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当事人不举证须承担不利后果_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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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举证的法律后果(3篇)

未举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举证是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权利、义务等所必需的程序。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充分、合法的证据,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未举证的法律后果。

一、证据不足,败诉风险加大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合法的证据,可能导致其主张的事实无法得到证实,从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货款。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未按约定交付货物,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乙未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可能依法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导致甲败诉。

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支持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面临以下后果:1. 经济损失: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可能导致其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或补偿,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2. 法律关系不稳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可能导致法律关系不稳定,增加纠纷解决成本。

3. 法律地位下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可能导致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下降,甚至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人。

三、承担不利后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还可能承担以下不利后果: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其承担诉讼费用。

2. 限制权利: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权利受到限制,如无法行使债权、继承权等。

无法举证的法律后果(3篇)

无法举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法律纠纷解决的重要基石。

证据的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往往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本文将探讨无法举证在法律上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引起人们对证据重要性的重视。

一、无法举证的法律后果概述1. 诉讼请求无法成立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

如果无法提供证据,那么其诉讼请求将无法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那么法院将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2. 诉讼时效丧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可能导致其诉讼时效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供证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当事人将无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责任承担风险在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在责任承担上可能面临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方违约,那么当事人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4. 权益受损在现实生活中,无法举证可能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例如,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无法提供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那么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二、无法举证的原因分析1. 当事人自身原因(1)缺乏证据意识:部分当事人对证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

(2)证据保存不当:当事人未能妥善保存证据,导致证据灭失或损坏。

(3)证据收集困难:部分案件涉及的技术、专业性问题,当事人难以自行收集证据。

2. 法律法规限制(1)证据种类限制:法律法规对证据种类有明确规定,部分证据可能因不符合法定要求而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明确举证失权法律后果(3篇)

明确举证失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关系到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举证失权,即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导致其丧失举证权利的法律后果,是举证责任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明确举证失权的法律后果,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举证失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致使诉讼中断或者败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决定不予以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延期举证。

”三、举证失权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丧失举证权利举证失权的首要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丧失举证权利。

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导致其无法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从而丧失了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

在此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已有的证据和事实,对案件进行判决。

2. 负担不利后果举证失权的当事人可能面临不利后果。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据已有的证据和事实,对案件进行判决。

如果举证失权的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无法得到证明,其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可能导致败诉。

3. 支付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致使诉讼中断或者败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决定不予以支持。

在此情况下,举证失权的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4. 责任追究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举证失权的当事人,法院可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可以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等。

四、如何避免举证失权1. 提前准备证据当事人应提前准备证据,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收集、整理证据。

证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3篇)

证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证人逾期举证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证人逾期举证,即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证人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未按法院要求提供证据的行为。

这种行为对司法公正、当事人权益保护以及诉讼效率等方面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就证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证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概述1. 对证人本人的法律后果(1)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证人逾期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说明情况,并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2)影响证人信誉:证人逾期举证可能会损害其信誉,使其在今后的诉讼中难以获得法院的信任。

2. 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影响诉讼效率:证人逾期举证会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影响诉讼效率。

(2)增加当事人负担:证人逾期举证可能导致当事人为获取证据而承担额外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3)影响案件结果:证人逾期举证可能导致案件证据不足,影响案件结果。

3. 对司法公正的法律后果(1)损害司法权威:证人逾期举证可能使司法公正受到质疑,损害司法权威。

(2)影响司法公信力:证人逾期举证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二、证人逾期举证的具体法律后果1. 责令说明情况证人逾期举证后,法院可以责令其说明情况。

若证人能够提供合理理由,法院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

2. 罚款、拘留若证人逾期举证,且不能提供合理理由,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3. 证据失效证人逾期举证可能导致其提供的证据失效。

在诉讼中,法院将不再采信该证据。

4. 诉讼期限延长证人逾期举证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证人逾期举证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合理调整审理期限。

5. 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人逾期举证可能导致案件证据不足,此时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的法律后果(3篇)

举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是法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它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在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举证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举证的法律后果,包括举证责任、举证期限、举证不能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等方面。

二、举证责任1. 举证责任概述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1)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举证责任均衡:在平等主体之间,举证责任应均衡分配。

(3)举证责任转移:在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转移至对方当事人。

三、举证期限1. 举证期限概述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

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以不予采纳。

2. 举证期限的确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1)法院指定: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

(2)当事人自行协商: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自行协商确定举证期限。

(3)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应当遵守。

四、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1. 举证不能的概念举证不能是指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 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1)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将认定其主张不成立,从而承担不利后果。

(2)败诉风险增加: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败诉风险将增加。

(3)诉讼成本增加: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诉讼成本。

五、举证责任倒置1. 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将原本由主张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当事人承担。

无法充分举证 承担不利后果

无法充分举证 承担不利后果

无法充分举证承担不利后果案情2000年7月3日,某保险公司承保了北海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凌志300轿车一辆,附加全车盗抢险。

承保期限为2000年7月4日至2001年7月3日。

2000年9月21日,被保险人接到陈汉财(曾任该公司总经理)从湛江发来的电报,称该车在湛江霞山被盗。

9月22日,被保险人通知保险公司称陈汉财在任职期间开该车回湛江后就一直未开回来,现该车在湛江霞山被盗。

9月23日,被保险人向北海市公安局书面正式报案,北海市公安局以案发地在湛江为由不予立案。

9月25日至9月28日,该公司派人前往湛江寻找当事人陈汉财未果。

10月8日,北海市公安局派员与该公司及保险公司人员一同前往湛江调查了解,并未发现该车的被盗报案记录,而当事人陈汉财也一直下落不明。

此后被保险人一直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于2000年10月16日以未能提供事故证明为由向被保险人出具了拒赔函。

2000年11月23日,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出具了《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立案报告表》。

2001年4月28日,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出具了该案未破赃车未追回的证明。

被保险人以此为理由再次向某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违反《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年版)第29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的规定为由再次拒赔。

被保险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中将索赔申请书中写明的“陈汉财为该公司经理,他在2000年任职期间曾几次开车回湛江,最后一次开走该车后就没有开回来”变为“原公司经理陈汉财在被公司解职后,因对公司不满而返回北海将保险车辆盗走”。

被保险人还出具了有关陈汉财1999年就被公司开除的董事会决定及工资证明等材料。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未能就其拒赔理由充分举证,被判决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付。

分析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违反《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年版)第29条的规定为由再次拒赔的理由不充分。

拒绝质证的法律后果(3篇)

拒绝质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质证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程序,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询、质辩、质问的行为。

质证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然而,在实际诉讼过程中,部分当事人可能会拒绝质证,这将对案件审理产生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拒绝质证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现及应对措施。

二、拒绝质证的法律后果1. 法院认定证据效力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质证。

”拒绝质证意味着当事人放弃对证据的质询和质辩权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拒绝质证的证据认定效力降低。

具体表现为:(1)对拒绝质证的证据,法院可以不予采信;(2)对拒绝质证的证据,法院在采信时,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2. 影响案件审理进度拒绝质证可能导致案件审理进度放缓。

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证据进行充分辩论,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若一方拒绝质证,法院可能需要花费更多时间进行调查、取证,从而影响案件审理进度。

3. 加剧当事人矛盾拒绝质证可能导致当事人矛盾加剧。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本应通过质证环节增进了解,化解矛盾。

若一方拒绝质证,另一方可能会认为对方有意隐瞒事实,从而加剧双方矛盾。

4. 法律后果(1)败诉风险增加:拒绝质证可能导致法院对证据认定效力降低,从而增加当事人败诉的风险;(2)诉讼费用增加:因拒绝质证导致案件审理进度放缓,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更多诉讼费用;(3)赔偿损失:若拒绝质证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应对措施1. 法院应加强释明工作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充分释明质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质证环节,避免因拒绝质证而产生不利后果。

2. 完善证据规则法院应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则,明确拒绝质证的证据认定标准和后果,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强化调解工作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积极发挥调解作用,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因拒绝质证而导致的矛盾和损失。

举证期限过期的法律后果(3篇)

举证期限过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

举证期限的设定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诉讼公正。

然而,在实际诉讼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可能会错过举证期限。

本文将探讨举证期限过期后的法律后果。

一、举证期限过期的概念举证期限过期,是指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导致证据无法在诉讼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以不予采纳。

二、举证期限过期的法律后果1. 证据丧失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证据。

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以不予采纳。

这意味着,当事人错过举证期限后,其提供的证据将丧失证明力,无法对案件事实产生影响。

2. 责任承担加重在举证期限过期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败诉风险增加:由于证据丧失证明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根据其他证据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2)赔偿损失:在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中,当事人因举证期限过期而败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增加诉讼成本:在举证期限过期后,当事人需要重新收集证据,这可能增加诉讼成本。

3. 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过期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这是因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导致法院无法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认定。

4. 被法院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法院可以对其罚款。

罚款金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三、如何避免举证期限过期为了避免举证期限过期,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了解举证期限: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了解自己的举证期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

2. 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当事人应提前做好证据收集工作,确保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完整的证据。

3. 及时沟通:当事人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应及时与法院沟通,争取延期或补充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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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当事人不举证须承担不利后果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当事人不举证须承担不利后果——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单位不参加仲裁庭审败诉法院审理员工未到庭单位胜诉“您在劳动午报2017年7月19日刊登的《单位玩失踪,法院可缺席判决》那篇文章里,介绍了好几个案例,单位都因没参加庭审最后败诉。

在我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审理时单位没去人,后来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我的请求事项。

单位跟我签有劳动合同,这能证明我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胜诉本来是板上钉钉的事,可单位起诉后我因故未到庭,但跟法官电话沟通了情况,现在法院支持了公司的主张,判决他们与我不存在劳动关系。

明明有劳动合同作证,法院为何这么判决?是不是谁不出庭就判谁败诉啊?”近日,本报读者郑淑丽向记者询问。

入职新公司做销售员半年被辞退郑淑丽告诉记者,大学毕业后她一直做销售工作。

2015年10月,她在网上看到南宇华信商贸公司招聘销售员的广告,了解其待遇优厚,她就把自己的简历发给公司。

后经该公司负责销售的副总经理赵鑫才面试,她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入职该公司,成为华北区域的销售员。

入职当月,公司与郑淑丽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底薪+销售提成,经半年考核完成业务指标后每月再另外发放交通补贴、电话补助和饭补。

郑淑丽负责销售的产品,是公司刚签约做全国总代理的一种饮料。

她把此产品介绍给以前认识的一位商超大客户,当她与赵鑫才副总经理一起到客户单位签订购销合同时,她看到这位副总经理从包里拿出公章。

此后又有两笔大单需要现场签订合作协议,每次都是赵鑫才随身携带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2016年3月底,赵鑫才副总经理找到郑淑丽,说他与朋友开了一家公司打算离开现在的单位,目前公司的骨干销售员都愿意跟他走,他希望郑淑丽也一起去。

郑淑丽心里盘算:新公司起步阶段肯定很难,没有雄厚的实力,创业初期员工的工资很难保障。

南宇华信商贸公司虽然不是特别大的企业,但它有几个全国总代理的产品,收入还是很稳定的。

再说自己的待遇又不低,没必要跳槽。

于是,郑淑丽婉拒了赵鑫才的邀请。

对方显得不太高兴,但也没说什么就走了。

不久,赵鑫才离职,还带走了公司所有销售主力,郑淑丽成了在职销售人员中业绩最高的。

她以为公司一定会重用自己,但没想到,2016年4月30日公司将其辞退。

私下一打听,原来公司领导认为她是赵鑫才招聘来的,她之所以没跟着一起去新公司,肯定是留下来做卧底的,现任领导自然不会用她。

听了这番话,郑淑丽哭笑不得:“我原本想留下来好好工作,现在倒好,里外不是人。

”被辞退后她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方拒绝,称她是赵鑫才招聘的,与南宇华信商贸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无奈,郑淑丽只得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南宇华信商贸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单位未参加仲裁庭审员工获支持仲裁委受理郑淑丽的仲裁申请后,向用人单位发出《应诉通知书》,因无人接收被退回。

随后,仲裁委又在一份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通知南宇华信商贸公司领取立案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并按时参加仲裁庭审,但公司一直没露面。

开庭时间到了,南宇华信商贸公司既未派人参加庭审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等了半个小时,单位始终没人到庭。

仲裁员介绍,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的规定,仲裁员对此案进行缺席审理。

审理中,郑淑丽对自己如何入职、被辞退、发生劳动争议等情况作了陈述,并提交劳动合同、销售部业务员考勤表照片打印件、员工签到表照片打印件、工资单照片打印件、销售合同照片打印件等作为证据,来证明自己与南宇华信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员询问为何除劳动合同以外的证据都是照片打印件,郑淑丽说那些原件都是由公司保存的,她拿不出来,只好在离职前用手机拍照后打印出来提交为证据。

接着,仲裁员向郑淑丽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庭审调查后宣布闭庭。

不久,仲裁委裁决:郑淑丽与南宇华信商贸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员工未到庭单位胜诉南宇华信商贸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表示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开庭时,原告席上坐着公司代理人马冉苒,而被告席上空无一人。

法院联系郑淑丽,她说知道开庭时间,但新单位派她到南方出差签订业务合同,要不按时去就等于丢了饭碗,她只好选择放弃出庭,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和答辩意见。

经法官询问,郑淑丽表示她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中,仅劳动合同为原件,其余证据均为复印件,并且现在所有证据均无法确认能否找到并向法院提供。

法官宣布:被告郑淑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单位称,仲裁委的裁决不当,认定事实错误,事实和理由如下:其一,郑淑丽主张2015年11月1日由我公司副总经理赵鑫才招聘入职并安排工作,与事实不符。

赵鑫才并非我公司负责销售业务的副总经理,而是我公司产品销售代理人,我们只向他支付相关产品的销售费用而不支付工资,所以公司与他只是代理关系。

对于郑淑丽,我公司从未招聘录用过她,也没给她安排工作,更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所以与她不存在劳动关系。

据我们所知,郑淑丽由赵鑫才为其安排工作,并接受其管理,因而他们之间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其二,对郑淑丽提交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否认其证明目的。

她没有提供任何原始证据来证明与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仅依据她提交的复印件证据就进行裁决,存在随意性、片面性,导致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马冉苒说:“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与郑淑丽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用由郑淑丽承担。

”法官对该案进行调查,询问为何赵鑫才会随身携带南宇华信商贸公司的公章。

单位称是因工作特殊需求,比如经常去客户处签合同,所以他要携带公司公章。

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淑丽于2016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南宇华信商贸公司自2015年11月1日于2016年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其后仲裁委裁决支持郑淑丽仲裁请求。

对此,郑淑丽认可仲裁裁决,单位不认可仲裁裁决,持其诉称理由到法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公司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南宇华信商贸公司与郑淑丽于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郑淑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分析:当事人不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支持了公司的主张,他们起诉的,案件受理费却让我出,虽然只有10元钱吧,可我太冤了。

”拿着判决书,郑淑丽一个劲儿喊冤。

其实,郑淑丽一点也不冤,可以说,这样的结果是她自己造成的。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本案中,南宇华信商贸公司到法院起诉后,郑淑丽作为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法院会依法视为她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其次,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以上是相关法律法规对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在实践中,还有很多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如业务员经手的有业务员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合同,有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办理的一些事物,如为单位办理集团电话业务时,具有劳动者的签字又有单位公章的协议书,劳动者的名片等等。

在本案中,郑淑丽既未到庭参加审理,又没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更未提交能证明她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任何相关证据,所以,她要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而对于她提出的与公司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至于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9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所以,法院判决败诉的郑淑丽来支付南宇华信商贸公司到法院诉讼而发生的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

尽管郑淑丽败诉了,但她仍有机会维权。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如果郑淑丽对该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超过15日而未上诉的,判决发生效力,她不能再上诉,也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不过,超过上诉期,郑淑丽还可通过申诉程序维权。

对于郑淑丽“是不是谁不出庭就判谁败诉”的疑问,记者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输赢,其关键是证据。

既要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还要按时向仲裁委或者法院予以提交,否则再有理,也可能因无故不到庭放弃举证、质证权利而败诉,最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本文劳动争议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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