展招标工作。 3)编制招标有关文件。招标准备阶段应编制好招标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有关文件,保证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些文件大致包括:招标广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以及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方法。 (2)招标投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该阶段从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到投标截止日期为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区工程项目建设市场,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的不廉洁行为,保证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纪律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地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及涉及公共安全设施的工程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水利工程、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以及农业、林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等。 第四条 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地区纪委监察局直接进行监督,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县(市)纪委监察局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进行监督。 第五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核准审批、备案、招标投标、双合同(建设合同、廉政合同)及竣工决算、审计、验收等程序。 第六条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法人对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注入资本金,资金到位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立项审批程序。 第七条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终身负责,凡工程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等问题的,随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综合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抬标、投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的牵头下,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设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部门工程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部门负责;建设、水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 根据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有: 1、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2、审查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 3、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4、审查承包单位的材料、设备采购清单。 5、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和质量。 6、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并签证,参与处理工程事故。 7、监督、检查承建单位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督促承建单位搞好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8、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9、督促履行承发包合同,调解合同双方的争议,处理索赔事宜。

10、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核验,对竣工资料及实物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11、督促有关工程资料的整理,达到工程资料与工程同步。 12、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对承包单位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和签认。 监理工作内容 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对工程施工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 1、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协助建设单位编写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 2、开工前,审查承包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保证体系,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3、审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

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4、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和测量设备检定证书;复核控制测量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5、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满足开工条件时,报建设单位。 6、开工前,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例会,起草工地例会的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7、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召开工地例会,起草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8、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重大技术问题的讨论。 9、要求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施工中各项工程要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及合同的要求。 10、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编制的总、月、周(旬)度施工进度计划。 11、根据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12、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进行审核;按规定对材料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九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 (二)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 (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 (二)必要的资料和图纸; (三)工程量清单; (四)明确的标底; (五)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 (六)主要建材、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 (七)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 (八)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湘建建〔2008〕15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监理同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理。 第三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应当进入按国家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到位或落实; (三)有招标投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初步设计图纸; (四)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监理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承包人不发生变更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或拥有控股工程监理企业的单位自建自用工程,且该工程监理企业的

湘建建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监理同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理。 第三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应当进入按国家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到位或落实; (三)有招标投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初步设计图纸; (四)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监理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承包人不发生变更的;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集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其它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第六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第二章监理工作内容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质量控制、建设工期进度控制、建设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控制(即“三控”),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即“三管”),施工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即“一协调”),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结合公司实际,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一)勘察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勘察要求、选择勘察单位、签订勘察合同,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验收勘察成果。 (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计任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2.参与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监督合同履行; 3.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能否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4.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合理性,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成本造价和费用控制为重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建设单位招标,编制、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2.核查施工图预算;

建设工程监理发展趋势研究论文

建设工程监理发展趋势研究论文 摘要:在建设工程中,监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分析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能够帮助相关工作人员更好的来了解监理工作,减少资源的浪费。鉴于此,本文主要研究 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希望能够给建设工程中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帮助。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监理;发展趋势 基于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已经引起人们的重视。在建设工程中,做好监理工作,能够保证各项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提高工程的整体施工质量。因此,本文主要分析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从而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能够更加稳定快速的发展。 1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概念 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是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主要负责工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从根 本上保证建设工程的整体施工进度与质量[1]。研究表明,在建设工程中,做好监理工作 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保证工程中的各项施工成本得到更好 的利用。对于建设工程监理人员来说,为了保证其工作质量,在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严格 遵守行业内的相关规定,保证工程施工材料的质量,有效缩短施工周期,从而保证工程的 经济效益。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在实际工作当中,需要结合施工人员情况,针对施工工艺提 出自己的意见,严格审批工程中的设计方案,并定期与施工人员与设计人员进行有效沟通,从而有效保证建设工程的总体施工质量。除此之外,针对建设工程中专业水平较低的管理 人员,监理人员可以向上级部门汇报,从而保证工程中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2]。在建 设工程中,监理人员需要不断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一旦发现施工人员 出现不规范的行为,可以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让施工人员充分 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保证工程的施工进度。为了有效提高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人 员需要具备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规章制度,并参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 位签署的合同文件,保证建设工程的整体经济效益。 2分析建设工程监理发展趋势的重要意义 根据大量研究表明,通过分析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能够有效保证工程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分别是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方面与工程参建方建设行为方面。在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方面,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能够针对工程项目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并 结合以往的’工作经验,对投资进行有效预算与监督,针对工程项目中的存在的问题,提 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保证建设工程中的投资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通过分析建设工程监理 的发展趋势,能够保证工程中的资金风险得到更好的控制,提高工程资金的流动率[3]。 在建设工程参建方建设行为方面,工程监理人员主要负责监督工程施工人员,并对参建方 的建设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不断规范参建方的行为,从根本上保证工程中的设计方案得到 更好的实施。在这个过程中,建设工程监理人员需要结合施工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97年10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地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587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 (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监理或分阶段监理)和其他工程项目需要委托监理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凡已建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中心的,监理招标应当进入管理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四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或制定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省属、中央在甘工程项目;独资、合资、合作等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四)调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五)审核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定标组织,审查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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