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章程一人(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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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出资设立B公司的章程(法人独资公司章

程,设执行董事、监事)

注意:①请将划横线的部分填写完整。

②本章程中备注及红字部分,是对企业在制定章程时的相关提示,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完成后,请将备注部分删除再进行打印。

邹平******有限公司章程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邹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邹平县**镇***村。

第三条公司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公司经营场所如与住所不一致,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办理备案登记。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工商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邹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371626********;

第五章股东认缴出资情况

第十二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股东:邹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371626********

认缴出资额:10 万元;

出资比例:100 %

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

出资期限:所认缴的注册资本于年月日之前一次性缴足。(备注:或者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备注: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可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公司类型

第十六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七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七章股东及其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行使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行使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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